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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上就是竞争发挥最大作用的时候。尽管生产不可能因某个垄断者的操纵而变得更富成效(这里只有一种特殊的例外情况,而我们将在下文中对这种例外情形进行探讨),但是在某个特定企业出于某种特殊的原因而比其他的同行企业更有效率的情况下,相关产品的生产在这个企业的运作下便常常会是最富成效的。①上述情形当然不能够成为人们保护垄断地位或帮助维续垄断地位的正当理由,但是,它却使得容忍垄断成了可欲之举,甚至使得允许垄断者从其垄断地位中获利也成了可欲之举——只要垄断者维续其垄断地位所依凭的方式仅仅是他们向他们的客户提供比所有其他人更好的服务,而不是阻止那些认为自己还能够做得更好的人去努力做这样的尝试。只要一个生产者是因为他能够以低于其他任何生产者的成本从事生产并能够以低于其他任何生产者的价格销售其产品而占据一种垄断地位的,那么这就是我们所能期望达到的最好的结果了——尽管我们从理论上还能够构想出一种更好的运用资源的方式,但是我们却没有办法把它变成现实。
①J。A。Schumpeter似乎混淆了这个问题;参见他的Capitalism;SocialismandDemocracy(NewYork;1942);p101;他在这里指出:
垄断者还有一些更优越的方法可以采用;这些方法要么是一大群竞争者无法得到的;要么是他们无法轻易得到的。严格来讲;人们在企业竞争的层面上是无法获得这些方法所具有的好处的;事实上;人们也只有在垄断的层面上才能够得到这些方法所具有的好处。例如垄断者可以增加智力高超者的影响力;并降低智力较差者的影响力。
的确;这样一种情况也许会导致垄断;但是;会给智力高超者以较大影响力的因素;却不是垄断;而可能是规模。
当然,有许多人都反对这种垄断状况;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他们之所以持有这样一种态度,主要是因为他们错误地理解了垄断(monopoly)这个术语,以为垄断就是一种特权。但是,一个(或几个)生产者能够以其他生产者无法与之相比的价格来满足人们的需要这个简单不争的事实,却并不会构成一项特权,只要这些其他生产者做不到这一点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努力受到了前者的阻挠。特权(privilege)这个术语只能够被确当地用来指称一种依特别命令(privi-legium)而授予的权利,而且除了被授予此项权利的人以外,任何其他人都不得享有此项权利;再者,其他人之所以不得享有该项权利,也不是因为种种情势没有向他们提供享有这种权利的客观可能性。
我们在上文中所说的那种垄断,并不是以严格意义上的那种特权为基础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只要垄断的存在所依凭的方式是阻止人们去尝试以一种比其他人更好的方式为其顾客提供服务,那么它就确实是一种应当永远受到谴责并加以反对的权项。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本节中所论及的那些垄断或寡头垄断却都不是以任何这类差别待遇(亦即阻止其他人去尝试提供更好的服务的做法)为基础的。我们所说的那些垄断实际上是以这样一个事实为基础的,即人与人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而且物与物也不是完全相同的,因而往往只有少数甚或只有一个人会在某些方面比所有的其他人都更具优势。我们知道如何去激励这种人或这种组织为他们的同胞提供比任何其他人都更好的服务,但是我们却没有办法自始至终要求他们竭尽全力地为公众服务。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据此,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追问:我们究竟想让竞争给我们带来什么东西呢?如果我们对竞争不加干涉,那么竞争通常又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呢?竞争的结果不仅极其简单而且一目了然,以至于我们当中的大多数人都趋向于把它视作是一种当然之事;然而,我们却完全没有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竞争的成果实是非同小可的,而且也是任何一个向生产者发号施令的权力机构所不可能达致的。只要竞争不受阻碍,那么它就趋于形成这样一种局面:首先,只要有人知道如何生产某种产品,而且只要他的产品价格在使他本人获得利润的同时还能够使买主们在可供选择的商品中优先选择购买他的产品,那么这种产品就会被生产出来;其次,每种正在被制造出来的产品都是由那些能够以低于任何其他人的成本生产该产品的人制造出来的,或者至少是由那些能够以一种与任何其他人同样低的成本进行生产的人制造出来的,尽管这些其他人事实上并没有在生产这种产品;①第三,每种产品都是以低于或至少等同于任何其他人所能够决定的销售价格予以出售的,尽管这些其他人事实上并没有出售产品。
①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必须把某人或某企业可以生产其他产品所需要的成本也纳入进既有产品生产成本的计算之中。因此;这种做法可以与下述情况相符合:某个能够以低于任何其他人的成本生产某种商品的人;事实上并不会去生产这种产品;而会去生产某种其他的产品;这是因为他在生产这种产品的时候;他所具有的比较优势要比其他的生产者更大。
如果我们想确切地把握这种局面的意蕴,那么我们还必须考虑下述三个要点:第一,这种局面乃是任何中央权力机构之刻意指导所不可能促成的;第二,在政府不阻止竞争或政府不容许私人或组织阻止竞争的所有场合,都可以明显地趋近这种局面;第三,在庞大的经济活动部门,人们之所以从未趋近过这种局面,实是因政府限制竞争所致或者是因政府允许(常常还帮助)私人或组织限制竞争所致。
尽管竞争所具有的这些成就初看起来是微不足道的,但是这里的关键却在于我们并不知道还有什么其他方法能够产生更好的结果;而且只要竞争蒙遭阻碍或阻止,那么就连实现这些成果所必需的条件也都无法实现了。鉴于竞争在许多领域中总是蒙遭政府刻意政策的阻碍,因而根本就无法实现这种结果,而同时又考虑到人们极可能在任何允许竞争的场合实现这种结果,所以我们也就应当更多地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即我们如何才能够使这种竞争得到普遍的展开,而不是如何使这种竞争的运作与一种“完全”或“完善”竞争的标准相符合,因为这种标准根本就是不可企及的。
当然,在一个正常运转的社会里,我们在上文所描述的那种结果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在竞争未遭阻止的活动领域中得到切实的实现,是很难说的,因为这要看人们得以发现这类谋生机会(即向消费者提供比过去更好的服务的机会)的难度如何。我们极其清楚地知道,发现这种机会事实上是极为困难的,而且要想在一个运转良好的偶合秩序中发现这种机会,也是需要极大智慧的。①就此而言,对下述两种国家的境况作一比较,也许会对我们理解这个问题颇具启示意义:在第一种国家里,存在着一个庞大的精通商业的阶层,而且现存的大多数机会都会得到人们的利用;在第二种国家里,人们并不那么富有冒险精神或者说并不那么富有企业家精神,所以这种国家常常会给那种独具慧眼且富有企业家精神的人提供迅速致富的大好机会。②这里的关键之处在于:首先,一种高度发达的商业精神,既是有效竞争的条件,也是有效竞争的产物;其次,除了让所有想利用竞争所提供的机会的人都能够自由地参与竞争以外,我们确实不知道还有什么其他方法能够孕育出这种商业精神。
①一如我们所知;在现代条件下;一个相信自己已经发现了某种改进现行常规之可能性的人;很可能会遇到各种障碍;我相信;如果我用实例来说明这些障碍;那么多少会对读者有些启发意义。这个实例就是一个美国建筑承包商所经历的事情;对这个实例;我正好有机会作了多年的详细观察。这个建筑承包商在一个欧洲城市考察了房屋的价格和租金、建筑工人的工资以及建筑材料的价格以后;觉得他自己能够以低得多的价格建造出更好的房屋;而且还能够赚到相当多的利润。但是;他最终还是放弃了这项计划;因为有关的建筑条例、工会规章、特殊建筑设备的垄断价格以及为了办理官僚手续以获得各种必需的许可证和批准书而必须付出的代价或成本;都使他无法按照自己的打算去进行生产;因为这些障碍把他的计划所依凭的各种经济实惠全都耗光了。不过;我现在还说不准究竟是政府直接设置的那些障碍;还是那些因政府容许设定的限制性措施以及工会方面的问题而造成的障碍在这个实例中更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但是显见不争的是;经过精打细算的降低房屋成本的各种可能性方案之所以不能付诸实施;实是因为那些知道如何实施这些可能性方案的人并未获得允许会实施他们的方案。
②值得指出的是,如果于某种经济体系中,可以轻易谋取巨额利润,这种经济肯定处于一种极为不佳的状态,这些获利的机会会很快被攫取,因为快速增长的可能性基于这个经济本身有许多缺陷可被改进。【原译:值得指出的是;一种能够使人们在其间很容易就赚到大钱并且很快就实现他们利用显见机会的目的的经济;几乎可以肯定地说;是一种极不令人满意的经济;尽管这种经济因为其间存在着大量可以得到迅速救济的因素而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存在着高速增长可能性的经济】。附带说一句;这一点恰恰表明;根据增长率来判断各种经济的相对表现;该是何等的荒唐;因为这种增长率往往只是说明以往疏忽的明证而不是说明当下成就的明证。从许多方面来讲;只要一个不发达国家拥有了一个合适的制度框架;那么这个国家经济的高速增长就是一件较为容易的事情;或者说;是一件不那么费劲的事情。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竞争不仅是我们业已知道的我们能够据以运用其他人可能掌握的知识和技艺的惟一方法,而且也是我们每个人据以获得我们所掌握的大部分知识和技艺的途径。但是,有些人却并不理解这一点,因为他们坚持认为,赞同竞争的论辩乃是以那些参与竞争的人会采取理性行为(rationalbehavior)这个假设为基础的。然而我们知道,理性行为并不是经济理论的一个前提,尽管人们常常把它说成是一个前提。实际上,经济理论的基本论点毋宁是,竞争会使人们为了实现自足自立之目的而以理性方式行事成为必要。经济理论并不是以大多数或所有参与市场过程的人都是理性的这样一个假设为基础的,相反,经济理论乃是以另一种假设为基础的,即一般来讲,正是通过竞争,少数比较理性的个人才会使其他人认为有必要为了取得成功而竭力仿效他们并与之展开竞争。①在一个理性行为能给个人带去优势的社会里,理性的行事方式也会渐渐得到发展,而且还会经由人们的模仿而得到普及。如果不允许一个人从他的理性行为中获益,那么他行事比其他人更理性也就毫无意义可言了。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讲,理性并不是竞争得以有效展开的必要条件,而恰恰是竞争或者允许竞争的各种传统产生了理性行为。②努力做得比惯常方式更好一些,乃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会渐渐地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而且还会在此后的论辩与批评中凸显出这种能力。一如我们所知,在商业群体中,思维方式或思想工具的改进给个人带去了诸多益处;因此,没有一个社会不是先行孕育出这样一种商业群体,尔后才获得系统的理性思维能力的。
①即使把这个问题说成是一个如何利用分散在成千上万人当中的知识的问题;也仍然是过分简化了这个问题的性质。这不仅是一个如何利用个人已然掌握的有关特定具体事实的信息的任务;而且还是一个如何利用他们自己的能力去发现那些在特定情势中会与他们自己的目的相关的事实。这就是为什么个人易于得到的(而不是已然拥有的)一切信息永远都不可能被某个其他机构所掌控的原因之所在;而且也只有当那些知道该到何处去寻找相关信息的人需要作出决定的时候;这些信息才可能为他们所使用。只有当一个人遇到某个问题并用得着与此相关的信息的时候;他才会发现他所知道的信息或者才能够找到他所需要的信息;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