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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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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为每一个特定且可欲的结果选择一种由科学向他们表明的达致该结果的最为适当的手段。



由于反对这种行事方式的告诫往往被误解;一如我的一部早期著作即《通向奴役之路》(TheRoadtoSerfdom)所被误解的那样;所以我在这里仍有必要再对这些告诫的意图做些简要的讨论。我在《通向奴役之路》①一书中所旨在论辩的;当然不是说只要我们在无论多么微小的程度上背离了我所认为的自由社会的诸原则;我们就将不可避免地步上通向全权体制的道路。我的论点毋宁是说(套用较为日常的语言来说);“要是你不修正你的原则;你就会倒霉。”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一般的理解;这往往被认为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而一旦我们启动了这一过程;我们就再也无力对它进行控制了;然而;我的观点却只旨在表明这样两个问题:第一;原则对于决策所具有的重要性几乎没有得到人们的理解;第二;人们完全忽略了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即经由我们的政治行动;我们无意中使人们接受了一些原则;而这些原则又使人们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成为必要。



①LondonandChicago;1944。



那些不切实际且自认为具有现代性的现代“实在论者”所忽视的乃是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所主张的东西;正是大多数西方国家在以往两三个世代中所做的事情;因此他们的主张必须对当下的政治状况负责。自由原则之时代的终结;完全可以追溯到80多年以前;那时W。S。Jevons宣称;在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方面;“我们绝不能制定一成不变的刚性规则;而必须根据每个问题的是非曲直去具体地处理相关的问题。”①而仅在十年以后;赫伯特·斯宾塞就已经以这样的方式来谈论这个问题了;即“占支配地位的政治学派对于所有旨在对即时性的权宜之策施以限制的教条”或者各种以“抽象原则”为旨归的教条“都表示了彻底的蔑视”。②



①参见W。S。Jevoas所撰TheStateinRelationtoLabor(London;1882)一书的序言。



②HerbertSpenter;Justice:BeingPartⅣofthePrinciplesofEthics(London;1891);p。44。



就当下的情势来看;这种对政治活动支配了如此之久的“实在论”观点;并没有产生这种观点的主张者所欲求的那些结果。我们非但没能更好地主宰我们自己的命运;反而发现自己事实上不得不常常趋向于那条并非我们刻意选择的道路;而且还必须面对那个采取进一步行动的“不可避免的必然性”的问题:这些所谓的“必然性”虽说绝不是我们所意图的;但却是我们此前所做所为的结果。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人们常常论辩说;采取某些政治措施是不可避免的;然而这个观点却有着一种极为荒谬的两重性。当发展趋势令采用此一论辩的人深感满意的时候;这种论辩就会被他们即刻接受下来;并被用来为他们所采取的行动作辩护。但是;当发展趋势发生了不可欲的转向的时候;他们却又轻蔑地拒绝人们所提出的一种观点;即这种发展的转向并不是我们控制力量所不及的情势所导致的结果;而是我们此前所做出的决策的必然后果。此外;现代人一般也都不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即我们没有充分的自由去选择我们希望我们的社会所拥有的任何一种特征组合;也没有自由把这些特征拼凑成一个可行的整体;这就是说;我们绝不可能像拼图一样;通过把我们最喜欢的各个部分挑选出来而建构出一种可欲的社会秩序;再者;诸多极具善意的措施也可能会派生出一系列未预见到的且又不可欲的后果。当然;现代人之所以反对这种观点;乃是因为他们所接受的教育告诉他们;他们所创造的东西;也是他们所能够随意改变以使其符合他们意愿的东西;反之;他们所能够改变的东西;则也必定是他们先已创造出来的东西。然而;他们却尚未习知这样一个道理;即这个幼稚的信念实乃源出于我们此前讨论过的“人造的”(made)这个术语所具有的含混性。



当然;那种使某些措施看似不可避免的主要情势;实际上往往是我们此前采取的行动以及我们于当下所持有的意见所导致的结果。政策所具有的大多数“必然性”(necessities);都是我们自己造成的。以我现在的高龄;使我得以不止一次地被年长于我的人告知;我就他们的政策所预测的某些后果绝不会发生;而后来;当这些后果真的发生的时候;一些比我年轻的人又告诉我说;这些后果原本就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与人们在此前实际上所做的那些事情无关。



我们之所以不可能经由把我们所喜欢的那些要素拼凑在一起而获致一个协调一致的整体;乃是因为在一个自生自发秩序的内部;任何一种特定安排的适当性都将取决于除它以外的所有其他安排;而且我们对此一安排所做的任何具体改动也鲜能告知我们它在一种不同的情势中所会发生的运行情况。一项实验所能够告知我们的;只是一种创新是否适合于一个给定的框架。但是;指望我们能够通过对个别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法所做的随机实验且又不遵循指导原则的方式而建构出一种协调一致的社会秩序;则纯属妄想。诚然;经验从整体上告诉了我们有关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之效率的大量情况;但是一个像现代社会这样复杂的秩序;既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设计;也不可能以那种不考虑其他诸部分而孤立地型构每一个部分的方式加以设计;而只能通过在整个进化的过程中持之一贯地遵循某些一般性原则的方式加以设计。



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原则”必定会采取阐明的规则(articulatedrules)的形式。当这些原则只是表现为一种理性不及的定见(亦即一种关于某些事情“不可做”的一般感觉)的时候;它们常常是更为有效的行动指南;而一旦这些原则得到了明确的陈述;人们就会开始琢磨它们的正确性和有效性了。在18世纪;不喜欢思考一般性原则的英国人;很可能是出于这个原因而比法国人更为坚定地受着有关可以采取何种政治行动这个问题的强势意见(strongopinions)的指导;尽管法国人在试图发现并采纳一般性原则的方面费心良苦。一旦本能上的确定性(theinstinctivecertainty)丧失了;那么;除了寻求正确地陈述此前以默会方式为人们所知道的规则以外;就再也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重新确立这样的指导了;当然;本能上的确定性之所以丧失;其原因也许就是人们未能成功地把他们在此前以“直觉的方式”所遵循的原则形诸于文字。



因此;人们有可能产生这样一种印象;即在17和18世纪;英国人是以其“屡经挫折而终能对付”(muddlingthrough)的天赋及其“妥协的本领”;而得以在甚少讨论原则的情况下成功地建构起一个可行的体制的;而法国人虽说在明确的假设和清楚的阐释方面做出了倾力的关注;却未能够做到这一点。但是我们仍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认识是极具误导性的;因为真实的情况毋宁是;尽管英国人很少谈论原则;但我们却可以肯定地说;他们受着原则的指导;而法国人对基本原则的那种思辩;本身就妨碍了他们对任何一套原则的坚定信奉。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维续自由体制之所以如此困难;完全是因为它要求坚定且不断地否弃那些为了确保特定结果而似乎必须采取的措施;而否弃那些措施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它们与一般性规则之间存在着冲突;二是我们往往并不知道在特定情势下不遵循这种一般性规则会付出何种代价。因此;对自由的成功捍卫;必须是以坚守原则为基础的;而且绝不能向权宜之策做任何让步;即使在那种除了已知的有益影响以外无力表明对自由的侵犯所会导致的某种特定且有害的结果的情势下;亦须如此行事。只有当自由被公认为是一项在适用于特定情势时亦无须证明的一般性原则的时候;自由才会占据优位之势。因此;那些指责古典自由主义太过教条化的观点;实在是一种误解。在我看来;古典自由主义的缺陷并不是它在坚守原则方面太顽固不化;而毋宁是它缺乏足够明确的原则以提供清晰的指导;还在于它常常表现为只接受政府的传统职能而反对政府新承担的所有职能。一如我们所知;只有当人们接受了明确的原则的时候;才有可能保持首尾一致性。但是颇为遗憾的是;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所使用的自由概念在许多方面都极为含混;因而也无从为人们的行动提供明确的指导。



如果人们不坚定信奉明确的原则;那么他们就必定会对个人自由施以某些限制;而这些限制在他们看来乃是对一种公认的恶行所做的最为简单且最为直接的救济。对原则信念的丧失以及对权宜之策的偏好;在某种意义上讲乃是下述事实的结果;即我们已不再拥有任何能够以理性的方式加以捍卫的原则了。一度为人们所接受的那种仅凭经验行事的方法(rulesofthumb);并不足以确定何者在自由体制里是允许的或何者在其间是不能允许的。再者;我们甚至已找不到一个为人们普遍理解的称谓来指称那种就连“自由体制”一术语也只能在相当含混的意义上加以描述的状态。当然;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自由放任”;也都无法精准地描述这种状态;此外;一如我们所知;这两个术语在自由体制的敌人那里要比在它的捍卫者那里得到了更多的青睐。“资本主义”一术语仅仅对于自由体制在一特定的历史阶段所获得的部分实现来说是妥适的;但它却始终存在着误导的一面;因为它所意指的乃是一种主要有助益于资本者(Capitalists)的体制;而事实上;资本主义却是一种给企业施加戒律的体制:企业的经理们会因受到这种戒律而感到恼火;而且每个人都会试图规避这种戒律的约束。“自由放任”从来都只是一种仅凭经验行事的方法。诚然;“自由放任”表达了对滥用政府权力的做法的抗议;但它本身却从未提出过一个人们能够赖以确定政府之确当职能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讲;“自由企业”或“市场经济”这样的术语亦无能为力;因为它们并不能够明确界定个人的自由领域(thefreeSphereoftheindividual)。“法律下的自由”(libertyunderthelaw)这个表述;曾一度比任何其他的表述都更好地表达了这种状态的基本要点;但是后来也因为这个表述中的“自由”和“法律”两个术语不再具有明确的含义而变得无甚意义了。此外;惟一一个在过去为人们普遍接受而又为人们正确理解的术语;即“自由主义”;也已“作为一种崇高但却言不由衷的赞誉之词而为自由主义这一理想的反对者所盗用了”。①



①J。A。Schumpeter;HistoryofEconomicAnalysis(NewYork;1954);p。394。



一般的读者也许没有充分意识到我们的实践已偏离了上述术语所表达的理想有多远。尽管法律人(lawyer)或政治科学家一眼就会看出我所要倡导的乃是一种在很大程度已然不存而且也从未彻底实现过的理想;但是;大多数人却很可能认为某种与这种理想相类似的东西仍在支配着公共事务。正是由于我们偏离自由主义之理想的程度远远超过了大多数人所能意识到的程度;而且也正是由于这种偏离会因其本身的势头而使一个自由的社会堕落成一个全权的社会(除非这一发展趋势即刻就得到制止);所以我们必须重新对那些指导我们政治行动的一般性原则进行探讨。我们在今天之所以还是自由的;乃是因为某些传统的然而很快就会消失的定见阻碍了这样一种进程的顺利推进;然而由我们自己酿成的那些变化的内在逻辑却正是凭借着这一进程而趋于在一个日益扩大的领域中凸显自身的。在目前的思想状况下;全权体制(totalitarianism)的最终胜利;实际上只是那些在智识领域中早已占据支配地位的观念对于传统主义者的抵制(traditionalistresistance)的最终胜利。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还在方法论上获致了这样一个洞见;即在复杂的自生自发秩序的情形中;我们所能够确定的永远只是这些自生自发秩序之运行所赖以为基础的一般性原则;或者说;我们绝不可能预见此一环境中的任何事件所会引发的特定变化。就政策而言;这个方法论上的洞见具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它意味着:首先;在我们依凭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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