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依依小说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61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ipzig;1888);L。Duguit;Traitédedroitconstitutionel(2nded。;Paris;1921);R。CarrédeMalberg;LaLoi:Expressiondelavolontégénérale(Paris;1931);andDonatoDonait;“Icaratteridellaleggeinsensomateriale”;RivistadiDirittoPublico;1911;重印于该作者的ScrittidiDirittoPublico(Padua;1961)。有关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的最有名的定义,很可能是GeorgJellinek给出的定义。参见他所著的GesetzundVerordnung(Freiburg;1887);p。240:



HateinGesetZdennachstenZweck;dieSpharederfreienTatigkeitenvonPersonlichkeitengegeneinanderabzugrenzen;istesdersozialenSchrankenziehunghalbererlassen;soenthaltesAnordnungeneinesRechtssatzes;istdaheraucheinGesetzimmateriellenSinn;hatesjedocheinenanderenZweck;soisteskeinmaterielles;sondernnureinformellesGesetz;dasseinenInhaltnachalsAnordnungeinesVerwaltungsaktes;oderalseinRechtsspruchsichcharakterisiert。



②除了参见本章开篇所征引的p。Vinogradoff的文字以外,尤请参见F。V。vonSaVigny;SystemdesheutigenRö;mischenRechts;vol。Ⅰ(Berlin;1840);pp。331…2:



SollennuminsolcherBeruhrungfreieWesennebeneinanderbestehen;sichgegenseitigfordernd;nichthemmend;inihrerEntwicklung;soistdiesesnurmoglichdurchAnerkennungeinerunsichtbarenGrenze;innerhalbwelcherdasDasein;unddieWirksamkeitjedeseinzelneneinensichern;freienRaumgewinne。DieRegel;wodurchjeneGrenzeunddurchdiedieserfreieRaumbestimmtwird;istdasRecht。



亦请参见p。Laband;DasStaatsrechtdesDeutschenReiches(4thed。;Tübingen;1901);vol。Ⅱ;p。64;在这里,他认为国家的任务“是通过人类共同生活中个人自由交往而产生的限制和界限来确定的”。J。C。Carter;Law;ItsOrigin;Growth;andFunction(NewYorkandLondon;1907);pp。133…4:“以这种方式形成并得到实施的习俗成了法律的起源。这种限制措施所具有的直接而必然的倾向就是搞清楚个人行动的界限,其间,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行事,而不会招致他人的反对。正是在这里,我们发现了法律功能的最早且最简单的形式。”J。Salmond;Jurisprudence(10thed。byG。Williams;London;1947);p。62:“正义的规则根据人类普遍利益所设定的限制来决定个人自由的领域。在正义的规则按照这样的方式为每个人确定的自由领域的范围内,个人可以自由地根据智慧之箴规来追求自己的利益。”H。Lévv…Ullman;LaDéfinitiondudroirt(Paris;1917);p。165:“我们是这样定义法律的:它乃是人或群体愿意做的和不愿意做的事情的界限,而在这一界限内,他或他们既不会受到谴责和拘禁,也不会受到强制性牵连。”DanatoDonati;“Icaratteridellaleggeinsensomateriale”;RivistadiDirittoPublico;1911并重印于他的ScrittidiDirittoPublico(Padua;1961);vol。Ⅱ,该文的单行本的第23页:



Lafunzionedeldirrittoeinfattisorgeesiesplicaperladeliminazionedellediversesferespettantiaciascunconsociato。Lasoeietáumanasitransformadesocietáanarchicainsocietáordinataperquesto;cheintervieneunavolontáordinatriceadeterminarelacerchiadell'attidtádiciascuno:dell'attivitálecitaedell'attivitádoverosa。



③AdamSmith;TheTheoryofMoralSentiments(London;1801);PartVI;sect。Ⅱ;introd。Vol。Ⅱ;p。58:



每个国家或共同体的智慧;都在竭尽全力运用社会的力量去约束那些受制于权力机构的人,使他们不致伤害彼此或干扰彼此的幸福。这种智慧为达到这个目的而确立的规则,构成了每个特定国家的私法和刑法。



实际上,所有正当行为规则都是否定性的,当然这是在它们通常不向任何个人施加肯定性的义务(positiveduties)的意义上所言的,除非个人因自己的行动而承担了这样的义务。论者们一再强调这项特征,而且每次都像是一种新发现似的,但是却鲜有论者对这项特征做过系统的探究。①这一特征适用于绝大多数行为规则,但也不是没有例外;例如,家庭法中的某些规定就对行为人施加了某些义务(比如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这些义务并非源出于一种刻意的行动,而是源出于个人在其无力控制的各种情势下而被置于其间的那种位置。此外,还有一些更为罕见的情形,其间,根据正当行为规则,一个人因各种情势而被认为与某些其他人处于某种特定的亲密关系之中,并因此而对他们负有一项特别具体的义务。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英国普通法当中似乎只有一种这样的事例,亦即公海遇险救助的事例。②当然,现代立法趋向于走得更远,而且在某些国家中,现代立法甚至还施加了肯定性作为的义务(positivedutiesofaction),即要求一个特定的人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去保护他人的生命③。将来,立法也许还会朝着这个方向做进一步的拓展,但是这类肯定性义务仍可能是极为有限的,因为要用一般性规则来明确规定具体由谁去承担这样一项义务,无疑是十分困难的。无论如何,从当前的情势来看,要求采取肯定性行动的正当行为规则仍属罕见的例外情形,它们仅适用于这样一些场合,其间,一些偶然性因素会暂时使人们与某些其他人发生紧密的关系。就本书讨论的宗旨言,我们把所有的正当行为规则都视作是否定性的规则,那也不会有大错。



①对不正义这个主要特征的强调,早期的文字可见之于赫拉克利特的著作(参见J。Burnet;EarlyGreekPhilosophy;4thed。;London;1930;p。166),并得到了亚里士多德的明确阐释(NiacheanEthics;1134a):“法律为那些彼此之间存有着不正义的人而存在。”在现代,这种观点一再为论者所强调,比如说LaRochefoucauld;Maximes(1665)no。78:“人们之所以热爱正义,只是因为他们对蒙遭不正义而深感恐惧”;当然,这个观点在休谟、康德和斯密那里变得更加明确起来;在他们看来:正当行为规则的作用主要就在于界分并保护个人的领域。L。Bagolini在其所著的LaSimpatianellamoraleneldiritto(Bologna;1952;p。60)一书中甚至还把处理‘‘ilproblemededirittoedellagiustiziadelpuntodivistadelingiustizia''视作是亚当·斯密思想所独有的一种特征。参见斯密:TheoryofMoralSentiments(1759);partⅡ;sect。Ⅱ;chapterI;vol。I;p。165ofed。of1801:“纯粹的正义,在绝大多数场合,不过是一种否定性的德性(anegativevirtue),它仅仅阻止我们去伤害我们的邻人。仅仅不去侵害邻人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的人,肯定没有多少肯定性的品行。然而,这种人却遵循了所有被特别称之为正义的规则,而且还做了与他地位相等的人能够正当地要求他去做的每一件事情,或者说,这种人做了其他平等者能够在他未做的情况下对他进行惩罚的每一件事情。我们往往可以静坐在那里什么也不干便践履所有的正义规则。”另请参见AdamFerguson;InstitutesofMoralPhilosophy(Edinburgh;1785);p。189:“根本的道德律,在其最初适用于人的行动的时候,乃是禁令性的,它禁止人们做错误的事情”;JohnMillar;AnHistoricalViewoftheEnglishGovernment(London;1787),转引自W。C。Lehmann;JohnMillarofGlasgow(Cambridge;1960);p。340:“正义只要求我不去伤害我的邻人”;与此相似,卢梭在《爱弥尔》(1762;BookⅡ)中也指出,“最高尚的道德都是否定性的,它教导我们永远不要对任何人做任何一种坏事”。这种观点似乎还在法律家中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比如F。C。vonSavigny就在其所著SystemdesHeutigerRö;mischenRechts(I;Berlin;1840;p。332)一书中做如是说:“许多人从相反的观点出发,亦即从不合法的角度出发探寻合法的概念。不合法乃是指一个人的自由因其他人的自由而遭到了干涉,而这种不合法乃是阻碍人类发展的,并被视作是一种祸患。”在19世纪,明确阐明这个观点的两个代表人物是哲学家叔本华(ArthurSchopenhauer)和经济学家巴思蒂(FrédéricBastiat),而巴思蒂很可能间接地受到了叔本华的影响。参见叔本华ParergaundParalipomena;Ⅱ;9;“ZurRechtslchreundPolitik'’;载于SamtlicheWerke;ed。A。Hübscher(Leipzig;1939);vol。Ⅵ;p。257:“法律的概念就像自由的概念一样,是一种否定意义上的概念,它的内容完全是一种否定。DerBegriffdesUnrechts才是肯定的,并且在广义上和伤害一样,也就是Laesio。”F。Basfiat;LaLoi(1850);载Oeuvresplétes(Paris;1854);vol;Ⅳ;p。35:“这一点是千真万确的,正如我的一位朋友向我指出的那样,声称法律的目的在于确立正义的支配地位这个说法,严格来说并不确切。我们应当这样来定义:法律的目的乃在于阻止不正义占据支配地位。的确,具有自身存在形式的并不是正义,而是不正义。其间,正义只是在不正义消失的情况下才产生的。”亦请参见J。S。Mill;Utilitarianism(1861;ed。J。Plamenatz;Oxford;1949);p。206:“正义,就像许多其他的道德特性一样,最好用它的对立物来界定它。”



晚近,在哲学家当中,马克斯·舍勒(MaxScheler)也强调了同样的观点。参见他所著的DerFormalismusinderEthikunddiematerielleWertethik(3rded。;1927);p。212:“法律命令从来就不规定(完全根据原来意思)应当如何(或什么是合法的),相反,它总是规定,不应当如何(或什么是不合法的)。ALles;wasinnerhalbderRechtsordnungpositivgesetztist;istreduziertaufpureRechtsein…undUnrechtseinverhalte;stetseinUnrechtseinverhalt。”亦请参见LeonbardNelson;DieRechtswissenschaftohneRecht;(Leipzig;1917);p。133:关于“对法律的理解……根据这种理解……法律是某种否定的意义,即只是对人们可能产生的肯定性目的的价值进行限制的条件”;另见上引书第151页:有关“Einsichtindennegafiven(Wertenurbeschrankenden)CharakterdesRechts。''



在当代作家中,请读者再参见L。C。Robbins;TheTheoryofEconomicPolicy;(London;1952);p。193:古典的自由党人“仿佛在提议一种劳动分工:国家将规定个人不得做什么,使他们不致彼此妨碍,而公民可以自由地去做国家没有禁止的任何事情。给一方分派了制定形式规则的任务,而给另一方派定了采取具体行动的责任”。K。E。Boulding;TheOrganisationalRevolution(NewYork;1953);p。83:“困难似乎在于‘正义’乃是一个否定性概念;这就是说,并不是正义导致了行动,而是不正义或不满导致了行动”。McGeorgeBundy;‘‘ALayViewofDueProcess'',载于A。K。Sutherland(ed。);GovernmentunderLaw(Harvard;1956);p。365:“然后,我设想,要最好地理解法律程序,就不能把它理解成一种纯粹且肯定性正义的渊源,相反,我们应当把它理解成对严重过错所做的一种不完善的救济。……或者,也许我们可以认为法律并不是一种本身就是善的东西,而是一种工具;这种工具的价值与其说源出于它所肯定规定的东西,不如说源出于它所禁止的东西……。人们要求法院所做的,并不是实施正义,而是提供某种保护以阻止重大的不正义。”BernardMayo;EthicsandMoralLife(London;1958);p。204:“除了某些明显的例外情形以外,……法律的功能乃在于防止某些事情的发生。”H。L。A。Hart;TheConceptogLaw(Oxford;1961);p。190:“法律与道德的共同要求,在很大程度上讲,并不是由应予提供的肯定性服务构成的,而是由忍耐或克制构成的——这些忍耐或克制通常是通过禁令这种否定性形式表达出来的。”LonL。Fuller;TheMoralityoftheLaw(Yale;1964);p。42:“在那些可以被称为社会生活之基本道德的东西中,对他人所负的义务,一般来讲……通常只要求忍耐或克制,或者就像我们所说的那样,在性质上是否定性的。”J。R。Lucas;ThePrinciplesofPolitics(Oxford;1966);p。130:



面对人的不完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