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第二卷 社会正义的幻象
以形式规则为基础的非人格正义之理想(theidealofimpersonaljustice)的盛兴;乃是人们在与个人效忠之情(feelingsofpersonalloyalty)所展开的持之不懈的斗争过程中实现的:个人效忠之情实是部落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石;但是大社会却决不会允许人们运用这种个人效忠之情去影响政府如何使用强制性权力的原则。在和平秩序逐步从小群体扩大到较大社会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两种力量之间的冲突:前者是那种以可见且共同的目的为基础的局部性正义(sectionaljustice)提出的要求;而后者则是一种平等适用于外人及本群体成员的普遍性正义(auniversaljustice)提出的要求。①这种冲突还引发了下述两个因素之间的持续不断的较量:前者是经由千年的部落生活而深深植根于人性之中的那些情感;而后者则是任何人都无力充分把握其重要意义的抽象原则所提出的要求。人之情感乃是附着于具体物事之上的;而且需要指出的是;人们所具有的个殊性正义情感(emotionsofjusticeinparticular)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与每个人所属的群体所具有的可见且即时的需求紧密纠缠在一起的——比如说每个人所属的行业或职业的需求、每个人所属的氏族或村落的需求、每个人所属的村镇或乡村的需求。惟有从心智上重构大社会的整体秩序才能够使我们理解这样一个问题;即刻意追求具体且共同的目的必定会摧毁那种平等对待人人的大秩序;尽管刻意追求具体且共同的目的的做法在大多数人看来仍显得要比盲目服从抽象规则更值得称道且更为优越。
①卢梭清楚地认识到;从他的“普遍意志”的角度来看;一种对于某个特定群体来说是正义的东西;对于一个更为宽泛的社会来说;也许就不是正义的。参见ThePoliticalWritingsofJ。J。Rousseau;ed。E。E。Vaughan(Cambridge;1915);Vol。Ⅰ。p。243:“Pourlesmenlbresdel'association;c'estunevolontégénérale;pourlagrandesociété;c'estunevolontéParticuliére;puitréssouventsetrouvedroiteaupremierégard;etvicieuseausecond。”但是;对于那种把正义与某种合法权力机构的命令等而视之的实证主义正义观来说;对正义作如此的认识仍是不可避免的;正如E。Forsthoff在LehrbuchdesVerwaltungsrechts(eighthed。;Munich;1961;vol。Ⅰ;p。66)一书中所说的:“任何有关正义的命令的问题;都是一个法律问题。”这种观点居然被称之为“正义观念的取向”;真叫人感到奇怪;但是;这种“正义观念的取向”;肯定不足以把一项命令转变成一项正当的行为规则;除非E。Forsthoff所说的那句话不仅意味着这类规则满足了某个人提出的对公平待遇的要求;而且还意味着这类规则满足了康德的普遍适用标准。
一如我们所见;许多在目的相关的小群体中因有助益于该社会秩序之凝聚力而真正具有社会意义的东西;从大社会的角度来看;却是反社会的。的确;对“社会正义”的诉求所表达的乃是部落精神对抽象原则的反叛;而这些抽象原则则是不具有这种可见且共同的目的的大社会得以凝聚所要求的。因此;惟有通过把正当行为规则扩展适用于每个人与所有其他人的关系之上;并在同时否定那些不能普遍适用的规则所具有的强制性品格;我们才有可能趋近一种普遍的和平秩序——这种秩序甚至有可能把所有的人都整合进一个社会之中。
在部落社会中;部落内部达致和平的条件是所有的成员都致力于某些可见且共同的目的;进而听命于某个能够决定其成员在某时某刻应当追求什么目的并且能够决定如何实现这些目的的人的意志;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当个人仅仅有义务服从抽象规则(亦即对每个人可以用来实现自己目的的财产权进行界分的那些规则)的时候;他们才有可能达致自由人组成的开放社会。在任何规模的社会中;任何特定目的都必定始终是某些特定的人或特定的群体的目的;而只要这样的特定目的被认为是实施强制的正当性理由;那么具有不同利益的群体之间就肯定会不断地发生冲突。事实也确实如此;只要特定的目的是政治组织的基础;那么目的不同的政治组织就必定是敌人;此外;在这样一种社会中;政治也必定是由敌我关系(thefiend…enemyrelation)支配的。①只有当特定的目的不被视作是实施强制的正当性理由的时候(而诸如战争、叛乱或自然灾害这样一些特殊且即时性的情势则不在此列);正当行为规则才能够成为对所有的人都普遍适用的规则。
①这是CarlSchmitt在DerBegriffdesPolitischen(Berlin;1932)一书中的主要论题。参见J。Huizinga对这个问题所做的评论;我在本书第一卷第71页曾征引过他的评论。
第二卷 社会正义的幻象
在一种扩展的市场秩序中;生产者在不知道其他人需求的情况下仍会受到引导去为他们提供服务;而本书所描述的那个过程实与上述情势紧密相关;而且也确实是上述情势所产生的一个必然后果。这种不断扩展的市场秩序所依凭的乃是这样一个事实;即人们的努力具有满足他们并不认识的其他人的需求的功效;因此;这种市场秩序所预设的和所要求的道德观念乃是与那种要求人们服务于可见之需求的道德观念颇为不同的。对资金回报的预期所产生的间接指导作用;乃在于它是一种显示其他人需求的信号;而要使人们的行动受这种预期的间接指导;就需要有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做支撑——这些道德观念所规定的并不是特定的目的;而毋宁是那些对所许可的行动之范围进行限定的一般性规则。
在开放社会中;人们认为更可取的做法乃是把自己的资产投入到能够以较低成本生产出更多物品的手段上;而不是把这些资产分配给贫困者;或者说;更可取的做法乃是用自己的资产去满足成千上万不确定的任何人的需求;而不是为少数几个熟识的邻人提供服务。毋庸置疑;上述观点确实构成了开放社会之“意索”(ethos)的一部分。当然;这种观点之所以能够得到发展和传播;并不是因为那些最早按照这些观点行事的人知道他们以此方式行事能够给他们的同胞带去更多的利益;而是因为那些依此观点行事的群体和社会比其他群体和社会更趋繁荣;因此;如此行事也就渐渐变成了一种为人们所公认的践履“天职”(calling)的道德义务。就其最为纯粹的形式言;这种意索把尽可能有效地追求自我选择的目的视作是一项基本的义务;而不关注这种追求在人类活动这个复杂的网络中究竟具有什么作用。今天;人们一般都把这种观点说成是一种加尔文教的伦理观;然而;这种描述却多少有些误导。这种描述之所以是误导的;实乃是因为早在加尔文之前;这种观点便已经在中世纪意大利的商业城镇中广为盛行了;而且也已得到了西班牙耶稣会会士的传播。①
①参见本书第9章注释'15'。(信奉酬报正义的所谓必然性小节第一段注释②…ctj121)
今天;我们仍旧会对人们在熟人有具体且明确需求的情况下给予帮助这种行善之举表示敬意;而且我们也会认为帮助一个挨饿的熟人真的要比减缓一百个陌生人的急切需求更重要些;但是事实上;追求个人的利益从一般意义上讲乃是我们行善的最好方式。如果说亚当·斯密给人们留下了这样一种印象;即从利己出发追求个人利益与从利他出发竭力满足他人的明确需求之间仿佛存在着重大差异;那么他有关这个问题的观点就确实存在着某些误导性;而且也给他的学术事业造成了侵损。的确;一个成功的企业家想用他的利润去达到的那个目的;很可能是为他的家乡修建一家医院或建造一座艺术馆;然而;撇开这个问题(亦即他在挣得利润以后想用这些利润去做什么事情的问题)不论;他实是通过实现赚得最大收益的目的而在市场的引导下给更多的人带去益处的;而如果他只致力于满足一些熟人的需求;那么他就不可能给这么多的人带去益处了。一言以蔽之;一个成功的企业家乃是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theinvisiblehandofthemarket)的引导下而为他根本就不认识的最贫困的家庭提供现代生活救济用品的。①
①个人在不受指导的情况下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会产生一种有助益的秩序;但是;建构论的偏见却仍然致使许多唯社会论者对这种“奇迹”大加嘲笑。当然;这种建构论偏见只不过是那种教条主义的另一面;因为那种教条主义反对达尔文的理由是;有机性质之秩序的存在乃是智识设计的明证。
的确;构成开放社会之基础的那些道德观念;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中只是在少数城镇地区的小群体中盛行;而且它们也只是在相对晚近的时候才渐渐普遍地支配了西方人的法律和意见的;也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人们才常常认为这些道德观念是人为的且非自然的;而且还与人们从旧有的部落社会中继受而来的那些直觉的(而且一部分甚至还是本能的)情感完全不同。毋庸置疑;那些使开放社会成为可能的道德情感乃是在城镇亦即商业贸易中心生成扩展起来的;不过在当时;大多数人的情感依旧为狭隘的地方观念和支撑部落群体的仇外黩武态度所支配。①由于大社会的兴起只是一个太过晚近的事件;所以未能给人们提供足够多的时间去摆脱种种经由千百年的发展而养成的积习;也没有给人们提供足够多的时间使他们不再把抽象的行为规则视作是人为的且非自然的东西——这些抽象的行为规则还常常会与人们所具有的那些使自己完全受可见且即时性需求支配的根深蒂固的本能相冲突。
①参见H。B。Acton;TheMoralsofMarkets(London;1971)。
人们真切地认识到;开放社会的新道德规范不仅无限扩大了每个人与其他人的交往范围——而他在与其他人交往的时候必须遵循道德规则;而且还因它们适用范围的扩大而必定减少了它们自身具有的内容。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认识也同样强化了人们对开放社会新道德规范的抵制。如果要使所有的人的义务完全一致的话;那么向任何人施加的义务就不能多于向所有的人施加的义务——除非存在着特殊的自然关系或特殊的契约关系。当然;也可能存在这样一项一般性的义务;即在必要的情况下向明确规定的一些人而不是向不确定的任何人提供援助。因此;按照一视同仁的方式把义务扩大适用于所有的人;亦就是把义务不仅适用于我们部落的成员;而且也扩大适用于越来越多的其他人直至最终适用于所有的人;实乃是人们在道德方面所取得的一项进步;而我们也正是依凭着这项道德进步才日益趋近开放社会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人们在获得这项道德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这样一项代价;即必须减轻每个人都必须承担的那项刻意为本群体中的其他成员谋福利的强制性义务。当我们不再可能了解和认识其他人或不再可能知道其他人的生活环境的时候;上述那种强制性义务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在智识上也就成了一种不可能做到的事情。然而;这些具体义务的消亡;虽说解除了人们原本需要承担的满足自己同胞需求的责任;却也同时使人们丧失了在必要时得到相应支持的保障;而这种情形便使人们产生了一种感情上的真空。①
①参见BertranddeJouvenel;Sovereignty(LondonandChicago;1957);p。136:“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三个结论。第一个结论是;作为人最早生活于其间的那种社会环境;小社会对人有着无限的吸引力;第二个结论是;他无疑会想到小社会那里去寻求力量;但是第三个结论是;任何试图把小社会的特征嫁接到一个大社会上去的努力;都是乌托邦式的;而且还会导向专制。”对此;Jouvenel还做了一个注释;他在这个注释中指出:“在这个方面;卢梭(RousseauJugedeJean…Jaques;ThirdDialogue)表现出了他的信徒们所不具有的一种智慧:他的目的不可能是召唤幅员广大的国家返回到原始的简朴状态中去;而只是为了制约(如果可能的话)这样一些国家的进展——这些国家因幅员甚小而没有以同样的方式莽撞地去追求完美的社会、但却使人陷于堕落之中。”
因此;即使人们从部落社会发展到开放社会的最初尝试因他们尚未准备好摆脱那些作为部落社会之基础的道德观念而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