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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报表包括:报送财政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行政性收费收缴情况表、上缴款项执行情用表、基本情况表。
为全面、准确反映会计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定期逐级汇总财务报表的制度。财务报表汇总分别采取月报、季报、半年报及年报的形式。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行政性收费收缴执行情况以及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三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率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重、人车比例、行政性收费增长率、单项行政性收费额占收费总额比重、罚没收入增长率、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各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等。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上级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机制。
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审计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必须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违法违纪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四)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五)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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