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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不可以了解为只是直接的个体性,如我们所说个体事物或个人那样。这种意义的个体性要在判断里才出现。概念的每一环节本身即是整个概念(§160),但个体或主体,是被设定为全体的概念。
附释一:一说到概念人们心目中总以为只是一抽象的普遍性,于是概念便常被界说为一个普遍的观念。因此人们说颜色的概念,植物动物的概念等等。而概念的形成则被认为是由于排除足以区别各种颜色、植物、动物等等的特殊部分,而坚持其共同之点。这就是知性怎样去了解的概念的方式。人们在情感上觉得这种概念是空疏的,把它们只认为抽象的格式和阴影,可以说是很对的。但概念的普遍性并非单纯是一个与独立自存的特殊事物相对立的共同的东西,而毋宁是不断地在自己特殊化自己,在它的对方里仍明晰不混地保持它自己本身的东西。无论是为了认识或为了实际行为起见,不要把真正的普遍性或共相与仅仅的共同之点混为一谈,实极其重要。从情感的观点出发的人常常对于一般思维,特别对于哲学思维所加的抨击,以及他们所一再断言的思维太遥远、太空疏的危险性,都是由于这种混淆而引起的。
普遍性就其真正的广泛的意义来说就是思想,我们必须说,费了许多千年的时间,思想才进入人的意识。直到基督教时期,思想才获得充分的承认。在别的文化部门方面有了高度造诣的希腊人,对于神和对于人的真正普遍性皆没有充分意识到。希腊人的神灵只是特殊的精神力量,而有普遍性的上帝,一切民族所共仰的上帝,对于雅典人说来,还是一个隐蔽的上帝。同样对于希腊人来说,他们与野蛮人之间也有一个绝对的鸿沟。对于人的本身也还未被他们承认有无限的价值和无限的权利。常有人提出问题,为什么奴隶制度在近代欧洲会消灭?于是他们时而援引某种特殊情况,时而又援引另一种特殊情况来解释这一现象。但基督教的欧洲之所以不复有奴隶的真正根据,不在别的地方,而应从基督教原则本身去寻求。基督教是绝对自由的宗教,只有对于基督徒,人才被当作人,有其无限性和普遍性。奴隶所缺乏的,就是对他的人格的承认,而人格的原则就是普遍性。主子不把奴隶当作人,而只当作一种没有自我的物品。而奴隶也不把他自己看成是“我”,他的“我”就是他的主子。
上面所提到过的单纯的共同点与真正的普遍之间的区别,在卢梭著名的《民约论》中却有恰当的表述。他说,国家的法律必须由公意或普遍的意志(Volont&;eacute;g&;eacute;n&;eacute;rale)产生,但公意却无须是全体人民的意志(Volont&;eacute;detous)。
卢梭对于政治学说将会有更深邃的贡献,如果他心目中能够老是保持着这种区别。公意、普遍意志即是意志的概念,法律就是基于这种普遍意志的概念而产生的特殊规定。
附释二:关于知性逻辑所常讨论的概念的来源和形成问题,尚须略说几句,就是我们并不形成概念,并且一般说来,概念决不可认作有什么来源的东西。无疑地,概念并不仅是单纯的存在或直接性。概念也包含有中介性。但这种中介性即在它自身之内,换言之,概念就是它自己通过自己并且自己和自己的中介。我们以为构成我们表象内容的那些对象首先存在,然后我们主观的活动方随之而起,通过前面所提及的抽象手续,并概括各种对象的共同之点而形成概念,——这种想法是颠倒了的。反之,宁可说概念才是真正的在先的。
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全凭内在于事物并显示它自身于事物内的概念活动。这个思想出现在宗教意识里,我们是这样表达的:上帝从无之中创造了世界。或换句话说,世界和有限的事物是从神圣思想和神圣命令的圆满性里产生出来的。由此必须承认:思想,准确点说,概念,乃是无限的形式,或者说,自由的、创造的活动,它无需通过外在的现存的质料来实现其自身。
§164
概念是完全具体的东西。因为概念同它自身的否定的统一,作为自在自为的特定存在,这就是个体性,构成它【概念】的自身联系和普遍性。在这种情形下,概念的各环节是不可分离的。那些反思的范畴总会被认为各个独立有效,可以离开其对方而孤立地理解的;但由于在概念里它们的同一性就确立起来了,因而概念的每一环节只有直接地自它的对方而来并和它的对方一起,才可以得到理解。
【说明】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抽象地看来,也就相同于同、异、和根据。但普遍性乃是自身同一的东西,不过须明白了解为,在普遍性里同时复包含有特殊的和个体的东西在内。再则,特殊的东西即是相异的东西或规定性,不过须了解为,它是自身普遍的并且是作为个体的东西。同样,个体事物也须了解为主体或基础,它包含有种和类于其自身,并且本身就是实体性的存在。这就表明了概念的各环节有其异中之同,有其差别中的确立的不可分离性(§160)。——这也可叫做概念的明晰性,在概念中每一差别,不但不引起脱节或模糊,而且是同样透明的。
我们最常听见的说法,无过于说,概念是某种抽象的东西。这话在一定范围内是对的,一方面是因为概念指一般的思想,而不以经验中具体的感官材料为要素,一方面是因为概念还不是理念。在这种意义下,主观的概念还是形式的。但这也并不是说,概念好象应该接受或具有它自身以外的内容。
就概念作为绝对形式而言,它是一切规定性,但概念却是这些规定性的真理。因此,概念虽说是抽象的,但它却是具体的,甚至是完全具体的东西,是主体本身。绝对具体的东西就是精神(参看§159末段)。——就概念作为概念而实存着来说,它自己区别其自身于客观性,客观性虽异于概念,但仍保持其为概念的客观性。一切别的具体事物,无论如何丰富,都没有概念那样内在的自身同一,因而其本身也不如概念那样具体。至于我们通常所了解的具体事物,乃是一堆外在地拼凑在一起的杂多性,更是与概念的具体性不相同,——至于一般人所说的概念,诚然是特定的概念,例如人、房子、动物等等,只是单纯的规定和抽象的观念。这是一些抽象的东西,它们从概念中只采取普遍性一成分,而将特殊性,个体性丢掉,因而并不是从特殊性、个体性发展而来,而是从概念里抽象出来的。
§165
个体性这一环节首先建立起概念中各环节的区别。由于个体性是概念的否定的自身反映,所以个体性最初是概念的自由区分【或自我分化】,它就是对概念的第一否定。
这样一来,概念的规定性便建立起来了,但这是作为特殊性而建立起来的。这就是说,第一、这些区别开的东西只表示概念各环节彼此间的规定性;第二,各环节间的同一性(即这个就是那个),也同样建立起来了。这种建立起来的概念的特殊性就是判断。
【说明】通常将概念分为清楚的、明晰的、和正确的三种的办法,不属于概念的范围,而属于心理学的范围。在心理学里清楚和明晰的概念皆指普通观念或表象而言。一个清楚的概念是指一个抽象的简单的特定的表象。一个明晰的观念除具有简单性外,但尚具有一种标志,或某种规定性可以特别举出来作为主观认识的记号。真正讲来,没有什么东西比标志这一为人们喜爱的范畴,更足以作为表示逻辑的衰败和外在性的标志了。
正确的观念比较接近概念,甚至接近理念,但是它仍然不外仅表示一个概念甚或一个表象与其对象(一个外在的事物)之间的形式上的符合。——至于所谓从属的概念与对等的概念的分别,实基于一种对普遍与特殊的无意义的区别,并且也是基于以外在的反思方式去看两者的相互关系。又如列举相反的与矛盾的观念,肯定的与否定的观念等,也不过是对于思想的规定性偶有所见,而对于这些形式本身应属于存在和本质的范围,则是前此业已讨论过的,而且它们与概念的规定性本身实毫不相干。——把概念真正地区别为普遍的、特殊的、个体的三个环节,也可以说,是构成概念的三个样式,但也只有当外在的抽象思想将它们彼此分开后,才可以那样说。对概念加以内在的区别和规定,就是判断。因为下判断,就是规定概念:(b)判断(DasUrteil)
§166
判断是概念在它的特殊性中。判断是对概念的各环节予以区别,由区别而予以联系。在判断里,概念的各环节被设定为独立的环节,它们同时和自身同一而不和别的环节同一。
【说明】通常我们一提到判断,就首先想到判断中的两极端,主词与谓词的独立性,以为主词是一实物,或独立的规定,同样以为谓词是一普遍的规定,在那主词之外,好象是在我们脑子里面似的。于是我们便把主词与谓词联接起来而下一判断。由于那联系字“是”字,却说出了谓词属于那主词,因而那外在的主观的联属便又被扬弃了,而判断便被认作对象的自身规定了。——在德文里判断(Urteil)有较深的字源学意义。判断表示概念的统一性是原始的,而概念的区别或特殊性则是对原始的东西予以分割。这的确足以表示判断的真义。抽象的判断可用这样的命题表示:“个体的即是普遍的”。
个体与普遍就代表主词与谓词最初彼此对立的两个规定,由于概念的各环节被认作直接的规定性或初次的抽象。(又如“个体的即是特殊的”和“特殊的即是普遍的”等命题,则属于对判断更进一步的规定。)最值得惊异的缺乏观察力之处,即在许多逻辑书本里并未指出这样一件事实:即在每一判断中都说出了这样的命题:如“个体是普遍”,或者更确切点说:“主词是谓词”(例如,上帝是绝对精神)。无疑地,个体性与普遍性,主词与谓词等规定之间也有区别,但并不因此而影响一件极为普遍的事实:即每一判断都把它们表述成同一的。
那联系字“是”字是从概念的本性里产生出来的,因为概念具有在它的外在化里与它自己同一的本性。个体性和普遍性作为概念的环节,是不可能彼此孤立的两种规定性。前面所讨论到的反思的规定性,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也彼此有互相联系,但它们的关系只是“有”的关系,不是“是”的关系,这就是说,不是一种明白建立起来的同一性或普遍性。
所以,判断才是概念的真正的特殊性,因为判断是概念的区别或规定性的表述,但这种区别仍然能保持其普遍性。
附释:判断常被认为概念的联结,甚或认为是不同种类的概念的联结。就其认概念为构成判断的前题和在判断中以差别的形式出现而言,这种判断论当然是对的。不过如果说概念有种类的不同,那就错了,因为概念,虽说是具体的,但就其为概念而言,本质上仍然是一个概念,而概念所包涵的各个环节也不可认作种类的不同。如果说成是把判断的两边加以联结,也同样是错的。因为一说到联结,就令人误以为那被联结的双方会独立存在于联结之外。这种对于判断的性质的外在的看法,当人们说判断的产生是由于把一个谓词加给主词时,就更明确了。照这种看法,主词便是外在的独立自存之物,而谓词就被认为只是从我们脑子内找出来的东西。
但是主词与谓词关系的这种看法,却与联系词“是”字相矛盾。当我们说,“这朵玫瑰花是红的”或者说“这幅画是美的”时,我们这里所表达的,并不是说我们从外面去把红加给这朵玫瑰花,把美加给这幅画,而只是说红美等是这些对象自身特有的诸规定。形式逻辑对于判断的通常看法还有一个缺点,按照这种逻辑,判断一般好象仅只是一个偶然的东西,而从概念到判断的进展过程也没有得到证明。但须知,概念本身并不象知性所假想的那样自身固执不动,没有发展过程,它毋宁是无限的形式,绝对健动,好象是一切生命的源泉(Punctumsaliens),因而自己分化其自身。这种由于概念的自身活动而引起的分化作用,把自己区别为它的各环节,这就是判断。因此判断的意义,就必须理解为概念的特殊化。
无疑的,概念已经是潜在的特殊性。但是在概念本身内,特殊性还没有显著地发挥出来,而是仍然与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