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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认知者耳。诚以势必迫使吾人超越经验及一切现象之限界者,乃此不受条件制限者,此为理性以必然性及正当权利对于物自身所要求者,盖欲以之完成条件之系列者也。故若假定为吾人之经验的知识与所视为物自身之对象相合,则思维此不受条件制限者自不能无矛盾,但若假定为“吾人所有事物之表象”(如事物之所授与吾人者)并不与“所视为物自身之事物”相合,乃“所视为现象之对象”与吾人之表象形相相合,则此种矛盾即消失矣;故若吾人发见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在吾人认知事物之限度内,即在事物授与吾人之限度内,不能在事物中见及之,而仅在吾人所不知之一类事物限度内,即在此等事物为物自身之限度内寻求之,吾人始能正当断言吾人最初以实验之目的所假定者,今则确已证实之矣。但在超感官之领域中,一切进行皆不容思辨的理性有之之时,亦尚有吾人所能论究之问题,即在理性之实践知识中,是否能发见资料足以规定理性所有“不受条件制限者之超验的概念”,因而能使吾人依据玄学之愿望,借先天所可能之知识,以超越一切可能的经验之限界(虽仅自实践的观点而言)。思辨的理性至少留有此类扩大之余地;同时思辨的理性若不能实行扩大,必须任此种余地空闲,但吾人固有自由借理性之实践的资料以占领此余地(设属可能),且实为吾人使命之所在世。
依据几何学者物理学者所立之例证,使玄学完全革命化,以改变玄学中以往所通行之进行程序,此种企图实为此批判纯粹思辨的理性之主要目的。本批判乃一方法论,非即学问自身之体系。但在同时亦已规划学问之全部计划(关于其限界及其全部之内部构造)。盖吾人之思辨理性具有此种特质,即按理性所由以选择其思维对象之种种不同方法,以衡量其能力,又能—一列举理性所由以提出其问题之种种方法,因而能(或势所必然)推寻一玄学体系之完备纲要。关于第一点,除思维的主观由其自身而来者以外,先天的知识中绝无能归之对象者;至关于第二点,纯粹理性在其知识之原理有关之限度内,为一完全独立自存之统一体,其中与有机体相同,一切部分皆为一切其他部分而存在,全体为各部分而存在,故除在其与纯粹理性之全体运用相关之全部关系中,详密审察之以外,无一原理能就任何一种关系安全采用之者也。因之玄学又具有论究对象之其他学问所无之独特优点(逻辑仅论究普泛所谓思维之方式),即若玄学由此批判以进入学问之安固途径,则自能纲罗此全部领域之详尽知识是也。玄学应仅论究原理及此等原理自身所规定之使用眼界,故能完成其事业,且以之为完全无缺不能有所增益之资产而传之后世。盖玄学乃根本之学,自负有臻此完全境域之义务。吾人对于玄学自必能作是言:尚有应为之事留存时,不能以之为有所成就者也。
但将有人问,吾人所欲留传于后人者果为何种宝藏?其称为批判所纯化,及最后告成所建立之玄学,其价值如何?凡粗知本著之大略者,自将见其效果仅为消极的,唯在警戒吾人决不可以思辨理性越出经验之限界耳。此实为批判之主要效用。但当吾人承认思辨理性所以之越出其固有眼界之原理,其结果并不扩大理性之运用而适足缩小其运用时(如吾人在严密审察之下所见及者),则此种教导立得其积极的价值。盖此等原理,本不属理性而属于感性,在其用之于超越经验时,势必迫使感性之范围与实在者等量齐观,于是在理性之纯粹(实践的)运用中,乃取理性而代之矣。故在吾人之批判制限思辨理性之限度内,固为消极的;但因其由此除去实践理性运用之障碍,乃至其势欲毁灭实践理性之运用者,则实具有积极的及极重要之效用。至少其结果如是,吾人因而立即确信有纯粹理性之绝对的必然的实践运用(道德的),理性在此运用中,自必超越感性之限界。
实践理性,在如是进展中,虽无须思辨理性之助力,但亦必严防其有相反之处,使理性不致陷于自相矛盾。凡不以批判为有积极之贡献者,实等于谓警察无积极之益处,以其主要职务仅在防免足使公民互相恐惧之暴乱,而使各人得安居乐业耳。空间时间仅为感性直观之方式,故为“所视为现象一类事物”之唯一存在条件;且除有直观能授与吾人,以与悟性概念相应以外,吾人并无任何悟性概念,因而亦无事物知识之要素;故吾人不能有关于“视为物自身之任何对象”之知识,所有知识仅限于其为感性直观之对象即现象是也——凡此种种皆在批判之分析部分中证明之。故其结论,自当为“理性之一切可能的思辨知识,唯限于经验之对象”。但吾人进一步之论议,自亦当切记在心,即吾人虽不能认知“所视为物自身之对象”,但吾人自必亦能思维此等“视为物自身之对象”,否则吾人将陷于背理之论断,谓无显现之者而可有现象矣。今任吾人假定并不设立“所视为经验对象之事物”与“视为物自身之事物”间之区别(吾人之批判已说明此区别为必然的)。则在此种情形中,一切普泛所谓事物,在其成为“因果相乘之原因”之限度内,皆将为因果原理所规定,因而为自然之机械性所规定矣。故我对于同一事物,例如人之心灵,谓其意志固自由,但又服属自然之必然性,即不自由云云,则不能无明显之矛盾。此盖我以同一意义——即视为普泛所谓事物,易言之视为物自身——解说两命题中之心灵;故除先经批判以外,实不能有所说明者也。但若吾人之批判所教导者为不谬,即对象应以“视为现象及视为物自身”之二重意义解释之;又若悟性概念之演绎有效,因而因果原理仅适用于前一意义之事物,即限于其为经验之对象(此等同一之对象,如以另一意义解释之,则不从属因果之原理)则假定为同一之意志,在现象中(即在可见之行为中),必然服属自然之法则,因而极不自由,但同时又以其属于物自身,此为不服属自然法则者,故又自由云云,实无矛盾。自后一观点所言之我之心灵,实不能由思辨理性知之(更不能由经验的观察知之),故所视为此一种存在所有性质之自由(我以感性界中种种结果为由彼所发生者),亦不能以任何此种方法知之。盖我若能以此种方法知之,则我应知此种存在一若其存在已受规定而又不在时间中规定矣。顾此为不可能者,盖因我不能由任何直观以支持我之概念。但我虽不能认知自由,尚能思维自由;易言之,若顾及两种表象形相——感性及智性——间吾人之批判的区别,及纳粹悟性概念与由此等概念引申而来之原理等所有之制限,则自由之表象至少非自相矛盾者也。
吾人若承认道德必然以“所视为吾人意志所有性质”之自由(最严格之意义)为前提;盖即谓吾人如承认道德产生“所视为理性之先天的所与”之实践原理(此为吾人理性所固有之根本原理),且除假定有自由以外,此事将成为绝对不可能;又若同时吾人承认思辨理性已证明此种自由不容人思维之者,则前一假定(此为道德而假定之者)将退让别一主张(译者按:即自然之机械性),与此主张相反者含有明显之矛盾。盖因仅在假定有自由之前提下,否定道德始含有矛盾,今若以自由为不能思维之事,则自由及道德皆将退让自然之机械性矣。
道德并不要求必须以容认自由为前提,仅须吾人具有自由云云不致自相矛盾,及至少须容人思维之,且因自由为吾人所思维者,自不妨阻其为自由行动(此自别一关系言之则为自由行动)而又与自然之机械性相合。于是道德学说及自然学说各能改进其位置矣。但此仅限于批判已先行证明吾人对于物自身绝不能知,且一切能为吾人理论上所知者又仅限于现象而始可能者也。
此种对于纯粹理性之批判的原理所生积极利益之论究,自亦能在神及“吾人心灵之单纯性”之概念中发展之;但为简便计,一切皆从略。但就吾人之所已言者证之,神、自由及灵魂中平之假定(此为我之理性所有必然的实践运用而假定者)若不同时剥夺“思辨理性自以为能到达超经验的洞察”之僭妄主张,则此种假定亦属不可能者。盖理性为欲到达此超经验的洞察,则必须使用实际仅能推用于经验对象之原理,若复应用之于所不能成为经验之对象时,则此等原理实际又常转变此等对象为现象,于是使纯粹理性之一切实践的开展成为不可能。故我发见其为信仰留余地,则必须否定知识。玄学之独断论(即不经先行批判纯粹理性,在玄学中即能坦然进行之成见)乃一切无信仰(此常为异常独断的而与道德相背反者)之根源。
以依据纯粹理性批判所构成之系统的玄学,传之后世,虽非难事,但不可轻视此种遗产之价值。盖不仅理性将因而能遵由学问之安固途径,不似以往无审察、批判之冥行盲索;且性耽研究之青年,亦将因而费其时间于较之独断论更有实益之处,彼等受独断论之影响,往往及早时期即大为其所鼓动,沉溺于轻率思辨彼等所绝不能理解且亦无一人能洞知之事物——此乃鼓励彼等创制新观念新意见而置实学之研究于不顾者也。且其中尚有一不可衡量之利益,即今后一切对于道德及宗教之反对论,将永远沉寂,此盖以苏格拉底之方法使之然者,即以最明晰之证据,证明反对者亦无所知耳。是以在世界中常存有某种玄学,今后亦常能继续存在,玄学存在,则纯粹理性之辩证性质自亦同在,盖此为纯粹理性所自然发生者也。故杜绝玄学所有误谬之源流以期一举铲除玄学中之有害影响,实为哲学之第一及最重要之任务。
在学问之领域中,虽有此重大较变,思辨理性虽必忍受其幻想的所有之损失,但人类之普泛关心事项,则一如以往永处人所尊重之特有地位,世界在以往自纯粹理性之教导所得之利益,亦绝不消失。其受损失者仅为学派之独占权,与人类之关心事项无关。
我今将质之最冥顽之独断论者,自实体之单纯性所推得吾人死后继续存在之证明,又如由主观的实践必然性与客观的实践必然性之间所有烦琐而无效用之区别所到达其与普遍的机械性相对立之意志自由之证明,又如由实在的存在体之概念(变化体之偶然性及第一主动者之必然性之概念)所演绎之神之存在之证明等等,是否能离学派而教导公众之心或稍能影响于公众之信仰?此皆绝不能有之者,且以通常人类理解力不适于此种烦琐之思辨,故绝不应如是期待之。此种流布广泛之信仰,在其依据合理的根据之限度内,实全由他种考虑而起者。来生之期望,起于吾人所有绝不能为现世所满足(以现世不足尽人类完成其全使命之智能)之特性;自由之意识,则完全根据于“义务明显展示于吾人之前,与一切由利害好恶所生之要求相对立”而起,聪明伟大之创世主之信仰,则纯由自然中随处展示之光荣秩序、美及神意所产生者也。当其已使学派承认彼等在普遍的人类有关之事项中,不能自以为较大多数人所到达者(此为吾人所极度重视者)有更高更圆满之洞察,以及彼等(作为哲学之学派)应限于研究此种普遍所能理解之事,且在道德的见地上阐发其证明之充分根据时,则不仅以上之所有(译者按:即灵魂不灭、意志自由、神之存在等)不因思想革命而有所动摇,且因改革而更获得较大之权威者也。其受转变之影响者,仅学派之僭妄要求,盖学派皆切望被视为此种真理之唯一创作者及所有者(一如彼等在许多其他知识之部门中所能要求者),由彼等自身掌握此种真理之关键,而仅传布真理之用途于公众——其不知与我等耳,乃切望被视为唯彼一人知之者。顾同时对于思辨的哲学者之较平妥要求,亦承认其要求切当。即思辨的哲学者关于有益于公众而非公众所知之学问,即理性之批判,依然具有唯一之权威。盖批判绝不能使之通俗化,且亦无使其通俗化之必要。诚以拥护有益真理所精炼之论据,既非诉之于常人,故在公众一方亦无精妙之驳难能反对之也。然在到达思辨高度之人,则主张与反驳二者皆为绝不能免者;且由彻底研究思辨理性之权利所在,以期永能防免为人所轻侮,实为学派之义务,盖此种轻侮,由于玄学者因其教说趋入歧途所必须陷入之论战(后则僧侣亦陷入此论战中)迟早必在公众间发生者也。惟有批判能铲除唯物论、定命论、无神论、无信仰、狂信、迷信(此皆能普遍有害于公众者)及观念论、怀疑论(此则主要有害于学派而尚难传达于公众者)等等。政府如以干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