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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著《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提出了根本不同于王国维之说的观点:“举凡周初之一切,苟非后世有意之附会,则皆可于殷代得其前身。”此外,徐喜辰、裘锡圭等著名学者,也论证了类似观点。当然,学者共同的认识是,分封制在周代更为成熟、更为典型,其意义和作用更加明显。
分封制与宗法制同为支撑周代政权的两大支柱,在《诗经·大雅·板》中有明确表述:“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把经由分封制而建立的大国尊为周王室的屏障,这就是周人心目中对分封制的定位。分封制确实为巩固、维持周王室的统治,发挥过至关重要的作用。
西周分封制的实行情况大致是:京城周围的一定区域被规定为“王畿”,周人称之为“邦畿千里”,由天子实施直接统治;王畿以外的广大地区,天子分封诸侯立国,使他们在封地内行使管辖权。诸侯分封卿大夫为下级贵族,也是分封制的重要内容。《左传·桓公二年》概述了分封制下的等级制:“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二宗,……皆有等衰。”《左传·昭公七年》更有“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之说。《礼记·礼运》集中表述为“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可见,分封制造成了土地和政治权力的层层分割。封君中的下一级要对上一级承担义务与责任,如:诸侯对天子有述职、纳贡、勤王、助讨、献俘等政治、经济、军事方面的职责。而且,如果越级实施有关义务和责任,并不符合礼制的规定。最明显的例子见于春秋后期:鲁国大夫季孙氏的家臣阳虎独掌权柄之后,标榜要替鲁君整肃跋扈的大夫,此举不仅得不到知礼之士的赞成,反而受到批评(《左传·定公八年~十年》)。此例反映出等级隶属制的严格规定。所谓“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与《诗经》名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对应关系的建立(参见《左传·昭公七年》,也足以说明问题。
分封制所造成的等级秩序,不仅体现在政治层面,而且贯穿在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之中。《国语·楚语下》记载了贤大夫观射父论祭祀等级的一段话,其中涉及食物等级制:大夫以上食肉,士食鱼炙,庶人食菜。散见于先秦典籍而与此暗合的材料不在少数。《诗经·豳风·七月》有“采荼薪樗,食我农夫”之句,孟子则把“七十者可以食肉”视为惠民德政(《孟子·梁惠王上》),由此看来,除去耄耋高年之外,庶人是只能食菜而难以食肉的。战国时期的策士冯谖寄食于贵族孟尝君门下,为发泄心中的不满弹铗而歌“长铗归来兮,食无鱼”(《战国策·齐策四》),虽说是牢骚之语,却不是无理取闹,他所要求的恰恰是士人应有的待遇——“士食鱼炙”。春秋时期的“曹刿论战”是著名典故,曹刿是士人,有劝阻者说“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曹刿有“肉食者鄙,未能远谋”之说(《左传·庄公十年》),显然“肉食者”是作为大夫以上级别的代称而出现的,正因为他们的无能,才需要曹刿以士人而为国君出谋划策。
我们可以推论,即便是经历了春秋战国社会大变革的激烈冲击,由分封制所强化的贵族等级秩序及其意识,依然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顽强地显示着它们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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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春秋争霸史,主要以晋、楚两大强国为中心而展开。其它中小国家,特别是地处中原的郑、宋两国,在两强的拉锯式反复争夺中,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到春秋晚期,晋、楚两国国势均有衰减,对外争霸的气势有所下降。据《左传》记载,鲁成公三年、九年、十年,晋、楚两大宿敌仇国,互相发出修好的信息,并有和平使节的往来。两国关系的积极动向,分外引人注目。
饱受争霸战争之苦的宋国,立即提出了“弭兵”(即停止战争)的倡议。鲁成公十二年(前579年),宋国执政大臣华元展开了外交斡旋,促成了晋、楚之间的第一次“弭兵”之约。盟誓的主要内容是:“凡晋、楚无相加戎,好恶同之,同恤灾危,备救凶患。”这次“弭兵”虽然只维持了两三年的时间,但毕竟显示了和平外交努力的成效。事隔三十年之后,“弭兵”的前提条件再次出现。郑国著名政治家、外交家子产洞见先机:“晋楚将平,诸侯将和”(《左传·襄公二十六年》)。鲁襄公二十七年(前546年),宋大夫向戌展开了新一轮和平外交努力,他奔走于晋、楚、齐、秦及其它小国之间,导致十余国大夫在宋国达成了第二次“弭兵”之约。盟誓的主要内容是:“晋、楚之从(盟国)交相见”,“勿用兵、勿残民、利小国”(《左传·襄公二十七年》)。此后约四十年,晋楚之间没有出现大规模的战争,“弭兵”之约的作用是应该肯定的。
第二次“弭兵”之约得以成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晋楚两国都意识到小国厌恶战争,要想维持自己的霸主地位,必须做出同意“弭兵”的姿态。晋国执政者在讨论是否接受向戌的建议时,大夫韩起的一段话,清楚地表达了这种外交意识:“兵,民之残也,财用之蠹,小国之大灾也。……弗许,楚将许之,则我失盟主矣。”精明的政治家知道,反对“弭兵”就会使本国与它国为敌,陷入孤立的境地。从这个意义上说来,“弭兵”是各国共同的要求,不容违逆。其二,对晋、楚两国而言,“弭兵”之约中有保护双方利益、满足双方要求的明文规定。誓约“晋、楚之从交相见”的内涵就是,原来分别追随晋楚两大霸主的盟国(不包括齐、秦在内),要同时承认晋楚两国的霸主地位,履行向霸主朝聘进贡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来,“弭兵”之约得到遵守,是因为作为盟国的其它国家,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以双倍的贡纳,避免两大强国为经济利益而发动战争。
霸主政治,对于春秋时代而言,有其不可替代的存在价值。在周室衰微、无力控制天下的时候,霸主肩负着协调、平衡各国关系、保护属国利益的义务。这主要体现在以盟誓的形式,公开申明反对用战争解决国与国之间的矛盾,如“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左传·僖公九年》)。盟国一旦受到它国侵略,霸主要出面代为主持公道,直至出兵迫使侵略者退还所侵夺的领土。在当时的“争于气力之世”,“弱国无外交”是既定的格局,弱小的国家不得不依赖霸主为靠山。所以,当着霸主实力中衰、无法正常行使职责时,小国往往受到侵害而无处申诉,他们不得不感叹:“诸侯之无伯(霸主),害哉!”(《左传·昭公十六年》)当然,霸主承担保护盟国利益的义务,是以得到回报为其前提的:其一,霸主在政治上得到盟国的拥戴,在军事征伐时可以借助盟国兵力;其二,霸主在经济上得到盟国的贡纳。以下我们着重来分析经济利益问题。霸主往往利用主持会盟之机, “以命朝聘之数,使诸侯之大夫听命。”(《左传·襄公八年》)郑国的政治家子产在“平丘之盟”上,据理力争“自日中以争,至于昏” (《左传·昭公十三年》),迫使晋国降低了给郑国规定的贡赋数额,就是治史者所熟知的一例。平时,霸主也可以要求盟国奉献贡纳。在晋文公、晋襄公称霸时,“令诸侯三岁而聘,五岁而朝” (《左传·昭公三年》)。鲁襄公在五年之内,曾两次亲赴晋国,“听政”、“朝,且听朝聘之数。”这些“朝聘”的规定,不仅明确了霸主与盟国之间的隶属关系,还在于强制盟国接受缴纳贡赋的数量。鲁国对于霸主晋国的关系是:“职贡不乏,玩好时至。”(《左传·襄公二十九年》)郑国对晋国同样是“行李之命,无月不至,贡之无艺”(《左传·昭公十三年》);“不朝之间,无岁不聘,无役不从。”(《左传·襄公二十二年》)因此,我们可以断言,大国之间的争霸战争,与争夺对小国贡赋的占有权密切相关。第二次“弭兵”之会规定小国同时向晋、楚两大霸主国朝聘进贡,就是为了满足霸主的经济利益。
霸主地位的奠定,固然要依靠强大的国力,而霸主地位的维持,却必须得到诸侯盟国的倾心归附。所以,一个国家要保持其霸主地位,必须德、威、信并重,这是霸主标榜自己推行王道、主持正义、争取盟国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正是因为霸政还需要这些装饰物,因而才使得春秋时代与强权横行的战国时代相比,表现出若干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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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对峙争雄的列强大国,先后出现了变法运动。其中,以魏文侯任用李悝变法为最早,以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成效最为明显。变法运动的普遍出现,说明它不是偶然因素造成,而有深刻的社会背景。任何时代的大规模变革,总是受当时的社会矛盾的刺激、因应它的需要而发生。战国变法运动也是如此。
战国之世,社会在剧烈的动荡中,不断进步。在这一历史阶段,传统的礼乐文明已陷入解体,原有的制度和思想概念,都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就迫使人们去探求新的模式,开辟新的发展途径。
那么,当时的社会主要矛盾有哪些?
首先,是国与国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方式是列国纷纭复杂的战争。“争城以战,杀人盈城;争地以战,杀人盈野”(《孟子·离娄上》),充分暴露了列强之间战争的残酷性,弱肉强食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它的存在,对各国提出了增进国家实力的迫切要求。
其次,是统治集团内部矛盾的激化,主要表现方式是君臣之间、大臣之间围绕着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的争夺愈演愈烈,以至于出现自相残杀的局面。秦国有六代国君的废立,完全由大臣操纵,史称“数易君,君臣乖乱”(《史记·秦本纪》)。吴起在楚国主持变法时分析贵族专制之害“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若此则上逼主而下虐民”(《史记·吴起列传》)。法家所论的“君人南面之术”,大多是针对君臣关系而发。这说明,与集权制官僚体制的出现相配合,需要确立相应的尊卑等级制度和政治伦理观念。
再则,是官、民之间矛盾的激化,主要表现方式是民众反对过于繁重的徭役征发和赋税盘剥,以及厌战、逃亡,乃至爆发规模不等的暴力反抗。“盗贼公行”屡见于史册,就是明证。如何有效地控制民众,也是各国统治者必须面对的课题。
《墨子·兼爱下》有如此设问:“当今之时,天下之害孰为大?”在他的答案中,涉及“大国之攻小国也,……此天下之害也。又与为人君之不惠也,臣者之不忠也,……此又天下之害也。又与今之贱人,执其兵刃毒药水火,以交相亏贼,此又天下之害也。”把我们以上所述的三种主要矛盾囊括其中。
变法总是为了推动社会进步而启动,那么,有针对性的解决社会矛盾,必然会在变法中有具体体现。
首先,奖励农战,提升国家的经济、军事实力。其目的是在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和抗衡中,进可兼并他国,退可自保四境。最能体现这一宗旨的变法条令是:李悝“作尽地力之教”,推行“平籴之法”;商鞅治秦,“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设二十等军功爵以奖励战斗之士,“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赵武灵王的“胡服骑射”,更是把变法的内容集中在军事方面。
其次,强化君权,废止贵族政治,推行官僚政治。其目的是以立法的方式,确立君主专制体制和尊君卑臣观念。最能体现这一宗旨的变法条令是:吴起治楚,规定“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废公族疏远者”;商鞅治秦,“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变法运动在打破氏族贵族特权的同时,致力于构筑以专制君主为核心的官僚等级秩序。
再则,公布成文法,明确规定各个阶层的责任和义务。其目的是调节国内矛盾,并加强对民众反抗活动的镇压。最能体现这一宗旨的变法条令是:李悝变法制定《法经》六篇,名列前茅的是《盗》《贼》两篇,原因就是统治者认定“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晋书·刑法志》)。商鞅变法有“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的规定。考古所见的“云梦秦律”,对盗贼(特别是“群盗”)的处罚规定,是相当残酷的。法律作为体现官僚统治集团意志的工具,在战国的变法运动中是表现的很明显的。
依据传统之说,对战国变法运动的评价,往往与 “古代史分期”问题搀杂在一起,即与社会形态的变迁融为一体。在最近二十年间,学术界对“封建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