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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传统之说,对战国变法运动的评价,往往与 “古代史分期”问题搀杂在一起,即与社会形态的变迁融为一体。在最近二十年间,学术界对“封建社会”的概念进行了新的探讨。日知、叶文宪相继指出,把欧洲中世纪的feudalism译为“封建”,是延续了一个多世纪的误译。有的学者指出,中国不曾存在过“封建社会”。也有的学者尝试用“专制官僚社会”、“家国同构农耕社会”、“选举社会”等新的概念来取代“封建社会”。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如何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矛盾?传统之说指为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而新锐之说把王亚南先生在20世纪40年代所写的《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揭示的“官民对立”的观点发扬光大,指出中国古代的地主分属于官僚地主和庶民地主两大等级,根本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地主阶级;同样,农民也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自耕农与佃农不是一个阶级,古人的“农民”概念是把庶民地主包括在内的;中国古代的主要矛盾不是传统所说的“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而是“皇帝、官僚集团与该集团以外的全体社会成员的矛盾”,也有人把它表述为“国家同它的赋税和徭役的征课对象之间的矛盾”。新说还强调,古代社会的人并没有明确的阶级意识,只有鲜明的等级意识。(参见:《“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研究”学术讨论会述要》,载《历史研究》1984年第3期;黄敏兰《近年来学术界对“封建”及“封建社会”问题的反思》,载《史学月刊》2002年第二期。)这些不同于传统之说的观点,引发过讨论甚至是批评,虽然迄今未能形成统一的结论,但作为一种有影响的学术动态,应该引起更多的关注。具体到谈论“战国变法运动”这个话题时,更多地注意官僚统治集团与社会大众的矛盾,显然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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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王朝(公元前221~前207年)统治时间仅有15年,是我国历史上最短命的统一王朝。它在悠久的文明史上只不过是短暂的一瞬,但却有着特别重要的历史地位。这是因为:
(一)它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长达几百年的割据、混战局面,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大一统王朝。
旷日持久的大规模分裂和战争,使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生命财产遭遇无情劫掠。所以,到战国末年,有远见的政治家、思想家,都意识到结束分裂、建立一统政权,是摆脱苦难的唯一选择。但如何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则有不同的观点。儒家的代表人物孟子,从奉劝统治者推行王道、仁政的角度,提出只有不喜欢杀人者才能得到民众的拥戴而统一天下;一度掌握秦国大权的吕不韦,则在《吕氏春秋》中高标“义兵”之说,认为正义的战争是不可或缺的;得到秦王政(秦始皇)赏识的韩非,则宣传“以战去战”、“以杀止杀”的法家理论。秦的统一,是按照吕不韦、韩非的务实思想完成的。在商鞅变法的基础之上,秦国统治者始终注意奖励耕战,提高国家实力,养成了“闻战则喜”的尚武风俗,造就了能征善战的虎狼之师,成功地运用“破纵连横”、“远交近攻”的外交、军事策略,最大程度地分化、瓦解敌方联盟,最终各个击破,兼并六国,统一天下。规模空前的帝国版图,在此后继续扩展:在北方,连年用兵匈奴,不仅收复了河套地区,还跨过黄河,在阴山以南地区建立了郡县统治体系;在南方,对“百越”人(散居于今福建、广东、广西、浙江、江西等省区)居住地发起了统一之战,终于建立了南海、桂林、象郡等“岭南三郡”,使中央政府的直接辖属地扩展到东南沿海,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开凿的位于今广西兴安的“灵渠”,沟通了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在历史上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秦的统一,无论是从版图的幅员广大、还是从统治的严密有效来看,都是此前所谓的“三代盛世”所难以企及的,它真正奠定了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根基。
(二)它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对后世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秦所创设的皇帝制度,把最崇高的名号、最显赫的地位、最根本的权力集中到君主一人身上,标志着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它通过朝议和文书、舆服、后宫、陵寝等相关规定,把“君尊臣卑”的政治伦理制度化,树立了绝对皇权的统治秩序。
全面推行郡县制,意义同样重大。前221年,围绕着如何有效地统治广土众民,在秦廷之上爆发过一场不同观点的讨论。秦始皇采纳了廷尉李斯的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郡县制。郡县作为中央政府辖属的地方行政机构,各级长官的任免、考核、奖惩之权,悉操于中央政府和皇帝之手。与此前的分封制相比较,郡县制把中央集权制的特点得以充分展示。
自上而下的专制官僚体制,取代了此前的贵族等级制。中央有以丞相为首的政治中枢机构。丞相是协助皇帝处理日常政务的行政首脑。太尉一职,据《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述,是秦官,为武官之长,地位与丞相对等;而据学者多年来的研究,太尉不见于秦国与秦朝的历史记载,或是当时根本没有这一职官,或是虚而不设。御史大夫一职,在秦及西汉的地位十分显赫。既掌握监察百官的实权,又负责为皇帝起草和传达诏书;既是丞相的辅贰和递补者,又对丞相有监视和牵制之实——由此可见是为皇帝的耳目亲信之臣。另有习惯上所称的“九卿”,分管中央政府的具体政务。在地方上,不仅郡县各自设官分理行政、军事、监察诸事,还在县级以下的基层单位,设立了负责行政管理的乡——里机构,以及负责治安管理的“亭”、负责教化的“三老”,使当地有威望、有实力的“长者”充任。从而建立起由上到下的官僚统治体系。
此外,秦所设立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军事制度、户籍与土地管理制度,以及重农抑商政策、思想统制政策,都对此后直到清朝末年的历史产生过巨大的社会影响。所以清末的变法志士谭嗣同才会有“两千年之政,秦政也”之言。
(三)由汉初的“过秦”思潮形成的“秦亡于暴政”之说,成为传统政治文化中富有积极意义的结论。
秦亡汉兴,有作为的政治家、思想家,努力探讨秦朝短命而亡的原因。汉高祖刘邦命陆贾撰《新语》于前,贾谊著《过秦论》于后,又有贾山、刘安、董仲舒、严安、主父偃等人继轨而起,这些总结历史教训、提供治国思路的论政名篇,不仅在当时,而在对后世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汉人论秦之过恶,或许有某种程度的夸张,但其中的两个命题是极有价值的:首先,他们批评秦朝统治者不懂得“攻守异势异术”之理,在“守天下”之时,仍沿用“打天下”的方式,一味地偏信武力和刑罚的威慑力量,忽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其次,他们赋予“民本”思想以新的价值,“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民者,至贱而不可简也,至愚而不可欺也。故自古至于今,与民为仇者,有迟有速,而民必胜之。”(贾谊:《新书·大政上》)荀子对君民之间的关系有著名的“载舟覆舟”之喻,汉人引秦为例凸显了它的鉴戒作用。
秦朝以“酷暴”的形象定位于青史,分外引人注目。这固然是由它的历史内涵所决定,不必否认的是与汉代的批判性政论也有相当关系。比起这种定论是否完全符合历史原貌的质疑更为重要的是,秦始皇和秦王朝,作为“暴君”、“暴政”的历史实例和反面教材,不断地被人援引,劝告不同时期的当政者,如果自恃掌握国家权力而以繁役酷法暴虐百姓、残民以逞,就会重蹈亡秦覆辙,在民众的反对中土崩瓦解,政权易手。这种劝告,比任何理论说教都有效。后世在专制体制之下出现的“开明”政局,往往与夏桀、商纣、秦始皇、隋炀帝等“暴君”所提供的历史鉴戒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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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涉及专制君主和国家如何处理与士人的关系、如何选择和确立统治思想的问题。
战国时代的士人,可以在列国统治者之间从容择主,道不合则全身而退,另投明主,当时颇为流行的“从道不从君”之说,足以表明士人的自尊和清高;各国统治者为了笼络贤能之士为己所用,也极力显示“求贤若渴”的诚意。因此,以至于有“士贵王不贵”之说。士人作为一种独立的政治力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秦始皇统一全国、建立起君主专制制度之后,君主与士人的关系就完全不同了。专制皇帝在要求士人效忠于自己的同时,更注意防范士人的反抗意识。换言之,在皇帝的心目中,士人已经由可以依靠的对象变为必须加以控制、打击的对象。这是我们理解秦朝“焚书坑儒”发生原因的基本出发点。还有一个与之密切相关的问题,就是统治者选择何种理论体系作为统一帝国的指导思想?秦始皇本人是赏识韩非所阐发的法家理论的,所以,秦王朝的统治思想以法家为主体是顺理成章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它的统治思想是非常驳杂的。这也为儒家与法家争夺主流意识形态地位,提供了条件,正如范文澜先生所言:“秦统一后,正统派儒学连同阴阳五行家在朝廷上也有一定的势力,比起李斯为代表的荀派儒学和法家学派来,自然是劣势,但正统派儒学还是进行了激烈的斗争。”(《中国通史简编》第2编第18页)这场斗争,本来是围绕着对分封制的不同见解而展开的,但在李斯、秦始皇的推动之下,却演变为“焚书坑儒”的巨变。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博士仆射周青臣,当面对秦始皇歌功颂德。其中,统一天下、遍置郡县等内容也倒符合事实,但阿谀奉承是通篇主旨所在。历代歌功颂德之言,其实大都如此,原本不必过于认真。偏偏有位博士淳于越,针锋相对地提出驳论,他认为殷周分封子弟功臣,得以享国久远,“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如果突然出现专制朝政的权臣,没有可与之抗衡的力量,国家势必面临危机,结论是,“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 淳于越与周青臣的分歧,集中在推行单一的郡县制是否是最好的统治方式?本来,作为两种不同的政见,在统一后不久,就由当时的丞相王绾和李斯分别作过阐述。王绾等人主张在燕、齐、楚等边远地带,封皇子为王,以利镇抚。淳于越的旧话重提,只是希望能就采用何种方式对统治最为有利展开讨论,体现的是士人对时局的关心。在较为开明的政治环境中,不论当政者是否采纳他的政见,都不会导致灾难性后果。但,专制欲极强的秦始皇,在独享最高权力多年之后,已容不得半点批评,他把淳于越的忠谏视为诽谤。丞相李斯迎合君主之意,在驳斥淳于越的观点之后,提出了焚书的建议:“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纪者皆烧之。非博士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谐守、卫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书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允其所请,随之出现了“焚书”浩劫。李斯提出如此极端的主张,是因为他与秦始皇一样信奉法家以暴力控制思想的学说,“言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五蠹》),正是他们所心仪的政治秩序。焚书、禁学的目的在于取缔政治批评,扼杀思想自由。士人的社会批评功能被废止,不仅是士人的悲哀,也是当局者的不幸。不闻谏言,唯闻颂词,政治只能走向黑暗。
在“焚书”后的第二年又发生了“坑儒”之事。事情源起于方士侯生、卢生等人批评秦始皇,“天性刚戾自用,……以为自古莫及己。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员,特备员弗用。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办于上。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贪于权势至如此,未可为求仙药。”(《史记·秦始皇本纪》) 这些批评,是相当准确和深刻的,指出了专制统治的积弊所在。恼羞成怒的秦始皇下令严办,最后将捕获的四百六十多位方士和儒生,集体坑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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