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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嫉恨城市自由的领主在内)宣称有权没收市内货物或财产的可能性。普勒斯顿看来不像是曾经成立过一个公社。
另一份现存的特许状,属于法国圣昆坦市所有,它也曾广泛被其他许多市镇仿效过。它规定农奴一旦进入该市,立即成为自由人,虽然有些动产留在原地仍归原先领主所有,本身却可免除各种封建义务。一个人进入市区即可成为公社社员,从而有义务遵守公共誓约和留住市内,外出仅限于有商务必要之时,或是在市外有田产,每到播种和收割季节需要前往。城市居民的这种双重生活 ——住在市内又去农村务农——确实大大有助于削弱封建义务的种种束缚,因为土地耕种者与公社有了联系,就不再被束缚在土地上面了。封建贵族的“庄园”开始失去它可能曾经有过的任何地理上的重要意义,一些特定农村地区甚至可能已归入若干不同领主名下。农村里的农民由于同住一地和参加共同农作,都与邻居相依为命;城市里的手艺工匠或者买卖人,则须参加城市居民的集体生活。他们依照封建义务,可能会对若干个主人仍像从前那样效忠,但是,任何意义上的人身义务都已消失了。
因此,这类公社特许状的实质特点就在于,领主承认市镇为一整体单位,亦即一个集体附庸。这认可赋予公社一些本质特征 ——公社成员的团结一致和彼此平等,公社享有内部自治权,等等。这类特许状实际上默认了城市居民阶层正如骑士、军士、僧侣、修道院长、大主教,以及所有其他已有明确界定的社会集团的成员一样,是应有某种适用于其本身的法律,和属于其所独有的身份的。
然而,颁赐一份特许状并非就保证城市居民的斗争宣告结束,有的时候,一份特许状是由一位俗世领主或君主颁发,丝毫未涉及城市区域内由教会当局管辖而往往分散甚广的地区。例如在马赛,市民阶层逐步而且平和地向子爵领主购得了从事贸易和经管下城区港口的权利。但是,市民阶层不以此为满足,还要觊觎山岗上大主教的宗主权,以致接连爆发了一系列激烈冲突。
在其他一些地区,赋税、所有权、或者司法裁判权问题 ——尤其是后一个问题——往往拖延多年无法解决,如果领主法庭公然蔑视特许状,传唤公社的成员到庭受审,那就可能造成事故。赛勒市有个年轻人,在当地教会与市民阶层之间的一次战争中被俘,囚禁在圣克雷斯平修道院内,市民们便在院外燃起篝火彻夜守候,以防他被移送到市民法庭之外的地方去受审。为保持篝火通宵燃烧,市民砍伐了修道院附近的树木。有一个星期天,教区牧师跑来谴责砍伐圣坛树木,说树属于修道院僧侣所有。一位名叫瓦赫的市民挺身而出答复说,那些都是公社土地上的树木,是可以砍得的;他还加上一句说,如果有僧侣站在公社的土地上面,他认为也应当将他们统统砍倒。赛勒市当时是加斯底女王勃朗希的领地,她为求解决这场争端,指派附近一位僧侣进行“查究”,这是一次强制执行的审查,人们可能会受传讯和被命令作证。公社于是召开大会共同宣誓约定,所有被传讯受审查的市民均将发誓说一无所知,此外概不回答任何询问。
在法国国王领地内的拉昂市,曾有一个公社在1108年前后,由一位主教授予某些权力,四年以后这位主教却又会同国王路易六世,对该公社加以查禁。禁令传来顿时引起全市满街上人人高呼 “公社”;市民聚集在一起,有四十人发誓要杀死那位主教。他们由一个名叫大狼伊森格兰的前农奴带领,在主教的酒窖里找到主教并砍掉了他的头。市民为对抗国王路易的愤怒而进行自卫,与当地一位土匪领主结成同盟。这一对抗直到 1128 年才达成和解,由国王重新授权成立公社,并宣布永远赦免过去的罪行。
赛勒和拉昂两个城市的斗争,不止证明公社具有战斗性,同时还显示教会对公社表现出的敌意,其所以产生,往往是因为公社所在的城市原为主教封建领地,市内建有主教管区总教堂,而教会领主往往坚决要求严格保持各种封建捐税。此外,公社又代表一种威胁,危及教会的根本法规和种种特权。
例如,各公社均宣布有权控制教育体制,而教会则历来视教育为它的专管领域,唯恐会受到俗世思想渗透。更为严重的是,公社社员常被视为异教徒来看待,因为他们虽然也有积极的宗教生活,然而对教会组织并不重视,而且又不容忍教会所征收的什一税。
正是公社的这种本性,导致它与教会组织发生直接冲突。公社组织核心是一个以盟誓结合而成的宗教性兄弟会。这兄弟会在各个拉丁语系地区称为 “公会”,在日耳曼语系地区则称为“基尔特”(gild),即“行会”,它或者包括一个行业的所有从业员,或者包括某一地区内所有的手艺工匠和买卖人。 10 世纪时一个伦敦行会的会规宣称:“为了友谊,同时为了复仇,我们不顾一切永远保持团结。”入会的誓言往往约束会员严守秘密;它还明白规定公社的誓言高于一切其他誓言——这就不仅表示无须信守对领主的忠诚,而且也表示无须在被审讯作证时讲真话。我们知道有一些公社——例如康布雷、阿维尼翁、亚耳、迪尼、圣奥梅尔、里耳和阿拉斯等城市的公社——其夺取市政权力的主要集团,就是以盟誓相约束而秘密行动的宗教性兄弟组织。这类集团不仅信奉各种被视为具有危险性的教条,而且组织形式也向教会统治提出挑战,不再把教会当作是唯一有权在圣三一神和世间广大罪人之间起中介作用的机构。
市镇并非全都经由暴力产生。在普罗旺斯地区,领主往往就住在城市里,他们毫无异议地颁发特许状,而且对于城市事务继续起积极作用。在普罗旺斯以北地区,俗世领主和主教划定四界并且亲自督造,帮助建立起一些新市镇。他们这样做乃是由于受到分享市镇财源这一前景的鼓舞,同时也由于希望避免与自己的附庸对立。1175年特尔瓦伯爵亨利,给 “塞纳河大桥附近新建的市镇”颁发特许状,规定手艺工匠和商人每年交纳一笔定额地租,即有权在市内居住和包租郊区农田,亦有权自由出售房屋、葡萄和租地。由市镇居民推选出六位
echevins (参事)“协助我所任命的市长处理民事”和管理市政。市镇的公民一律得到保护,可免受他们先前领主的追索。
教会与新建市镇合作,这往往等于由教会宣布市镇所在之地为休战区或和平区,将它定为封建战争不得波及的地区。
在英国,诺曼人的征服带来了 ——至少是在理论上——一种有效的中央集权行政管理制度。虽然诺曼领主曾经首开先例,对很多公社都授予种种特许状,但不久所有的城镇却都转归国王统辖,这比法国的相同发展早了一个世纪。国王不赞成下级领主容许新的封建义务层次成长,这一点后来由 1290 年颁布的法规Quia
Emptores(《兹因承购人》)予以正式规定。
现存最早的一份颁发于1130年的王家证书说明,林肯市的市民曾请求国王亨利一世确认,他们是由国王授权保有该市的,并未承担对任何其他领主的义务。同年,国王亨利还给伦敦市颁发了一份特许状:
朕亨利仰承上帝恩宠受命为英格兰国王 ……今特致意全英所有法裔和英裔忠诚臣民,谕示尔等知晓朕已允准朕之伦敦市民,以包租方式保有米德尔塞克斯为农地,按年合共缴纳二百英镑……享有充分权力任命他们所愿的本市之人为市长,并任命任何一人或他们所愿的本市之人为法官,负责处理依朕王法而提出之申诉事项,遇有讼案即审理之;此外无论何人均不得对伦敦人民行使司法权力。凡属市民均不得因任何纠纷而到市区之外进行投诉;……对他们之中的任何人等不得强迫施行战斗考验以证其于法无辜。任何市民若因依朕王法而提出之申诉受到控告,得立誓表明其伦敦市民身份,从而可在市内进行审理。……所有伦敦之人以及其所有货物均得享自由,在英格兰全境一切地方与港口一律免征任何过境捐税……以及所有其他费用。……
在英国,王室控制发展较早,这可能是因为有中央性权威,而欧洲大陆则尚无此种权威,那里的大小领主各拥主权,封建并立的局面为期较长。独立于领主司法管辖之外的规定,尤其重要。伦敦人谁也不会受到领主法庭传讯,甚至只消申明市民身份,就可在伦敦市内受审。这样的独立性,成了这一时期人所共知的一个主要论题。法国国王菲力普 ·奥古斯特大概是模仿早期的一份特许状,曾对昆坦市的市民许诺“不论是我们还是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在公社参事法庭之外,对公社之人提出诉讼。”
英国特许状对于军事义务,没有像法国特许状那样作出很多限制性规定,因为这类义务在英国,是由通行全国的立法规定的。1181年的《武器条令》就曾规定:
自由信徒凡有货物或地租价值16马克者,均应每人备置一套锁子甲、头盔、盾牌和长矛。同时,自由信徒凡有货物或地租价值10马克者,均应每人备置一套铠甲、铁盔和长矛。此外所有市民和自由人,亦均应各备一套羽绒战袍、铁盔和长矛。 ……
但是,当时的英国国王大概由于他们那些法兰西领地的经验,仍然十分担心城市居民起义,因此又在上述条令进而规定 “任何市民凡拥有武器多于本条令规定应有之数者,应将多余武器售与、赠与或交换他人保留,以供为英王领主服役之用。”
苏格兰各城市是在苏格兰国王庇护下,仿照英国范例发展的。城市居民还保留到乡间种地和放牧的习俗,只是日益转向做买卖和干手艺活。获得特许状称为 “王家自治市”的一些最重要的苏格兰市镇,都是位于海岸边,成为出口中心,向法兰德斯制造业日益增长的城市输出羊毛。
这样,到了11世纪之初,市民阶层便已经在封建体制内形成许多自治的割据区 ——飞地——其中种种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结构均不同于庄园时期。这些飞地内部出现了一些什么情况呢?
在较小的城市里,市政组织体制取决于公社社员向领主或领主们争取到的各种让步。其中最重要的,是有关成立市政议会权力的让步,即市政议会可经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选举产生,可制定法律和开设法庭,法庭可以作出对公社所有成员均具约束力的裁定。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马赛和布拉邦特,议会往往是部分由各行会推举议员、部分按地域划区选举产生。行会由各个行业或专业成员组成,往往将一种生产过程(如织布)分为数种不同行当,每一行当各由不同专业承担。在地域上则是由城市各个 “居住区”选出代表,从而可能会与行会的选举重叠,因为同一专业的从业者倾向于居住在同一区内。此外还有许多变例:在亚耳,市民和贵族各选出六十名市议员,再由市议会选举市长。在埃沃,由当地选出的议会提名六位市长候选人,再由伯爵——该市领主——从中选择一人为市长。大多数城市均有市政议会,但其权力却各有不同。在某些城市,例如在奥里亚克,市议会的议员均为年满二十岁、并在该市住满一年零一天者。该议会每年必须开会,由议员重新举行公社宣誓保证互相支持,并选出该市官员。
领主有时仍保留指派官员主持地方法庭的权利。而在独立性较高的城市,则由市长或者与市长相当的官员(执政,教区长),或有时由一位参事,负责主持法庭。终审判决这一职能,通常由听审的若干人员作为全体陪审员行使,其名称各地不同 ——例如,或称chevins(参事),或称scabini(会办)。这类人员的职能,是听取证词和阐明法理。在某些地方,这两样职能是分开的;诉讼一方可带人到法庭来,宣誓指称存在某种风俗习惯,使诉讼这一方占上风。有些纠纷能够毫无疑问地,依据城市所订的法规得到解决;但在 12 世纪和 13 世纪,这类成文法规有的只是简略说明城市的独立性,有的是详细法典,繁简不一,差别很大,因此多数案件处理需要参照习惯——城市、地区、或者一般商人的习惯。要断定什么是通行习惯,既须依靠记忆和传统,亦有赖于编写法律著作——我们前面提到的《法典》和《佩特吕抗告录》即属此类。
在那些将阐明法理和查究事实两种职能划分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