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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用斧子砸开了卫生间的门。
然后,我们下到地下室里把人体残肢都拿上来。崔诺蒙警官、柯拉普探长和我一起去的。我们把断肢一一摆放在桌子上。所有的人都围过来,站在离桌子五到六英尺的地方。韦斯特教授也被带了过来。他此时越发紧张,汗如雨下,眼泪和汗水一齐往下流。
这时,公诉人乔奇·贝密斯拿出一些物证请证人过目。
关于那双带血的拖鞋,伊弗任·利托菲尔德说:“我在他的密室里见过这双拖鞋,或与这双相似的。”
关于那把锯子,伊弗任说:“我想我从来没有见过这把锯子。”
乔奇·贝密斯向陪审团解释道,捷夫·威曼博士在显微镜下查验过锯齿上的斑点,证明它们不是血迹。但不管怎么说,既然已经被公诉方列为了物证,他就应该向法庭出示,让陪审员们得出自己的结论。
伊弗任·利托菲尔德继续作证:
我见过那柄茶叶箱里的折叠刀,即使不是同一柄,也是和它一模一样的。那是在派克曼博士失踪前的星期一,韦斯特教授对我说:“嘿,看看我这把刀。”韦斯特教授在实验室里通常都戴着帽子,穿连身的工作服。他被捕以后,那两件东西都不见了。
我也见过在卫生间里找到的那些毛巾,上面有大写的“W”(即韦斯特的头一个字母——笔者注)字样。还有擦手的布卷,至少两三年前就已经在他的实验室里了。星期五那天,我去告诉他说我不能从马萨诸塞总医院弄到血液时,他就在上面擦过手。
公诉人乔奇·贝密斯又作了一些必要的注解,说经查验,毛巾上的斑渍是酸,而非血。
被告方律师爱德华·索耶尔问:“你晚上在他的实验室里玩过牌吗?”伊弗任·利托菲尔德拒绝回答。
索耶尔律师又问:“韦斯特教授是否曾发现你在他的房间里赌博?”伊弗任答曰:“不曾,先生。至少他本人从未跟我提到过。”
以下是伊弗任·利托菲尔德对索耶尔律师提问的回答:
派克曼博士失踪后的那个星期,我反反复复地回忆和思索我在前面证词中谈到的那些事实。25日,星期日晚上,在和韦斯特教授那番谈话之后,我对我太太说,我要监视他的一举一动。那天白天,我也和大家一起到处找寻派克曼博士。我从没想到过赏金,当时我甚至不知道有赏金一说,我是到第二个星期才听说的。我从来没有对任何人说起我这样做是为了金钱,也没有对韦斯特教授这样说过。我敢打赌,没有任何人可以证明我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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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肢之谜(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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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小沙缪尔·派克曼博士,就是乔治·派克曼博士的弟弟,和韦斯特教授一起来了。我当时一直都在想这件事,多多少少。我怀疑派克曼博士栽在了韦斯特教授手里。
星期一晚上,在去格兰特先生的舞蹈学校之前,我试过韦斯特教授的门。事实上,那天下午我一直在试,并不是每时每刻,但试过很多次。我想进去替他干活儿。我不明白他为什么要像那样锁着门。
当我发现墙壁烫手时,觉得特别奇怪,因为以前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种事。但我翻窗进去以后,看见炉子里的火并不是很大。
我进到实验室以后,发现地板上有一些可疑的斑点。我注意到溅在楼梯上的渍点比别的地方多,当时看上去非常红,所以我想应该是血。
我再说一遍,我从来没有想到过要领取什么赏金。我绝对不承认我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金钱。
3月25日,开庭第六天,举证继续:
德拉斯塔·柯拉普,本埠警探总长,自1828年加入警署。
12月5日,图克署长指示我去剑桥,从那里带一名警员到韦斯特教授府上搜查。所以我和波士顿的霍普金斯警官,还有剑桥的山德逊警官一起去了韦斯特家。到了那里,他们都上楼,只有我留在楼下。这是我们对韦府的第二次搜查。根据我在离开波士顿以前接受的指示,我们应该重点查找一批文件。我问韦斯特夫人被告是否曾给过她什么文件。她想了想,然后在山德逊警官的陪同下离开房间,不多时,拿回一沓文件。那些文件(她给我看的头三份)并没有列在搜查令上。我又命山德逊警官到楼上把装这些文件的箱子搬下来,我让韦斯特夫人将里面的其余文件都交给我,我说我要带回城里去,我说我会给她开张收据。我给她开了。
我记得两名警官后来又到楼上搜查了一番,但我们带走的只有这些文件。剑桥的警官有搜查令。我当时并不清楚我问韦斯特夫人要来的都是些什么文件,但我想应该就是它们。我从其中的两份文件上认出了派克曼博士的字迹,我在上面签下我的姓名缩写,以便于日后鉴别。
第一份文件是一张400美元的欠款单,上有J·W·韦斯特的签字,日期为1842年6月22日,其上写明:“1847年1月22日付清。”欠款单的背面是派克曼博士的笔迹:“余款48364美元已付,49年11月22日。”单子的正面有两条很粗壮的横向斜线,各长25英寸,宽八分之一到四分之一英寸。下面“J·W·韦斯特”的签名上也有两道表明注销的横向斜线。
第二份文件的日期是1847年1月22日,借款总额2432美元。同样,有J·W·韦斯特签名。而且,单子的正面也有两条很粗壮的横向斜线,比前面那张上的更粗。底下的签名上也是相同粗细的横向斜线。
和第二份文件放在一起的,还有一份查尔斯·坎宁翰先生手书的关于韦斯特教授和派克曼博士之间这笔复杂交易的备忘录。根据坎宁翰先生的说明,这份2432美元的欠款单据不仅取代了1842年6月22日那张借款单的本金400美元,也包括普瑞斯科先生借给韦斯特教授的500美元、普瑞斯科夫人的200美元、耐耶先生的200美元以及查尔斯·坎宁翰先生的100美元。备忘录的背面写着:“欠派克曼,1849年4月25日,余款45627美元;利息2737美元;共计48364美元。”
…………
我叫弗然斯·派克曼,已故乔治·派克曼博士的哥哥。我与韦斯特教授相识多年,并任他的教区牧师数年。韦斯特教授搬来剑桥后,我和他熟悉的程度与其他医学院的教授们无异。去年9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四,我替他的小外孙主持了洗礼,我记得是他女儿和那个住在亚速尔群岛的外交官女婿的孩子。
我弟弟失踪后的星期日,我们全家人当时都很压抑。我记得那天下午4点左右,韦斯特教授来了,他说他就是星期五早上到过我弟弟家、约他在1点半见面,并交给他钱的人。我说:“韦斯特教授,我真高兴你能亲自来向我们澄清这件事,这下我们大家都不用再猜疑了。”韦斯特教授说,他付我弟弟钱的时候是1点半。我问他对这个时间是否确定,他说:“当然确定。我1点下课,在他来之前,我等了大约20到30分钟。”我问他有没有已经注销的借据,他说,“有,他带来的。他拿出一张,用笔在上面画了两道。”一面模仿我弟弟那种很快很用力的动作。
韦斯特教授又说:“我告诉派克曼博士别忘了注销抵押契约。他回答说:‘我会办的,我会办的。’”他说然后我弟弟便匆匆忙忙地走了。
我不得不向诸位指出的是,韦斯特教授那天的举止言谈都显得很仓促,很神经质,令人生疑。他一进门便用了一副公事公办的腔调说话,无论在其表情或口气上都没有流露出丝毫譬如对我弟弟的失踪表示惊讶,或对我们的悲痛表示同情等等,完全是一种商业会晤的做派,这让我感到十分震惊。因为在那样的情况下,对受害者家属表示慰藉等等应该是非常自然的。但是他没有。
韦斯特教授说完就走,前后一共也就呆了10到15分钟。
我弟弟这人有一些很特别的习惯,比如他守时极其严格,可以说到了机械的程度。他几乎总是在家,从没有这么长时间离家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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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肢之谜(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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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留下了妻子、女儿和儿子。他的女儿长期卧病,成了他最大的一桩心事。在他失踪的时候,他的儿子正在欧洲,后来回来了。
沙缪尔·B·富勒,波士顿警署警官……
我以前看见过那只茶叶箱,但没有碰它。这一次,我从上面捡出几块矿石,发现了底下的鞣皮。我将手伸进鞣皮里,抽出一把猎刀。我打开来看了看,放进我的衣兜里。我又伸手进去,触摸到了什么又湿又凉的东西。我对自己说,看来这箱子里不光是鞣皮。我把茶叶箱拖出门后的角落,扣在地上,一堆断肢便一古脑地掉了出来……
第二天,星期日,我又在煤灰里找到了一只肾。
我们到卫生间里做试验。马桶的口径是九又四分之三英寸。我们先试了胸腔,口太小了,进不去。那副腹腔倒是不成问题,但必须立起来,竖着放下去才行。
我们做试验的时候,马桶的坐板是揭起来的。利托菲尔德、布特曼警官和我。利托菲尔德拿着胸腔和腹腔。腹腔很容易就进去了。
富朗西斯·图克署长再上证人席,向法庭出示警方收到的若干举报信中的三封。第一封:
亲爱的图克先生:我对派克曼博士失踪之事深感兴趣,我想我可以给你们一点建议,以使你们能在与此案相关的众多谜团中理出一点头绪。
第一,关于你们的搜查,我想你们应更多地注意地下室的地面;第二,你们彻底搜查过所有的厕所及其设备吗?
或许他的尸体被装进盛有重物的口袋,从某一座桥梁上抛入了水中——很有可能是克莱季桥。我提议你们从一些桥上和港口向水中轰炮,以使尸体浮出水面。当然,这应该是最后的一着棋。
我还建议你们搜查剑桥东部那些房子的地下室。
您的敬仰的,赛维斯。
第二封:
派克曼博士在海格立斯港遭绑架,这是我唯一能够告诉你们的,否则我就没命了——剑桥东部——绑匪成员之一给了我他的手表,但是我不敢留着,就从通往波士顿的长桥右面扔进了水里。
第三封:
亲爱的先生:您将发现派克曼博士已在布鲁克林山庄被谋杀。
您的忠诚的,M——达特船长。
公诉方的下两位证人是在那个年代的法庭上极少出现的笔迹鉴定专家:
我叫纳萨纽·D·戈德,在本埠居住多年的波士顿市民。我知道被告韦斯特教授,经常看见他,但我们之间并无私交。
我虽未曾亲眼目睹他写字,但却有幸瞻仰他的笔迹。20多年来,我一直被雇担任哈佛大学学生毕业文凭和学位文凭的抄写人,故而非常熟悉他和其他医学教授们一起在医学院文凭上的签名。
…………
警方给了我一些韦斯特教授的书写样本,我花了很长的时间进行研究。那封所谓“剑桥东部”的信,以鄙人之愚见,完全算不得是“写作”。但就其笔迹而言,则毫无疑问是出自韦斯特教授之手。“达特船长”和“赛维斯”两信也应为被告所作。
我叫乔士·史密斯,镌刻师。由于职业的缘故,主要是为了逼真地镌刻手写体,我对笔迹书法等都有相当程度的研究。
我也是通过医学院的各类文凭而熟悉了被告的签名。对于“赛维斯”一信,根据我的看法,那绝对是韦斯特教授的笔迹。我很抱歉地告诉诸位,我对这一判断非常有把握。
在“达特船长”一信中,我也发现了许多与韦斯特教授笔迹的相似之处,但似乎确定的程度不如“赛维斯”信。
至于“剑桥东部”一信,同样,我也不敢说有十分的把握。
就在两位专家出庭的第二天,仿佛是为了和公诉方开个玩笑,被告辩护律师爱德华·索耶尔收到了一封寄自“赛维斯”的信,落款处的日期为“50年3月27日”,即头一天。写信人坚称是他自己,“赛维斯”,而非约翰·韦斯特教授,写的那封给“亲爱的图克先生”的信,并指责两位专家的证词“显示了人为判断的非客观和不精确性”。
后有研究此案的专家们鉴定,前后两封“赛维斯”信,无论其风格或笔迹都完全一致,当属一人所作无疑。但不知何故,爱德华·索耶尔没有将此信作为物证提交法庭,亦未将此争端引入法庭辩论。
被告方的听证几乎是紧接着两位笔迹鉴定专家,从庭审第八天的下午开始。
被告方首先需要证明的,是约翰·韦斯特教授并非性情暴戾、可以如此血腥地杀人焚尸之徒。为此出庭的20多位证人全是波士顿的上流社会成员甚至名人,包括国会众议员、前马萨诸塞州州长、剑桥市长,以及教授、学者、科学家、法官、律师、商人等等。
第九天,哈佛大学校长加尔德·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