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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词间的区别,然而这个命题就没有作到它的形式所要求于它的。但是这一规律又特别
为下列的一些所谓思维规律所扬弃,这些思维规律把同一律的反面认作规律。——有人
说,同一律虽说不能加以证明,但每一意识皆依照此律而进行,而且就经验看来,每一
意识只要对同一律有了认识,均可予以接受。但这种逻辑教本上的所谓经验,却与普遍
的经验是相反的。照普遍经验看来,没有意识按照同一律思维或想象,没有人按照同一
律说话,没有任何种存在按照同一律存在。如果人们说话都遵照这种自命为真理的规律
(星球是星球,磁力是磁力,精神是精神),简直应说是笨拙可笑。这才可算得普遍的
经验。只强调这种抽象规律的经院哲学,早已与它所热心提倡的逻辑,在人类的健康常
识和理性里失掉信用了。
附释:同一最初与我们前面所说的存在原是相同之物,但同一乃是通过扬弃存在的
直接规定性而变成的,因此同一可以说是作为理想性的存在。对于同一的真正意义加以
正确的了解,乃是异常重要之事。为达到这一目的,我们首先必须特别注意,不要把同
一单纯认作抽象的同一,认作排斥一切差别的同一。这是使得一切坏的哲学有别于那唯
一值得称为哲学的哲学的关键。真正的同一,作为直接存在的理想性,无论对于我们的
宗教意识,还是对于一切别的一般思想和意识,是一个很高的范畴。我们可以说,对于
上帝的真正知识开始于我们知道他是同一——是绝对的同一的时候。因为这即包含有认
识世界上的一切力量和一切光荣在上帝面前尽皆消失,它们只不过是他的力量和他的光
荣之映现罢了。再就同一作为自我意识来说,也是这样,它是区别人与自然,特别是区
别人与禽兽的关键,后者即从未达到认识其自身为自我,亦即未达到认识其自身为自己
与自己的纯粹统一的境界。更就同一和在思维的联系方面的意义而言,最要紧的是不要
把存在及其规定作为扬弃了东西包含于自身内的真同一与那种抽象的、单纯形式的同一
混淆起来。凡是从感觉和当下直观的立场所经常提出的那一切对于思维的攻击,如说思
想偏执、僵硬、毫无内容等等,都是基于一个错误的前提,即认为思维的活动只在于建
立抽象的同一,而形式逻辑在提出我们上面曾讨论过的那条所谓思维的最高规律时,正
好确认了这一前提。如果思维活动只不过是一种抽象的同一,那末我们就不能不宣称思
维是一种最无益最无聊的工作。概念以及理念,诚然和它们自身是同一的,但是,它们
之所以同一,只由于它们同时包含有差别在自身内。
(2)差别(Der Unterschied)
§116
本质只是纯同一和在自己本身内的假象,并且是自己和自己相联系的否定性,因而
是自己对自己本身的排斥。因此本质主要地包含有差别的规定。
异在(Anderssein)在此处已不复是质的东西,也不复是规定性和限度,而是在本
质内,在自身联系的本质内,所以否定性同时就作为联系、差别、设定的存在、中介的
存在而出现。
附释:如果有人问:同一如何会发展成为差别呢?他在这个问题里便预先假定了单
纯的同一或抽象的同一是某种本身自存之物,同时也假定了差别是另一种同样地独立自
存之物。然而这种假定却使得对于上面所提出的问题的解答成为不可能。因为如果把同
一认作不同于差别,那末我们事实上只能有差别,因而无法证明由同一到差别的进展。
因为对那个提出如何进展的问题的人,进展的出发点根本就不存在。因此,这个问题,
试细加思考,将会证明为完全没有意义。而且对于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将会首先引出另一
问题,即是他所设想的同一究竟是什么?其结果是他所设想的同一,的确毫无内容,而
同一对他只不过是个空名罢了。再则,象我们曾经看到那样,同一无疑地是一个否定的
东西,不过不是抽象的空无,而是对存在及其规定的否定。而这样的同一便同时是自身
联系,甚至可以说是否定的自身联系或自己与自己的区别。
§117
首先,差别是直接的差别或差异(die Verschiedenheit)。所谓差异〔或多样性〕
即不同的事物,按照它们的原样,各自独立,与他物发生关系后互不受影响,因而这关
系对于双方都是外在的。由于不同的事物之间的差别对它们没有影响,无关本质,于是
差别就落在它们之外而成为一个第三者,即一个比较者。这种外在的差别,就其为相关
的事物的同一而言,是相等;就其为相关的事物的不同而言,是不相等。
〔说明〕这些规定经知性加以区分到了如此固定的地步,以致比较相等及不相等时,
虽说有同样的基础,而相等与不相等也应是在同一基础之上的不同的方面或观点;但知
性总是坚持:相等本身只是同一,不相等本身只是差别。
关于同一,有“同一律”,关于差异,也同样有“相异律”的提出,说:“凡物莫
不相异”,或者说:“天地间没有两个彼此完全相同之物”。于是任何事物皆可依相异
律加上一个差异的谓词,这和依同一律可以给予任何事物以同一的谓词正相反对。因此
任何事物皆可加一条与同一律相矛盾的规律。
但凡物莫不相异之说,既仅是由外在的比较得来,则任何事物的本身应只是自我同
一,因而人们便可以说,相异律与同一律间并无矛盾。但相异既不属于某物或任何物的
本身,当然也不构成任何主体的本质规定;这样,所谓相异律是无法加以表述的。假如
依照相异律说某物本身即是相异,则其相异乃基于它的固有的规定性。这样,我们所意
谓的就不再是广泛的差异或相异,而是指谓一种特定的差别。——这也就是莱布尼茨的
相异律的意义。
附释:当知性对于同一加以考察时,事实上它已经超出了同一,而它所看见的,只
不过是在单纯差异或多样性形式下的差别。假如我们依照所谓同一律来说:海是海、风
是风、月是月等等,那么,这些对象在我们看来,只是彼此毫不相干的,因此我们所看
到的,不是同一,而是差别。但我们并不停留在这里,只把这些事物认作各不相同,就
算完事,反之,我们还要进一步把它们彼此加以比较,于是我们便得到相等和不相等的
范畴。有限科学的职务大部分就在于应用这些范畴来研究事物。我们今日所常说的科学
研究,往往主要是指对于所考察的对象加以相互比较的方法而言。不容否认,这种比较
的方法曾经获得许多重大的成果,在这方面特别值得提到的,是近年来在比较解剖学和
比较语言学领域内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但我们不仅必须指出,有人以为这种比较方法似
乎可以应用于所有各部门的知识范围,而且可以同样地取得成功,这未免失之夸大;并
且尤须特别强调指出,只通过单纯的比较方法还不能最后满足科学的需要。比较方法所
得的结果诚然不可缺少,但只能作为真正的概念式的知识的预备工作。
此外,比较的任务既在于从当前的差别中求出同一,则我们不能不认数学为最能圆
满达到这种目的的科学。其所以如此,即由于量的差别仅是完全外在的差别。譬如,在
几何里一个三角形与一个四角形虽说有质的不同,但可以忽略这种质的差别,而说它们
彼此的大小相等。数学具有这种优点,我们在前面(§99附释)已经说过,无论从经验
科学或是从哲学来说,都用不着羡妒,因为这种优点是从我上面所说的单纯的知性的同
一而来的。
据说莱布尼茨当初在宫廷里提出他的相异律时,宫庭中的卫士和宫女们纷纷走入御
园,四处去寻找两片完全没有差别的树叶,想要借以推翻这位哲学家所提出的相异律。
毫无疑问,这是对付形而上学的一个方便法门,而且即在今天也还是相当受人欢迎的方
便法门。但就莱布尼茨的相异律本身而论,须知,他所谓异或差别并非单纯指外在的不
相干的差异,而是指本身的差别,这就是说,事物的本身即包含有差别。
§118
相等只是彼此不相同的,不同一的事物之间的同一。不相等就是不相等的事物的关
系。因此两者并非彼此毫不相干的方面或观点,而是一方映现在另一方之中。所以差异
只是反思的差别、潜在的差别或特定的差别。
附释:一方面单纯的差异的事物虽表明为彼此不相干,但另一方面,相等与不相等
却是一对密切相互联系的范畴,没有这一范畴,便无法设想另一范畴。这种从单纯的差
异发展到对立的过程,即在我们通常的意识里业已存在,只要我们能承认惟有在现存的
差别的前提下,比较才有意义;反之,也惟有在现存的相等的前提下,差别才有意义。
因此假如一个人能看出当前即显而易见的差别,譬如,能区别一枝笔与一头骆驼,我们
不会说这人有了不起的聪明。同样,另一方面,一个人能计较两个近似的东西,如橡树
与槐树,或寺院与教堂,而知其相似,我们也不能说他有很高的比较能力。我们所要求
的,是要能看出异中之同和同中之异。但在经验科学领域内对于这两个范畴,时常是注
重其一便忘记其他,这样,科学的兴趣总是这一次仅仅在当前的差别中去追溯同一,另
一次则又以同样的片面的方式在同一中去寻求新的差别。这种情形在自然科学里特别显
著。因为自然科学家的工作首先在于不断地发现新的和越来越多的新的元素、力、种或
类等等,或者从另一方面,力求证明从前一直被认为单纯的物体,乃是复合的,所以近
代的物理学家和化学家可以嘲笑那些古代哲人,仅仅满足于以四个并不单纯的元素去解
释事物。其次,他们心目中的同一,仍然是指单纯的同一而言。譬如,他们不仅认电和
化学过程本质上是相同的,并且将消化和同化的有机过程也看成单纯的化学过程。前面
已经说过(§103附释),近代哲学常被人戏称为同一哲学,殊不知,揭穿了脱离差别的
单纯知性的同一是虚妄不实的,恰好就是这种同一哲学,特别是思辩逻辑学,而这种新
哲学也曾确实竭力教人不要自安于单纯的差异,而要认识一切特定存在着的事物之间的
内在统一性。
§119
差别自在地就是本质的差别,即肯定与否定两方面的差别:肯定的一面是一种同一
的自身联系,而不是否定的东西,否定的一面,是自为的差别物,而不是肯定的东西。
因此每一方面之所以各有其自为的存在,只是由于它不是它的对方,同时每一方面都映
现在它的对方内,只由于对方存在,它自己才存在。因此本质的差别即是“对立”。在
对立中,有差别之物并不是一般的他物,而是与它正相反对的他物;这就是说,每一方
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本质〕规定,此一方只有反映另一方,
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对方的对方。
〔说明〕差别的本身可用这样的命题来表达:“凡物莫不本质上不同”。换句话来
说,“在两个相反的谓词中,只能使用一个谓词以规定一物,不能有第三个谓词。”这
条对立律最显明地与同一律相矛盾。按照同一律,一物只是自己与自己相联系,但按照
“对立律”,则一物必须与它的对立的别物相联系。这表示抽象思维之特别缺乏识见,
把这样两个相反的原则并列起来作为规律,却并未细加比较。排中律是进行规定的知性
所提出的原则,意在排除矛盾,殊不知这种办法反使其陷于矛盾。说甲不是正甲必是负
甲;但这话事实上已经说出了一个第三者即甲,它既非正的的,亦非负的,它既可设定
为正的,亦可设定为负的。譬如,正西指西向六英里,负西指东向六英里,如果正负彼
此相消,则六英里的路程或空间,不论有没有对立,仍然保持原来的存在。即就数的单
纯的加减或抽象的方向而言,我们也可以说以零为它们的第三者,但不容否认,知性所
设定的加减之间的空洞对立,于研究数目、方向等抽象概念时,也有其相当的地位。
在矛盾概念的学说里,譬如蓝的概念(因为在这样的学说里,即使感性的表象如颜
色也称为概念),它的对方为非蓝的概念。所以这蓝的对方不会是一肯定的颜色,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