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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说,真正哲学的识见即在于见到:任何事物,一孤立起来看,便显得狭隘而有局
限,其所取得的意义与价值即由于它是从属于全体的,并且是理念的一个有机的环节。
由此足见,我们已经有了内容,现在我们还须具有的,乃是明白认识到K内容即是理念的
活生生的发展。而这种单纯的回顾也就包括在理念的形式之内。我们前此所考察过的每
一个阶段,都是对于绝对的一种写照,不过最初仅是在有限方式下的写照。因此每一阶
段尚须努力向前进展以求达到全体,这种全体的开展,我们就称之为方法。
§238
思辩方法的各环节为:(α)开始。这就是存在或直接性;
它是自为的,简单的理由,因为它只是开始。但从思辩理念的观点看来,它是理念
的自我规定。这种自我规定,作为概念的绝对的否定性或运动,进行判断,并设定对它
自己本身的否定。那作为开始的存在,最初似乎是抽象的肯定,其实乃是否定,是间接
性,是设定起来的,是有前提的。但是存在作为概念的否定(概念能在它的对方得到自
身的同一性和自身的确定性),便是尚没有设定为概念的概念,亦即自在的概念。因此
这种存在便是尚没有经过规定的概念,亦即只是自在的直接的特定概念,也同样可以说
是普遍的东西。
〔说明〕如果方法意味着从直接的存在开始,就是从直观和知觉开始,——这就是
有限认识的分析方法的出发点。
如果方法是从普遍性开始,这是有限认识的综合方法的出发点。但逻辑的理念既是
普遍的,又是存在着的,既是以概念为前提,又直接地是概念本身,所以它的开始既是
综合的开始,又是分析的开始。
附释:哲学的方法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这倒并不是说对这两个有限认识方法的
仅仅平列并用,或单纯交换使用,而是说哲学方法扬弃了并包含了这两个方法。因此在
哲学方法的每一运动里所采取的态度,同时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
哲学思维,就其仅仅接受它的对象、理念,听其自然,似乎只是静观对象或理念自
身的运动和发展来说,可以说是采取的分析方法。这种方式下的哲学思考完全是被动的。
但是哲学思维同时也是综合的,它表示出它自己即是概念本身的活动。不过哲学思维为
了要达到这一目的,却需要一种认真的努力去扫除自己那些不断冒出来的偶然的幻想和
特殊的意见。
§239
(β)进展。进展就是将理念的内容发挥成判断。直接的普遍性,作为自在的概念
就是辩证法,由于辩证法的这种作用,概念自己本身就把它的直接性和普遍性降低为一
个环节。因此它就成为对“开始”的否定,或者对那最初者予以规定。这样,它便有了
相关者,对相异的方面有了联系,因而进入反思的阶段。
〔说明〕这种进展也同样既是分析的,由于通过它的内在的辩证法只是发挥出那已
包含在直接的概念内的东西;又是综合的,因为在这一概念里,这些差别尚未明白发挥
出来。
附释:在理念的进展里,“开始”表明其自身还是自在的东西,换言之,它是被设
定的,中介性的,既不是存在着的,也不是直接性的。只有对那本身直接意识说来,自
然才是开始的、直接性的东西,而精神是以自然为中介的东西。但事实上自然是由精神
设定起来的,而精神自身又以自然为它的前提。
§240
进展的抽象形式在“存在”的范围内,是一个对方并过渡到一个对方;在“本质”
范围内,它是映现在对立面内,在“概念”范围内,它是与个体性相区别的普遍性,继
续保持其普遍性于与它相区别的个体事物之中,并达到与个体事物的同一性。
§241
在第二范围里,那最初自在存在着的概念,达到了映现;
所以它已经是潜在的理念了。这一范围的发展成为到第一范围的回归,正如第一范
围的发展成为到第二范围的过渡一样。
唯有通过这种双重的运动,区别才取得它应有的地位,即被区别开的双方的每一方
就它自己本身来看,都完成它自己到达了全体,并且在全体中实现其自身与对方的统一。
唯有双方各自扬弃其片面性,它们的统一才不致偏于一面。
§242
在第二范围里,有差别的双方的关系发展到它原来那个样子,即发展到矛盾自己本
身。这矛盾表现在无限进展里。这种表现在无限递进中的矛盾,只有在目的里才得到解
除。
(γ)目的。惟有在目的里,那相区别的事物才被设定为象它们在概念里那样。目
的是对最初的起点〔开始〕的否定,但由于目的与最初的起点有同一性,所以目的也是
对于它自身的否定。因此目的即是一统一体,在此统一体里,这两个意义的最初作为观
念性的和作为环节的,作为被扬弃了的,同时又作为被保存住了的就结合起来了。概念
以它的自在存在为中介,它的差异,和对它的差异的扬弃而达到它自己与它自己本身的
结合,这就是实现了的概念。——这就是说,这概念包括着它所设置的不同的规定在它
自己的自为存在里。
这就是理念。对作为绝对的最初(在方法里)的理念来说,目的的达到只是消除了
误认开始似乎是直接的东西,理念似乎是最后成果那种假象。——这就达到了“理念是
唯一全体”的认识了。
§243
由此足见,方法并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和概念。方法与内容的区别,
只在于概念的各环节,即使就它们本身、就它们的规定性来说,也表现为概念的全体。
由于概念的这种规定性或内容自身和形式要返回到理念,所以理念便被表述为系统的全
体,这系统的全体就是唯一的理念。这唯一理念的各特殊环节中的每一环节既自在地是
同一理念,复通过概念的辩证法而推演出理念的简单的自为存在。在这种方式下,〔逻
辑〕科学便以把握住它自身的概念,作为理念之所以为理念的纯理念的概念而告结束。
§244
自为的理念,按照它同它自己的统一性来看,就是直观,而直观着的理念就是自然。
但是作为直观的理念通过外在的反思,便被设定为具有直接性或否定性的这种片面特性。
不过享有绝对自由的理念便不然,它不仅仅过渡为生命,也不仅仅作为有限的认识,
让生命映现在自身内,而是在它自身的绝对真理性里,它自己决定让它的特殊性环节,
或它最初的规定和它的异在的环节,直接性的理念,作为它的反映,自由地外化为自然。
附释:我们从理念开始,现在我们又返回到理念的概念了。这种返回到开始,同时
即是一种进展。我们所借以开始的是存在,抽象的存在,而现在我们达到了作为存在的
理念。
但是这种存在着的理念就是自然。
第一版序言
第二版序言
第三版序言
柏林大学的开讲辞
导言
逻辑学概念的初步规定
A.思想对客观性的第一态度;形而上学
B.思想对客观性的第二态度
C.思想对客观性的第三态度
逻辑学概念的进一步规定和部门划分
第一篇 存在论
A.质(Die QualitaBt)
B.量(Die QuantitaBt)
C.尺度(Das Maβ)
第二篇本质论
A.本质作为实存的根据
B.现象(Die Erscheinung)
C.现实(Die Wirklichkeit)
第三篇概念论
A.主观概念(DerSubjektiveBegriee)
B.客体(Das Objekt)
C.理念(Die Id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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