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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赢了工商银行-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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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关键段落与词语。    
    该“管理办法”第二条说:“本办法所称IC卡,是指将集成电路芯片镶嵌于特定的介质中,可进行数据储存、交换和处理的卡;”其第三条指出,“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的IC卡的应用和收费。”就这么两条,已经把牡丹交通卡划到了该“办法”的管理范围中。    
    该“办法”第七条是这样说的:“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为提高管理效率,方便服务对象而推广使用IC卡,可以按照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费。收费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审批,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第八条则说:“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应用范围和价格管理权限,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这里出现一个新词儿:不单独收费。经向发改委的同志请教,不单独收费指的就是发行时不收费,牡丹交通卡的发行正属于这种情况。    
     该“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如下内容:“金融企业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服务行业联合发行的IC卡,按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的规定则一锤定音:“批准收费的IC卡及按规定不单独收费的IC卡,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均按IC卡工本费收取费用。”    
    拿到这一“管理办法”,看到上述规定,我真是如获至宝,仿佛手中有了“尚方宝剑”。漂泊在大海上的人最希望见到的是陆地,在暴风雪中行走的人最希望看到的是山洞,迷失方向的人最希望找到的是自己的家!工商银行弃国家的有关规定于不顾,自作主张违规高收费达5年之久,是应该向他们讨还公道的时候了!    
    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我第一次有了如此明确的想法。    
    然而,我妻子却表示反对。    
    她是一个有进取心的人,也是一个有胆识的人。这十来年,她一直在商场上摸爬滚打,虽谈不上事业有成,但毕竟走过了风雨。她是一个商人,商人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这并没有什么错——而我仅为区区100元打官司,在她的眼里,这是“没事找事”。    
    说来有趣。2003年,我妻子也打了一个官司,也同样先后在宣武区法院和北京市一中院一、二审。她在南二环上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开发商交房时间延迟、入住配套设施不全,她把人家告上了法庭。经过一、二审,她终于赢了,讨回了3万余元的赔偿款。或许在她的眼里,这3万元才是钱,我那100元根本不叫钱。“较什么劲啊,不就100元吗?”她这样劝我。    
    但是,我坚持己见,打官司,不仅为我自己,更为众多的司机朋友。    
    德国学者鲁道夫·冯·耶林写过一篇文章,标题叫作《为权利而斗争》。文章的第一段话就是: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这话说得多好啊。对,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要让北京工行按国家规定办事,要让它公平地对待消费者,就必须奋起斗争!    
    想打官司就一定要打赢,决不能输,决不能半途而废。我想到了一则笑话。    
    有一次上语文课,老师讲完“缘木求鱼”这个成语后,让同学们再想一个类似的成语。一男生答:“杀鸡取卵”。老师纠正道:“错了,缘木求鱼指的是做没有结果的事情!”男生坦然对答:“老师,我杀的是公鸡!”    
    当然,我不想杀鸡!我想要自己的权利!    
    打官司的第一步,是写起诉状。这对我来说,可是破天荒第一遭。    
    我做记者十几年了,写了数不清的报道,其中不少是批评报道,一些被批评对象对我不满,倒是说过“要告你”之类的话。记得几年前,我在本报的内部通讯上写过一篇文章,标题就叫《有人想与我打官司》。文章中举了3个例子:一次是在浙江义乌采访一个葡萄园承包者,她的果园莫名其妙地被村里的掌权人给停了电,致使葡萄树不能打农药,因病虫害发生而损失惨重。稿件见报后,村里的掌权人认为我“报道不实”,说要告我。另一次也是在义乌,八九年前我采访了一个房地产官司。这个官司是个集团诉讼,标的额上千万元,一审在浙江省高院开庭,二审就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我的采访主要是说,那些涉案的商品房的确有些质量问题,但并不像购房者说的那样,整体结构有问题,存在倒塌的危险——实际上,那房子直到现在还好好的矗立着。这样一来,购房者不满了,说要告我。


第二部分: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3)

    最有意思的是四五年前,《中国青年报》披露说,湖北省荆州市的一家法院为自己盖办公楼,楼建成了却拖欠施工方数百万元的建设费用。法院也没有不认账,但总以自己没钱为由,拒不还钱。看到这一消息,我联想到三国时的刘备。刘备从刘表处借荆州作自己的栖身之所,说好以后归还,却一直赖着不走。这可难为了老实人鲁肃,他多次讨要都无功而返。据此,我写了一篇言论,标题就叫《新编借荆州》。这一下可惹恼了那家法院的领导,他们多次给报社发函,说我写的言论所依据的事实有误,言论有损法院的形象,必须赔礼道歉,“否则,我院干警决不答应!我们要与你们对簿公堂!”    
    加引号的都是原话,由于十分可笑,我至今记忆犹新,一点没冤枉谁。然而,这3次毕竟都是别人说要告我,我自己还从未告过别人,甚至连“威胁要告”的话都没有过。4年前倒是去过一次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那是为一个记者朋友的被诉案出庭作证,我只是证人,并非原告。所以对我来说,主动打官司就像大姑娘上轿头一遭。    
    有的人与诉讼似乎是有缘分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这辈子要告谁不告谁,什么时候告,仿佛都是事先有人安排好的,但那机缘出现的时候,往往就显得极为偶然。不是吗,倘若牡丹交通卡没有丢,我可能一辈子都不会拽着北京工行上公堂,当然这会儿也不会琢磨着怎样写起诉状了。    
    写起诉状要有一定的格式,而我只知道一个大概。两年前,我读过《中国公民法律援助手册》,一套六册,其中就有《诉讼篇》。我把书拿出来重温了一遍,但发现书中并没有具体讲起诉状怎么写。情急之下,我又想到了“画中人”,开始向网络求助。    
    打开北京法院网(wwwbjgychinacourt),链接到朝阳区法院的网页,总算找到了一篇有关怎样写起诉状的文章。我依样画葫芦,开始草拟起诉状。    
    写起诉状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告谁,即谁能够成为被告的诉讼主体。我的牡丹交通卡是在白纸坊储蓄所补办的,该储蓄所属于工行宣武支行,宣武支行又是北京分行的下属机构。储蓄所本身肯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那么,宣武支行有吗?当时我不知道,只好四处打听。    
    我把电话打到一家法院,找到了立案庭,并进行了询问。对方告诉我说,中国工商银行是一个庞大的单位,工行总行才具备法人资格,各地的分行都不是独立法人。    
    我想,分行都不是法人单位,支行肯定更不是了,那就告总行吧。但这时又有人对我说,总行是一个部级单位,要告它可能得去北京市高级法院,中级法院都受理不了。我不知道这种说法对不对,反正,先把起诉状写好再说。    
    这样,我草拟出第一个版本的起诉状,被告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诉讼请求主要有两项:判令被告遵照有关法规向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报批关于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办法;按新的收费标准退还向原告多收取的费用。    
    这一天,是2004年4月12日。    
    草拟完起诉状,总觉得什么地方不太对劲。牡丹交通卡是在北京市发行的,这个事情应该是工行北京分行在负责,为什么要去告总行呢?如果北京工行的收费标准是总行批准的,是不是可以告总行呢?再说,收我钱的是宣武支行下属的储蓄所,冤有头债有主,我该找宣武支行退钱才对啊。于是,我又把电话打到另一家法院进行咨询。这回接电话的人士告诉我说,虽然只有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一个法人单位,但从司法角度来说,总行下属的每一个分行甚至支行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于是,我又开始写第二稿。说实话,写起诉状还真不太容易。在写第一稿时,涉及到被告的一些信息就需要四处查找,如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地址和办公电话等。好在总行的牌子大,我从新浪网里输入关键词“中国工商银行”,就找到了总行行长的有关材料。因此,在写第二稿时,我输入“工行宣武支行”字样,也找到了有关的新闻,但只是几位支行领导的名字,至于其中哪一位是法定代表人却无从知晓。我决定打电话到宣武支行去问问。    
    “你好,是宣武支行吧。我是一家报纸的记者,有个事想采访一下你们行长,请问行长叫什么名字?”我找了一个借口,以免问得唐突,容易被人回绝。    
    “你是哪个报的?”    
    “晚报。”    
    我说了一个谎。在北京,晚报的影响力还是比《中国工商报》大,针对性也更强。    
    “你想采访什么内容?”    
    “是关于工资卡的。”    
    “这事你不用找行长,找……”    
    我像被审问似的,最后还是被人家支开了。看来,宣武支行的同志警惕性还挺高。不过也不奇怪,自己单位领导的名字一般是不会轻易告诉陌生人的。有时我也在办公室接到电话,询问我们总编的姓名,通常我也要“审问”一番。末了,也不告诉对方。    
    但我有办法。我有朋友在宣武工商分局,他们那里有企业名称数据库,只要是合法企业,都登记在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也榜上有名。    
    这一稿的诉讼请求多了一项,即“判令被告重新核定合理的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标准,向北京市所有补办过牡丹交通卡的驾驶员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说实话,这一内容正反映了我起诉的初衷。我一个人的100块钱不足惜,其他某个人的100块钱也不足惜,但是,300万人的100块钱加起来就是一个庞大的数字。    
    写完起诉状,我又开始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法律的规定。我要主张我的权利,自然也要举证。按理说这不是一件难事,将补卡时留下的那些材料拿出来,就都成了证据。然而,时隔9个月后,要找齐那些资料可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第二部分: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4)

    一般来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因为事实胜于雄辩。而在法庭上,事实最好的体现就是证据。一些最初蛮有把握的起诉者最后却输了官司,原因不是他理亏,而是他举证不能。    
    我学的专业不是法律而是新闻,但两者的一个共同之处就是以事实为基础,这说明世间的好多事情其实都可以触类旁通。毛泽东当年主办《湘江评论》时,面对军阀的诬蔑,他撰文说:“请看事实!”每天的“焦点访谈”开始时,一个有力的声音响起:“让事实说话。”在法庭上,我也要让事实说话。    
    可是,我那张补卡时的交费收据怎么也找不到了!     
    又走进了那个怪圈,想要什么找不到什么,想找15号的报纸却只有14号和16号的!    
    一开始,我的确为此而十分着急,一遍又一遍地打开抽屉寻找,一遍又一遍地从皮夹、书本里去翻看。就像当初翻箱倒柜找牡丹交通卡那样,我又开始了新一轮“掘地运动”,但仍然是一无所获。    
    都说人世间最苦的是相思,可我觉得最恼人的是寻找。寻找是一个充满着急与焦虑的过程,寻找也是一个不断失望的过程。李清照不也发出过“寻寻觅觅,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的感叹么?秦始皇派人东渡大海,却找不到长生不老之药;孟姜女哭倒了长城,也找不回自己的夫君。而我,真的找不到那张补卡收据了。    
    一阵急火攻心后,我慢慢平静了下来。细细一想,忽然发现“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我手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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