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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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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受法律力量的支配,所以仍旧是真正自由的。

但是,如果立法机关认为由于某种危害国家的阴谋或通敌情事,国家已

②甲本作“议会”。

①例如在雅典。

处于危险境地的时候,它可以在短促的、一定的期间内,授权行政机关,逮

捕有犯罪嫌疑的公民:这些人暂时失去了自由,正是为了保持他们的自由于

永远“

110。

这是补救拉栖代孟民选长官的虐政和同样专制的威尼斯国家审理官的缺

陷的唯一的合理方策。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该由自己

来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亨有。然而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

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

能做的事情。

人们对自己的城市的需要比对其他城市的需要,了解得更是清楚;对邻

居的才能比对其他同胞的才能,判断起来要正确得多。所以,立法机关的成

员不应广泛地从全国人中选举;而应在每一个主要地域由居民选举代表一

人。

代表的最大好处,在于他们有能力讨论事情。人民是完全不适宜于讨论

事情的。这是民主政治重大困难之一。

已接受选民一般指示的代表不必在每一件事情上再接受特别的指示,象

在德意志议会中所实行的那样。事事请示选民,固然会使代表们的发言更能

表达国家的声音;但是,这将产生无限的拖延,并使每一个代表都成为其他

代表的主人,而且在最紧急的时机,全国的力量可能为一人的任性所阻遏。

悉尼先生

111说得好,议员们如果是代表人民的一个团体——如在荷兰

一一一的话,他们应对选民负责;如果是代表市邑一一如在英国一一的话,

则是另一回事。

各地区的公民在选举代表时都应该有投票权。但那些社会地位过于卑

微,以致被认为没有自己意志的人则除外。

古代的大多数共和国有一个重大的弊病,就是人民有权利通过积极性

的、在某种程度上需要予以执行的决议。这是人民完全不能胜任的事情。他

们参与政府应当只是选举代表而已,这是十分适合他们的能力的。因为,准

确了解别人有多少才能的人虽然为数不多,但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在大体上知

道他所选举的人是否比其他大多数人更为通达事理。

代表机关不是为了通过积极性的决议而选出的,因为这是它所做不好的

事;代表机关是为着制定法律或监督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而选出的。这是

它能够做得很好的事,而且只有它能够做得好。

在一个国家里,总是有一些人以出身、财富或荣誉著称;不过,如果他

们和平民混杂在一起,并且和其他的人一样只有一个投票权,公共的自由将

成为对他们的奴役,而且他们不会有保卫这种自由的任何兴趣,因为大多数

的决议将会是和他们作对的。所以,他们参与立法的程度应该和他们在国家

中所享有的其他利盆成正比例。如果他们组成一个团体,有权制止平民的侵

犯,正如平民有权制止他们的侵犯一样,这点将能够实现。

因此,贵族团体和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平民的团体应同时拥有立法权。二

者有各自的议会、各自的考虑,也各有自己的见解和利■。

在上述三权中,司法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不存在的。所佘的只有二

权了;这二权需要一种权力加以碉节,使它们趋于宽和,而立法团体由贵放

组成的部分是极适合于产生这种效果的。

贵族的团体应该是世襲的。首先因为它在性质上就是如此。其次,是因

为它有强烈的愿望要保持它的特权。这些特权本身就是人们所憎恶的,如果

在一个白由国家里,一定会时常处于危险之中。

为它有强烈的愿望要保持它的特权。这些特权本身就是人们所憎恶的,如果

在一个白由国家里,一定会时常处于危险之中。

在人们最想贬损这一权力的事项上,例如关于征收跟钱的法案之类,这个世

襲权力在立法上应该只有反对权,而不应该有创制权。

我所谓创制权,是指自己制定法令或修改别人所制定的法令的权利。我

所谓反对权,是指取消别人所作决议的权利;这是罗马护民官的权力。虽然

有否决权的人也就可能有批准仅,但丛,这种批准只是他不行使否决权的一

种表示而已,是从否决权引伸出来的。

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因为政府的这一部门儿乎时时需要急速

113

的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比由儿个人管理好些;反之,属于立法权力的事

项由许多人处理则比由一个人处理要好此。

如果没有国王,而把行政权赋予一些由立法机关产生的人的话,自由便

不再存在了;因为这两种权力便将合而为,这些相同的人有时候同时掌握这

两种权力,而且无论何时都能够同时掌握它们。

如果立法机关长期不集会,自由便不再存在,因为下列一事之一必将发

生,一个是,不再有立法饥关的决议,以致国家陷于无政府状熊;另一个是,

这些决议将由行政机关来做,而行政權将要变成专制的。

立法机关时集合也不必要。这不但对代表不便,而且将过度地占掳行政

者的时间舆精神:行政者将不关心行政而只考虑如何防護它的特權和它所具

有的行政權利。

此外,如果立法机关不断地集合的话,那未我们只能用新议员去補死去

的议员的缺而已;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立法机关一旦腐化,那就不可救要。

倘若立法机关可以改選;则封本届立法机关有意见的人便可有理由寄希望放

下一届:反之,倘若同一个立法机关永存不变,别人民一旦看见它腐化了,

便不再寄任何希望欣它所制定的法律;人民或者将愤怒起米,或者是封它漠

然不顧了。

立法机关不应自己召集开会。因为一个专体只有在开了合之后才能被认

为具有意志;而且,如果它不是全体都参加会议的话,便有参加会议的一部

分和未参加会议的一部分,就说不清哪一部分真正是立法机关了。又如果立

法机关有自己才会的权利的话,它就可能永不才会。在它想侵犯行政权的晴

候,这是一件危险的事。此外,立法机关集合的时间,有適宜的,也有个適

宜的,所以。行政权權根据它所了解的情况用定会议的召集时间和期限。

如果行政权没有制止立法机关越权行为的权利,立法机关将要变成专

制;因为它会把它所能想象到的一切权力都授予自己,而把其權二权毁诚。

但是,立法槽不应该对等地有箝制行政权的权利。因为行政权在本质上

是有范围的,所以用不到再封它加上什磨限制;而且,行政權的行使总是①

以需要迅速虚理的事情为封象。罗马護民官》擁有不当的权力,他们不但可

以箱制立法而且可以牵制行政,结果造成极大的弊害。

不过,虽然在一个自由国家中,立法权不应有箝制行政权的权利,但是

它却有权利并应该有权利审查它所制定的法作的实施情况;英格兰政府比克

里特和拉栖代孟优越的地方,就在于此。克里特的国家评议员和拉栖代孟的

①甲乙本都为“几乎总是”。

民选长官关于他们的施政情况都不必提出报告”。

民选长官关于他们的施政情况都不必提出报告”。

果真这样的话,国家就不是一个君主国,而是一种没有自由的共和国了。

但是执政者如果没有坏的辅弼人员的话,他的施政是不会腐败下去的。这种

坏的辅弼人员身为臣宰,而憎恨法律,虽然他们作为“人”来说,是受法律

保护的。这种坏的臣宰应该受到追究与惩罚。英格兰政府优于尼得的政府的

地方就在于此。尼得的法律不许传审民政官①,——刨使在他们卸任以后②山

是如此,人民所受的冤屈永远得不到伸平。

虽然一般说来司法权不应该同上法权的任何部分结会,但有二种例外,

这是根据受审人的私人利益的。

显贵的人容易遭人忌妒;他们如果由平民来审判,就要陷于危险的境地

而不能享有一个自由国家最渺小的公民所享有的受同等入裁判的特权。因

此,贵族不应该被传唤到国家的普通法院,而应该被传唤到立法机关由贵族

组成的那部分去受审。

有时会发生一种情形,就是法律既是明智的又是盲目的,因而在某些场

合变得过严。但是我们已经说过,国家的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代言人,不过是

一些呆板的人物,既不能缓和法律的威力,也不能缓和法律的严峻。所以,

我们刚刚提到的立法机关的由贵族组成的部分郎贵族院,在审判贵族的场合

是一个必要的法庭,而在缓和法律威力的场合也是个必要的法庭,即它有最

高的权力,为着法律的利益,判处较轻的刑罚,从而缓和法律的严峻。

有时会发生另一种情形,就是某个公民在公务上侵犯了人民的权利,而

犯了普通法官所不能或不愿惩罚的罪行。但是,一般说来,立法权不能审判

案件;尤其在这种特殊的案件里,它所代表的人民就是利害关系的一造,更

不能审判了。因此,它只能做原告。

但它向谁提出控告呢,它是否要屈尊地向法院提出控告呢?一法院是比

它低的机关,而且和它同样是由人民所粗成,将要为这样一个有势力的原告

的权威所左右。不,它不向法院提出控吉,为了保持人民的尊严和被告个人

的安全,立法机关代表平民的部分郎众议院应向同机关代表贵族的部分郎贵

族院提出控告,后者和前者既无相同的利盆,也无相同的欲望。

这是英格兰政府优于大多数古代共和国的地方;后者的弊病是,人民同

时是法官又是控告者。

如上所述,行政应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否则,它便将失去

它的特权。但是,立法如参与行政,行政也同样要丧失它的权力。

如果国王通过“裁定权”来参与立法,自由就不复存在了。不过,它又

必须参与上法以自卫,所以他应当通过“反对权”来参与立法。

罗马败体的变更,就是因为拥有一部分行政权的元老院和拥有另一部分

行政权的官吏,部不具有人民所享有的“反对权”。

①这是人民每年选出的民政官,见伊田·德·拜占庭的著作。

②在罗马,官吏任期满后,是可以被控告的,见狄欧尼西乌斯 ·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9巷中

的护民官格奴梯岛斯案。

这就是英格兰的基本政制: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的反

这就是英格兰的基本政制: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的反

它们前进,因此它们就不能不协调地前进了。

行政权仅能通过“反对极”参与立法,而不能参加立法事项的辩论。它

色甚至无须提案,出为它既然总是可以不批准决议案,它就能够否决它所不

愿意人们提出的议案。

在某些古代共和国中,人民集体讨论国事,行政者同人民一齐提案一齐

辩论,那是自然的,否则;决议一定混乱不堪。

如果行政者有决定国家税收的权力,而不只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话,自

由就不再存在了,因为这样的行政权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关键上成为立法性

质的权力了。

如果立法权不是逐年议定国家的税收,而是一次地作成永久性的决定,

立法权便将有丧失自由的危险;因为如果这样则行政权便将个再依赖立法权

了;又行政权既取得这种永久性的权利,则这个权力到底是它所固有的,或

是他人授与的,对它就无关紧要了。如果立法权不是逐年议定,而交付给行

政权以统率陆海军兵力的权限,乃是一次做出永久性的决定的话,结果也是

相同。

为防止行政权的压迫行为,交托给它的军队就应该是由老百姓所组成

的,并具有老百姓的精神,象马利乌斯以前的罗马一样。要做到这一点,只

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军队中服役的人要有相当的财产;作为他在行为上

应对其他公民负责的保证,服务期间又应以一年为限,象罗马的制度那样另

一种是,往设有常备军而乒士是由国内最卑贱的人充当的场合,立法权应有

随时解散军队的权利,兵士应与人民杂居,不另设幕营、兵房和堡垒。

军队一经建立,就不应直接听命于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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