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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4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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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君主的合法权力,而不是一个暴君的专制统治。政权就必须是宽和的,

象过去的埃及一样。政权就必须是宽和的,象今天的荷兰一样;大自然给荷

兰那样不便的地势就是要它关心自己,而不是要它懒怠或是任性而使土地荒

废。

因此,虽然由于中国的气候,人们自然地倾向于奴隶性的服从,虽然由

于帝国幅员辽阔而会发生各种恐怖,但是中国最初的立法者们不能不制定极

良好的法律,而政府往往不能不遵守这些法律。

第七节人类的勤劳

人类的勤劳和优良法律,已经使大地较为适合于居住了。我们看到过去

湖泊沼泽之地,现在已经有河溪奔流了。这个幸福并不出自大自然的力量,

而是受到大自然的维护。当波斯人②称霸亚洲的时候,他们规定,凡是把泉水

引到不曾有水灌溉过的地方的人,便可以五代享受这种利益;当时有许多溪

涧从托鲁斯山流下来,波斯人便不惜任何力量去疏导这些水流。今天这些水

流灌溉着田原与园囿,而人们竟不知道它们是怎样来的。

因此,勤劳的国家创造各种福泽;这些幅泽并不随着国家的灭亡而消逝。

正如喜好破坏的国家一样,它们所制造的祸害,比国家本身存在的时间还要

久长

189。

第八节法律的一般关系

法律和各民族谋生的方式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

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

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

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

第九节美洲的土壤

美洲之所以有那些野蛮的国家,就足因为土地本身能出产许多果实,供

人们生活。妇女只要在她们茅屋的周围开辟一块地,很快便可得到玉蜀黍。

男子只要狩猎和捕鱼,生活便很富裕。不仅如此,食草的动物如牛、水牛等

等的繁殖,多于食肉的野兽。不象非洲那样,一向为食肉的野兽所盘据①。

我想,如果欧洲不耕种土地的话,是得不到这些好处的,而将只有一些

橡树和其他不出产什么东西的树木的森林而已。

第十节人口和谋生方式的关系。。

②江南是旧省名,清初置,康熙后,改置江苏、安徽二省。——译者

②甲乙本多一句:“又象今天的土耳其帝国一样。”

①波利比乌斯:《历史》,第

10卷,第

25章。

让我们看一看,不耕种土地的国家的人口比例是怎样的。没有耕种过的

土地的出产和经过耕种的土地的出产的对比,就象一个野蛮国家的人口数目

和一个农业国家的人口数目的对比一样。在耕种土地的民族同时也从事技艺

190的场合,也有一定的比例,但需要详细的计算

①。

非农业人民几乎不可能形成一个大同家。如果他们是牧民的话,便需要

文阔的土地去维持一小群人的生活;如果他们是猎民的话,他们的人数便更

少了;他们为着谋生而给成的国家便更小了。

猎民的国家,通常到处林木茂盛,又因这些人从未致力于疏浚水流,所

以到处满是沼泽,而每群人自成村落,组成很小的国家。

第十一节野蛮和半野蛮的民族

野蛮民族和半野蛮民族二者之间有这样一种区别。前者是分散的小民

族,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不能联合起来;后者通常是些能够联合起来的小

民族。野蛮人一般是猎人:半野蛮人是牧人。这在亚洲北部是看得很清楚的。

西伯利亚的民族不懂得过集体的生活,因为如果这样便无法生活。鞑靼人能

够在某个期间内过集体的生活,因为他们的畜群可以在某个期间内聚集在一

块。因此,所有部落便可以联合起来。当一个酋长征服了许多其他的酋长的

时候,就可以有这种联合。他们在联合后,又必须就这两件事中选择其一,

就是:分散开来,或是向南方的某个帝国进行大规模的征服战争。

第十二节不耕种土地的民族间的国际法

这些民族不居住在一定的、立有边界的土地上,所以彼此之间可以发生

纠纷的问题是很多的。他们为荒地争吵,正象我们的公民为遗产争吵一样。

因此,他们因为狩猎、捕鱼、牧畜、奴隶的抢夺,便有很多机会发生战争。

此外,由于他们并不占有土地,所以按国际法去处理的事情多,而用民法去

解决的事情少。

第十三节不耕种土地的民族的民法

民法内容的增多,主要是由于土地的分配。在不分配土地的国家,民事

法规是很少的。

这些民族的制度,与其叫做法律,毋宁说是风俗。

在这种国家里,那些记得旧时事物的老年人是很有权威的;在这种国家

里,人们不能由财富,但可由手腕或计谋,而出人头地。

这些民族漂泊或散居在牧野或森林里。婚姻不象在我们之间那样巩固。

我们的婚姻因住所而获得固定,妻子就老在一个家里呆着。这些民族的男人

则比较容易更换妻子,或是拥有好几个妻子,甚至有时候象野兽一样满不在

乎地混淆不清。

畜牧的民族

191不能离开他们的牲畜。牲畜就是他们的生活。他们和妻

子们也不能分离;因为妻子看顾牲畜。所有这一切就应该老在一起,尤其是

①甲乙本没有末后一句。

因为他们通常是生活在辽阔的平原,很少坚强的防御地势,他们的妻子、儿

因为他们通常是生活在辽阔的平原,很少坚强的防御地势,他们的妻子、儿

特别注意偷窃问题。

第十四节不耕种土地的民族的政治状态

这些民族享有很大的自由;因为他们既然不耕种土地,就不附着作土地

上;他们游荡漂泊。如果有一个酋长企图剥夺他们的自由的话,他们便立即

到其他酋长的地方去寻找自由,或是退入山林,和他们的家属住在一起。这

些民族享有极大的“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必然产生“公民的自由”。

第十五节懂得使用货币的民族

阿利斯底普斯因船只失事,便泅水而在最近的海岸登陆。他在沙滩上行

到人们所画的几何图形,感到喜出望外,因为他由此判断,他已置身于一个

希腊的人民的土地,而不是一个半野蛮的民族的土地

192。

如果你因某种不测事故而单身到了一个陌生的民族中去;只要你发现一

枚钱币,就可以肯定你已来到了一个开化的国家。

土地的耕种需要使用货币。耕种土地就要有许多技艺和知识;我们知道

技艺、知识和需要常常是齐步前进的。这一切都会导致一个“价值的标记”

的建立。

激流和大火①使我们发现土地里含有金属;金属一旦被分解出来,便不难

加以使用了。

第十六节不懂得使用货币的民族的民法

一个不懂得使用货币的民族,除了暴力所产生的不公道事情而外,几乎

不知道有其他种类的不公道事情,于是软弱的人们便联合起来,抗拒强暴。

这种民族除了政治性的协议而外,几乎没有他种解决纠纷的办法,但是在建

立了货币制度的地方,人们就可能遇到出自狡诈的不公道事情。人们可以用

千百种方法去做不公道的事情。因此,就不能没有良好的民法;民法的产生

就是因为人们用新的方法、用不同的方式去做坏事。

在没有货币的国家,强盗只能拿走实物,而各种实物的样子又是互不相

同的。但是在使用货币的地方,强盗夺走的是”标记”,这些“标记”常常

是互相类似的。在没有货币的国家,什么都隐藏不了,因为强盗老带着他的

犯罪证据;但是在使用货币的国家,情形就不同了。

第十七节不使用货币的民族的政治性的法律

一个不耕种土地的民族,他信的自由最大的保障就是不懂得使用货币。

①甲乙本作:“同时也从事技艺的场合,野蛮人的数目对这个民族人口的数目,和野蛮人的数目对农民的

数目,以及农民的数目对从事技艺的人的数目,成反比例。”

由打猎、捕鱼或牧畜所获得的东西,既不可能大量集中,也不可能大量保存,

而使一个人有可能去腐化其他的一切人。但是如果人们所拥有的是财富的“标

记”的话,那末一个人便能够聚集大量的“标记”,并且随意给与别人。

由打猎、捕鱼或牧畜所获得的东西,既不可能大量集中,也不可能大量保存,

而使一个人有可能去腐化其他的一切人。但是如果人们所拥有的是财富的“标

记”的话,那末一个人便能够聚集大量的“标记”,并且随意给与别人。

第十八节迷信的力量

如果旅行家们所告诉我们的是真的话,在路易斯安纳有一个叫做“纳哲”

的民族,他们的政制是上述说法的例外。他们的首领①可以任意处分他的一切

臣民的财产,并且可以随意叫他们做任何事情;要他们的头领也不能拒绝;

他就象士耳其皇帝一样。当他的预定继承人出生的时候,在哺乳中的一切婴

儿都要奉献给这位继承人,为这人终生服役。人们也许要说,他就是埃及的

大皇帝。这个首领在他的茅屋里,人们用隆重仪式对待他,象日本或中国对

待皇帝一样。

迷信的偏见强于其他一切偏见,迷信的理论强于其他一切理论。所以,

虽然野蛮的民族本来不懂得什么是专制主义,但是纳哲人却是懂得的。他们

崇拜太阳;他们的首领如果没有想象出自己就是太阳的兄弟的话,人民便要

认为他也和他们一样是一只可怜虫而已。

第十九节阿拉伯人的自由和鞑靼人所受的奴役

阿拉伯人和鞑靼人都是游牧的民族。阿拉伯人和我们以上所说的一般的

情况一样,是自由的。但是鞑靼人(世界上最奇怪的民族)即受政治性的奴

役①。关于这个事实,我已经说过一些原因①,现在要再提出一些其他的原因。

他们没有城市,他们没有森林,只有少数的沼泽;他们的河川差不多常

年都冻着冰;他们居住在一个辽阔的平原上;他们有草原和牲畜,所以是有

财产的。但是他们没有任何可以隐避或防卫的地方。一个可汗被打败后,胜

利者立即斩他的头②,对他的子女也是一样。他的臣民便都属于胜利者了。但

胜利者对这些臣民并不处以民事的奴役,因为如果这样做,他们将成为这样

简单的国家的一种负担;这个简单的国家既没有可耕的土地,也不需要任何

家事的服役。因此,这些臣民只增加国家的人口而已,不过,胜利者虽然没

有采用民事的奴隶制,但是我们想象,应该是采用了政治的奴隶制的。

在这样一个国家里,各个部落之间不断地战争,不断地互相征服;在这

样一个国家里,一个战败了的部落的政治机体常常因首颁的死亡而被摧毁。

实际上,这样的一个国家通常是不可能有自由的,因为受到无数次征服的,

不只是一部分地方而已。

战败的民族,因为所处地势的关系,常常能够在战败之后与战胜者缔结

条约,而保持一些自由。但是鞑靼人,往往没有可守的地势,所以一旦战败,

①狄奥都露斯《历史文献》第

5卷第

35章中告诉我们,牧人们就是这样在比利牛斯山里发现了金子的。

①《耶稣会上书简集》,第

20辑。

①立可汗时,全民喊道:“他的话将是他的剑。”

②第

17章,第

5节。

便无法要求任何条件了。

我在本章第二节里说,在耕种的平原上居住的人常常是不自由的。但是

便无法要求任何条件了。

我在本章第二节里说,在耕种的平原上居住的人常常是不自由的。但是

第二十节鞑靼人的国际法

鞑靼人在自己之间看来似乎是温和而人道的;但是作为征服者的时候,

他们是极残忍的。他们对破攻占的城市的居民进行杀戮;如果只把居民出卖

或是分配给自已的士兵,便自以为是对居民的莫大恩惠。他们推毁了亚洲—

—从印度到地中海。他们使波斯东部地区成为荒漠。

我想,大概是因为下面的原因才产生这样的一种“国际法”。鞑靼人没

有城市,所以每每以迅速猛烈之势进行一切战争,当他们有征服别人的希望

时,他们就去作战;当他们没有这种希望时,他们便参加到更强竹力者的军

队里去。他们的习惯如此,所以他们认为一个城市没有能力和他们抵抗,但

却阻碍了他信前进,便是违背他们的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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