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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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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或声誉可能有关的职位。

多数公民有足够的选举能力,而不够被选资格。同样,人民有足够的能

力听取他人关于处理事务的报告,而自己则不适于处理事务。

事务要办理,又要有一定的进度,不太慢,也不太快。但是人民往往是

行动得太多,或是行动得太少。十万只手臂有时候可以推翻一切;但是十万

只脚有时候只能象昆虫那样前进。

在平民政治之下,人们把人民分为某些等极。伟人的立法者就是在这种

等极区分上出了名。等极区分的方式,常常是同民主政治的寿命和繁荣相联

系的。

塞尔维鸟斯·图里乌斯在他的等级的安排上是遵照寅族政治的精神的。

我们从狄德·李维①和狄欧尼西扁斯·哈利卡尔拿苏斯②的著作吧,看到他如

何把选举的权利放在主要的公民手里。

他把罗马的人民分成一百九十三个“百人团”,这些团构成六个等极。

他把有钱而人数较少的人放在最高的一些团里,把不那么有钱而人数较多的

放在其次的一些团里,把全体亦贫的群众放在最后的一个团里;而每团只能

投一票③,与其说是人在选举,毋宁说是资产与财富在选举。

梭愉把雅典的人民分为四个等极。他是在民主政治精神的指导下,进行

等级的划分的,所以目的不是要规定谁应选举,而是规定谁可以被选。他让

每个公民都有选举权,他要人们从四个等极的每一个等级里选举“法官”

④,

但是只能从前三个等级里选择“官吏”这三个等级是富有的公民。

在共和国里,因为有选举权人的划分是一种基本法休,所以,进行选举

的方式也是一种基本法律。

用抽签的方式进行选举是属于民主政治的性质

20。用选择的方式进行选

举是属于贵族政治的性质。

①《历史》,1596年魏涉利岛斯版,第

691692页。

①《罗马编年史》,弟

1卷。

②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4卷,第

15年及以下各条。

③关于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这种精神如何保存在共和国里,见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第

9

章。

④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伊苏格拉底赞词》,魏涉利乌斯版,第

2卷,第

92页。波留克断:

《名辞集》,第

8卷,第

10章,第

130来。

抽签是不使任何人感到苦恼的选举方式。它给每一个公民以一种为祖国

抽签是不使任何人感到苦恼的选举方式。它给每一个公民以一种为祖国

以整理和矫正。

在雅典,梭伦规定:一切军事的职们都依选择的方式任命,参议员与法

官用抽签的方式选举。

他规定那些需要巨额费用的文官职付依选择方式任命,其余职位则依抽

签方式授与。

但是,为着矫正抽签选举之弊,他规定:只能从自作的人们当中挑选;

中选人又要经评判人鉴定①;每一个人认为中选人的资格不合②,都可提出控

诉。这样既是抽签,同时又是选择。在一个官吏任期届满的时候,他在仟内

品行如何,又要受到另一次鉴定。汝有能力的人,在进行抽签选举的时候,

当然是很不愿意提出自已的名字的。

规定投票方式的法律也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法律。选举应该公开或是

秘密,是一个重大问题。西塞罗③指出,在罗马共和国的末期,那些规定秘密

选举的法律④是共和国灭亡的重大原因之一。但是秘密投票在不同的共和国里

有种种不同的做法,所以我想这正是需要思索的地方。

无疑,人民的选举应当公开①;应该把这点看做是民主政治的一条基本法

律。平民应该受首脑的人物的指导,并应受到某些人物庄严肃穆的态度的约

束;所以,当罗厉共和国把选举定为秘密的时候,这一切都被破坏了;指导

一群迷失方向的民众,已不再是可能的了。但是在贵族政治的埸合,选举由

贵族团体举行②;在民主政治的场合,选举由参议会举行③,他们唯一的问题

就是预防阴谋秘计,所以选举是不能够太秘密的。

对于参议会,阴谋秘计是危险的;对于寅族团体,也是一样。但是对于

人民,却是不危险的。人民的性格是依感情而行动。在人民完全不参与政府

的国家里,人民将为一出戏剧的演员而狂热,俨然象为国事而狂热一样。一

个共和国的不幸,就是它不再有阴谋秘针的时候。这情形发生在人们用金钱

厥化了人民的情况下。这时人民变成冷静了,热衷于金钱而不再热衰于国事。

他们不关心政府和政府所打算做的事情,而是安静地等待着报酬。

民主政治还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但是在许多

场合,有必要由参议会制定;一种法律在确定以前先试行一下,往往是妥当

的办法。罗马和雅典的政制是很明智的。参议会④决议的法律效力只有一年;

这些决议要有人民的同意,才能成为永久性的法律。

①见德漠斯提尼断的演讲《论伪钦差》及反第马尔库斯的演讲。

②人们对每一职位投两票,一为正票,一为候补票,当第一被选人被拒绝时,即山候补人填补。

③《法律》,第

1、3卷。

④这些法律叫做“表法”,就是发给每个公民两张表单子,甲表写着“我反对”,乙表写着:“如你所欲”。

①雅典用举手方式。

②例如在威尼斯。

③雅典的三十个暴君规定,最高裁判所成员的选举要公开,以便随意操纵。黎西亚斯:《反亚果拉特的演

说》,第

8卷。

④见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4、9卷。

第三节与贵族政治的性质有关的法律

第三节与贵族政治的性质有关的法律



21最高的权力是掌握在某一部分人的手中。就是这些人制定并

执行法律。其余的人民和这些人的关系,最多就象君主政体中的臣和君主的

关系。

那里是看不见抽笔选举的;抽签选举只能发生不便。实际上,在一个已

经建立了最令人苦恼的爵位门阀的政府,就是进行抽签选举的话,也不能减

少人们的憎厌,因为人们所嫉视的是贵族,而不是官吏,贵族的数目既然很

多,就需要一个参议会去处理贵族团体所不能决定的事务,并筹各贵族团体

所将决定的事务。在这种场合,我们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在参议会中是贵

族政治,在贵族团体中是民主政治,而人民则什么也不是。

如果人们能够通过某一个间接的途径,使人民摆脱这种毁灭的状态,则

对于贵族政治将是一件极幸福的事;因此,热那亚的圣乔治银行主要由人民

中的领导人物们①来经营,给人民在政府中一定的势力,人民便由此而获得一

切幸福。

参议会的参议员绝不应该有补充其成员缺额的权利。没有比这种权利更

能使弊端长久存在的了。罗马在初期是一种贵族政体,参议会自己不得补充

其成员的缺额;新的参议员要由监察官任命②。

在共和国里,如果一个公民突然取得过高的权力,便将产生君主政体或

者是更甚于君主政体的情况。在君主国里,有满足政制上需要的法律,或是

同政制相适应的法律;君主又受政体原则的控制。但是在共和国里,当一个

公民获得过高的权力①时,则滥用仅力的可能也就更大,因为法律末曾预见到

这个权力将被滥用,所以末曾作任何控制的准备。

这条规律有一个例外。当一个国家的政制本身需要有一个执掌非常权力

的长官的时候,就是例外。罗嫣和它的“独裁官们”,威尼斯和它的“国家

审理官们”,就是如此。这些官职是可怕的;它们以粗暴的方法使国家重新

走向自由。但是为什么这些官职在这两个共和国之间这样不同呢?这是因为

罗马是在保卫它的贵族政治的残余,而和人民作对;而威尼斯则是利用它的

“国家审理官”去维持它的贵族政治,而和贵族作对。因此,在罗马独裁不

会长久,因为人民是依热情而不是依计划行动的。独裁权力的行使就必须要

能够炫人耳目,因为问题是要恐吓人民,而不是要惩罚人民;独裁官必须是

为单独一件事而设立的,他又必须只有在这件事上有无限的权威,因为他是

专为一件末曾预料到的事情而设立的。威尼斯正相反;它需要一个永久性的

官职,这样可以创设、实施、中止或恢复种种的计划;一个人的野心变成了

一个家族的野心;一个家族的野心变成了若干家族的野心。这个官职必须是

隐蔽的,因为它所惩罚的罪行常常是处心积虑的,是在秘密中、是在不声不

响中进行的。这个官职的审理范围必须是普遍的,因为它不是要纠正人们所

已知道的恶行,而尤其是要预防人们所不知道的罪恶。总之,威尼断官职的

设立是为着要惩戒所怀疑的罪行;罗马的官职对于罪行——甚至对罪犯所承

认的罪行——使用恐吓多于惩罚。

①见阿迪孙:《意大利旅行》,第

16页。

②最初是由执政官任命的。

①罗马共和国说是这样被推翻的见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第

14、16章。

一切官职,如果权力大,任期就应该短,以资补救

22。多半的立法者把

任期规定为一年。长于一年,便有危险;短于一年,便和事务的性质相违背。

能有人愿意这样去管理自已家庭的事务第?在腊古札

①;共和国的元首第一个

月更换一次,其余的官吏每个星则更换一次;城寨的首长每天更换一次。这

种情形只有在一个被一些可怕的强国所环绕的小共和国②才可能发生;这些强

国很容易就可以把小官们腐化了。

最好的贵族政治是没有参与国家权力的那部分人民数目很少,并且很

穷,那末,占支配地位的那部分人民就没有兴趣去压迫他们了。因为这个椽

故,在雅典当安提帕特尔③规定,没有两千得拉姆银币的人,不得有选举权的

时候,便建立了可能有的最好的贵族政体,这个选举资格很低,所以被剔除

的人很少,城市中略有身份的人也部没有受到排斥。

因此,贵族的家庭应该尽量平民化。贵族政治越是近于民主政治,便越

是完善;越是近于君主政体,便越不完善。

最不完善的贵族政治,就是处于服从地位的那部分人民足处于统治地位

的那部分人民的私人奴隶,例如在波兰贵族政治之下,农民就是贵族的奴隶。

第四节法律与君主欧体性质的关系。。 23

君主政体的性质是“中间的”、“附属的”和“依赖的”这些权力所构

成。我说君主政体的性质,指的是由单独一个人依照基本法律治理国家的那

种政体的性质。我说“中间的”、“附属的”和“依赖的”这些权力,因为

实际上,在君主政体里,君主就是一切政治的与民事的权力的泉源。有基本

法律,就必定需要有“中间的”途径去施行权力,因为如果一个国家只凭一

个个人一时的与反复无常的意志行事的话,那末这个国家便什么也不能固

定,结果也就没有任何基本法律了。

最自然的中间的、附属的权力,就是贵族的权力。贵族在一定方式上是

君主政体的要素。君主政体的基本准则是:浚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

就没有君主

21。便是在没有贵族的君主国,君主将成为暴君。

在欧洲的一些国家里,曾有人妄想要扈弃所有贵族的一切司法仅。他们

没有看到,他们所要做的是英国国会所已经做过了的。请把君主政体中的贵

族、僧侣、显贵人物和都市的特权废除吧!你马上就会得到一个平民政治的

国家,或是一个专制的国家。

几个世纪以来,欧洲某一个大国

25的法院,不断地在攻击贵族善于财产

的管辖权,并攻击教会。我们不愿意批评那些如此明智的法官。但是我们要

让大家判断一下,到底人们可能把政制改变到什么程度。

我并不是一定要袒护僧侣们的特权,但是我总希望,人们把僧侣们的管

辖权明确地规定一个。问题并不是要知道这种管辖权的设立是否合理,而是

要知道这种管辖权是否已经设立,是否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并且是否处处

都和这些法律相关连;在人们认为是彼此独立的两种权力之间,是否就不应

当有相互的条件;对一个良好的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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