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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的奸阉,则是我们更容易在历史上看到的那些人。得益于接近和了解内情,
并利用成为他们与皇室成员之间关系的特征的各方面的互相依赖,他们知道
谁容易听从他们和受他们的诱惑。他们能够利用皇帝和皇后、妃子以及外戚,
去支持他们反对高级官员,因为作为报答,他们可以给这些皇室成员提供至
关重要的个人恩惠和奉承,为这些人采办物品,支持这些人去反对士大夫规
范的压制性的和束缚人的控制,提供许多我们认为可以使一个被严密禁锢的
皇室集团中受限制的成员取得“自由”的许多形式——总之,提供使个人取
得满足的一切形式。当然,这样就能够影响皇帝及其政府对政策的实施,但
是,当宦官集团的领袖努力想进而控制某个皇帝时,生死攸关的问题就很少
是国家政策本身的事情了。如果说真正的政策分歧常常破坏官员集团的和谐
关系,那么有野心的宦官则对统治者及皇室成员好恶的变化更为敏感。
有一些含糊的暗示,说有些臭名昭著的宦官独裁者对治国之道有新颖的
想法,或者说有些皇帝之所以宁用其宦官侍从而不用他们的内阁,是因为他
选择了官员们所反对的政策;但是这些问题似乎从来没有成为内阁和宦官为
了引起皇帝注意而产生的冲突的核心。皇帝在不同程度上可以听从这一类或
另一类顾问,也可以冷静地扶植这两类集团,使之互相倾轧。迟钝的宪宗表
现为后一种类型的统治者,虽然他更多的是通过不问不闻而不是通过计谋做
到这一点。还不清楚他用心计和有目的地进行操纵的程度;他可能只是缺少
怎样进行统治的明确的意识。但是他的儿子孝宗皇帝则是明代统治者中最完
美的榜样,即他完全听从他的儒家顾问,并认为他的内阁和朝廷机制是与他
本人的皇帝威严相当的负有重任的组织。这就是在15世纪终了时内阁权威大
为增强的根本原因。它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先例,但却不能提供一个使这种
现象持久不衰的宪制基础。
宦官官僚政治的成长
孝宗完全和真诚地接受士大夫的谘询作用,特别是由三至五名大学士组
成的他的内阁的审议职能。反过来,他们得到了通过每三年的考试直接选入
翰林院任职的最佳学者的补充。一旦进入这个精选的集团,他们就作为幕僚
助手开始其前程;所有未来的大学士将在他们之中指定。虽然诚心诚意地喜
爱士大夫代表的价值观念,可是孝宗像他的前几代皇帝和直至明朝灭亡之前
的他的继承人那样,甚至也完全接受宦官官僚政治的思想,宦官政治不但已
在宫内发挥作用,而且在全帝国的文、武行政职务中也是如此。
成化和弘治两朝出现了宦官官僚政治进一步发展的情况。这是以前的
宋、元两朝无法相比的;虽然15世纪后期的心情不安的官员喜欢引用汉、唐
宦官滥用权力的例子,但是明代把庞大的宦官行政编制正规化的情况,甚至
在以前宦官肆虐的朝代也确实是没有的。《明史》过于虔诚地宣称,明太祖
曾经打算让他的皇室只使用约一百名宦官,不准他们识字,不准他们以任何
方式与士大夫们私下交往,而且以任何方式参与行政活动就要处死。一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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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写有以上最后一条禁令的铁牌被认为曾经立在宫内,只是在15世纪40年
代第一个声名狼藉的宦官独裁者王振使用了奸诈的手段,它才被搬掉。
《明史》谴责永乐皇帝,因为他背离了开国皇帝的意愿,在15世纪的第
一个25年中不论在宫内还是宫外,都指定宦官去执行其范围大为扩大的任
务。一位现代的学者已经论证过,《明史》无非重复了关于宦官这一题目的
流行而不实的传说;对于这个题目,大部分明代史学者都未加注意,而且这
②
方面的系统材料现在仍难以收集。他明确地指出,明太祖使用识字的宦官并
在宫外的政府中委以重任;而明史中最令人厌烦地反复提出的传说之一,即
立铁牌的传说是根本不存在的。不错,永乐帝大大地扩大了使用宦官的范围。
他不但是在开国皇帝原来实行的基础上实行,而且在求助宦官侍从去处理大
量要求皇帝注意的文件中,他是屈从于他无法控制的现实。这个现实是,开
国皇帝取消宰相的事实留下了一个严重受损伤的政府结构。对皇帝来说,宦
官侍从是一个针对外廷领导遭到破坏的临时性的反应,在以前的朝代中,这
种领导给统治者提供了可靠的行政协助。
许多历史学家认为这是明代开国皇帝最严重的判断错误。它影响行政的
许多方面,特别是它造成了内阁和主要的宦官之间棘手的关系,因为两者都
被要求去填补这个空缺。宦官能够不费劲地把这种局势转化为适合他卑鄙目
的的情况,在明朝大部分皇帝的统治中真是太明显了。历史学家的注意力大
部分已经转到在最高层公开滥用权力这一方面;一个同样重要但尚未研究的
问题是在宫外被委任文武官职的宦官编制的扩大。
1485年,一名都察院的官员抱怨说,宦官的人数已经超过10000大关,
并已成了一个财政负担。在 1644年李自成的乱军灭亡明朝时,京师的宦官也
许多达70000人,而且还有其他许多宦官在全国各地任职。不论这些数字是
否十分精确,它们却正确地反映了这种趋势。它们说明到成化和弘治两个时
期,宦官的编制已经发展到帝国政府中全部有品位的文官官职的数字,而且
很快就超过了这个数字。
文官官僚集团和宦官官僚集团在治理帝国时协同发挥作用。这两个等级
组织的最高领导人在竞相控制皇帝和来自皇帝的各方面的权力时势不两立,
但在大部分情况中,他们常常不得不合作。这两个官僚集团都被高度组织起
来;凡加入各该集团的人都各需要特定的和客观地评定的条件。它们都有自
己的管理制度,以及既定的办事程序、承认考核功绩原则的晋升阶梯、细致
地分成有固定收入和地位的等级、规定和先例。二者中的宦官官僚集团相对
地说很不稳定,因为任何一个皇帝都能大大地限制它的作用,缩小它的规模,
并且为此而赢得赞誉;事实上在16世纪第二个25年嘉靖统治时就发生过这
种情况。可是总的说来,宦官官僚集团积累性的发展却远远超过文官集团的
发展。
在制度方面,宦官注意扩大他们负责的官僚集团,并且注意使它取得不
断加大的重要活动范围,以使统治者和政府比以往更加依赖他们。在病态性
多疑的明太祖立下的传统中,一些皇帝也有兴趣让他们的宦官发挥遏抑官员
的监视作用和充当抵销官员势力的一种力量。只有一个以身负明确的重任的
② 关于详细情况,见徐玉虎:《郑和评传》'235',第118—119 页;陈文石:《明洪武嘉靖间的海禁政策》
'51',第85—86 页;罗荣邦:《明朝水军的衰落》'358',第151—154 页;德雷尔:《明初政治史》'146',
第232—23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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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相为首的强有力的外廷才能阻止宦官力量的发展。17世纪的历史学家,即
那些反思明代历史上出现过什么问题的同情明代的人,曾提出一种观点,即
大学士不得不作为不能拥有宰相官衔的实际上的宰相而发挥作用,因此他们
不能完全履行他们的职能。他们还提出一种看法,即这样行使的宰相的权力
是分散的;内阁的这种临时性的权力基础可以很容易地被司礼监的宦官所拥
有的与之竞争的权力基础所压倒。宦官的制度方面基础的扩大,使得宦官官
僚集团的领袖们成为越来越可怕的竞争者。
汪直,这名万氏的宦官,宪宗在1477年让他独揽新建的西厂大权,已被
人称为明代四大声名狼藉的宦官独裁者之一。可是在宪宗和孝宗的统治下,
比在最高层滥用宦官权力更为严重的情况无疑是宦官官僚集团扩大的职能的
正规化。在15世纪的后半期,在军事,监督马匹的采购和兵器及其他军需品
的生产,控制纳贡制度下的大部分对外贸易,管理皇家的丝绸及瓷器工厂,
为朝廷采购和运输国内的产品,管理大部分皇宫、皇陵和寺庙的建造等方面,
以及在执行众所周知的全国性秘密警察的调查、审讯和惩罚的任务方面,宦
官们终于负起越来越大的责任。虽然宦官的官阶不得高于正四品,但主要的
宦官们终于被承认为是与他们一起执行特殊任务和从事正规工作的首要文武
官员地位相当的人。
例如,大学士彭时(1416—1475年)曾在他的著名的回忆录中写道,在
1464年2月24日,即在英宗死后的一天,一个由12名高级武将、文官和宦
官——宦官占12人中的4人——组成的特别委员会奉命成立,以审议政策和
①
向新皇帝提出建议。虽然官方史料都没有记录此事,但彭时本人是这12人
之一,所以似乎没有理由去怀疑这样一个集团的组成。他说,这个顾问集团
是按照宣宗皇帝在1435年去世时提供的前例组成的,当时明朝第一次由一个
未成年的人继承皇位。这样就造成了一个问题,因为明太祖留给后代的使他
们受宪制安排约束的《皇明祖训》并没有提供为未成年的或无能的统治者摄
政的任何形式。于是经皇太后的批准,一项让权位较高的官员(主要为三杨)
审议和建议的安排被制定出来。但是,没有记载写明1435年宦官已正式被任
命参加这一高级谘询大臣的集团,虽然他们对年仅七岁的英宗的日常生活的
控制使他们有机会去影响事态的发展,从而到15世纪40年代使王振能完全
左右政府。到30年以后英宗去世和需要另一个这样的组织时,司礼监四名为
首的宦官被正式任命参加。
另一个例子可以在司法行政工作中找到。都察院、刑部和两京的独立的
司法复审机构大理寺在一起被称为三法司。它们在每年秋季审查判决,以确
定哪个案件可疑,哪个可以减免,哪个严重得需要皇帝批准处以最严厉的判
决 (肉刑或流放)。自15世纪40年代以来,宦官们偶尔代表皇帝参加这些
复审。复审在非常严肃的气氛中进行,大学士和三法司的负责官员在这种场
合表现出他们的司法知识。1459年以后,有功勋的贵族在最后的朝审中参加
这些官员的工作。
1481年,成化皇帝作了改变。每年例行的复审(录囚)仍继续进行。但
是他规定每五年一次的大审来代替每年的朝审。这时大审正式由京师负责司
②
礼监的宦官 (或南京的内守备)召开,三法司的首脑参加。在他统治时期,
①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279、287 页;德雷尔:《明初政治史》'146',第236 页。
② 这两部著作全文收于《明实录·宣宗实录》'380'。关于书目评论,见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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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宦官代理人在年度复审中已在发挥日益积极的作用,他们常常不同意大
学士们的决定,并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内阁和朝廷中学识渊博的专家。这时
大部分被排斥在复审活动以外的那个集团恰恰包括了那些内阁的官员,于是
司法复审活动成了宦官行使权力的另一个方面。
从以上两个事例可以看出,15世纪后半期宦官官僚集团变化的特征恰恰
是他们从实际权力的增强转化为对他们作用的正式承认及其作用的制度化。
有人也许会争辩说,宦官行使他们的行政和监督的职能会与一般士大夫一样
出色,也许还不会给社会增加更多的费用。但是说到费用,它肯定不会少于
维持一般文官的支出。宦官取得的品位越高,他们越是像大官那样生活。他
们建造华丽的宅第,资助寺院,取得土地,有私人的奴仆和随从,而且像那
个社会所冀求的那样也想供养家庭。许多宦官收养义子 (一般为其侄子),
并力图为他们优先取得朝廷中最易受他们影响的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