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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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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制度》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均为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文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越来越明显,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开办费在生产经营当月的一次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净残值率的自主确定等等一系列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成本费用的列支,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所允许的税前列支成本费用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就需要会计人员认识到这些差异,并对这些差异做好相关的记录,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
    我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税前扣除事项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相关核算办法进行了比较,具体来说,差异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此规定,税法中没有允许一般企业计提坏账准备。
    2、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可在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少于5年。
    3、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方法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以及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自主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特殊行业如需采用其他加速折旧方法的,应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净残值率10%,使用年限按不同类别分别为:房屋及建筑物20年,机器设备10年,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办公家具5年。
    4、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收到的短期投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在短期投资实际处置时一并计算投资损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当期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纳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5、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应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账户,不计入企业当年损益;外商投资所得税法规定,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6、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核算下,应按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损益确认当期的投资损益,按成本法核算,在收到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的,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于发生损失的当期确认损失;外商投资企业税法规定,损失性费用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8、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了一些费用的税前扣除限额,如:交际应酬费、中方职工工资附加计提比例、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等,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这些费用均计入成本或费用。
    9、其他事项,如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的一些非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产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按税法规定,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上述存在的差异,有因纳税时间不同产生的,也有纳税口径不同产生的,需要会计人员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加以认真的记录,详细地反映,并在纳税申报时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以上概括的内容,可能未能包括两者之间所有的差异,我只想通过上述的列示,起到触类旁通、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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