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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济学的观点看生活:应该读点经济学-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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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去开发混合动力车或者不需要燃油的汽车。 
                    拍卖污染许可证 
  1968年,一个名叫戴尔斯的美国人首先提出了这种奇特的概念——污染权。 
  假定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力像股票一样出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这样就能够建立一个特殊的市场。经济学家称,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政府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并允许排污权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发放许可证的目的在于,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力,也可以向拥有污染权的污染者购买,污染者相互之间可以出售或转让污染权。通过污染权交易,有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生产效率高的合理经济格局,同时也避免了征收排污费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缺陷,保证排污费超过减少排放的极限成本,最终促使环境质量随经济增长而不断改善。 
  然而,尽管美国1990年颁布了《空气洁净法》,这种希望通过私人协议自发产生的市场却始终没有建立起来。事实上,如果许可证的定价过低,会有很多投机分子溜进来以赚取利益,而且也容易形成“寻租市场”,然而如果定价过高,那么就失去它的意义。 
  从2001年开始,中国开始在企业之间推动排污权交易制度,2003年出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此即“付费即排污”的污染控制办法。一些排污企业为了片面追求利润,宁愿缴纳排污费。另一方面,由于90%的排污费可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一些地方还存在政府默许排污的现象。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政府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区域内排污总量一旦确定,排污权就成了稀缺资源,有限的排污权必然带来价格不菲的交易,企业在利益驱动下,自然会珍惜有限的排污权,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排污权交易制度真正意义在于将政府对环境的治理方式,由行政方式转变为市场方式。这似乎代表了一个美好的愿望:政府只通过排污权的买进和卖出,掌握排污总量,而不再干涉企业具体技术细节和治理安排,从而有效简化管理过程,提高效率节省成本。 
  理想的理论未必能带来理想的现实。实际的情况是,尽管2007年11月,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浙江省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揭牌成立,但至今却未能有效建立起来,排污权交易在实践中遇到了来自行政、企业、法律、环保观念等许多方面的阻力。人们所要建立的不只是符合理论要求的市场,还必须建立中国国情相融合的体系,这不仅仅是时间的问题,更是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面对的问题。 
  无论怎样,在人们的努力下,梦想正在照进现实。 
                    现实的经济学 
  喷雾器的使用会破坏臭氧层,过度的捕捞会造成鲸鱼的灭亡,过度的砍伐会造成沙漠化,所有这些都是因为所有权没有得到很好的界定,因此上述活动无法达到最优化,每个人按照自身的利益独立选择其行动,这与总体利益并不一致,有利于个体的行动未必有利于其他人,因此每个人所获得的剩余利润与总剩余之间一直存在着紧张关系。原因在于个人的决策不仅影响自身的收益,也影响其他人。 
  我们在测量一家企业对社会的价值时,通常看不到它所产生的噪音、拥塞以及其它各种麻烦。事实上,企业所获得的净收入很难全面反映该企业对社会福利的正面贡献和负面影响,因此企业管理者往往得不到正确的激励,因此无法采用最有效的手段降低对环境的损害,而污染权制度的改变就是从这一点出发的。 
  科斯之前的经济学家都将经济运行的过程作为思考的核心问题,而科斯则深刻地注意到经济运行背后的财产权利结构,他的产权理论发端于对制度涵义的界定,通过对产权的定义,对由此产生的成本及收益的论述,从法律和经济的双重角度阐明了产权理论的基本内涵。这位产权理论的创始人,他用一生的时间为我们解答了微观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他用产权制度剖析了经济运行规律。 
  科斯以法学家的态度分析财产法案例,但又以微观经济学理论来指导这一分析,他的研究证明,习惯法的经济学分析取得了丰硕成果。关于科斯的产权理论对社会的影响,我们可以用一句精辟的谚语来形容:把沙漠租给我100年,我能把这里变成花园。                       
  第六部分 有更完美的规则吗? 
  第十五章 制度是个好东西 
  (制度中的经济学) 
  本章导读: 
  怀特尼发明了高效的轧棉机并申请了专利,结果却因此差点破产,专利制度为什么没有保护他的利益?反垄断法究竟是好是坏,它真能制止垄断行为的发生吗?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究竟哪条是通往奴役之路?现代社会中,竟然还存有奴隶制度,你相信这可能吗? 
  本章将为你揭开一个个关于制度的谜局,看看市场和制度,究竟谁的力量更大?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 
  ——道格拉斯·塞西尔·诺斯 
                    人类最古老的制度 
  1624年,英国颁布的《独占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专利法,专利和发明制度使得人们能够从自己的发明成果中得到巨大的经济回报,这就激励了人们以更大的热忱去投入发明创造中。 
  在“传统智慧”的眼光中,专利制度是这样的:在专利的申请和保护的过程中,相当于发明者与“社会”达成了购买秘密的合同,这样,社会就能够使用该秘密,作为回报,企业通过制定具有垄断利润的价格获取利润。这个看似完美的制度,在经济学家看来却几乎可以被摒弃。 
  首先,经济学家指出,专利制度是一项侵犯财产权的制度,比方说,如果有人凑巧在专利人后独立发明了这个“点子”,那么他将无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专利制度宣布最先发明的人可以“侵占”他的权利。 
  其次,“专利制度能够保护发明人的利益”,这一点也受到了经济学家的质疑。大多数人通常认为,如果没有专利制度,就没有人保护发明人的权利,那么就不会有类似蒸汽机、医药的发明,因此他们提出,在诸如化学试剂、制药这样的行业中,新产品开发成本极高,完成这种发明很昂贵,但复制却很廉价,因此发明制度保护了发明者的权利,发明者能够利用专利授予的垄断权,通过市场行为获得补助。 
  这看起来似乎成立,可是,获得专利权并不意味着获得利润。18世纪后期,美国的纺织厂蓬勃发展,但棉花的供应市场不充足,因此必须找到一种廉价的方法将棉籽从棉花中提出来。于是伊利·怀特尼发明了轧棉机来完成这项任务,他做了发明者应该做的事:申请了专利并于1794年获得了专利权。后来他找到了一个合作伙伴集资生产能够提出棉籽的机器,他们生产的轧棉机几乎在一夜之间就成了奇迹,为美国南部带来了巨大的财富,然而怀特尼却获利很少。 
  这是为什么呢?问题就在于怀特尼的机器非常有效但却非常简单。棉花种植者很容易进行仿制,而同时又进行了一些细微的改变,因此当怀特尼起诉时,法庭都认为他的专利并没有受到侵犯,最终,卡罗莱纳州、田纳西州、乔治亚州同意支付一笔费用来购买怀特尼的专利权。但这笔钱只够弥补怀特尼合伙人的费用。 
  怀特尼毕生都在从事发明,但从那以后,他再也没有申请其他发明专利。他曾经这样写道:“虽然一项发明可能很有价值,但它对于其他发明者而言可能毫无价值。”当然,怀特尼的经历非常罕见。但是,发明者卷入昂贵的法律诉讼在今天看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而且甚至很多著名的公司都在侵犯他人的专利,例如,苹果公司控告微软公司,宝丽来控告可达公司。 
  也许,可口可乐公司的例子是对专利制度最严酷最无情的打击。1886年,世界上第一瓶可口可乐诞生于美国,距今已有113年的历史,并以其不可抗拒的魅力征服了全世界数以亿计的消费者,可事实上,可口可乐的配方至今都不受法律保护,因为这个配方从未申请过专利,而是作为商业秘密被保护起来。因为在可口可乐公司看来,申请专利就意味着披露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细节,而这些信息可能是竞争对手更为关注的,因此,可口可乐公司宁愿选择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配方。类似的,有很多合金锻造工艺和制药配方都没有申请专利,原因与可口可乐公司一样。但这种方式也存在着很高的风险,如果有人也碰巧做出了类似的发明,并抢先宣布拥有这项专利,那么可口可乐这样的公司就面临着侵权的危险。 
  还有一个问题也困扰着专利制度的制定者,既然专利制度能够保护发明人的权利,那么为什么还要对专利期限有要求呢? 
  美国国会授予“作者和发明者享有对其作品和发明权的专有权”的时间通常为17年,在此期间,未经持有者许可,其他生产者不能生产同一种产品,甚至不能使用这项发明成果。就如同其他垄断行为一样,专利持有人具有制定垄断价格的能力,这实际上是通过提高市场价格来获取个人利益,必然带来社会效率的损失,因而,专利期限的设计是困扰经济学家很久的问题。 
  专利期限越长,发明者从中得到的收益就越大,因此越能激励他们进行研究和开发投资。但是允许这种垄断的时间越长,造成额外的损失就越多。所以,专利期限长的收益是鼓励创新,而成本是鼓励垄断,最佳的专利期限是使这两个相互冲突的结果达到平衡的期限。耶鲁大学的威廉·诺德豪斯研究过确定最佳期限的问题,他发现17年的专利期限大约有90%的效率,就是说,它能获得最大可能的消费者剩余的90%,当然这样的数据我们就无从验证了。 
                    究竟保护谁的利益? 
  专利制度保护了发明人的利益,“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关税制度保护了幼稚产业的利益,“侵害”了本国消费者的利益。似乎所有制度的结果都是保护一部分的利益,侵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经济学家告诉我们,制度总是一种不完全的契约,他只能在权衡中做出选择,只能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 
  那么究竟保护谁的利益呢?让我们从熟悉的几个制度看起。 
  最早的养老金制度可以追溯到1795年,英国曾经实行过一种“斯宾汉姆兰制度”,当时的人们就确立了根据收入情况进行差别化分配的制度,而这一传统的思想一直延续到了今天,事实上,养老金制度反映的是这样一项政策冲突,即青年人和老年人的冲突,究竟是保护老年人的利益还是年轻人的利益,这决定了人们对养老体系政策的慷慨程度,当然这个偏好程度与社会的收入水平和年龄结构有关。 
  通常社会中都有几代人,假定人们在生命中的前两代工作,最后一代退休,那么养老金制度的实质就是代际分配体制,很显然所有的老年投票者都希望收益最大化,从而能够获得更多的生活保证,比较穷的中年选民中也希望有较好的保险,但是年轻的选民则希望分配的越少越好。因此谁能成为决定结果的关键选民则至关重要。通常老选民和中年选民是社会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尚未出生的一代无法为他们自己投票,所以,我们看到的养老金制度都是较为仁慈的。 
  失业保险制度也可以用类似的思想进行分析,这里实际上反映的是就业者和失业者之间的冲突。由于人们对自己的工作状态信心不足,因而希望利用失业保险来对自己的利益进行再分配。通过将税收制度与再分配联系起来,使我们能够迅速到达问题的核心。显然这又是一次公平和效率的角逐。再分配体制扭曲了资本的激励作用,抑制了经济的增长,可是为了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平,人们只能接受这种未来可能有利于自己的投票结果。 
  我们整日都是与各种各样的制度打交道,有些制度是正式的,比如税收制度、法律制度、专利制度、法律制度、产权制度,还有很多则是非正式的制度,比如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按序排队,资历,公平交易等等一些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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