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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1-第1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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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名闻。当驿召引对,授以知县之任。
    八年,诏:“自今应临轩所选官吏,并送中书门下,考其履历,审取进止。”
时上选用庶僚,不专委有司,皆引对,观其敷纳,有可采者,悉与超擢;复虑因
缘矫饰,徼幸冒进,乃有是诏。
    雍熙二年,令翰林学士、两省、御史台、尚书省官,各於京官、幕职、州县
中举可升朝者一人。
    四年,诏曰:“进贤推士,当务至公;行爵出禄,固无虚授。苟毕得其材实,
亦何吝於宠章。近者诸处奏荐,多涉亲党,既非得举,徒启幸门。将塞津,宜
行告谕:自今诸路转运使及州郡长吏,并不得擅举人充部内官,其有阙员,即时
具奏。”
    端拱三年,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各举朝官一人为转运使。是日,诏曰:
“国家详求事之吏,外分主计之司,虽曰转输,得兼按察,总览郡国,职任尤
重,物情舒惨,靡不由之。尚虑徼功,固当责实,交相绳检,於理攸宜。自今转
运使凡厘革庶务,平反狱讼,漕运金,成绩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於民者,
令诸州岁终件析以闻,非殊异者不得条奏。”诏:“三司、三馆职事官已升擢者,
不在论荐;其有怀材外任,未为朝廷所知者,方得奏举。”
    四年,令内外官所保举人有变节逾滥者,举主自首,原其罪。
    上励精求治,听政之暇,因索两省、两制清望官名籍,问朝士有德望者,悉
令诸官。仍令自今中外官所举之人,并须析其爵里及历仕殿最以闻,不得有隐。
所举责实无验者,罪之;如得状者,有赏典。
    真宗咸平二年,秘书郎陈彭年请复举官自代之制,诏秘书直学士冯拯、陈尧
叟参详之。拯等上言:“窃详往制,常参官及节度、观察、防御使,刺史、少尹,
畿、赤令,并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讫三日内,於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其表
付中书门下,每官阙,则以见举多者量而授之。今缘官品制度,沿革不同,伏请
令两省、御史台官、尚书省六品以上,诸司四品以上,授讫,具表让一人自代,
於阁门投下,方得入谢。在外者,授讫三日内,具表附驿以闻。”诏可。
    景德元年,诏:“内外群官所保举人,亦有中道变迁,但或不令言上,必恐
负累滋多。宜令比类并许陈首,当惩责其人,特免连坐。”
    四年,又令:“举官所举差遣,本人在所举任内犯赃,即用连坐之制;其改
他任犯赃,元举主更不连坐。”
    大中祥符二年,诏:“幕职、州县官初任者,或未熟吏道,群官勿得荐举。”
    三年四月,诏:“自今每年终,翰林学士以下常参官,并同举外任京朝官、
三班使臣、幕职、州县官各一人,明言治行堪何任使,或自已谙委,或众共推称。
至时,令ト门、御史台计会催促,如年终无举官状,即具奏闻,当行责罚。如十
二月内差出,亦须举官後方得入辞。诸司使副、承制、崇班曾任西北边、川、广
钤辖亲民者,亦同此例。诸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官、知州、通判,结罪奏举部
内官属,不限名数,明言在任劳绩;如无人可举及显有逾滥者,亦须指述,不得
顾避。以次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到京,如有违限,委都进奏院具名以闻,当依不
申考帐例科罪。三司使副即结罪举奏在京掌事京朝官、使臣,仍令中书置籍,先
列被举人名衔,次列历任功过及举主姓名、荐举度数,一本留中书,一本常以五
月一日进内。次年籍内,仍计向来功过及荐举度数,使臣即枢密院置籍。两省、
尚书省、御史台官,凡出使迥,并须采访所至及经历邻近郡官治迹善恶以闻。转
运使副、提点刑狱官、知州、通判到阙,各具前任部内官治迹能否,如邻近及经
由州县访闻群官善恶,亦须同奏,先於ト门投进後,方得入见。或朝廷要人任使,
及有不治州县难了公事,并於上件籍内选择过犯数少,举任及课绩数多,并资历
相当者差委,仍於宣敕内尽列举主姓名。或能一任集,即特与迁转;苟不集事,
本犯虽不去官,亦移闲慢僻远处。内外群臣并举及三人事者,仰中书、枢密院
具名取旨,当议甄奖;如并举三人不集事,坐罪不至去官,亦仰奏裁,当行责降;
或得失相参,亦与折当。”
    天禧三年,吏部铨言:“本司令录稍多,员阙甚少,请权借审官院京朝官知
县阙注拟一任。”诏审官院以五千户以下县借之。
    仁宗天圣六年,诏:“审刑院举常参官在京刑法司者为详议官;大理寺详断、
刑部详覆、法直官,皆举幕职、州县晓法令者为之。自请试律者须五考,有举者
乃听试律三道、疏二道,又断中小狱案二道,通者为中格。”
    时举官擢人,不常其制。国子监阙讲官,尝诏诸路转运使举经义通明者;或
欲不次用人,又尝诏近臣举常参官历通判无赃罪而才任繁剧者,已之亲及执政近
属得举;欲官诸边要,亦尝诏节度使至ト门使、知州军、铃辖、诸司使,举殿
直以上材勇使边任者,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阁待制举奏之;边有警,又或诏诸转
运使、提点刑狱、升朝官举所部官才任将帅者;三路知州、通判、县令,皆诏近
臣举廉吏选任之,拘资格。至於文行之士,钱之才,刑名之学,各因时所
求而荐焉。而守选者更郊赦减与赴调。後立法:所举未迁而罪赃暴露者,免劾。
自天圣後,进者颇多,物议患其冗,始戒近臣,非受诏辄举官。又下诏风厉,
以为荐举阿私。其任用已至部使者,得复荐。失举而已擢用,听自言不实,
弗为负。
    又诏磨勘迁京官者,增四考为六考,增举者四人为五人,犯私罪又加一考。
举者虽多,无本道使者亦为不应格。议者以身、言、书、判为无益,乃罢之,而
试判者亦名文具,因循无所去取。
    御史王端以为:“法用举者两人,得为令;为令无过谴,迁职事官、知县;
又无过谴,遂得改京官。乃是用举者两人,保其三任也。朝廷初无参伍考察之法,
偶幸无过,辄信而遣之,是以碌碌之人皆得自进。因仍弗革,其弊将深。”乃定
令:被荐为令,任内复有举者始得迁,否则如常选,无辄升补。时增设禁限,常
参官已授外任,得奏举。京官见任知州、通判,升朝官兵马都监、诸司副使以
上,及在京员外郎尝任知州、通判,诸司副使尝任兵马都监者,乃听举。明年,
流内铨复裁内外臣僚岁贡数,文臣待制至侍御史,武臣自观察使至诸司副使,举
吏各有等数,得辄过;而被举者须有本部监司、长吏、按察官,乃得磨勘。睦
州团练推官柳三变到官未逾月,而知州吕蔚荐之。侍御史知杂郭劝言:“蔚未睹
善状而荐之,盖私之也”。乃限到官一考,方得荐。又诏:“选人六考改官而尝
犯私罪者,加一考。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岁举京官不得过二人,其尝参官
得复举。”自是举官之数省矣。又命监司以所部州多少、剧易之差为举令数,非
本部无辄举。其後又增举主至三员。盖官冗之弊浸极,故保荐之法,大抵初略而
後详也。
    仁宗朝,尤以选人迁京官为重,虽有司引对法当与,帝亦省察其当否乃可之。
    苏轼《策别》曰:“国家取人,有制策,有进士,有明经,有诸科,有任子,
有府史杂流。凡此者,虽众无害也。其终身进退之决,在乎召见改官之日,此尤
不可以不爱惜慎重者也。今之议不过曰:‘多其资考,而责之以举官之数,且彼
有勉强而已。资考既足,而举官之数亦以及格,则将执文墨以取必於我,虽千百
为辈,莫敢不尽与。’臣窃以为今之患正在於任文太过,是以为一定之制,使天
下可以岁月必得,甚可惜也。方今之便,莫若使吏六考以上皆得以名闻於吏部吏
部,以其资考之远近、举官之众寡而次第其名,然後使一二大臣杂治之,参之以
其材器之优劣而定其等,岁终而奏之,以诏天子废置;度天下之吏每岁以物故、
罪免者几人,而增其数,以所奏之等补之,及数而止。使其予夺亦杂出於贤不肖
之间,而无有一定之制,则天下之吏不敢有必得之心,将自奋厉磨淬,以求闻於
时,而向之所谓用人之大弊者,将不劳而自去。然而议者必曰:‘法不一定,而
以才之优劣为差,则是好恶之私有以启之也。’臣以为不然。夫法者,本以存其
大纲,而其出入变化,固将付之於人。昔者,唐有天下,举进士者群至於有司之
门,唐之制,惟有司之信也。是故有司得以搜罗天下之贤俊,而习知其为人,至
一日之试,则固已不取也。唐之得人,於斯为盛。今以名闻於吏部者,每岁不过
数十百人,使一二大臣得以访问参考其才,虽有失者,盖已寡矣。如必曰:‘任
法而不任人,天下之人必不可信。’则夫一定之制,臣亦未知其果不可以为奸也。”
又曰:“夫天下之吏,不可以人人而知也,故使长吏举之;又恐其举之以私而不
得其人也,故使长吏任之,他日有败事,则以连坐,其过恶重者其法均。且夫人
之难知,自尧舜病之矣。今日为善,而明日为恶,犹不可保,况於十数年之後,
其幼者已壮,其壮者已老,而犹执其一时之言,使同被其罪,不已过乎?天下之
人,仕而未得志也,莫不勉强为善以求举;惟其既已改官而无忧,是故荡然无所
不至。方其在州县之中,长吏亲见其廉谨勤之节,则其势不可以不举,彼又安
知其终身之所为哉!故曰‘今之法,责人以其所不能’者,谓此也。一县之长察
一县之属,一郡之长察一郡之属,职司者察其属郡者也。此三者其属无几耳,其
贪,其廉,其宽猛,其能与不能,不可谓不知也。今且有人牧牛羊者而不知其肥
瘠,是可复以为牧人欤?夫为长而属之不知,则此固可以罢免而无足惜者。今其
属官有罪,而其长不即以闻,他日有以告者,则其长不过为失察,而去官者又以
不坐。夫失察,天下之微罪也。职司察其属郡,郡县各察其属,此非人之所不能,
而罚之甚轻,亦可怪也。今之世所以重发赃吏者,何也?夫吏之贪者,其始必诈
廉以求举。举者皆王公贵人,其下者亦卿大夫之列,以身任之。居官莫不爱其同
类等夷之人,故其树根牢固而不可动。连坐者常六七人,甚者至十馀人,此如盗
贼质劫良民以求苟免耳。为法之弊,至於如此,亦可变矣!如臣之策,以职司、
守令之罪罪举官,以举官之罪罪职司、守令。今使举官与所举之罪均,纵又加之
举官,亦无如之何,终不能逆知终身之廉者而後举,特推之於幸不幸而已。苟以
其罪罪职司、守令,彼其势诚有於督察之。臣知贪利小人无容足之地,又何必於
举官焉难之。”
    石林叶氏曰:“祖宗时,监司、郡守荐部吏,初无定员,有其人则荐之,故
人皆谨重不肯轻举,改官人每岁殆无几。自庆历后,始以属邑多寡制数。于是各
务充元额,不复更考材实,改官人每岁遂至数倍。事有欲革弊而反以为弊,固不
得不谨其初。治平中,贾直孺为中司,尝以为言,朝廷终莫能处,盖人情沿习既
久,虽使复旧,亦不可为也。”
    英宗时,御史中丞贾黯又言:“今京朝官至卿、监凡二千八百馀员,可谓多
矣。而吏部奏举磨勘选人未引见者,至二百五十馀人。臣不敢远引前代,且以先
朝事较之:方天圣中,法尚简,选人以四考改官,而诸路使者荐部吏,数未有限,
而在京台阁及常参官尝任知州、通判者,虽非部吏皆得荐。时磨勘改官者,岁才
数十人。後资考颇增,而知州荐吏,视属邑多少裁定其数,又常参官不许荐士,
其条约比天圣渐繁,而改官者固已众矣。然磨勘应格者,犹不越旬日即引对,未
有待次者也。皇中,始限监司奏举之数,其法益密,而磨勘待次者已不减六七
十人。皇及今才十年耳,而猥多至於三倍。向也法疏而其数省,今也法密而其
数增,此何故哉?正在荐吏者岁限定员,务充数而已。如一郡之守岁许荐五人,
而岁终不满其数,则人人以为遗已。当举者避谤畏讥,欲止不敢,此荐者所以多,
而真才实廉未免於无能也。谓宜明诏天下,使有人则荐,不必满所限之数。”
天子纳其言,下诏申敕焉。
    明年,诏:“中外臣僚岁得举京官者,视元数以三分率之,减一分;举职官
有举者三人,任满选如法。”所以分减举者数,省京官也。是岁,判吏部流内铨
蔡抗言:“奏举京官人尚多,度二年引对乃可毕,计每岁所举,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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