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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及案奏事,则右仆射主,左仆射次经之)。黄案,左仆射上署,右仆射次署。
凡仆射掌朝轨,尚书掌献奏,都丞任在弹违(诸详谳事,应须部议相值者,皆郎
先立意。应奏黄案及关事,以立意官为议主。凡辞诉有慢命者,曹掾咨如旧。若
或命有咨,则以其主意者为议主)。齐、梁旧制,右仆射迁左仆射,左仆射美迁
令,其仆射处於中。陈亦然。後魏二仆射,左居上,右居下(令、仆、中丞驺唱
而入宫门,至於马道。及郭秋为仆射,以为非尽敬之宜,乃奏请:御在太极,驺
唱至止车门;御在朝堂,止司马门。驺唱不入宫,自此始也。又朱仲远为行台仆
射,请准朝式,在军鸣驺,废帝笑而许之,其肆情如此)。北齐仆射职为执法,
置二则为左、右仆射,皆与令同,左纠弹而右不纠弹。隋文帝开皇三年,诏:
“左、右仆射从二品。左掌判吏部、礼部、兵部三尚书,御史纠不当者兼纠弹之。
右掌判都官、度支、工部三尚书,又知用度。馀并依旧(杨素为右仆射,与高
专掌朝政。後文帝渐疏忌素,诏曰:“仆射国之宰辅,不可躬亲细务,但三五日
一度向省评,评论大事。”外示崇重,实夺其权也。终仁寿之末,不复通省事)。”
唐左、右二仆射因前代,本副尚书令。自尚书令废阙,二仆射则为宰相。故太宗
谓房元龄、杜如晦曰:“公为仆射,当洞开耳目,访求才贤,是谓宰相洪益之道。
今以决辞听讼不暇,岂助朕求贤之意?”乃令尚书细务悉委於两丞,其冤滥大故
当奏闻者,则关於仆射。及贞观末,除拜仆射,必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及
“参知机务”等名,方为宰相,不然则否。然为仆射者,亦无不加焉。至开元以
来,则罕有加者(自开元以来,始有单为仆射不兼宰相者)。初,龙朔二年,改
左、右仆射为左右立政。咸通元年,复旧,官品第四(上元三年闰五月制,中书
省颁下诸州府,并宜用黄纸)。武太后改二仆射为文昌左、右相,进阶为从三品,
寻复本阶。神龙初,复为左、右仆射(二年九月,敕门下及都省,宜曰别录制敕,
自三月一进)。开元元年,改为左、右丞相,从二品。统理众务,举持纲目,总
判省事,(二年四月敕:“在京有诉冤者,并於尚书省陈牒,所司为理;若稽延
致有屈滞者,委左、右丞及御史台访察闻奏;如未经尚书省,不得辄於三司越诉。”)
御史纠不当者,兼得弹之。至天宝元年,复旧。
议曰:“按仆射秦官,其任则微,其职甚细。东汉以後,虽委任渐重,职司
会府,而非百寮师长之职也。又按丞相亦秦官,秦氏每群臣上表,皆云“丞相臣
某”为首。汉之宗臣萧何为丞相。汉仪,丞相进,天子御座为起,在舆为下;有
疾,法驾至第问。得戮二千石,申屠嘉欲斩内史晁错是也。霍光受顾之重,当
伊、周之地,废昌邑王,上表太后,“丞相臣敞”为首,“大司马、大将军臣光”
次之。其尊崇如此。中间尝置左、右丞相,亦尝改为相国,亦为大司徒。大抵汉
之丞相,是为三公,於天下无所不统。後汉亦以三公为宰相,则司徒本西汉丞相
也。後或为丞相,或为相国,或为大丞相,虽互为之名,其实一也。曹公、司马
师昭、赵王伦、王敦、王导、刘义宣、齐高帝、梁武帝、尔朱荣、侯景、陈武帝、
齐献武、隋文帝皆为之。历代多非寻常人臣之职,亦为赠官。然自秦以降,实居
百寮之长。今尚书令总领众务,举持纲目,仆射贰之,诚为崇重。且非统国政,
宰天下之任,宜侍中、中书令。如直以尊崇则太师,不然上公、太尉始可师长命
百僚也。龙朔中、天宝初,尝改侍中、中书令为左右相,远协伊尹、仲虺为左右
相,周公、召公相成王为左右之义,斯诚允当。或为尚书令、仆射、录尚书之职,
是官之师长。按前代录尚书霍光、张安世、王凤、赵、牟融、邓彪、张禹、李
固、王导、褚彦回、齐明帝之徒,或是丞相,或是三公,或是大将军、大司马兼
之,皆秉朝政,犹古冢宰百官总已,实宰辅也,其时别自有令、仆。今仆射虽尝
改为丞相,名同而职异,品秩又未崇极,上有三师、三公、尚书令七人,岂得比
前代丞相受任也?其袭旧名无实者,若今刺史皆云使持节,按前代使持节,得戮
二千石;其王公以下封国,皆南面臣人,分茅建社;其开府仪同三司,则礼数、
班秩皆如三公,置府辟吏。今岂有其实乎?此例甚众,不能遍举。安有仆射因改
丞相之名,都无丞相之实,而为百僚师长也?又与丞、郎绝礼,若不隔品致敬,
则诸司长官与隔品寮属,其可绝礼乎?斯不然矣。
宋制,左、右仆射掌佐天子议大政,贰令之职,与三省长官皆为宰相之任。
元丰官制行,不置侍中、中书令,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
侍中、中书令职事,寄禄为特进。政和中,诏曰:“昔神考训迪厥官,有司不能
奉承,仰惟前代以仆臣之贱,充宰相之任。可改左仆射为太宰,右仆射为少宰。”
靖康元年,诏依元丰旧制,复为左右仆射。乾道八年诏左、右仆射依汉制,改为
左、右丞相。
○左右丞
秦置尚书丞一人,属少府。汉因之,至成帝建始四年,置丞四人。及後汉光
武始减其二,唯置左、右丞,佐令、仆之事,台中纪纲无所不统。左丞主吏民章
服及驺伯史(黄香字文︹,部左丞,功满当迁,和帝留,增秩,後部尚书,迁仆
射),右丞与仆射皆掌授廪假钱,又假署印绶及纸笔墨诸财用库藏(杨乔为右
丞,行值太常辛柔,柔不避车,乔奏柔不敬,下廷尉)。左、右丞阙,以次夕郎
补之,三岁为刺史。汉御史中丞、侍御史行复道中,遇尚书及丞、郎,避车执板
揖,丞、郎坐车举手礼之,车过远,乃去。尚书言左丞,敢告知如诏书律令。郎
见左、右丞,对揖无敬,称曰左、右君。丞、郎见尚书,执板揖,称曰明时。郎
见令、仆,执板拜,朝贺对揖。魏、晋左右丞,铜印青黑绶,进贤一梁冠,介帻,
绛朝服。左丞主台内禁令、寝庙祠祀、朝仪礼制、选用置吏、急假兼纠弹之事
(傅咸答辛旷诗序曰:“尚书左丞,弹八座以下,居万机之会,乃皇朝之司直,
天台之管辖。”又郄诜为左丞,奏推吏部尚书崔洪。洪曰:“我举郄丞,而还奏
我,此挽弓自射之谓。”)。右丞掌台内库藏、庐舍,凡诸器用之物及刑狱兵器,
督录远道文书章表奏事。宋因之,而右丞亦主钱。(虞玩之字茂瑶,宋元徽中
为右丞。齐高帝参政,与玩之书曰:“今漕藏有阙,吾贤居右丞,已觉金粟可积
矣。”)皆铜印黄绶。齐左右丞寝庙郊祀、吉庆瑞应、灾异、立作格制、诸案弹、
用除置吏、吏补满除遣注职(任遐为右丞,奏御史中丞陆澄不纠事,请免其官)。
视中书郎迁黄门郎。左丞掌兵士百工补役死叛考代、年老疾病解遣,其内外诸库
藏帛,刑刻创架争讼,田地船乘禀拘,兵工死叛、考剔讨捕,差分百役,兵器
诸营署人领,州郡租布、民户移徙,州郡县并帖,城邑人户割属,刺史二千石令
长丞尉被收及免赠,文武诸犯削官事。白案则右丞上署,左丞次署。黄案则左丞
上署,右丞次署。诸立格制及详谳大事,郊庙朝廷仪体,亦左丞上署,右丞次署。
梁皆铜印黄绶,一梁冠。左丞掌台内分职仪、禁令、报人章,督录近道文书章表
奏事,纠诸不法。凡诸尚书文诣中书省者,密事皆以契刀囊盛之,封以左丞印
(刘洽字义,为左丞,准绳不避贵戚,尚书省贿赂莫敢通)。右丞掌台内藏及
庐舍,凡诸器用之物,录远道文书章表之事。陈因之。後魏、北齐左丞为上阶,
右丞为下阶。北齐左丞掌吏部等十七曹(吏部、考功、主爵、殿中、仪曹、三公、
祠部、主客、左右中兵、左右外兵、都官、二千石、度支、左右户),并纠弹见
事,又主管辖台中违失,并纠驳之(崔昂除左丞,兼度支尚书。左丞兼尚书,近
代未有,唯昂为冠首,朝野荣之)。右丞掌驾部等十一曹(驾部、虞曹、屯田、
起部、兵部、比部、水部、膳部、仓部、金部、库部),亦管辖台中,唯不弹纠,
馀悉与左同。隋左、右丞掌分尚书诸司纠驳(元寿字长寿,为尚书左丞。萧摩诃
妻患将死,奏令其子向江南收家产。寿奏劾之曰:“摩诃远念资财,近忘匹好,
令其子舍屯驳之母,为聚敛之行。御史韩微之等见而不弹,请付大理。臣忝居左
辖,无容寝默。”)。唐因隋制。龙朔二年,改为左、右肃机,咸通九年复旧。
左丞掌管辖诸司,纠正省内,句吏部、户部、礼部等十二司,通判都省事。右丞
掌管兵部、刑部、工部等十二司,馀与左丞同。
宋制,左、右丞掌参议大政,通治省事,以贰令、仆射之职。仆射轮日当笔,
遇假故,则以丞权当笔、知印。大祭祀酌献,荐馔进熟,则受爵酒以授仆射。旧
班六曹尚书下,官制行,升其秩为执政官。元丰五年五月,诏左右仆射、丞合治
省事。是月,御史言:“左、右丞蒲宗孟王安礼於都堂下马,违法犯分。”安礼
争论帝前,以谓今左、右丞为执政官,不应又有厚薄。左、右丞於都堂上下马,
自此始。元元年,诏:“本省应受御札事大者,送中书省取旨。事小急速,止
本省行讫奏知,仍关报中书门下。其未便者,听执奏。”又六曹拟钞,左、右丞
签书,仆射书检。又事有条例不至大者,六曹长官专决,非六曹所能决者申省。
常程及讼牒,止付左、右丞(初,艺祖既因唐制置宰相,复用翰林学士陶之言,
命薛居正、沈义伦为参知政事,以为宰相赵普之贰。官制行,罢参知政事,以门
下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为执政。时章以前参知政事除门下侍郎,张ロ以参知
政事除中书侍郎,蒲宗孟、王安礼自翰林学士除尚书左、右丞云)。元丰寄禄为
光禄大夫。建炎三年,诏中书、门下二侍郎并复改为参知政事,废尚书左、右丞。
○左右司郎中(员外郎)
隋炀帝三年,於尚书都省初置左、右司郎二人,品同诸曹郎,从五品,掌都
省之职。唐贞观二年,改为郎中。龙朔二年,改为左、右成务。咸通元年复旧。
令掌副左、右丞所管诸司事,省置钞目,勘稽失,知省内宿直,判都省事。若右
司不在,则左并行之;左司不在,右亦如之。员外郎,武后永昌元年置,与郎中
分掌曹务。神龙元年省,二年复置。
宋制,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左司员外郎、右司员外郎各一人,掌受付六曹
之事,而举正文书之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户、礼、奏钞、班簿房,右司
治兵、刑、工、案钞房,而开拆、制敕、御史(元丰六年,都司置御史房,主行
弹纠御史案察失职)、催驱、封椿、印房,则通治之,有稽滞,则以期限举催。
初,於都司置吏设案,而议者谓台郎宰掾不当自为官司,遂随省房分治所领之事,
惟置守分、书奏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过及迁补之事。元丰元年,都
司御史房置簿,以书御史六曹官纠劾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取旨升黜。绍圣元
年,诏诸司以岁终点检六曹稽迟最多者,具郎官姓名上省取旨。二年,诏御史台
察六曹稽缓违失者,送左司籍记。宣和二年,左司员外郎王蕃奏:“都司以弥纶
省闼为职,事无不预。今宰、丞入省,诸房文字填委,次第呈覆,自朝至於日中,
或昏暮仅绝,其势不暇一一检阅细故,而省吏往禀宰丞请笔,以草检令承从官赍
赴郎官厅落日押字。谓宜遵守元丰及崇宁旧法,诸房各具签贴,先都事、次点检、
次郎官押讫,赴宰、臣请肇行下。於是诏曰:“先帝肇正三省,诏给、今、都司
以赞省务。今都司浸以旷官,缘省吏强悍,敢肆侵侮。自今违法事,其左右司官
勿书,其事举劾,情重者窜责。”元丰寄禄为朝议大夫。
●卷五十二·职官考六
○历代尚书(八座附)
秦尚书四人(不分曹名)。汉成帝初置尚书五人,其一人为仆射,四人分为
四曹(尚书曹名,自此而有):常侍曹(主公卿),二千石曹(主郡国二千石),
民曹(主凡吏民上书。以“人”字改焉。自後历代曹部皆同),客曹(主外国夷
狄)。後又置三公曹(主断狱),是为五曹。後汉尚书五曹六人,其三公曹尚书
二人(掌天下岁尽集课州郡),吏曹(掌选举、斋祠。《後汉志》谓之常侍曹,
亦谓之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