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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祖之所自出,并群庙之主皆祭之;,则止自始祖而下,合群庙之主皆祭
之。所谓“”之说恐不然,故《论语集解》中止取赵伯循之说。问“之说,
诸儒多作鲁跻僖公於闵公之上,昭穆不顺,故圣人不欲观之,如何?”曰:“,
是於始祖之庙,推所自出之帝,设虚位以祀之,而以始祖配,即不曾序昭穆,故
周帝喾,以后稷配之。王者有有,诸侯只有而无,此鲁所以为失礼也。”
杨氏曰,愚闻之师曰,郑氏以、皆为鲁礼,抑不知天子有有,诸侯
有而无。成王赐周公以礼,盖亦於周公之庙尔。闵、僖二公窃之盛礼,
以行吉祭致夫人。《春秋》常事不书,特书闵、僖二者,恶僭窃之始也。今乃
据《春秋》书二以为鲁礼,可乎?又以、同为殷祭,抑不知者,合毁庙、
未毁庙之主於太祖之庙而祭之,方谓之殷祭;者,其祖之所自出於始祖之庙,
而以始祖配之,此祭不兼群庙之主,为其尊远不敢亵也。今乃谓为殷祭可乎?
惟其以、皆为鲁礼,又以、同为殷祭,故後之言者,皆求之於一、
一之中,而不求於其祖之所自出,混於,而遂至於不知有,遂使二千
年来国家大典礼为所汨坏,是谁之过与?然义理在人心,终不可埋没。唐大历间,
赵伯循作《春秋纂例》,独得其说於《大传》、《小记》、《祭法》之中,以破
郑氏诸儒注疏之缪学,士大夫皆是之。然其说未明於上也。伏读《国朝会要》,
元丰五年,神宗皇帝因论庙祭以为“者,本以审谛祖之所自出,故‘礼,不王
不’,盖王者竭四海之有,以奉神明,力大可以及远,故於祖祢之外,又及其
远祖,犹以为未足也,推而上之,及其祖之所自出。自秦、汉以来,谱牒不明,
莫知其祖之所自出,其礼固可废也。”宰臣蔡确曰,诸儒议论纷纭,莫知之
本意,圣训发明,非臣等所及。神宗皇帝圣学高明,当时儒臣有能推广上意,寻
绎古典以成之,则二千年己废之礼,可复举行於後世。惜也!之说己明於上,
而莫有能将顺之於下也。或曰:“虞、夏、殷、周四代各有自出之帝,则礼可
行也,後世如汉高祖崛起草野,五载而成帝业,非有所自出之帝,如虞、夏、商、
周世系相承可考也,则宜何乎?”曰:木有本,水有源,人莫不有所自出之祖。
若论所自出之根源,则厥初生民之祖是也。虞、夏、殷、周有所自出之帝,故报
本追远之心,上及於黄帝、帝喾而止。若报本追远之心未有所止,则必至於厥初
生民之祖而後己。是以程子《祭礼》有“冬至祭初祖”一条,以明孝子慈孙报本
追远深长之思,仁孝诚敬无穷之念。後来朱子又以初祖之祭似而不敢行。夫程
子未尝建议於朝,修定祭礼,所论冬至祭始祖一节,亦统言祭礼之大纲,未及於
尊卑轻重隆杀之差也。朱子以初祖之祭似而不敢行者,以“礼不王不”故也。
汉世既无太祖庙,又不及初祖,此不可以为法。後之君子有能推明《大传》、
《小记》之文,虞、夏、殷、周己行之礼,参之以程子、朱子精微之论,则礼
可行,而古人甚盛之典复见於後世矣。
又曰:愚按礼经,唯礼为注疏汨坏最甚。夫,王者之大祭。王者既立始
祖之庙,又推始祖所自出之帝,祀之於始祖之庙,而以始祖配之,见於《大传》、
《小记》、《祭法》及《仪礼》、《子夏传》甚详且明如此。郑康成见《祭法》
文皆在郊上,率尔立论,谓大於郊,而以为祭天之名。既又以地、宗庙
亦是大祭,复指为祭地、祭宗庙之名。且於《大司乐》注中立为三之说以
实之,支离泛滥不可收拾,诸儒己辨其谬矣。若夫以为祭宗庙似矣,但谓为
时祭,又谓为殷祭,又与《大传》、《小记》、《祭法》大相违背,其故何哉?
盖以为时祭,此缘记礼者之误,郑氏不能察,而遂指为夏殷礼,赵氏己辨之矣。
唯以为殷祭,则其失己久,其混淆益甚,愚前己言之,今并列先儒之说於後,
庶可参见。汉元帝永光四年,罢郡国庙,诏将军、列侯、中二千石、诸大夫、博
士议庙制。
韦元成等四十四人奏议曰:“礼,王者始受命,诸侯始封之君,皆为太祖。
以下,五庙而迭毁(迭,互也。亲尽则毁),毁庙之主藏乎太祖,五年而再殷祭,
言壹壹也(师古曰,殷,大也。,谛也。壹,一祭之也。,合也)。
祭者,毁庙与未毁庙之主皆合食於太祖,父为昭,子为穆,孙复为昭,古之正礼
也。祭义曰:‘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言如受命而王,
祭天以其祖配,而不为立庙,亲尽也。立亲庙四,亲亲也。亲尽而迭毁,亲疏之
杀,示有终也(馀见《宗庙门》。)”
哀帝时,议毁庙。刘歆以为“礼,去事有杀(去,除也。杀,渐也,所例反),
故《春秋外传》曰:‘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祖祢则日祭,曾高则
月祀,二祧则时享,坛单则岁贡,大则终王(服虔曰:“蛮夷,终王乃入助
祭,各以其珍贡,以共大之祭也。”师古曰:“每一王终,新王即位,乃来助
祭。”)德盛而游广,亲亲之杀也;弥远则弥尊,故为重矣。孙居王父之处,
正昭穆,则孙常与祖相代,此迁庙之杀也。圣人於其祖,出於情矣,礼无所不顺,
故无毁庙(晋灼曰:“以情推子,以子况祖,得人心,礼何所违,故无毁弃不
之主也。谓下三庙废而为墟故也。”)。自贡禹建迭毁之议,惠、景及太上寝园
废而为墟,失礼意矣。”
《汉旧仪》:宗庙三岁一大祭,子孙诸帝以昭穆坐於高庙,诸隳庙神皆合
食,设左右坐。高祖南面,幄绣帐,堂上西北隅,帐中皆长一丈,广六尺,绣ブ
厚一尺,著之以坐幄。六寸,白银钅口器,每大牢中分之,右辨上帝,左辨上
后。尸俱。俎馀委肉。穆东面,皆曲几,如高祖馔陈其右,尸各配其左,坐如祖
妣之坐法。太常道皇帝入北门,群臣陪位者,皆举手班辟及走逆首伏。大鸿胪、
大行令、九傧传曰:“起复位。”而皇帝上堂盥,侍中奉觯酒从。帝进拜谒,赞
享曰:“嗣曾孙皇帝敬再拜前上卮酒。”行,至昭穆之坐次上酒。子为昭,孙
为穆,各父子相对也。毕,却西面坐,坐如乘舆坐。赞享曰:“奉高祖赐赉。”
皇帝起再拜。即席以太牢之左辨赐皇帝,如祠。见夜半入行礼,平明上九卮毕卮,
毕,群臣皆拜,因赐胙。皇帝出,即更衣巾。诏罢,当从者奉引皇帝。
按:《西汉书》未尝言之祀,惟《汉旧仪》载其制颇详。又《韦元成传》
载诸儒因议毁庙而及,其说并著於此。然则以为五年之殷祭,以为祀天,
以为并祭群庙,韦、刘诸人所言己如此,郑康成特袭其讹耳。刘歆“大则终
王”之说,是每王一世方一举礼,又与五年之说不合云。
光武建武十八年,幸长安,诏太常行礼於高庙,序昭穆。父为昭,南向,
子为穆,北向。二十六年,有诏问张纯:“之礼不施行几年?宜据经典详为
其制。”纯奏:“《礼》,三年一,五年一。《春秋传》曰:‘大者何?
合祭也。毁庙之主,陈於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五年再殷祭。’
汉旧制,三年一,毁庙主合食高庙,存庙主未尝合祭。元始五年,诸王公列侯
庙,会为祭。又建武十八年亲幸长安,亦行此礼。《记》说三年一闰,天气小
备;五年再闰,天气大备。三年一,五年一。父为昭,南向,子为穆,北向。
父子不并坐,而孙从王父。之为言谛,谛讠是昭穆尊卑之义也。祭以夏四月,
阳气在上,阴气在下,故正尊卑之义也。祭以冬十月,五成熟,物备礼成,
故合聚饮食也。斯典之废,於兹八年,谓可如礼施行,以时定议。”上难复立庙,
遂以合祭高庙为常。後以三年冬,五年夏之时,但就陈祭毁庙主而已,谓之
殷。太祖东面,惠、文、武、元帝为昭,景、宣帝为穆。惠、景、昭三帝非殷祭
时不祭。自是、遂定(《志》及《张纯传》)。
章帝建初七年八月,饮酎高庙,祭光武皇帝、孝明皇帝。甲辰,诏曰:
“《书》云‘祖考来假’,明哲之祀。予末小子,质又菲薄,仰惟先帝之情,
前修祭,以尽孝敬。朕得识昭穆之序,寄远祖之思。今年大礼复举,加以先帝
之坐,悲伤感怀。乐以迎来,哀以送往,虽祭亡如在,而虚空不知所裁,庶或享
之。岂亡克谨肃雍之臣,辟公之相,皆助朕之依依。今赐公钱四十万,卿半之,
及百官执事各有差。”
按:“三年一,五年一”之说,先儒林氏、杨氏,皆以为郑康成因《春
秋》文公二年有,僖公、定公八年有,遂依约想像而立为此说,盖以鲁僭乱
之制定为周礼,以误後人。然光武建武二十六年诏问张纯之礼,而纯奏“
《礼》,三年一,五年一。”然则其说久矣。盖此语出於纬书,纬书起於元
成之问,而光武深信之。当时国家典礼,朝廷大事,多取决焉,故此制遂遵而行
之。康成盖以汉礼为周礼,非鲁礼也。
魏明帝太和六年,尚书难王肃以“《曾子问》唯於太祖,群主皆从,而不
言,知不合食。”肃答曰,以为“殷祭,群主皆合,举则可知也。”
袁准《正论》曰:“先儒或以为同,或以为异,然‘及坛单,及郊宗石室’,
此所及近远之杀也。《大传》曰:‘礼不王不。’诸侯不,降於天子也。若
同贯,此诸侯亦不得,非徒不也。”武宣皇后太和四年六月崩,至六年
三月,有司以今年四月告。王肃议曰:“今宜以崩年数。按《春秋》鲁闵公二
年夏,於庄公。是时之中,至二十五月大祥便,不复礻覃,故讥其速也。
去四年六月,武宣皇后崩,二十六日晚葬,除服即吉,四时之祭,皆亲行事。今
当计始除服日数,当如礼须到礻覃月乃。”赵怡等以为皇帝崩二十七月之後,
乃得。王肃又奏:“如郑元言各於其庙,则无以异四时常祀,不得谓之殷祭。
以粢盛百物丰衍备具为殷之者,夫孝子尽心於事亲,致敬於四时,比时具物,不
可以不备,无缘俭祭其亲,累年而後一丰其馔也。夫谓殷者,因以祖宗并陈,昭
穆皆列故也。毁以为毁庙之主皆祭谓殷者,夫毁庙祭於太祖,而六庙独在其前,
所不合宜,非事之理。近尚书难臣以‘《曾子问》唯於太祖,群主皆从,而不
言,知不合食。’臣答以为‘殷祭,群主皆合,举则可知也。’
《论语》孔子曰:‘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所以特者,以大祭,
故欲观其成礼也。大祭,独举,则亦可知也。於《礼记》则以为大,
於《论语》则以为盛,进退未知其可也。汉光武时下祭礼以者毁庙之主皆合
於太祖,者唯未毁之主合而己矣。郑元以为者各於其庙。原其所以,夏、商
夏祭曰,然其殷祭亦名大。《商颂·长发》,是大之歌也。至周改夏祭曰
礻勺,以唯为殷祭之名。周公以圣德用殷之礼,故鲁人亦遂以为夏祭之名。
是以《左传》所谓‘於武宫’,又曰‘尝於庙’,是四时祀,非祭之也。
郑斯失矣。至於经所谓者,则殷祭之谓,郑据《春秋》,与大义乖(按太和八
年用王肃议)。”袁准曰:“‘及坛单,及郊宗石室’,此所及远近之杀
也。《大传》曰‘礼不王不’,诸侯不,降杀於天子也。若同贯,此诸
侯亦不得也,然则大而小。谓为殷祭者,大於四时,皆大祭也。《国语》
曰:‘郊不过茧栗,不过把握。’明最大,与郊同也。《公羊传》曰:
‘大事者何?也,毁庙之主,陈於太庙,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乎太祖。’
何谓也?曰:夫及坛单,则毁庙也,俱祭毁庙,但所及异耳。所及则异,毁
与未毁则同。此论者所惑。郑谓不同是也,谓不及毁庙则非也。刘歆、贾逵同
毁与未毁是也,不别远近则非也。”
东晋升平五年五月,穆帝崩,十月殷。兴宁三年二月,哀皇帝崩,明帝太和
元年五月,皇后庾氏崩(废帝海西公后也),十月殷(此哀皇帝再周之内,庾氏
既葬之後殷也)。太元二十一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