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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
畿,畿方千里。故邱有戎马一匹,牛三头;甸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
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一同百里,提封万井,戎马四百匹,车百乘,此卿大
夫采地之大者,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六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
千井,戎马四千匹,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谓之千乘之国。天子之畿内方千里,
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戎卒七十万人,故曰
万乘之主。
按:孟子言文王之治岐,耕者九一,即司马法也。然自卿大夫采地推而至於
诸侯、天子者,恐是商之末造,法制隳弛,故文王因而修明之,非谓在岐之时,
自立千里之畿,提封百万之井,奄有万乘之兵车也。
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朱子《集注》曰:“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
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其实皆什一也。贡
法固以十分之一为常数,惟助法乃是九一,而商制不可考。周制则公田百亩中以
二十亩为庐舍,一夫所耕公田实计十亩,通私田百亩为十一分,取其一,盖又轻
於什一矣。窃料商制亦当似此,而以十四亩为庐舍,一夫实耕公田七亩,是亦什
一也。”
《遂人》:凡治野,夫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
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於畿(十夫二
邻之田,百夫一ガ之田,千夫二鄙之田,万夫四县之田。遂、沟、洫、浍皆所
以通水於川也。遂广深各二尺,沟倍之,洫倍沟,浍广二寻、深二仞。径、畛、
涂、道、路皆所以通车徒於国都也。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车一轨,道容
二轨,路容三轨。万夫者方三十三里少半里,九而方一同,以南每图之,则遂
从沟横,洫从浍横,九浍而川周其外焉。去山林、陵麓、川泽、沟渎、城郭、宫
室、涂巷三分之制,其馀如此,以至於畿,则中虽有都鄙,遂人尽主其地。)
右郑注,以为此乡、遂用沟洫之法也,用之近郊乡、遂。
《匠人》:为沟洫(主通利田之水道),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
广尺、深尺,谓之巛。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古者耜一金,
两人并发之。其陇中曰巛,巛上曰伐,伐之言发也。巛,畎也。今
之耜岐头两金,象古之耦也。田一夫之所佃,百亩方百步也。遂者夫小沟,遂
上亦有径)。九夫为井,井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广八
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於川
(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采地制井田异於乡、遂及公邑。三夫为屋,
屋,具也。一井之中三屋,九夫,三三相具以出赋税,共治沟也。方十里为成,
成中容一甸,甸方八里,出田税,缘边一里治洫。方百里为同,同中容四都,六
十四成,方八十里,出田税,缘边十里治浍)。
右郑注,以为此都、鄙用井田之法也,用之野外县都。
陈及之曰:“周制井田之法,通行於天下,安有内外之异哉?《遂人》言
‘十夫有沟’,以一直度之也。凡十夫之田之首,必有一沟以泻水。以方度之,
则方一里之地所容者九夫,其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则方一里之内凡四沟矣。
两旁各一沟,中二沟。《遂人》云‘百夫有洫’,是百夫之地相连属,而同以
一洫泻水。以方度之,则方十里之成所容者九百夫,其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
则方十里之内凡四洫矣。两旁各一洫,中二洫,至於浍亦然。若川则非人力
所能为,故《匠人》不为川,而云两山之必有川焉。《遂人》‘万夫有川’,
亦大约言之耳。大概川水泻於沟,沟水泻於洫,洫水泻於浍,浍水泻於川,
其纵横因地势之便利,《遂人》《匠人》以大意言之。《遂人》以长言之,故曰
以达於畿。《匠人》以方言之,故止一同耳。”(又曰:“《遂人》所言者,积
数也。《匠人》所言者,方法也。积数则计其所有者言之,方法则积其所围之内
名之,其实一制也。”)
朱子《语录》曰:“沟洫以十为数,井田以九为数,决不可合。近世诸儒论
田制,乃欲混井田、沟洫为一,则不可行。郑氏注分作两项,是。”
永嘉陈氏曰:“乡、遂用贡法,《遂人》是也。都、鄙用助法,《匠人》是
也。按《遂人》云‘百夫有洫’,‘十夫有沟’,即不见得包沟、洫在内。若是
在内,当云百夫、十夫之矣。《匠人》沟洫在内,故以言。方十里者,以
开方法计之,为九百夫。方百里者,以开方法计之,为万夫。《遂人》、《匠人》
两处各是一法。朱子总其说,谓贡法十夫有沟,助法八家同井,其言简而尽矣,
但不知其必分二法者何故。窃意乡、遂之地,在近郊远郊之,六军之所从出,
必是平原旷野。可画为万夫之田,有沟有洫,又有途路,方圆可以如图。盖万夫
之地所占不多,以井田一同法约之,止有九分之一。故以径法摊算,逐一见其子
数。若都、鄙之地谓之甸、稍、县、都,乃公卿大夫之采地,包山林陵麓在内,
难用沟洫法整齐分画,故逐处画为井田,虽有沟、洫不能如图,故但言在其。
其地绵亘一同之地为万夫者九,故以径法纽算,但止言其母数。”
按:自孟子有“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之说,其後郑康成注《周礼》,
以为周家之制,乡、遂用贡法,《遂人》所谓“十夫有沟”是也;都、鄙用助法,
《匠人》所谓“九夫为井”是也。自是两法。晦庵以为《遂人》以十为数,《匠
人》以九为数,决不可合,以郑氏分注作两项为是,而近世诸儒合为一法为非。
然愚尝考之:孟子所谓“野九一”者乃授田之制,“国中什一”者乃取民之制。
盖助有公田,故其数必拘於九,八居四旁为私,而一居其中为公,是为九夫,多
与少皆不可行。若贡则无公田,孟子之什一,特言其取之之数。《遂人》之十夫,
特姑举成数以言之耳。若九夫自有九夫之贡法,十一夫自有十一夫之贡法,初不
必拘以十数而後可行贡法也。今徒见《匠人》有九夫为井之文,而谓《遂人》所
谓十夫有沟者亦是以十为数,则似太拘。盖自遂而达於沟,自沟而达於洫,自洫
而达於浍,自浍而达於川,此二法之所以同也。行助法之地,必须以平地之
田分画作九夫,中为公田,而八夫之私田环之,列如井字,整如局,所谓沟洫
者,直欲限田之多少,而为之疆界。行贡法之地,则无问高原下隰,截长补短,
每夫授之百亩,所谓沟洫者,不过随地之高下,而为之蓄泄。此二法之所以异也。
是以《匠人》言遂必曰二尺,言沟必曰四尺,言洫必曰八尺,言浍必曰二寻,
盖以平原旷野之地,画九夫之田以为井,各自其九以至於同,其所谓遂、沟、
洫、浍者,隘则不足以蓄水,而广则又至於妨田,故必有一定之尺寸,不可逾
也。若《遂人》止言夫有遂,十夫有沟,百夫有洫,千夫有浍,盖是山谷薮
泽之,随地为田,横斜广狭皆可垦辟,故沟洫亦不言其尺寸。所谓“夫有遂,
遂上有径”,以至“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云者,姑约略言之,大意谓路之下即
为水沟,水沟之下即为田耳。非若《匠人》之田,必拘以九夫,而其沟洫之必拘
以若干尺也。《订义》所载永嘉陈氏谓《遂人》十夫有沟,是以直度之,《匠人》
九夫为井,是以方言之。又谓《遂人》所言者积数,《匠人》所言者方法,想亦
有此意,但其说欠详明耳。然乡、遂附郭之地,必是平衍沃饶,可以分画,宜行
助法,而反行贡法;都、鄙野外之地,必是有山谷之险峻,溪涧之阻隔,难以分
画,宜行贡法,而反行助法。何也?盖助法九取其一,似重於贡,然地有肥硗,
岁有丰凶,民不过任其耕耨之事,而所输尽公田之粟,则所取虽多,而民无预。
贡法十取其一,似轻於助,然立为一定之规,以乐岁之数而必欲取盈於凶歉之年,
至称贷而益之,则所取虽寡,而民己病矣。此龙子所以言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贡
也。乡、遂迫近王城,丰凶易察,故可行贡法;都、鄙僻在遐方,情伪难知,故
止行助法。此又先王之微意也。然乡、遂之地少,都、鄙之地多,则行贡法之地
必少,而行助法之地必多,至鲁宣公始税亩,杜氏注以为公无恩信於民,民不肯
尽力於公田,故履践案行,择其善亩好者税取之。盖是时公田所收必是不给於
用,而为此横敛。孟子曰:“《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
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则是孟子之时,助法之废己久,尽胥而为贡法矣。
孟子特因《诗》中两语,而想像成周之助法耳。自助法尽废,胥而为贡法,於是
民所耕者私田,所输者公租。田之丰歉靡常,而赋之额数己定。限以十一,民犹
病之,况过取於十一之外乎!”
《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
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不易之地,岁种之地美,故家百亩。
一易之地,休一岁乃复种,地薄,故家二百亩。再易之地,休二岁乃复种,故家
三百亩。)
《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亩,田百
亩,莱五十亩,馀夫亦如之。中地,夫一亩,田百亩,莱百亩,馀夫亦如之。下
地,夫一亩,田百亩,莱二百亩,馀夫亦如之(莱,谓休不耕者。廛,居也。扬
子€有田一廛,谓百亩之居。孟子所云“五亩之宅,树之以桑”者是也)。
《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
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下地,
所养者寡也。有夫有妇,然後为家可任矣。见《力役门》)。
《王制》:制农田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
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孟子答北宫
同。朱子《集注》一夫一妇锄田百亩,加之以粪,粪多而力勤者为上农,其所收
可供九人。其次用力不齐,故有此五等,庶人在官者,其受禄不同,亦有此五等
也。《王制》“粪”作“分”。注疏引《周礼·小司徒》“上地家七人”解此段。
按《小司徒》言上地、中地、下地,以田之肥瘠言之。《王制》言上农、次农、
下农,以人之勤怠言之,当如《集注》云)。
右按周家授田之制,但如《大司徒》、《遂人》之说,则是田肥者少授之,
田瘠者多授之;如《小司徒》之说,则口众者授之肥田,口少者授之瘠田;如
《王制》、《孟子》之说,则一夫定以百亩为率,而良农食多,惰农食少。三者
不同。
西汉《食货志》: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受职。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
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
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爰,於也。更,谓三岁即改与
别家佃,以均厚薄)。农民户人己受田,其家众男为馀夫,亦以口授田如比(比
同也)。士、工、商家受田,五口当农夫一人(口二十亩),此谓平土可以为法
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淳,尽也。泽卤之田不生),各以肥
硗多少为差。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
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勉强劝之以集事)。
按:此言受田之法,与《大司徒》、《遂人》所言略同,但言馀夫受田如此。
孟子言馀夫二十五亩。《集注》:年十六别受田二十五亩,俟其壮有室,然後更
受百亩之田。则此二十五亩者,十六以後、十九以前所受也。
《载师》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任士者,任其力势所
能生育,且以制贡赋也。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而授农、牧、衡、虞使
职之)。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场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
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