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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进士二十八人,诸科十九人。
四年,进士三十三人,诸科十五人。
敬宗宝历元年,进士三十三人,诸科三十二人。
二年,进士三十五人,诸科十二人。
文宗太和元年,进士三十三人,诸科十五人。
二年,进士三十七人,诸科三十六人。
三年,进士二十五人,诸科二十六人。
四年,进士二十五人,诸科七人。
五年,进士二十五人,诸科六人。
六年,进士二十五人,诸科五人。
七年,进士二十五人,诸科五人。
八年,进士二十五人,诸科十一人。
九年,进士二十五人,诸科五人。
开成元年,进士四十人,诸科九人。
二年,进士四十人,诸科三人。
三年,进士四十人,诸科七人。
四年,进士三十人,诸科二人。
五年,进士三十人,诸科十八人。
武宗会昌元年,进士三十人,诸科十六人。
二年,进士三十人,诸科十三人。
三年,进士二十二人,诸科十四人。
四年,进士二十五人,续放一人,诸科七人。
五年,进士二十七人,覆试落下八人,诸科五人。
六年,进士十六人,诸科五人。
宣宗大中元年,进士二十三人,诸科二十人。
二年,进士二十二人,诸科十七人。
三年,进士三十人,诸科十人。
四年,进士三十人,诸科十三人。
五年,进士二十七人,又三十人,诸科二十二人。
六年,进士二十八人,诸科九人。
七年,进士三十人,诸科十一人。
八年,进士三十人,诸科十五人。
九年,进士三十人,诸科六人。
十年,进士三十人,诸科五人。
十一年,进士三十人,诸科三人。
十二年,进士三十人,诸科四人。
十三年,进士三十人,诸科三人。
十四年,进士三十人,诸科三人。
懿宗咸通二年,进士三十人,诸科十二人。
三年,进士三十人,诸科十一人。
四年,进士三十五人,诸科十一人。
五年,进士二十五人,诸科九人。
六年,进士二十五人,诸科十八人。
七年,进士二十五人,诸科十七人。
八年,进士三十人,诸科二十人。
九年,进士三十人,诸科十一人。
十年,进士三十人,诸科十人。
十一年,停举。
十二年,进士四十人,诸科九人。
十三年,进士三十人,诸科十一人。
十四年,进士三十人,诸科十人。
十五年,进士三十人,诸科十一人。
僖宗乾符二年,进士三十人,诸科九人。
三年,进士三十人,诸科十一人。
四年,进士三十人,诸科十人。
五年,进士三十人,诸科八人。
六年,进士三十人,诸科九人。
七年,进士三十人,诸科十四人。
广明二年,进士十二人,续赐第二人。
中和二年,进士二十八人,诸科二人。
三年进士,三十人,诸科二人。
四年,停举。
五年,进士三十五人,诸科二人。
光启二年,进士九人,诸科二人。
三年,进士二十五人,诸科一人。
四年,进士二十八人,诸科一人。
昭宗龙纪元年,进士二十五人,诸科七人。
大顺元年进士二十一人,诸科一人。
二年,进士二十七人,诸科六人。
三年,进士三十人,诸科六人。
景福二年,进士二十八人,诸科十二人。
乾宁元年,进士二十八人,诸科三人。
二年,进士二十五人,重放一十五人,落下十人,诸科三人。
三年,进士十二人,诸科四人。
四年,进士二十人,诸科三人。
五年,进士二十人,诸科一人。
光化二年,进士二十七人,诸科一人。
三年,进士三十六人,诸科二人。
四年,进士二十六人,诸科三人。
天复二年、三年停举。
四年,进士二十六人,诸科一人。
天二年,进士二十三人,诸科二人。
三年,进士二十五人,诸科四人。
四年,进士二十人,诸科二人。
右唐二百八十九年逐岁所取进士之总目。
按:昌黎公《赠张童子序》言:“天下之以明二经举,其得升於礼部者,岁
不下三千人,谓之乡贡;又第其可进者,属之吏部,岁不及二百人,谓之出身。”
然观《登科记》所载,虽唐之盛时,每年礼部所放进士及诸科,未有及五七十人
者,与昌黎所言不合。又开元十七年,限天下明经、进士及第每年不过百人,又
太和敕进士及第不得过四十人,明经不得过百一十人。然记所载逐年所取人数如
此,则元未尝过百人,固不必为之限也。又明经及第者,姓名尤为寥寥,今曰不
得过百一十人,则是每科尝过此数矣,岂《登科记》所载未备而难凭邪?《唐史》、
《摭言》载华良入为京兆解不送,以书让考官曰:“圣唐有天下垂二百年,登进
士科者三千馀人。”以此证之,则每岁所放不及二十人也,《登科记》不误矣。
又按《容斋随笔》言:“唐开元,国子祭酒杨上言:‘省司奏限天下明经、
进士及第,每年不过百人,切见流外出身,每岁二千馀人,而明经、进士不能居
其什一,则是服勤道业之士不如胥吏之得仕也。若以出身人太多,则应诸色裁损,
不应独抑明经、进士。’当时以其言为然。淳熙九年,大减任子员数,是时吏部
四选开具以三年为率,文班进士大约三四百人,任子文武亦如之,而恩幸流外盖
过二千之数,甚与开元类也。”今考唐每岁及第者,极盛之时不能五十人。姑以
五十人为率,则三岁所放不过百五十人。而宋自中兴以後,每科进士及第动以四
五百人计,盖倍於唐有馀矣。又唐士之及第者,未能便解褐入仕,尚有试吏部一
关。韩文公三试於吏部无成,则十年犹布衣,且有出身二十年不获禄者。而宋则
一登第之後,即为入仕之期。夫其数之多如此,取之易复如此,则宋之以进士入
仕者,其冗当数倍於唐,而今谓淳熙之事才类开元,何邪?
●卷三十·选举考三
○举士
梁太祖开平元年,敕:“近年举人,当秋荐之时,不亲试者号为‘拔解’,
今後宜止绝。”又敕:“礼部贡院每年所放明经及第,不得过二十人。”
乾化元年,以尚书左仆射杨涉知贡举,非常例也。开元时,以礼部侍郎专知
贡举,其後或以他官领,多用中书舍人及诸司四品清资官,唯会昌中,命太常卿
王起知贡举,时亦检校仆射。五代时,或以兵部尚书,或以户部侍郎、刑部侍郎
为之,不专主於礼侍矣。
後唐庄宗同光三年,敕:“今年新及第进士符蒙正等,令翰林院覆试。升王
徽、桑维翰居魁、亚,降符蒙正第四。今後礼部所试,委中书门下子细详覆奏闻。”
明宗天成三年,工部侍郎任赞奏请:“诸色举人不是家在远方、水陆隔越者,
逐处选宾从官僚中艺学精博一人,各於本贯一例分明比试。如非通赡,不许妄给
文解。”
长兴三年,敕:“今後落第举人,所司已纳家状者,次年便赴贡院就试,并
免再取文解。”
长兴四年,礼部贡院奏新立条件如後:
一、九经、五经、经明呈帖由之时,试官书“通”、“不”後,有不及格者,
唱落後,请置笔砚,将所纳帖由分明,令自阅,或者试官错书“通”、“不”,
当与改正。如怀疑者,便许请本经当面检对,如实是错,即於帖由上书名而退。
一、五科常年榜出,多称屈塞。今年并明书所对经书墨义,云第几道“不”,
第几道“粗”,第几道“通”,任将本经书疏照证。如考试官去留不当,许将状
陈诉,当再加考较。如合黜落,妄有披述,当行严断。
一、今年举人有抱屈落第者,许将状披诉於贡院,当与重试。如贡院不理,
即诣御史台论诉。请自试举人日,令御史台差人受举人诉屈文状,并引本身勘问
所论事件。或知贡举官及考试官已下敢受货赂,升擢亲朋,屈抑艺能,阴从请,
及不依格去留,一事有违,请行朝典。
一、怀挟书策,旧例禁止。请自今後入省门搜得文书,不计多少,准例扶出,
殿将来两举。
一、遥口受人、回换试处及抄义题帖书时诸般相救,准例扶出,请殿将来三
举。
一、艺业未精,准格落下,耻见同人,妄扇屈声,拟为将来基址;及他人帖
对过场数多者,便生诬玷,或罗织讴骂者,并当收禁,牒送御史台,请赐敕鞫。
如知贡举官及考试官事涉私徇,屈塞艺士,请行朝典。若虚妄者,请严行科举,
牒送本道重处色役,仍永不得入举场,同保人亦请连坐,各殿三举。
奉敕“宜依”。
又奏:“准《会要》:贡人至元日列在方物之前,以备充庭之礼。近来直至
临锁院前,赴应天门外朝见。今後请令举人复赴正仗如旧法。或以人数不少,请
只取诸科解头一人就列,其馀续到者俟齐日别令朝见奉敕依。”
石林叶氏曰:“唐末,礼部知贡举,有得程文优者,即以已登第时名次处之,
不以甲乙为高下也,谓之‘传衣钵’。和凝登第,名在十三,後得范鲁公质,遂
处以十三。其後范登相位,官至太子太傅,封国於鲁,与凝皆同,世以为异也。”
後周太祖广顺三年,敕:“礼部贡院於引试之前,精加考校,逐场去留。无
艺者,虽应举年深,不得饶借场数。有艺者,虽遭黜落,并许陈诉,只不得街市
省门故为喧竞,及投无名文字讪毁主司,如有故违,必行严断,配流边远,同保
人永不得赴举。主司不得受荐书题,如有书题,密具姓名闻奏,其举人不得就
试。”又令:“今後举人须取本乡贯文解,若乡贯阻隔,只许两京给解。”
南唐设科举,既而罢之。
先公曰:“按《五代通录》,自梁开平至周显德未尝无科举,而偏方小国兵
乱之际,往往废坠。如江南号为文雅最盛,然江文蔚、韩熙载皆後唐时中进士第,
宋齐邱、冯延已仕於南唐,皆白衣起家为秘书郎,然则南唐前此未尝设科举,科
举於此时耳,顾以江文蔚一言罢之。如以文蔚之言‘前朝进士公私相半’为讥,
则文蔚固亦前朝进士也。然明年以徐铉建言,复置科举。暨我朝开宝中,唐之为
国不一二年将亡,而犹命张亻必典贡举,放进士,可悲也已!”
世宗显德二年,敕:“国家设贡举之司,求俊茂之士,务询文行,以中科名。
比闻近年以来,多有滥进,或以年劳而得第,或因媒势以出身。今岁所贡举人,
试令看详,果见纰缪,须至去留。其李覃、何严、杨徽之、赵邻几等四人宜放
及第,其严说、武允成、王汾、闾邱舜卿、任惟吉、周度、张慎微、王翥、马文、
刘选、程浩然、李进等一十二人艺学未精,并宜黜落,且令苦学,以俟再来。礼
部侍郎刘温叟失於选士,颇属因循,据其过尤,合行谴谪,尚示宽恕,特与矜容,
刘温叟放罪。将来贡举公事,仍令所司具条理奏闻。”
其年五月,尚书礼部侍郎、知贡举窦仪奏:“其进士请今後省卷限纳五卷以
上,於中虽有诗、赋、论各一卷,馀外杂文、歌篇,并许同纳,只不得有神道碑、
志文之类。其帖经对义,并须实考通三已上为合格,将来覆试,候考试终场,
其不及人以文艺优劣定为五等:取文字乖舛、词理纰缪最甚者为第五等,殿五举;
其次者为第四等,殿三举;以次稍优者为第三等、第二等、第一等,并许次年赴
举。其所殿举数,并於所试卷子上朱书,封送中书门下,请行指挥及罪发解试官、
监官等。其诸科举人,若合解不解,不合解而解者,监官、试官为首罪,勒停见
任;举送长官,闻奏取裁。监官、试官如受赂,及今後进士如有倩人述作文字应
举者,许人告言,送本处色役,永不得仕进,同保人知者殿四举,不知者殿两举。
受倩者如见在官停任,选人殿三选,举人殿五举,诸色人量事科罪。”从之。
又奏:“诸科举人所试墨义,第一场十‘否’者殿五举,第二场、第三场十
‘否’者殿三举,其三场内凡有九‘否’殿一举。”
按:贡举而以墨义之“通”、“否”为升黜,浅陋殊甚,有同儿戏。然“否”
之多者,殿举亦如之,犹略有古人简不率者示罚之遗意云。
窦仪又奏:“乞依唐穆宗时考试及第进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