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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牌广告: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二、原则:
每个单位只准在其经营场所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招牌广告;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广告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划设计制作。
三、程序:
1、 招牌广告单板为50平方米以下的,由申请人属地的工商所审批,并核发《本地市招牌广告登记证》,情况特殊的,由天河分局广告科审批意见。
2、 重点地区、重要路段及单板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的,应送市工商局广告处、区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会审,同意设置的,由天河分局广告科核准,申请人属地工商所核发《本地市招牌广告登记证》。
四、时效:
1、工商部门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七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本地市招牌广告登记证》有效期壹年,期满后需续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十五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违章招牌广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