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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穆勒)-第1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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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修正的估定价值便构成了本金,其利息按国债的现行价格计算,计算出的利息就应该是估定这所房子每年应纳税款的依据。既然低于一定数额的收入应免交所得税,低于一定价值的房屋也就应免交房屋税,所依据的是这样一条普遍原则,即维持健康生存所必不可少的生活必需品应予以免税。为了使单个房间的居住者和整所房子的居住者都公平地享受到免税的好处,应允许房屋所有者按不同房客居住的不同房间分别估计房屋的价值和房屋税,就象现在估计公寓的价值时通常做的那样。

  第四章 论货物税
  第一节 若对所有商品课征货物税,则这种税会落在利润上
  所谓货物税,通常是指对生产者课征的税,或指对介于生产者和最终消费者之间的运输者或商人课征的税。直接向某些货物的消费者课征的税,如房屋税或我国的车马税,虽然也可以称为货物税,但实际上并不是货物税,因为货物税这个词按习惯只用于指间接税,所谓间接税是这样一种税,某人缴纳了这种税后,可以从另一个人那里得到补偿。货物税或以国内的生产为课税对象,或以别国货物的输入为课税对象,或以国内运输或销售为课税对象,因而可分为消费税、关税、通行税、转口税等几类。无论货物税属于哪一类,也无论是在社会进步的哪一阶段课征这种税,它都会增加生产费用。我们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使用生产费用这个词,这里的生产费用包括运输和分配的费用,一般还包括商品上市的费用。
  当生产费用被一种税人为地提高时,所产生的结果同生产费用因自然原因而提高时是一样的。如果只有一种或几种商品受到影响,则其价值和价格将上升,从而被课税的生产者或商人将得到补偿;但假如对所有商品都按照其价值的比例课税,则生产者或商人将得不到补偿,因为无论是价值还是价格都不会普遍上升。价值的普遍上升是荒谬的,价格的普遍上升则是完全不同的原因造成的。然而,正如麦克库洛赫指出的,由于各行业使用的资本具有不同的耐用性,因而对所有商品课征货物后,价值会发生变动,有些价值下降,有些价值上升,前面已讨论过了资本的耐用性对价值和价格的影响。工业的总产出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部分用于重置所消耗的资本,另一部分则是利润。投入两个生产部门的相同资本额应该产生相同的预期利润;如果一个部门的固定资本比另一个部门的固定资本所占的份额大而且更为耐用,则该部门每年消耗的资本就较少,需要重置的资本也较少,从而如果两个部门的利润绝对相等的话,前一个部门的利润就将在年收益中占较大的份额。要从1000镑资本中获得1OO镑利润,一个部门也许不得不出售价值1100镑的产品,另一个部门也许只须出售价值5O0镑的产品。如果对这两个工业部门都课征5%的从价税,则后一个部门将只被课征25镑税,前一个部门则将被课征55镑税;后一个部门将剩下75镑利润,前一个部门则只剩下45镑利润。因此,为了使它们的预期利润相等,一种商品的价格必须上升,另一种商品的价格必须下降,或两种商品的价格都上升或下降。相对于使用机器较多的商品而言,使用劳动较多的商品其价值必须上升。这方面的问题就不必作更深入的讨论了。
  第二节 若只对某些商品课征货物税,则这种税会落在消费者身上
  课加在某种商品上的货物税,无论是对其生产、输入、运输还是销售课征这种税,也无论是对一定数量的商品课征固定金额的税还是课征从价税,一般说来都会提高该商品的价值和价格,提高的幅度至少与税额相等。而实际上提高的幅度几乎都比税额高。首先,对生产课税,几乎都得相应地制定防止制造商或商人偷税漏税的限制性规则。这些规则常常给制造商或商人带来麻烦和纷扰,使他们增加开支,为此,他们必须在商品的价格上得到补偿。这些规则还时常干预生产方法,迫使生产者采用最便于课税的生产方法,尽管对生产来说不是费用最低、效率最高的方法。无论什么样的强制性规则,都会妨碍生产者采用新的、更好的生产方法。再者,由于生产者和商人必须预付这种税,因而他们的经营资本就得大于不征收这种税时的资本,而全部这些资本都得享有普通利润率,虽然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用于支付真正的生产费用和输入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价格就必须超出其自然价值提供利润,而不是仅仅按照其自然价值提供利润。总而言之,国家的资本有一部分并不是用于生产,而是用于向国家预交税款,然后再从商品的价格中得到补偿;因而消费者必须使出售者得到赔偿,赔偿额等于全部这些资本如果真正用于生产所能赚得的利润。而且不应忘记,哪一种货物税,只要它使某一行业的营业资本不得不增加,它就会限制该行业的竞争,使少数生产者或销售者拥有某种垄断权,从而使他们或者能够提高价格,获得高于普通利润率的利润,或者使他们仅花较少的气力去改进产品,降低产品价格,但却能获得普通利润率。在以上几种情况下,课征货物税因提高商品价格而使消费者多拿出的钱,常常远远多于国库因此而增加的收入。还有一点应该予以考虑。因课征货物税而造成的价格上涨,必然会限制对商品的需求;既然采用生产方面的许多改进都以一定数量的需求为条件,所以这种改进便会受到阻碍,其中许多改进甚至完全不能被采用。众所周知,改进最少的生产部门,是遭受税收官员干预的部门:一般说来,要刺激某种商品生产的改进,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废除那种缩小孩商品市场的赋税。mpanel(1);
  第三节 对生活必需品课税所产生的特殊影响
  以上便是课征货物税的一般结果;但由于某些商品(劳动者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对财富在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分配有影响,因而需要对课加在这些特殊商品上的货物税所产生的影响作更多一点的讨论。如果例如对谷物课税,谷物的价格因此而按这种税的比例上涨,财这种价格上涨会在以下两方面产生影响。首先,它会降低劳动阶级的生活水平2从短期来说,它几乎肯定会产生这种结果。如果它减少劳动阶级所消费的农产品,或使劳动阶级转而消费土地能更充裕从而更便宜地提供的粮食,那么在该范围内,它将有助于使农民重新耕种较肥沃的土地,采用费用较低的耕作方法,从而有助于降低谷物的价值和价格Z所以,最终谷物价格的提高额不会与税额相等,而只会是税额的一部分。其次,谷物被课税后,其价格的上涨也许不会降低劳动者的生活水平,而是通过对人口产生的影响,从较短或较长时期来看,使工资上升,从而补偿劳动者缴纳的那部分税;当然,这种补偿是以牺牲利润为代价的。由此可见,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必然会带来以上两种结果中的一种。这种税或者降低劳动阶级的生活水平,或者使资本所有者除了为自己的必需品纳税外,还得为劳动者的消费品纳税。在后一种情况下,课加在生活必需品上的税,与课加在工资上的税相类似,等于是向利润课征特别税Z因而这种税同所有其他特别税一样,是不公正的,特别有害于国民财富的增长。
  剩下来要说的是这种谷物税对地租的影响。假设(实际情况通常也是这样)粮食的消费并没有减少,为了供应社会对粮食的需要,仍须耕种和以前一样多的土地;用查默斯博士的话来说,就是边际耕地仍和以前一样多Z总产品的价值和价格过去是由生产力最低的土地或资本规定的,现在仍然是由这样的土地或资本来规定。农产品税是否会影响地租,取决于课征这种税是否会影响生产力最低的土地或资本得到的报酬与其他土地或资本得到的报酬之间的差额。而这又取决于如何课征这种税。如果是从价税,或换句话说,如果是按产出的固定比例例如十分之一课税,则它显然将降低谷物地租。因为较优的土地要比较差的土地多纳税,比别的土地优多少,就多纳多少;生产力比别的土地高一倍的土地,就要比别的土地多纳一倍的什一税。若从两个量中较大的一个减较大的数,从较小的量中减较小的数,则两者间的差额将缩小。对谷物课征什一税,也就等于是对谷物地租课征什一税,因为如果我们把一组级数中的每一个都缩小十分之一,则它们之间的差额也会缩小十分之一。
  例如,设有五个等级的土地,在面积相同和支出相等的条件下,产量分别为100、9O、80、70和60蒲士耳小麦。其中最后一级土地是最差的土地,为了满足对粮食的需求,不得不耕种它。这些土地提供的地租有如下述:
  生产100蒲士耳的土地提供地租40蒲士耳,即100与60之差。
  生产90蒲士耳的土地提供地租30蒲士耳,即叨与60之差。
  生产80蒲士耳的土地提供地租20蒲士耳,即80与60之差。
  生产70蒲士耳的土地提供地租10蒲士耳,即70与60之差。
  生产6O蒲士耳的土地不提供地租。
  假设现在开始课征什一税,这五个等级的土地分别缴纳10、9、8、7和6蒲士耳小麦,第五级土地仍然是决定价格的土地,但纳税后,耕种第五级土地的农民则只得到54蒲士耳小麦:
  生产100蒲士耳的土地,将减为90蒲士耳,提供地租36蒲士耳,即90与54之差。
  生产90蒲士耳的土地,将减为81藩士耳,提供地租27蒲士耳,即81与54之差。
  生产80蒲士耳的土地,将减为72蒲士耳,提供地租18蒲士耳,即72与54之差。
  生产70蒲士耳的土地,将减为63蒲士耳,提供地租9蒲士耳,即63与54之差。生产60蒲士耳的土地,将减为54蒲士耳,同以前一样,不提供地租。这样,第一级土地的地租减少了4蒲士耳,第二级减少了3蒲士耳;第三级减少了2蒲士耳;第四级减少了1蒲士耳。也就是说,每一级刚好减少了十分之一。所以,按产量的某一固定比例课征的谷物税,会以相同的比例降低谷物地租。
  但是,降低的仅仅是谷物地租,用货币或任何其他商品计算的地租并不会降低。因为,谷物地租的数量按多大比例减少,谷物的价值就按多大比例提高。课征什一税后,54蒲士耳的市场价值将和以前的60蒲士耳相等;课税后剩下的产量卖得的价钱,将和以前来课税时卖得的价钱相等。所以,地主在数量上所受的损失将在价值和价格上得到补偿;只有当他们自己消费实物地租,或得到货币地租后用来购买农产品时,他们才会遭受损失。也就是说,只有当他们成为农产品的消费者时,他们才会遭受损失,他们的损失和所有其他消费者的损失是相同的。作为地主,他们的收入和以前相等;所以,什一税是落在消费者身上,而不是地主身上。
  如果这种税不是按产量的固定比例课征,而是对每夸特或每蒲士耳课征固定的金额,则它会对地租产生相同的影响。每蒲士耳课征一先令税,仍然是使一块田地比另一块田地多纳税,多纳多少完全与其多出的产量成比例。因而这种税与什一税没有什么两样,只不过什一税不仅对所有土地课征相同比例的税,而且不论什么时候这种比例都不变,而如果是按每蒲士耳课征固定金额的税,则根据谷物价格的跌涨,谷物税在产量中所占的比例会有增有减。
  还有另外一些课征农业税的方法,会对地租产生不同的影响。如果按照地租的比例课税,则这种税会全部落在地租上,丝毫不会提高谷物的价格,因为谷物的价格是由不支付地租的那部分产量决定的。如果按耕地的面积而不管价值的大小课征固定税,则这种税会带来与上面正好相反的结果。如果对最好的土地和最差的土地课征相同的税,则土地的差别仍将和以前一样,因而所提供的谷物地租也仍将和以前一样,地主就将充分利用价格的上涨来谋利。换句话说,价格的上涨幅度必须大得足以使最差的土地能够纳税,因而使所有其他土地不仅能够纳税,而且还能向地主提供更多的地租。然而,上面几种税与其说是土地产品税,还不如说是土地税。真正的土地产品税,不论是固定税还是从价税,都不影响地租,而是落在消费者身上。但一般说来,对劳动阶级的生活必需品课征的税,其全部或大部分是由利润来承担的。
  第四节 利润趋于最低点的趋势是如何减轻上述影响的
  我认为,以上论述正确说明了刚征收农产品税时这种税所产生的影响。然而,征收很长一段时间以后,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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