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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的利益来说还是对整个国家的利益来说,最最需要的都是劳力。然而,这两股移民洪流已大大减弱了,虽然爱尔兰的移民洪流在某种程度上已有所恢复,但却不能断言,以后不再需要政府依据上述自我维持原则有计划地提供资助,借此在英格兰寻找工作的人手和世界其他地方需要人手的工作之间建立起联系。
第十五节 其他事例
上面我们已说明,反对政府干预的那些主要理由,不适用于开拓殖民地的工作和救济穷人的工作,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事例也是这样,在这些事例中,需要人们提供某些重要的公益服务,但却没有人特别愿意提供这种服务,或即使提供了.也不会自然而然地得到报酬。例如地理考察航行或科学考察航行。探险所获得的知识也许具有很大的社会价值,但就个人来说,由此得到的好处却绝对补偿不了探险的费用,也无法从受益者那里截留一部分利益,用来报偿探险的发起人。这种探险可以依靠私人捐助来进行,但这种方法人们很少采用,同时也是靠不住的。较为常见的,是由国营公司或慈善团体承担探险费用;但一般说来,这种探险还是由政府出资进行的,由政府把这一工作交给它认为最有能力的人去完成。另外,确保航行安全的灯塔、浮标等设施,也应该由政府来建立和维护,因为虽然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受益于灯塔,却不可能让船舶在每次使用灯塔时支付受益费,所以谁也不会出于个人利益的动机建立灯塔,除非国家强制课税,用税款报偿建立灯塔的人。有许多科学研究工作对于国家和人类具有重大价值,但却需要人们付出大量的时间和艰苦的劳动,常常还需要花很多钱,而这些人如果从事其他工作,是会获得很高的报酬的。如果政府不能对所花的钱给予补偿,对所付出的时间和劳动给予报酬,那就只有极少数人能从事这种研究工作,这些人拥有财产,掌握有专门知识,吃苦耐劳,并热心于公益事业,或渴望在科学上有所建树。
与此相关联的,是用薪金养活所谓学者阶级的问题。发展理论知识,虽然是最为有用的一项工作,但却是一项有益于整个社会而不是有益于个人的工作,所以显而易见,应由整个社会来为这种工作支付报酬。谁却无法以这种工作来谋取金钱上的报酬,如果不依靠某种公共基金来为这种工作提供报酬的话,那么这种工作不但不会得到促进,反而会受到阻碍,因为从事这种工作的人是无法以此来谋生的,结果有能力从事这种工作的绝大部分人不得不用绝大部分时间来养家糊口。不过,这种弊害实际上并不象表面看来的那么大。据说,最伟大的工作一般都是由余暇时间最少的人完成的,每天从事几小时呆板的日常工作,并不会妨碍人们在大学和哲学方面取得最辉煌的成就。然而,有些研究和实验不仅要求人们长期坚持不懈付出时间与精力,而且是很耗费脑力,很累人的,人们从事了这种工作,就不可能再运用脑力做其他事情,即使是在闲暇时间。因此,应该以某种方式保证科学家以及其他学者的生活,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从事自己的研究工作,从而使社会由此而受益。大学的研究员制度就特别适合于达到这一目的,但却很少用于这一目的,研究员基金大都用来奖励过去的功绩,用来纪念人们已取得的成就,而不是用来为研究人员发放薪金,保证他们能从事研究工作,以增进知识的发展。一些国家已在自然科学、考古、历史等方面建立了研究机构。在这些机构实行薪金制度。但最有效的同时也是最不容易被人滥用的方法,乃是授予一些人以教授职务,让他们承担教学任务。讲授某一门知识,至少是讲授某一门较为高级的知识,往往会促进而不是阻碍这门知识的发展。教学工作以外,往往还会有大量时间可以从事富于创造性的研究工作。在各门科学(无论是精神科学还是物理科学)中,最伟大的业绩一向都是由那些公开讲授这些科学的人开创的,其中有柏拉图利亚里士多德,以及苏格兰、法国和德国等大学的著名人物。我没有提到英格兰,是因为众所周知,直到最近,英格兰的教授制度还是有名无实的。另外,就高等学府中的讲师来说,公众即使无法鉴别其讲课的质量,至少也能看出他们是否有才能,是否勤勉,因此在这方面不那么容易滥用任命权,而胡乱任命那些不直接与公众接触的人则比较容易。
一般可以这样说,无论什么事情,如果为了人类或子孙后代的一般利益是应该做的,或如果为了那些需要他人帮助的社会成员的当前利益是应该做的,而个人或私人团体做这种事情又不会得到报酬,那么就宜于由政府做这种事情。不过,在做这种事情以前,政府应该想一想,这种事情是否有可能依据所谓自愿原则由私人去做,如果有这种可能,政府又是否有可能比充满热情而又乐于解囊相助的私人更好,更有效地做这种事情。
第十六节 对于适宜于私人去做但却没有人做的事情,政府便有必要进行干预
我认为,以上几节论述了那条实际原则的全部例外,那条实际原则就是,社会事务最好是由私人自愿地去做。然而,应该补充一句,政府干预实际上并非无论如何不能超出其固有的适用范围。在某一时期或某一国家的特殊情况下,那些真正关系到全体利益的事情,只要私人不愿意做(而并非不能高效率地做),就应该而且也必须由政府来做。有时在某些地方,道路、码头、港口、运河、灌溉设施、医院、大中小学、印刷厂等等,如果政府不出面建设,也就没有人去建设,因为民众太穷了,拿不出所需要的钱,或知识水平太低,看不出这样做的好处,或联合行动的经验不足,无法共同办这样的事情。所有专制国家的情形都或多或少是这样,这样一些国家的情形也是这样,在这些国家,国民与政府就所达到的文明程度来说存在着很大差距,例如那些被更富有活力、更加文明的国家所征服和统治的国家。在世界许多地方,凡是需要投入大量财力、需要采取联合行动的事情,人民都无法去做;这些事情如果政府不去做,就没有人会去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果真心要最大限度地增进国民的幸福,就应承担人民无力做的事情,而且在这样做时,应注意不要加重人民的这种无能为力的状态,不要使人民永远处于这种状态,而应想方设法消除这种状态。好似政府在提供帮助时会鼓励和培养官所看到的任何一点自立精神,会不懈地消除有碍于个人发挥主动精神的各种障碍,会全力向个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导,会尽力运用自己的财力帮助个人发挥主动性,而不是压抑个人的主动性,而且会利用各种奖励和荣誉制度来诱发个人的主动性,假如政府提供帮助仅仅是由于个人缺乏主动性,那这种帮助就应尽量发挥示范作用,告诉人们如何依靠个人努力和自愿合作来达到伟大的目标。
在政府的各项职能中,大家都认为必不可少的一项职能是:禁止个人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明显侵害他人利益,并惩罚这种行为,不论这种侵害是使用暴力或欺诈手段造成的,还是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的。我认为,在这里没有必要特别强调这一职能。即使目前所建立的最好的社会,也仍然要花费精力和才能来阻止人们相互侵害,想到这一点,就不禁令人感慨万端。政府应把这种极大的浪费减少到最低限度,采取措施把人类现在用来相互侵害或用来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力量用于正道,即用来征服自然,使其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日益造福于人类。
译后记
本书作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是19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和哲学家,詹姆斯·穆勒的长子。1823-1858年在东印度公司任职,1865一1868年任英国下议院议员。著有《逻辑体系》(1843年)、《略论政治经济学的某些有待解决的问题》(1844年)、《论自由》(1859年)和《功利主义》(1861年)等书。
本书是约翰·穆勒在政治经济学方面的主要著作之一,初版1848年在伦敦出版,在他生前曾重版七次(1848、1849、1852、1857、1862、1865和1871年),此外,1865年还印行了大众版。为便于读者了解各版增订情况,穆勒序言是据格林·朗曼出版公司1923年版译出的。
著名经济学家陈岱孙先生以九十高龄热情地为本书中译本写序,李宗正、落自强教授和张纯音同志对本书译事也给予了不少支持和协助,谨在此表示深切的谢意。
本书上卷穆勒序言、绪论、第一编第一至十三章 、第二编第一至十章 ,由赵荣潜译出,第二编第十一至十六章 ,由桑炳彦译出,余均由朱泱、胡企林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