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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的天性-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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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注意的就是等级支配,性关系是相当普遍的,弱者充当女性,而且经常受到轻侮。    
  性结合最突出的特性,是它超越了性行为,这对于人类社会组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作为性的基本功能,遗传多样化比生育目的更为重要,性行为的生理快感是为这种多样化服务的,同时也为性结合服务;性结合反过来承担着其他功能,这些功能与生育只有遥远的联系,性意识为什么深广地渗透了人类的存在,上述多样化功能和复杂的因果关系正是更为深刻的原因。    
  人本性中的多妻倾向和性情方面的差异,可以从进化论的一般理论直接推导出来,但要直接推论出性结合和家庭的功能交换却是不可能的。这里有必要特别考虑某些物种的历史,帮助得出有关实际进化过程的特殊结论。人类与这些物种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少数几种类人猿以及南美绒猴和长臂猿都有看起来与人类相似的家庭集团。个体成熟后即进行成对交配,并共同把后代抚养成熟。动物学家们认为,这些物种居住的特殊森林环境提供了有利的进化条件,使性结合家庭保持稳定。他们推测人类家庭也起源于对特殊环境的适应。然而,这种流行一时的假说却几乎得不到事实的支持。    
  我们特别知道,最早的真人或两三百万年前的能人,有两个方面与其他灵长类不同:(1)他们的分布超出了仅限于丛林中的祖先栖居地;(2)他们从事狩猎,羚羊、大象以及其他大型哺乳动物都是他们的猎物。对于其他猿类却并非如此。这些身材矮小-相当于大约12岁的现代人的人类祖先,没有锋利的爪牙,也不如四脚动物跑得快,只有依靠工具和熟练的互助合作,他们才能适应新的生活方式。    
  新的合作形式是什么样的呢?它应该给包括男女和儿童的一切成员带来团结和平等,也可以以适当的性分工为基础。或者女性狩猎,男性守营,或者相反;或者按一定的身材,而不是按性别挑选狩猎者,实际情况到底怎样,处于刚刚起步的社会生物学尚不能作出判断,两百万年前的古生物证据也不能给出确切的证明,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依靠来自现存狩猎-采集社会的资料,这些社会的经济和人口结构与古代人类的情况最为接近,从中能够得出有意义的但还不是决定性的证据。    
  人们已研究了上百个这样的社会,它们的情况完全一致,大部或全部狩猎由男性负责,女性负责大部或全部采集,男性组成有秩序而灵活的群体,到远离营地的地方去寻找大型猎物;女性参与捕捉较小的动物,采集大部分植物性粮食。男性带回较高级的蛋白质;女性却提供大部分热量,她们还经常但不固定地负责编织衣物和修建住所。    
  和大型猿类一样,人的生育过程是漫长的。母亲怀胎九月,分娩后又陷身于子女的抚育,包括按时喂奶,在狩猎-采集社会中,女性的利益与男性的忠诚直接有关,在抚育劳动中,男性可以提供福利与安全,反过来也得到相互性的利益,那就是对配偶的性特权,并且垄断她们的实际生产力,如果对上述证据的理解是正确的话,那么正是这种交换产生了普遍的一对一的性结合,也导致了以夫妻关系为核心的扩张家庭的优势,有理由推测,性爱和家庭生活的情感满足是以有效的大脑生理机制为基础的,而这些机制的程序又是性爱和家庭生活情感满足两方面的和谐在遗传上的结晶,因为男性育种周期比女性的要短得多,一对一的性结合中多少渗进了一般的多重行为。    
  人类性行为的强度和多样性在灵长类中都是突出的。其他高等哺乳动物只有狮子在性活动的复杂性上超过了人类,人类男女的外生殖器都特别大,并且由阴毛标示出来,女性的乳房超过了容纳乳腺的需要,乳头能坚直而且敏感,环绕着惹人注目的色晕,两性的耳垂也都多肉并对接触敏感。    
  人类女性破例地没有发情期,大多数雌猿在排卵期都有性躁动,并达到攻击性的程度,外生殖器甚至膨胀变色,气味的变化也是常见的,例如雌性罗猴会分泌大量脂肪酸,诱使雄性产生兴奋。人类女性没有上述这些特征。她们的排卵期十分隐蔽,即使仔细选择性交时间,也难于识别是否怀孕,哺乳动物都有发情期的性接受高峰。与此相反,除了月经期间微不足道的性反应变异,人类女性随时具有性接受能力,由于进化过程中长期的扩散,她们的发情期渐惭消失了。    
  为什么会产生持续的性反应呢?最有力的解释是它对性结合有利。对这种性反应的生理适应,使原始人类家庭成员能更紧密地结合起来,这就提供了进化论意义上的优势,频繁的性活动成为加强性结合的重要手段,同时还能减少男性之间的攻击行为,狒狒群体和其他猿类社会中,雄性之间的敌对行为一到雌性发情期就会加剧。古代人类发性期的消失,减少了这一类争斗,捍卫了男性猎手之间的联盟。    
  人类是性快乐的行家里手,人们沉溺于猎艳追奇,通过幻想、诗、音乐以及种种妙不可言的准备活动最终达到性交,这跟生育几乎完全没有关系,但与性结合却关系重大,如果交配是生物唯一的性功能,则可以远为经济地实现,确实,最没有社会性的哺乳动物最不讲究交配仪式,总的说来,物种一旦形成了稳固的性结合方式,其交配仪式必然也是精心安排的,与此一致的是,人类的性快乐为性结合提供了基本的强化手段,爱和性的确是不可分离的。    
  犹太教和基督教的理论家对性的生物学功能作了错误的解释,罗马天主教会至今坚持这样的观点:丈夫使妻子受孕是性行为的基本任务,教皇保罗六世在1968年的通谕《论人生》(Humanae    
  Vitae)中,禁止使用除排卵期隔离以外的任何方法控制生育,谴责一切婚外“性行为”,认为手淫是一种不正常的性兴奋手段,最“内在的严重反常行为”。这一通谕在1976年教义信仰集会的训令中又得到强调,教会从自然法理论中寻找它的权威,这种理论的思想基础是:至高无上的上帝命令存在于人的本性中,这是一个错误的理论,它所说的上帝命令,实际上就是自然选择制定的生物学法则,对生物学极其无知的神学家错误地解释这些法则,而它们并不需要宗教或世俗权威的任何强调。从人类遗传史中可能推测到的一切,都支持着更为自由的性道德,这种性道德首先把性活动看作强化性结合的方式,然后才是生殖的手段。    
  年轻的社会生物学在同性恋问题上也与一般的见解产生了最尖锐的冲突。教会禁止同性恋行为,认为它是“本质上反常的”。也有别的文化持这种看法。在萨克森豪森、布辛沃德和其他的纳粹集中营,同性恋者被标上粉红色三角形印记,以区别于犹太人(黄星)和政治犯(红三角形),后来由于需要劳动力,人们又想通过阉割来改变同性恋者的习惯。在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同性恋遭到禁止,美国部分地区仍然禁止同性恋自由。多数精神病医生继续把同性恋视为一种难以控制的病症,表现出职业性的忧虑。    
  西方文化的卫道士们对同性恋的谴责是可以理解的,犹太基督教道德的基础是《旧约》,该书是由一个侵略性游牧民族的先知们撰写的,这一民族的成功,依赖于因接连不断的领土征服带来的迅速而有序的人口增长,《利未记》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形成它的训诫的。它说:“你不能象跟女人一样跟男人睡觉,那是恶行。”这种《圣经》式的逻辑看来与人口剧增时期最朴素的自然法观点是一致的,在这种时期,性行为最重要的目的看来就是生儿育女,美国人今天仍然遵循这一古老的传统,尽管他们的人口状况已完全不同于古代以色列社会,他们的逻辑是,同性恋不能生儿育女,因而根本上是一种反常行为。    
  按照这一定义,罹罪的人就太多了。A·金西在上一代美国人中发现,2%的女性和4%的男性是完全的同性恋者,13%的男性一生中至少有3年时间基本上是同性恋者。目前,完全的同性恋者按保守的估计也有500万;但同性恋者自己认为,加上不公开的情况,同性恋者的总数可达2000万。这些同性恋者形成了一种美国亚文化,使用着有近千词汇和词组的隐语。实际上,其他文化也存在不同形式的同性恋行为,在一些高级文明中也得到允许或认可,例如,古代雅典、波斯以及伊斯兰社会,后来的罗马共和国后期和罗马帝国初期,中东的阿拉伯和古希腊城市文化,奥托曼帝国以及封建时期和近代时期的日本。    
  我希望指出的是:完全可能,同性恋在生物学上是正常的,是作为古代人类社会组织的要素进化而来的;同性恋者可能是人的某些珍贵的利他主义冲动的遗传载体。    
  社会生物学从崭新的角度加以考虑的一些事实,支持着这一激进的假说,从昆虫到哺乳类,同性恋都是常见的,在罗猴、猕猴、狒狒和黑猩猩等大多数高智力灵长类中,同性恋作为异性恋的对等物得到了充分的表现,这些动物的同性恋行为证明大脑中潜存着性的二元化机制,雄性完全可用雌性姿势接受雄性交配行为,雌性常常也能接受雌性交配行为。    
  人和这此动物有一个重要差别。人类大脑中潜在的性的二元化有时能在某些人身上充分表现出来,这些人在两性之间不断变换其性对象,然而在完全的同性恋中,正如在完全的异性恋中一样,动物身上能够体现出来的选择性和对称性都没有了,只有同性选择:大多数完全的同性恋男性只选择男性伴侣,女性只选择女性伴侣。一般来说,男性的女性化与他们如何选择性伴侣几乎没有任何关系。在现代而不是原始社会中,同性恋者极少有异装癖,大多数同性恋男性的服饰和习惯跟异性恋男性并没有显著的不同。同性恋女性也相应如此。    
  同性恋的这一特殊性质,可能正好暗示了人类同性恋的生物学意义。同性恋首先是一种结合方式,它和绝大部分异性恋一样,都是巩固联系手段。同性恋倾向可能有自己的遗传基础,同性恋基因可能在古代的狩猎-采集社会就已扩散开来,因为它们给拥有它们的人带来了好处。这样的认识使我们面临了最根本的困难,因为大多数人都不愿意相信,同性恋完全是“自然的”。    
  既然同性恋者没有后代,他们的基因是怎样扩散到社会中去的呢?一种答案是:由于同性恋者的存在,他们的近亲就可能繁殖更多的后代。在原始社会,无论是在狩猎、采集或是家常劳动中,同性恋者都能向同性成员提供帮助。由于不承担养育子女的特殊任务,他们就能向近亲提供特别有价值的帮助,他们还可以充当先知、巫师、艺术家和掌管部落知识的书记等角色。如果亲戚们——兄弟姐妹和侄辈等——由此获得了优越的生活条件和较高的生育率,家族的基因就会相对增加,其中一部分就是同性恋基因,结果,总会有一小部分人具有潜在的同性恋倾向。即使同性恋者自己没有后代,他们的基因也可能通过旁系支脉繁衍下去。关于同性恋起源的这种设想,可以叫做“亲缘选择假说”。    
  如果证明同性恋倾向具有某种程度的遗传性,亲缘选择假说就得到了有力的支持。证据是存在的。单个受精卵发育而成具有遗传同一性的同卵双生子,比不同受精卵发言而成的异卵双生子有更为一致的异性恋或同性恋倾向。L·L·赫斯顿和J·希尔兹评价和分析了有关的情况,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常见的:大多数双生子分析都没有得到确认。然而今后的研究却已有了充分的基础。根据赫斯顿和希尔兹的说法,一些同卵双生子“不仅具有相同的同性恋倾向,而且由他们参与组成的各列同性恋,其性行为方式都惊人地相似;而他们并不知道自己孪生兄弟的同性恋行为,甚至彼此根本没有见面的机会”。象许多被认为更有遗传的人类特性一样,同性恋的遗传倾向并非一定要完全表现出来,其程度取决于家庭环境和童年的早期性经验。实际上,遗传下来的只是一种可能性:在适当的条件下容易向同性恋方向发展。    
  如果亲缘选择假说果然正确的话,同性恋行为就可能仍与狩猎-采集社会和简单农业社会中的角色专门化以及亲族相利的特性相联系,这两种当代文化与有关的古代文化是极为接近的,人类社会行为曾在那些古代文化中通过遗传获得了进化。联系看来是存在的,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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