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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却不是这样。双方都会把自己的生命看得比对方更重要,都不愿为对方而牺牲自己的生命。(在特殊的情况下,如已为子女付出了巨大投资,或父母自身已届年老,动物倒愿为自己的子女牺牲自己的生命。)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也是肯定性造成的。同卵孪生兄弟无例外都外貌相似。但长得相象并不就是孪生兄弟的绝对保障。因为长相外貌无非也是由基因决定的,两个不相干的个体碰巧具有相同的“容貌基因”也是可能的。世界上就有血缘上没有联系、但外貌酷似,几乎达到以假乱真程度的例子。因此,对任何一个动物个体来说,即使另一个个体的外貌与自己完全相同,也无法确定是否与自己的基因完全相同。你说甲和乙是同卵孪生兄弟,但对他自己来说,对方体内的基因和自己的完全相同只是可能而已,哪怕是极其可能也罢。但自己体内的基因则肯定都是自己的。因此,对任何一个个体来说,他自己是唯一一个携带着自己全部基因的个体。
从理论上讲,操纵一个动物的自私行为的基因,可以由一个操纵该动物的利他主义行为,而又援救了一个同卵孪生兄弟、或两个儿女、或四个孙子的等位基因所代替。但是这个利他等位基因与自私基因相比,缺少一种巨大的有利条件,那就是对自身基因的肯定性。前者是盲目的,后者是精确的。不管是偶然碰巧,还是由于骗子或寄生者的蓄意制造,以亲属为对象的利他基因可能搞错目标,从而出现错误;而以自己为对象的自私行为却永远不会出差错。因此,自然界里个体的自私行为完全是正常的现象,是不足为怪的。甚至有些自私行为用严格的亲缘夫系学说虽也解释不通,但它们又都是事出有因、合乎自然的。
这里我们可以提出另一个问题,即为什么子女与母亲的关系要比与父亲的关系来得密切?这也是一个亲缘关系所不能解释的问题,而且也无从在文化传统等现代人类的精神产品中寻找答案。但社会生物学却可以合理地回答这个问题:在许多动物物种里,做母亲的比做父亲的更能肯定地识别谁是自己的孩子。做母亲的能生出有形的蛋,或者生下呱呱坠地的婴孩,自有很好的机会去判定自己的基因传给了谁。但是做父亲的就很可怜,大有可能上当受骗,把与自己毫不相干的孩子视为己出。在动物的漫长进化过程中,这必定是父亲为抚养孩子而操劳的积极性比母亲大为逊色的原因之一。当然,在这方面还在两性生物学上的其他差异所造成的原因(见本书第七章)。
既然父亲对子女的关怀比不上母亲的关怀深切真诚,那就必然造成母亲与子女的关系更为密切的结果。同样的道理,外祖母比祖母更能识别谁是自己的外孙或外孙女,理应表现出更多的利他主义行为。以此类推,舅舅对其外甥或外甥女比孩子的叔父或伯父更感关切,姨姨和姑姑也有相同的差别。在不能确切知道孩子的真正父亲的时候,如中国南方的“阿注”婚姻里,勇舅无疑比合法的“父亲”更能确定自己与孩子的亲缘关系,所以他理所当然应该比“父亲”更关切孩子,表现出更多的利他行为。
4…8 不对称牲问题
父母对子女的利他行为比兄弟姐妹间的利他行为更普遍,更深刻,更真诚,对于这种现象,人们决不陌生。一句“可怜天下父母心”,足以表达出父母对子女无比深厚的舔犊之情。但是谁也不曾想到用兄弟姐妹之情去与这种感情相比较,尽管从亲缘关系上讲,这两种关系的指数完全是相同的,都是 50 %。社会生物学称这种差异为“不对称性”。上面所说的“肯定性指数”指出了一定的道理,但还不能完满解释这种“不对称性”。于是社会生物学又提出以下理由作为补充:第一,父母的年龄较子女大,生活能力也较强,实际上处于提供利他主义帮助的有力地位。一个婴孩即使乐于供养其父母,也根本没有条件实现这种利他愿望。第二,子女永远比其父母年轻,这往往意味着子女的“估计寿命”要长些。而我们已经知道,“估计寿命”是个非常重要的变量。因为它在动物的利他主义行为演化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试想,如果有一个物种的利他主义行为的受益者全都是老朽不堪、近乎风烛残年的个体,那么用不了多久,该物种就会发现自己在进化的道路上被可悲地抛在了后面。不管它们为这种落后找什么原因,借什么口实,有一点是很清楚的,即如果它们不加以彻底的改变,不尊重“估计寿命”这个重要的变量参数,不搞“年轻化”,那这种落后是无可补救的。因为它们之中受益最大的成员并不能作出最大的贡献,而最有潜力作出较大贡献的那部分成员恰好不是受益重点。
从整体而言,利他主义受益的分配形成随年龄增长而减弱的梯度无疑是合理的,即形成这样的社会环境:老年的坟墓、中年的战场、孩童的天堂。这种形式有利于社会潜能的开掘与发挥。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反之,如果形成老年的天堂、孩童的战场、中年的坟墓的局面,必将大伤社会元气。因为一个老化的社会只有——个前途:衰败。当然,这里的“天堂”、“坟墓”都是些度量形容词,是些隐喻,只是指社会受益的相对性。
人类之中出现一些反常的社会现象并不奇怪。社会生物学把这些反常状态称之为病态社会。以后我们还会提到这个问题。由于人类已经具有文化这一超级生存手段,所以一般的生物社会病理不足以威胁到社会本身的生存,充其量不过使其进步缓慢而已。但是动物却承受不了这样的反常振荡,它只会逐渐灭绝。因此,动物之所以得到进化,是它们遵从了生物规律,按照自然选择原则办事的结果。正因为如此,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由于选择的压力,动物的利他主义行为形成了亲代与子代之间的不对称性。这种特性,到我们人类依然如故。
到此为止,亲缘选择这种自然选择的重要形态已基本说清了。亲缘关系在动物的行为中起着重要的支配作用,但正如行为本身是灵活可变的一样,这种支配也不是机械绝对的。在动物的许多行为中,仅用生硬的亲缘关系原则是解释不了的,还必须考虑“肯定性”这种不确的参量和“估计寿命”这种可靠的变量。
《新的综合》
E。O。威尔逊著 李昆峰译
第五章 侵犯行为探源
人类应当记取的教训是:侵犯行为对人毫无幸福可言。
——威尔逊
5…1 侵犯行为的普遍性
在其他物种的眼里,人类无疑是嗜血成性的瘟神,传播死亡的黑天使。即使地球上的哺乳动物,其生命也很少有不受人类威胁与杀戮的(大熊猫等稀有动物除外)。但是这根本不是人类性好侵犯的根据,而主要是人类维持自身生命的手段。众所周知,人类早期的生活是靠狩猎为主的,对其他动物的捕杀,为的是获得食物。如果把取食定义为侵犯行为的话,那么除了靠阳光、空气和水分生长的植物以及蚯蚓之类“吃土”的动物外,所有的生物都是侵犯性的。微生物侵入其他生物的机体,当然属于侵犯;兔子吃草、蝉吸食植物汁液,也伤害了其他生物的生命和利益。所以,显然不能盲目以捕杀别的动物作为侵犯行为的标准。人类之所以感到自己是个侵犯性的物种,并非由于人类杀食各种动物,而是由于自相残杀。
纵观人类的历史,从狩猎原始部族到现代工业化社会,战争这一“人类自相残杀的怪物”成了人类的特有标志。战争不过是侵犯行为最有组织性的高级技术而已。当然战争中有侵略者和被侵略者之分,有侵略战争和反侵略战争之别,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战端开启,必有侵犯行为,这也是不言自明的。除了战争这一大规模侵犯行为之外,人类的侵犯性还有各种不同等级的表现形式。例如落草为寇、占山为王的绿林强梁;月黑杀人、风高放火的土匪强盗;杀人越货的不法之徒;横行乡里的泼皮无赖……总之,不管是平时还是战时,无论是城镇还是乡村,人类的侵犯行为是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正因为如此,各种社会形态都有明确的法律遏制和惩罚侵犯罪行。即使日常生活中,也有各种道德习俗和伦理准则来调节人与人的关系,以便减少那尖锐而又不可避免的矛盾冲突。
在这个问题上有人大唱悲歌。埃里希·弗罗姆 ( Erich
Fromm )写了《人类破坏性的分析》一 书,说人类有一种死亡的直觉,这种直觉导致了罕 见的病态侵犯行为。康纳德 。 洛伦茨( Konard Lorenz )出版了专著《论侵犯行为》,他的观点 更加希奇古怪,认为人类有侵犯的遗传本能。这种本能使得侵犯冲动必须得到发泄,于是就有各种战战、威胁和侵犯行为。人们热中于各种竞争性的体育活动,也是为了使侵犯本能得以发泄,如拳击、斗剑、摔跤,乃致看足球赛,都是在发泄侵犯本能。
这两种判断从根本上讲都是错误的。不应象弗罗姆和洛伦茨那样把人类描述为嗜血成住、残忍好杀的动物。这是不符合科学事实的。尽管侵犯性有明显的遗传性,但是动物行为的研究表明,人类远远算不上凶暴动物。至少杀婴和自相吞食在人类社会中是极为罕见的。事实上,侵犯行为在遗传上也是最易变化的特征之一,并没有表明存在着广泛统一的侵犯本能的证据。而且,跟许多其他的行为和 “本能”一样,任何物种里的侵犯行为都是难以定义的。
5…2 侵犯行为与竞争
那么,什么是侵犯行为呢?一般指的是剥夺他人的权力,强迫被侵犯者放弃自己的财物、利益、名誉、贞操乃致生命。但从社会生物学的角度看,侵犯包括着极为不同的行为模式,不同的行为模式的功能也大不一样。有以下几种侵犯行为模式:领土的保卫和征服;在组织完好的群体中维护等级和 统治;性侵犯行为;断奶的敌意活动(亲 … 子冲突理 论表明了这种行为的进化原因);反侵犯的侵犯行为;为强化社会统治而采取的伦理性、惩成住的侵犯活动。
同一物种之内的大部分侵犯行为都可看成是竞争技巧。竞争是由共同的资源和需求引起的,因此可分为两大类:性竞争和资源竞争。
由于竞争的原因和目的都是切身利益,所以按照关系的远近,利益的差别,竞争又有以下的规律:在普遍发生竞争的情况下,物种之内的竞争比物种之间的竞争更强烈。这很好理解:同一物种的成员在资源和性两方面的需要都是相同的。狮子为了得到某一地区的肉类资源会进行领土之争,但鼹鼠却不会参与这种竞争;雄鹿为了争夺母鹿而搏斗,山鸡看了却不会动情——它只为争夺雌山鸡而奋战。此外,脊推动物比无脊椎动物的竞争激烈;肉食动物比草食动物和杂食动物的竞争性更强,生态系统稳定的物种比生态系统不稳定的物种更普遍趋于竞争。
很多竞争都采取侵犯行为的形式。但是,侵犯行为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然界里的动物宁愿取和平主义的姿态,或实行威吓政策,而不铤而走险,从事逐步升级的战争。这是因为客观上存在着对侵犯行为的限制因素。按照每个物种的不同情况,都有各自的“侵犯行为最佳水平”,超出这个界限,就降低了动物自身的适应能力。在侵犯行为的限制因素中,首先是亲缘选择的限制,也就是上一章所讨论的那些关系的制约。侵犯者的敌意很可能指向自己的亲族成员,在识别亲缘关系能力较差的动物那里这种危险尤其大。如果侵犯者的亲族的生存率和生殖率由于侵犯行为而被降低,就等于侵犯者在损害自己的基因利益。根据亲缘选择的原则,我们知道这种行为定会被淘汰,因而无法在基因库里存在下去。其次,如果侵犯者以毁灭性企图去攻击对手,那就会遭到全力以赴的反抗,其结果不是同归于尽,就是两败俱伤。从基因的角度看,这显然不是最佳策略。花费在侵犯行为中的代价,完全可以用在对基因有利的其他事情上。
对于一个动物而言,除了它自己的子女和其他近亲,别的动物只不过是它生存环境的一部分,就好象一棵树,一块石头一样。别的动物能给它造成麻烦,但也完全可以加以利用,别的动物和树、石头的重要差别在于,它不仅会分享资源和各种需求,而且在遭到攻击的时候会奋起反抗。因为这另一个动物也是一个基因生存机器,体内拥有寄托着未来的不朽基因,为了保存这些基因,它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