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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论稿-第3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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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说,其根源还在于以下事实,即我们对心理过程的感知和心理过程本身是完全一致的。根据我们对观念的感知,观念仅仅是观念。内部知觉(内省)仅仅是内部经验本身的事实,当我们有时把内部经验作为观念、感情等等来谈论时,有时又把它总合起来作为内部知觉时,说明我们正从不同观点去看待这种内部经验。
  我们倾向于用观念的独特性(distinctness)来鉴别它们的清晰度,并用其他概念来解释这些概念中的一个概念,也就是说,〃独特〃便是〃可以清晰地认识的东西〃,或者说〃清晰〃便是〃可以独特地感知的东西〃。现在,必须承认,这两种特性一般可以一起找到。不过,两者并不完全一致,两者中的每一者意指某一特定观念在意识中拥有的优势的一个不同方面或不同原因。一个观念之所以〃清晰〃,完全由于其自身的特性,正如将〃清晰〃这个词用于外部参照物时,把纯水(pure water)称为〃清澈〃而不称为〃独特〃一样,就因为纯水是透彻的,任何东西,只要被置于纯水里面,便可以透过水被看到。可是,另一方面,一个观念之所以称为〃独特的〃,就是因为它与其他观念相区别的独特性。于是,位于清澈之水中的物体之所以明显地被看到,就是因为它处于与周围环境的明显不同之中。与此相似,当我们充分感知到一种音调的特性时,它便是清晰的;可是,当这种音调与一种复合的乐音(clang)的其他要素有明显区别时,或者与其他一些同时发生的声音印象有明显区别时,我们便说这种音调是独特的。
  现在,将清晰度和独特性这两个术语用于我们的观念,就是指直接依靠观念活动的特性,或者,在同一个意义上说,就是指直接依靠内省活动的特性。在同样的客观条件下,同一种观念可能有时清晰,有时则或多或少有点模糊。鉴于这一原因,我们必须特别小心,不要将一个观念的清晰度与它的强度(intensity)相混淆。这里所说的强度,是指单单依靠构成观念的感觉的强度。感知观念的强度是由感官刺激的强度决定的,记忆观念的强度是由其他一些条件决定的,这些条件与观念的清晰度没有关系。与此同时,强度通常促进清晰度和独特性。当其他情况相等时,强的观念通常更清晰,而弱的观念则较含糊。不过,也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由于主观的知觉条件,致使强的观念变得模糊和不清,而弱的观念反而清晰和独特。例如,一种乐音中的泛音(over…tone)可能会被清晰和明显地听到,而其中更强的基音(ground-tone)则反而不太清楚地被感知,而且,同时产生的一种很响的噪音也许更加注意不到了。
  根据上面所述,观念的清晰度必然依靠意识的条件。由于印象的强度和记忆的表象有助于决定条件,因此,印象的强度和记忆的表象也对观念的清晰度和独特性产生影响。但是,由于意识状态肯定不完全依靠那些条件,因此它们在这一问题中决非唯一的重要因素。由此可见,我们对清晰度的最终界定应该是:〃清晰度是一种特性,依靠这种特性,一个观念在内省中具有先于其他观念的优势。〃然而,不难发现,这一界定仅仅是对〃清晰〃一词的描述而已。事实上,不可能像界定一种感觉的强度或质量一样去界定一个观念的清晰度。我们能够对我们心理过程的这些基本特性彼此进行区别,其方法是在界定的条件下揭示这些基本特性的单独变化。但是,这些区别好比先天性盲人对颜色的辨别一样,也不会使从来没有体验过这些区别的人清晰地感知这些区别。




  另一方面,一个观念变得清晰通常是与其他一些心理现象相联系的,这些心理现象不仅有助于对清晰的和模糊的观念进行内省的分辨,而且也使这些过程(我们把这些过程区分为知觉和统觉)的主观条件更清楚地显示出来。这些现象分为两种——它们部分地由感觉组成,部分地由情感组成。伴随着统觉的感觉属于肌肉感觉(muscle-sensations)的类别。它们尤其在外部感官知觉的例子中可以找到。如果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特定的音调上面,或者集中在特定的视觉物体上面,而不顾光和声的其他印象,那么我们在耳朵或眼睛里便有了明确分级的肌肉感觉,它们也许与鼓膜张肌有关,也与促进眼睛调节和运动的肌肉有关。同样的感觉可以伴随着记忆的观念而被感知到,尽管不很清楚,至少当观念鲜明时是如此。例如,我们见到一个物体,它离我们一定距离,我们对眼睛肌肉进行调节以便去注视着它。同样,当我们在记忆中回忆起一首乐曲的调子时,也会在耳朵中产生一种张力,就像这些曲调真的被我们清楚地感知一样。甚至构成抽象思维的模糊性形象观念,如果没有这种感官伴随的话,也是不完整的。当我们试图回忆一个人名或思考一个难题时,我们注意到存在一种紧张感。这些紧张感可以部分地在眼睛中被感受到——正如你们知道的那样,视觉观念在意识中居支配地位——部分地在额部和颞部被感受到,这两部分肌肉直接位于皮下'即在模仿活动(mimetic movements)中起作用的皮下',并产生或多或少与内部努力的数量成比例的紧张。
  这些肌肉张力与模仿活动的联结直接将我们导向统觉过程的第二种相伴物——情感(feeling)。如果没有情感,便没有情绪(emotion)的表现。情感先于统觉本身而发生,并在这一过程中继续存在着。但是,它们在这两种情形里是不同的,尽管它们在意识中的通途是连续的,结果那些先于统觉而发生的情感和那些伴随着统觉而发生的情感形成了一个感情(affective)的整体,这种感情的整体由于其连续性这一事实而类似于情绪(关于情绪问题我们将在后面谈到),并确实经常转化为情绪。我们对这些伴随着情感的知觉,正像上面讨论的我们对感觉的知觉一样,当它们的观念基础的清晰度很大时,是很明显的,尤其当这种清晰度主要是意识本身倾向的结果时,而不是外部条件的结果时,我们对这些伴随着情感的知觉是很明显的。例如,具体地说,当我们有意地回忆我们先前具有的一个观念时,或者当我们期望一种印象时,这些伴随着情感的知觉是很明显的。甚至当条件不是一种期望本身,先于统觉而发生的情感仍然十分紧密地与期望的条件相关。另一方面,伴随着这一过程的情感可以比作满意的情感,比作张力松弛的情感,或者,如果期望得不到实现的话,可以比作失望或失败的情感。这些情感只有在独特的期盼、回忆等特定条件下才会清晰地被感知,这是相当正确的。但是,认真的内省似乎表明,同样的情感不会完全不存在,在那里,先前模糊的观念会变得更清晰,即使这些观念的强度要小得多,而且它们的质量特别多变。至少可以这样说,如果真有什么基本差别的话,那也只有在先前发生的情感中才有。它们的持续时间可能很短(尽管它们很难完全消失),当统觉的客体是一种外部的感官印象,或者当记忆表象出乎意料地冒出来的时候,它们的持续时间可能会大大缩短。




  
我们把与统觉相联的整个主观过程称作注意(attention)。注意包括三个基本组成部分:不断增加的观念的清晰度;与观念属于同样方式的肌肉感觉;与观念变化相伴随并先于观念变化的情感。与此同时,注意的概念本身与这三种过程的第一种过程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与后两种有关。因此,统觉意指观念内容的客观变化,而注意则是主观的感觉和情感(这些感觉和情感伴随着这种变化,或者为这种变化铺平道路)。这两种过程均属于单一的心理事件的组成部分。在某些例子中,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客观的效果是明显的,而过程的主观方面不会获得阈限的强度(liminal intensity)。或者,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当期望得不到满足时,主观的组成成分获得了很大的强度,而客体便相形见绌了。可是,这些都是极端的例子,像所有的心理系列一样,它们包含了一些没有中断的安排好了的条件。广义地说,注意不是(这是重要之点)一种特殊的活动,它伴随着它的三个组成因素而存在,它是不被感觉或感受的某种东西,但是它本身产生感觉和情感。不!至少根据我们自己的心理学分析,它仅仅是包括这三种组成成分的复杂过程的名称而已。它们的性质使得我们为什么把注意视作主观活动变得十分清楚,而毋须去假设不受其他心理元素支配的任何一种特殊的活动意识。活动的概念预先假设了两件事情——第一,某事条件的变化;第二,一个主体以两者能被确切关联起来的方式随着这种变化而变化。于是,我们认为该主体是主动的主体,变化作为它的活动效应而建立起来。现在,构成注意的感觉和情感并不偶然地和模棱两可地与统觉的观念相联系,而是处于一种与统觉的观念具有十分明确的关系之中。伴随的紧张感,以及先行的或相随的情感完全受统觉观念的性质所支配;如果统觉观念变化了,那么它们也发生变化。所以,构成统觉过程的现象拥有一个从主动的主体那里发展而来的活动概念所需的全部特征。在与统觉活动相伴随的感觉和情感中,这个主动的主体简单而唯一地被提供给我们。由于我们在这些元素中间不仅找到了不断的变化,而且找到了较早过程与后来过程的连续联结,因此我们认为这一主动的主体坚持通过它的一切变化。语言已为这种观点(对区分的进一步概念发展起决定性影响的观点)提供了一种表述,也即通过在简单动词判断中第一人称的符号而不断提供的持久主体的概念,来为这种观点提供一种表述。




  
自我(self)的概念就以这种方式产生了。这个概念就其自身而言,是完全不够满意的,但是,实际上,如果它不下特定的决心来为这个概念提供一点内容的话,它是不会进入内省这个领地的。因此,从心理学角度考虑,自我不是在其他观念中间的一种观念;它甚至不是一种次级的特征(这种次级的特征对所有的观念或大多数观念来说是共同的);它不过是内部经验相互联结的知觉,这种内部经验伴随着该经验本身。现在,我们已经发现,这种知觉——也即涉及一个过程发生的知觉,该过程沿着它的路线发展的方式,等等——有时又会重新返回成观念。目前,存在着一种把心理事件实体化的根深蒂固的倾向,该倾向以这样一些理论来显示,即认为观念本身是持久客体。还存在着一种非常特殊的倾向,即将〃自我〃转化为这种特征的观念,尽管事实上它不过是观念和其他心理过程联结在一起的方式。由于这种联结的方式在任何特定的时刻都是由先前发生的心理事件决定的,因此我们倾向于在〃自我〃这一术语下面包容先前经验中有其原因的全部结果。〃自我〃被认为是一种整体的力量,这种力量在特定事件发生时决定这些特定的事件,除非这些事件由外部印象的活动所引起,或由内部过程的活动所引起,我们对这些内部过程的体验如同对外部印象的体验一样是消极的。由于对意识的先决条件来说,其主要效应是决定观念清晰度的出现和程度,因此我们进一步把〃自我〃与统觉过程十分紧密地联结起来。自我是我们为统觉活动提供的主体。很清楚,这里涉及把我们在外部知觉中观察到的关系转化到内部经验的领域。你们知道,自我是在对外部物体进行类比后被注意到的,尽管外部物体有种种变化,我们仍认为它们的特性是一样的,因为这种变化在时间和空间上是连续的。但是,没有我们心理生活的连续性,我们就不能认识客观事物的连续性。所以,在这种发展的相互作用中,我们把自我想象为既是原因又是结果。对心理过程相互联结的知觉(这些心理过程在〃自我〃的概念中具体化),使物体与其变化特性之间的区别成为可能,这种区别反过来又使我们倾向于把一种客观的价值归之于该概念。
  对此,另一个理由在于这样的事实,与自我的一切状态联结着的身体本身也是一个外部物体。首先,自我是两个东西的产物——外部知觉和内部经验,它是身体加上与身体联结在一起的心理过程。后来,反射破坏了这种统一性,但是,即便在那个时候仍保留着那个依附于自我意识的客体观念的模糊踪迹。在当前生活观点成为实践观点的地方,作为一种朴素的感官参照,人体无疑以自我的不可动摇的组成成分而取得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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