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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痾
魏文帝黄初初,清河宋士宗母化为鳖,入水。
明帝太和三年,曹休部曲丘奚农女死复生。时又有开周世冢,得殉葬女子,数日而有气,数月而不能言,郭太后爱养之。又,太原人发冢破棺,棺中有一生妇人,问其本事,不知也,视其墓木,可三十岁。案京房《易传》曰:“至阴为阳,下人为上。”宣帝起之象也。汉平帝、献帝并有此异,占以为王莽、曹操之征。
孙休永安四年,安吴民陈焦死七日复生,穿冢出。干宝曰:“此与汉宣帝同事,乌程侯皓承废故之家,得位之祥也。”
孙皓宝鼎元年,丹阳宣骞母年八十,因浴化为鼋,兄弟闭户卫之。掘堂上作大坎,实水其中,鼋入坎游戏,一二日恆延颈外望。伺户小开,便轮转自跃,入于远潭,遂不复还。与汉灵帝时黄氏母同事,吴亡之象也。
魏元帝咸熙二年八月,襄武县言有大人见,长三丈余,迹长三尺二寸,发白,著黄巾黄单衣,柱杖呼王始语曰:“今当太平。”晋寻代魏。
武帝泰始五年,元城人年七十生角。殆赵王伦篡乱之象也。
咸宁二年十二月,琅邪人颜畿病死,棺敛已久,家人咸梦畿谓己曰;“我当复生,可急开棺。”遂出之,渐能饮食屈伸视瞻,不能行语,二年复死。京房《易传》曰:“至阴为阳,下人为上,厥妖人死复生。”其后刘元海、石勒僭逆,遂亡晋室,下为上之应也。
惠帝元康中,安丰有女子周世宁,年八岁,渐化为男,至十七八而气性成。京房《易传》曰:“女子化为丈夫,兹谓阴昌,贱人为王。”此亦刘元海、石勒荡覆天下之妖也。
永宁初,齐王冏唱义兵,诛除乱逆,乘舆反正。忽有妇人诣大司马门求寄产,门者诘之,妇曰;“我截脐便去耳。”是时,齐王冏匡复王室,天下归功,识者为其恶之,后果斩戮。
永宁元年十二月甲子,有白头公入齐王冏大司马府,大呼曰:“有大兵起,不出甲子旬。”冏杀之。明年十二月戊辰,冏败,即甲子旬也。
太安元年四月癸酉,有人自云龙门入殿前,北面再拜曰:“我当作中书监。”即收斩之。干宝以为“禁庭尊秘之处,今贱人径入而门卫不觉者,宫室将虚而下人逾上之妖也”。是后帝北迁鄴,又迁长安,宫阙遂空焉。
元康中,梁国女子许嫁,已受礼娉,寻而其夫戍长安,经年不归,女家更以适人。女不乐行,其父母逼强,不得已而去,寻得病亡。后其夫还,问其女所在,其家具说之。其夫迳至女墓,不胜哀情,便发冢开棺,女遂活,因与俱归。后婿闻知,诣官争之,所在不能决。秘书郎王导议曰:“此是非常事,不得以常理断之,宜还前夫。”朝廷从其议。
惠帝世,杜锡家葬而婢误不得出,后十年开冢祔葬而婢尚生。始如瞑,有顷渐觉,问之,自谓再宿耳。初,婢之埋年十五六,及开冢更生,犹十五六也,嫁之有子。
光熙元年,会稽谢真生子,头大而有发,两蹠反向上,有男女两体,生便作丈夫声,经一日死。此皇之不极,下人伐上之痾,于是诸王有僭乱之象也。
惠帝之世,京洛有人兼男女体,亦能两用人道,而性尤淫,此乱气所生。自咸宁、太康之后,男宠大兴,甚于女色,士大夫莫不尚之,天下相仿效,或至夫妇离绝,多生怨旷,故男女之气乱而妖形作也。
怀帝永嘉元年,吴郡吴县万详婢生子,鸟头,两足马蹄,一手,无毛,尾黄色,大如枕。此亦人妖,乱之象也。
五年五月,枹罕令严根妓产一龙,一女,一鹅。京房《易传》曰:“人生他物,非人所见者,皆为天下大兵。”是时,帝承惠皇之后,四海沸腾,寻而陷于平阳,为逆胡所害,此其征也。
愍帝建兴四年,新蔡县吏任侨妻产二女,腹与心相合,自胸以上、脐以下各分,此盖天下未一之妖也。时内史吕会上言:“案《瑞应图》,异根同体谓之连理,异亩同颖谓之嘉禾。草木之异犹以为瑞,今二人同心,《易》称‘二人同心,其利断金’,盖四海同心之瑞也。”时皆哂之。俄而四海分崩,帝亦沦没。
元帝太兴初,有女子其阴在腹,当脐下,自中国来至江东,其性淫而不产。又有女子阴在首,渡在扬州,性亦淫。京房《易妖》曰;“人生子,阴在首,天下大乱;在腹,天下有事;在背,天下无后。”于时王敦据上流,将欲为乱,是其征。
三年十二月,尚书驺谢平妻生女,堕地濞濞有声,须臾便死。鼻目皆在顶上,面处如项,口有齿,都连为一,胸如鳖,手足爪如鸟爪,皆下勾。此亦人生他物,非人所见者。后二年,有石头之败。
明帝太宁二年七月,丹阳江宁侯纪妻死,经三日复生。
成帝咸康五年四月,下邳民王和侨居暨阳,息女可年二十,自云上天来还,得征瑞印绶,当母天下。晋陵太守以为妖,收付狱。至十一月,有人持柘杖绛衣诣止车门,口列为圣人使求见天子。门侯受辞,辞称姓吕名赐,其言王和女可右足下有七星,星皆有毛,长七寸,天今命可为天下母。奏闻,即伏诛,并下晋陵诛可。
康帝建元二年十月,卫将军营督过望所领兵陈渎女台有文在其足,曰“天下之母”,灸之愈明。京都喧哗,有司收系以闻。俄自建康县狱亡去。明年,帝崩,献后临朝,此其祥也。
孝武帝宁康初,南郡州陵女唐氏渐化为丈夫。
安帝义熙七年,无锡人赵未年八岁,一旦暴长八尺,髭须蔚然,三日而死。
义熙中,东阳人莫氏生女不养,埋之数日,于土中啼,取养遂活。
义熙末,吴豫章人有二阳道,重累生。
恭帝元熙元年,建安人阳道无头,正平,本下作女人形体。
************志第二十
刑法
传曰:“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刑之不可犯,不若礼之不可逾,则昊岁比于牺年,宜有降矣。若夫穹圆肇判,宵貌攸分,流形播其喜怒,禀气彰其善恶,则有自然之理焉。念室后刑,衢樽先惠,将以屏除灾害,引导休和,取譬琴瑟,不忘衔策,拟阳秋之成化,若尧舜之为心也。效原布肃,轩皇有辔野之师;雷电扬威,高辛有触山之务。陈乎兵甲而肆诸市朝,具严天刑,以惩乱首,论其本意,盖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是以丹浦兴仁,羽山咸服。而世属侥幸,事关攸蠹,政失礼微,狱成刑起,则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及周氏龚行,却收锋刃,祖述生成,宪章尧禹,政有膏露,威兼礼乐,或观辞以明其趣,或倾耳以照其微,或彰善以激其情,或除恶以崇其本。至夫取威定霸,一匡九合,寓言成康,不由凝网,此所谓酌其遗美,而爱民治国者焉。若乃化蔑彝伦,道睽明慎,则夏癸之虔刘百姓,商辛之毒{疒甫}四海,卫鞅之无所自容,韩非之不胜其虐,与夫《甘棠》流咏,未或同归。秦文初造参夷,始皇加之抽协,囹圄如市,悲哀盈路。汉王以三章之法以吊之,文帝以刑厝之道以临之,于时百姓欣然,将逢交泰。而犴逐情迁,科随意往,献琼杯于阙下,徙青衣于蜀路,覆醢裁刑,倾宗致狱。况乃数囚于京兆之夜,五日于长安之市,北阙相引、中都继及者,亦往往而有焉。而将亡之国,典刑咸弃,刊章以急其宪,适意以宽其网,桓灵之季,不其然欤!魏明帝时,宫室盛兴,而期会迫急,有稽限者,帝亲召问,言犹在口,身首已分。王肃抗疏曰:“陛下之所行刑,皆宜死之人也。然众庶不知,将为仓卒,愿陛下下之于吏而暴其罪。均其死也,不污宫掖,不为摚鹁铮晃督伞H嗣林兀焉咨保恍咭玻且允ネ踔刂C祥鹪疲骸币徊还级√煜抡撸收卟晃病!薄
世祖武皇帝接三统之微,酌千年之范,乃命有司,大明刑宪。于时诏书颁新法于天下,海内同轨,人甚安之。条纲虽设,称为简惠,仰昭天眷,下济民心,道有法而无败,德俟刑而久立。及晋图南徙,百有二年,仰止前规,挹其流润,江左无外,蛮陬来格。孝武时,会稽王道子倾弄朝权,其所树之党,货官私狱,烈祖惛迷,不闻司败,晋之纲纪大乱焉。
传曰“三皇设言而民不违,五帝画象而民知禁”,则《书》所谓“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者也。然则犯黥者皁其巾,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墨其体,犯宫者杂其屡,大辟之罪,殊刑之极,布其衣裾而无领缘,投之于市,与众弃之。舜命皋陶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方乎前载,事既参倍。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因于夏,有所损益。周人以三典刑邦国,以五听察民情,左嘉右肺,事均熔造,而五刑之属犹有二千五百焉。乃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司马法》:或起甲兵以征不义,废贡职则讨,不朝会则诛,乱嫡庶则絷,变礼刑则放。
传曰:“殷周之质,不胜其文。”及昭后徂征,穆王斯耄,爰制刑辟,以诘四方,奸宄弘多,乱离斯永,则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者也。古者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薄刑用鞭扑。自兹厥后,狙诈弥繁。武皇帝并以为往宪犹疑,不可经国,乃命车骑将军、守尚书令、鲁公征求英俊,刊律定篇云尔。
汉自王莽篡位之后,旧章不存。光武中兴,留心庶狱,常临朝听讼,躬决疑事。是时承离乱之后,法网弛纵,罪名既轻,无以惩肃。梁统乃上疏曰:
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轻殊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尽四年,轻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皆减死罪一等,著为常法。自是以后,人轻犯法,吏易杀人,吏民俱失,至于不羁。
臣愚以为刑罚不苟务轻,务其中也。君人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理务。爱人故当为除害,理务亦当为去乱。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杀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残去乱也。故孔子称“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高帝受命,制约令,定法律,传之后世,可常施行。文帝宽惠温克,遭世康平,因时施恩,省去肉刑,除相坐之法,他皆率由旧章,天下几致升平。武帝值中国隆盛,财力有余,出兵命将,征伐远方,军役数兴,百姓罢弊,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设遁匿之科,著知纵之律。宣帝聪明正直,履道握要,以御海内,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元帝法律,少所改更,天下称安。孝成、孝哀,承平继体,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穿令断律,凡百余事,或不便于政,或不厌人心。臣谨表取其尤妨政事、害善良者,傅奏如左。
伏惟陛下苞五常,履九德,推时拨乱,博施济时,而反因循季世末节,衰微轨迹,诚非所以还初反本,据元更始也。愿陛下宣诏有司,悉举初元、建平之所穿凿,考其轻重,察其化俗,足以知政教所处,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定不易之典,施之无穷,天下幸甚。
事下三公、廷尉议,以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务,不可开许。统复上言曰:“有司猥以臣所上不可施行。今臣所言,非曰严刑。窃谓高帝以后,至于宣帝,其所施行,考合经传,此方今事,非隆刑峻法。不胜至愿,愿得召见,若对尚书近臣,口陈其意。”帝令尚书问状,统又对,极言政刑宜改。议竟不从。及明帝即位,常临听讼观录洛阳诸狱。帝性既明察,能得下奸,故尚书奏决罚近于苛碎。
至章帝时,尚书陈宠上疏曰:“先王之政,赏不僭,刑不滥,与其不得已,宁僭不滥。故唐尧著典曰‘流宥五刑,眚灾肆赦’。帝舜命皋陶以‘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文王重《易》六爻,而列丛棘之听;周公作《立政》,戒成王勿误乎庶狱。陛下即位,率由此义,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断狱者急于榜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繁于诈欺放滥之文,违本离实,棰楚为奸,或因公行私,以逞威福。夫为政也,犹张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绝,故子贡非臧孙之猛法,而美郑侨之仁政。方今圣德充塞,假于上下,宜因此时,隆先圣之务,荡涤烦苛,轻薄棰楚,以济群生,广至德也。”帝纳宠言,决罪行刑,务于宽厚。其后遂诏有司,禁绝钻钅赞诸酷痛旧制,解祅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余事,定著于令。是后狱法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