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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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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上述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如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上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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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新编纳税指南

    上述第(1)

    、(2)

    点所表述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3。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B上述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到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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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55

    局所属省级税务分局核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甲类卷烟10%;乙类卷烟5%;雪茄烟5%;烟丝5%;粮食白酒10%;薯类白酒5%;其他酒5%;酒精5%;化妆品5%;护肤护发品5%;鞭炮、焰火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汽车轮胎5%;摩托车6%;小轿车8%;越野车6%;小客车5%。例如某酒厂生产成本为8200元吨,而其按大大低于成C本的价格销售,则应由税务机关为其核定一个计征消费税的计税组成价格,粮食白酒的规定成本利润率10%,计算方法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B=(820+820×10%)(1-25%)

    B=12026。

    67元吨C(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有些应税消费品可以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具体有: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

    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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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新编纳税指南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有些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税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4。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5。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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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应纳税额计算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实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上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具体为: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啤酒1吨=988升;黄酒1吨=962升;汽油1吨=1388升;柴油1吨=1476升。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例一,某日化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4年销售给某零售企业化妆品取得价款5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金85万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问该企业应纳消费税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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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企业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500万元×30%=150万元例二,某日化厂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94年生产销售护肤护发品取得收入100万元,护肤护发品消费税适用税率17%,该企业194年当年应纳消费税税款为多少?

    1。应纳消费税销售额=101+6%=94。

    37万元2。应纳消费税=94。

    34×17%=16。

    04万元例三,美丽日用化学品厂194年2月份销售化妆品销售额20万元,其应纳消费税填写缴款样式见附录第二部分第六张附件。

    八、减免税有关事项

    由于应税消费品一般为非生活必需品,消费者应当有一定的负担能力,所以一般也就不应当要求减免税来满足其消费需求。 为了公平税负,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充分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条例明确规定对应税消费品一律不得减免税。 但是由于消费税只是对在我国境内的消费征收的一种税。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对于出境的消费品都是免税的。基本考虑是:第一,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第二,出口产品在境内未实现消费,故不应征税,应由进口消费国在进口时依照本国的规定征税。根据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外。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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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95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九、纳税期限、时间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纳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二)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法,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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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新编纳税指南

    3。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5。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6。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7。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三)纳税地点消费税纳税地点规定为: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税款;3。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送地海关申报纳税;4。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5。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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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分局批准。

    十、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

    出口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收购消费税应税货物用于出口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专用税票经税务、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由生产企业转交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时据以申请退还消费税。 出口企业将收购的已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销售给其他企业出口的,可由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专用税票上盖章或者开具专用税票分割单交其企业据以申报退税。 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列举的本地区出口企业和出具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的外地出口企业收购应征消费税货物,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才可开具专用税票。专用税票实行一批销货开具一份专用税票的办法。 如销售的出口货物批量大、交货时间长,也可按照经营出口货物企业的要求分批开具专用税票。 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专用税票中所列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和销售额应与实际销售货一致。 申请退还消费税的企业在其货物出口后,应提供出口报关单、收购发票等退税凭证,并同时提供专用税票或分割单。 企业申请退税时,不能提供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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