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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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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采用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企业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而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解散清算的企业,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公式,在正确核算企业财务收支,包括企业各类收入的确定、成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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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损失的列支,以及正确计算各项财产价值的基础上进行。法定计算程序及公式。 税法对从事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规定了计算程序及公式:

    制造业:

    (1)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2)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3)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4)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售退回+销货折让)

    (5)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6)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商业:

    (1)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镇货折让)

    (2)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3)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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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外支出

    服务业:

    (1)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二)特殊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解散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从解散清算时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价值(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减去各项负债及损失后的余额)

    中,扣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投资者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据以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对于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旅客和货物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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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三)企业收入实现的确定与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企业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承包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例如,某项建筑安装工程已完成80%,则已实现的经营收入为总承包收入的80%;(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预测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 对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按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权益时,应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合理计算或估定其收入额。(四)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转移收入的处理税法对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税收负担这一问题,规定如下:(1)规定关联企业的确认标准。 所谓关联企业,一般是指直接或间接为同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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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集团所拥有或控制的相关企业。 具体来说: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就被认定为关联企业。 第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第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第三,存在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2)对关联企业转移收入的调整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顺序选择下列方法中的一种,进行合理调整:第一,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第二,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应取得的利润水平;第三,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第四,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此外,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有关融通资金、提供劳务、转让有形或无形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的转让定价,税务机关也有权按独立企业间从事同类业务的正常价格、费用进行调整,并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七、成本费用列支规定

    (一)不允许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下列各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另有规定者以外,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属于资本的支出。资本支出是一种资产变为另一种资产,表现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增加;而收益支出则是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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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而发生的支出,表现为营业费用的增加。 如果资本支出列为收益支出,将减少资产、增加开支,而减少当期盈利;反之,如将收益支出列为资本支出,则将虚增资产,减少开支,多计当期盈利。因此,必须将两种不种性质的支出加以区分,并且规定资本支出在计税时不得列支。 属于资本支出的项目有:(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即购进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价、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固定资产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2)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3)各项无形资产的受让或购进的实际支付金额,以及自行开发创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 对于上述各项资本支出应当按税法规定采用分期折旧或摊销的办法进入成本、费用。属于收益的分配。 企业支付的资本利息、企业所得税税款和地方所得税税款,以及投资者分配取得的红利,都属于收益分配,不能列为费用支出。违法所受的罚款和损失。 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缴纳的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都是由企业的行为过失造成的,应由企业自己负担,在税后利润中支付,即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已经得到赔偿的损失。 企业遭受风、水、火、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已经从保险公司或当事人获得赔偿的部分,不能列为费用支出。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支出。 此项支出不应列作营业外支出,而只能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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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分支机构使用总机构拥有的各项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等,因相互之间不存在所有权转让问题,不应支付费用。规定不准在所得税前列支,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在中国境内工作职工的医疗保健、养老退休的福利费,应当遵从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其在中国境外的社会保险费不能列支。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二)限定条件准予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下列若干费用项目限定条件允许列支:外国企业支付给其总机构的管理费。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支付给其总机构的,同本营业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提供总机构有关的证明,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根据对等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正常借款,准予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的利率所实际支付的利息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未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利息,应计入资产的原价。 对于作为注册资本的借款利息不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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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的交际应酬费。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理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其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D额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的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2)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D的,其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D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的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D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坏帐准备与坏帐损失。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

    ,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指因债务人破产、死亡以及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两年以上等,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应计入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已列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营业机构、场所,从我国境外取得的与该营业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利息、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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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新编纳税指南

    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已缴纳的外国所得税税款,除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三)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和折旧方法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计价、折旧年限及方法,以及转让、变价损益的处理等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下,或者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支出数额列为费用。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以原价为准,按期逐年计算折旧。(1)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3)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资料估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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