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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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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业税以牧业产品作为征收对象,具体范围一般限于马、牛、羊、骆驼四种主要牧畜。牧业税的纳税人是指牧区、半牧区牧养牲畜、从事牧业生产有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牧养马、牛、羊、骆驼等规定应税牧畜,并取得牲畜或畜产品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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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计税依据确定牧业税计税依据的方法有两种:(1)以纳税人全年牧业总收入为计税依据,包括出售牲畜、畜产品和自用畜产品的收入。(2)以纳税人当年6月末的实有牲畜头数为计税依据,有的地区按各种牲畜头数统一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计税依据的确定,有的是按当年实际收入或实有牲畜头数核定,有的是按近几年的收入或牲畜头数的平均数来核定,并一定几年不变。 牧业税多数地区征收实物,少数地区征收货币。

    四、税率

    牧业税的税率,按牧业收入计征的,实行比例税率,按牲畜头数计征的,实行定额税率。 各地规定的比例税率还有以下区别:(1)全额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的计税收入全额依率计征。(2)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即对纳税人的计税收入确定一个起征点,不足起征点的免征牧业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依率计征。(3)有免征额的比例税率,即对纳税人的计税收入扣除规定的免征额后再依率计征。 各省、自治区有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的,也有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的。

    五、减免规定

    牧业税的减免主要包括:(1)促进生产的减免,对种公畜、幼畜、役畜给予免税。(2)灾歉减免,在牧业生产遭受自然灾害时,按牲畜损失或收入减少的程度,给予减税或者免税。(3)政策减免,对贫困牧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免征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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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税或实行起征点减免办法等。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的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占地面积征收的一种一次性税收。 它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的。 这是国家运用财政法制和经济手段加强土地管理,保护我国耕地资源,增强农业后劲的一项重要财政措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耕地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保持一定的耕地面积,对于农业生产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于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纳税义务人和征收范围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具体是指占用耕地搞非农业建设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进行建房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这里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物的土地,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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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为耕地)

    ,它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列入征税范围的耕地有:1。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 包括粮田、棉田、麻田、烟田、蔗田等。2。

    菜地。 即城市郊区种植蔬菜的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城市效区的菜地,用地单位除按照当地政府已有的规定缴纳菜地开发基金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3。

    园地。 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4。鱼塘。5。

    其他农用土地。 例如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地、水面和林地等。 占用这类土地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于保护农田土地资源和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建房或者非农业建设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被占用的耕地具体是指现正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和园地、菜地、鱼塘等,包括被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二)税率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 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规定不同的税额,即实行地区差别税额。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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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县为单位(下同)

    ,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2~10元;2。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

    6元~8元;3。人均耕地在2~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

    3~6。

    5元;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1~5元。农村居民(农业户口,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临时占用耕地征税问题,应视占用时间长短区别对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以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率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四、减免规定

    耕地占有税的减免有三种:一是特殊占地减免;二是纳税困难户减免;三是特殊户建房用地减免。(一)特殊占地免税范围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装警察部队)省级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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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机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 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县(市)人民武装部队从1986年6月改归地方建制。 因此,不适用关于部队军事设施免税规定。2。

    铁路线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3。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4。

    炸药库用地。 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给予免税。5。

    学校用地。 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以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于免税。 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地,不予免税。 职工夜校、党校、团校、干部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6。

    医院用地。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 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7。敬老院、幼儿园用地、给于免税。8。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于免税。9。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利工程占地)给于免税。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应从改变时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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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困难减免照顾下列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减免税照顾:1。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的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2。

    对民政部门所办的福利工厂,应认真调查核实,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列,酌情给于减免照顾。(三)特殊建房用地免税是指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即纳税人必须在经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如逾期不缴,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加罚和处理。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减免税凭证划拨用地。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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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款不予退还。

    六、违章处理

    1。

    对获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征税款2。的滞D纳金。2。对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

    第五节 契税

    一、契税的概念

    契税系不动产(土地、房屋)

    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

    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 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2。

    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 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课征一次性契税。3。

    契税采用比例税制,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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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课征。

    二、纳税人、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凡在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发生产权转移过程中,接收产权的人都是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产权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契税以房地产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就当事人双方签约的房地产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的计税价格,一般有房地产的买价、典价、赠与的现价。在确定房地产计税价格时,如发现房地产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应由房地产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参加,对房地产价格重新评估和核定。

    三、税目税率

    契税的税目,根据房屋产权转移变动的性质确定为四个,即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契税的征收税率实行全国统一比例税率:买契税,为买价的6%;典契税为典价的3%;赠与契税为现值价格的6%;交换房屋,双方价值相等的,不征契税,不相等的,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率征税。

    四、减免规定

    (一)政策性减免1。

    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单位(不包括外国企业、“三资”企业)

    ,发生房屋的买卖、典当、承受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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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交换行为,可给予免税。2。

    到农村安家落户的复员军人、离退休干部、贫困农民,生活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契税的,可给予免税。3。

    为了支持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促进住宅商品化的进程,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实行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的公有旧房,给于免税。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二)优待减免1。

    对于新建房屋和房产的继承分析,以及房屋交换价值相等者,可给予免税。2。为了安置被征用土地房屋者的生产和生活,对农民、城市居民或工商业户所得征购房屋地产的补偿费,另行购买房产的,其购买房屋价不超出补偿费部分30%的,可免征契税。农民用国家和农村集体退赔的平调房屋价款重置房产的,免征契税。3。

    为配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支持精简职工,压缩城市人口的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到农村安家立业,对下放到农村的职工,用退职金购买房屋自住的,经乡镇政府证明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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