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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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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税收基本知识

    一、税收的特征和作用

    税收,亦称“赋税”

    、“租税”

    、“捐税”。它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 税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政治权力。税收分配特征包括强制住、无偿性和固定性。无论在什么社会经济形态下,税收总是社会再生产中的一种分配形式,总以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为分配对象。它与利润、利息、地租等“私经济”分配形式的主要区别是以国家为满足公共需要而执行的社会职能为依据,与摊派、募捐、收费等“公经济”

    分配形式及历史上自由献纳等收入形式的主要区别是具有规范性。税收特征,亦称“税收形式特征”。它是税收分配形式区别于其他分配形式的质的规定性。 税收特征是由税收的本质决定的,其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对剩余产品进行的集中性分配。 社会公共需要与劳动者个人消费不同,它具有社会所有成员直接共享的性质。 作为独立经济利益主体的个别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利益上既无法确定其具体数量,也不可能直接付费。 这就决定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费用不可能按市场方法解决,而必须由国家通过税收形式来取得,税收的特征就是由社会公共需要的这种性质决定的。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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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 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用法律形式,对征、纳双方权力与义务的制约。 国家征税是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凭借财产所有权。 国家征税不受财产直接所有权归属的限制,国家对不同所有者都可以行使征税权。 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国家和国有企业的税收关系,也具有强制性特征。 这是税收形式和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形式的根本区别。无偿性。指国家征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 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地区别于国债等财政收入形式。 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是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并成为调节经济和矫正社会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 税收无偿性的形式特征,是对具体纳税人说的。固定性。 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课税对象和课征额度。 也称确定性,可以理解为规范性。 税收固定性的含义包括三个层次,即课税对象上的非惩罚性,课征时间上的连续性和课征比例上的限度性。税收的固定性特征,是税收区别于罚没、摊派等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税收的公平原则,以及保证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是以这种固定性为前提的。税收的形式特征,是税收作为特定分配范畴的质的规定性,并不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改变。 任何社会制度下的财政分配只要具有上述三个特征,就是税收。税收的作用。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集聚财政资金的作用。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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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宏大的长期任务,需要巨额资金。 其中大部分都需要由国家集中筹措并使用。 在多种经济形式并存、企业独立核算实行盈亏责任制的新经济形势下,税收成为国家筹集四化建设资金的主要形式。 它通过法律规定而进行的强制、无偿、固定性的课征,对于国家有计划地和及时、足额、稳妥、可靠地取得财政资金,具有重要作用。 为圆满完成国家赋予税收的这一艰巨任务,通过工商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现行税制集聚资金的能力大为提高。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基础上,税收收入逐年大幅度上升,尤其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税收收入已成为国家财政的支柱。 税收集聚财政资金的作用是通过具体税种实现的,是将分散的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及居民手中的资金,依税法规定适时地集中起来,形成国家的财政收入。第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经济杠杆作用。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国家建立起以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手段相结合的宏观调控体系。 其中,税收是调控社会经济活动的最重要的经济杠杆。 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是借助于正确的税收政策、优化的税收制度及具体税种来体现的。调节的目的在于促使微观经济活动尽可能符合国家宏观决策的要求。 调节的方面:一是对总量的调节。 供给总量与需求总量的平衡是国民经济平衡而稳定发展的首要前提。 适度的税收总量及各项优惠或限制性的税收政策,可以调节供给总量与需求总量,使之趋向平衡,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二是公平税负,促进所有制结构的调整。 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协调各经济成分的发展,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使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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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税收负担一致,有利于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公平竞争,促进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协调发展。三是对产业及产品结构的调节。 政府制订的产业政策决定税收的调节方向,通过针对不同产业或产品设计高低不等的税率,通过市场机制与价格相配合,调节产品利润,特别是调节因产品价格不合理等原因形成的差别利润,引导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使之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与此同时,还能够为不同纳税人提供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促使他们努力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此外,还可以针对部分特殊商品,设立税种,通过调节消费者的需求,达到调节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目的。 而诸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之类的特别税,则直接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节。 四是对资源配置的调节。 自然资源、经济资源、智力资源等,都是基本的生产要素,也是带来盈利的物质条件。 资源配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水平,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为了有助于合理地配置各类资源,达到资源利用的最大经济效益,也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五是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改革开放过程中,居民收入水平有了一定的差距,甚至因分配政策失当而造成社会分配不公,挫伤了劳动群众的积极性。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能够适当调节居民收入水平,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六是调节对外经济往来,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权益。 通过涉外税法的建立和健全,不仅有利于引进外资,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而且能够引导“三资”企业选择符合中国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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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与经营方向,加快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步伐。第三,监督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作用。 税收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职能,在税收征管工作过程中得到体现。 税务部门严格执法,对纳税人的生产、销售、财务、成本核算、利润及财产状况等,都要进行认真的计算与考核,以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端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向,这对于加强经济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同时对那些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等不法经营,要运用税收工具,给予严厉打击,充分发挥税收限制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的特殊作用。

    二、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纳税人,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又称“课税主体”

    、“纳税义务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指公民个人;法人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企业、社团等。 不同税种的纳税人是由课税对象的性质决定的。 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公民个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能是企业单位。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纳税人进行分类。 如按照经济性质可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等;按国民经济部门可分为工业、农业、商业、机关、部队等;按国籍可分为中国人和外国人等。 对纳税人进行合理的分类,有利于体现税收政策中合理负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层次的关系。 负税人和纳税人是两个不同概念。 当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是由自己负担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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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通过一定途径将税款转嫁他人负担时,纳税人就不是负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收手续,减少税款流失。代扣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两类:一类是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 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由支付者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办法。 实行源泉扣缴办法的,以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收入的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者按规定税率计算扣缴。 第二类是为纳税人办理汇款的单位。 如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将所得利润汇往国外时,由承办汇款的单位按汇出额扣缴应纳的所得税。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向其颁发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其代扣代缴义务。 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 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置,并责令其补缴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确定代收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代收代缴单位不同于代扣代缴单位。 代扣代缴单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可以从中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代收代缴单位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只能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代收代缴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对不履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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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代缴义务的,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征税对象、税目和纳税环节

    征税对象,税法规定的必须征税的客观对象。 它表明国家对什么样的标的物征税,与纳税人、税率等共同构成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征税对象是税收制度的首要因素,它决定纳税人与税率,不同征税对象又构成不同税种。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全部税种可分为四大类,即: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其他行为税。 征税对象只是解决征税客体一般的外延范围。 在税法中,为了具体计算税额,还必须对征税对象作出具体规定。同一征税对象的这种具体化就是税目。征税对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自然经济中,土地和人丁是主要的征税对象。 商品经济中,商品的流转额、企业利润和个人所得成为主要的征税对象。 在可以作为征税对象的客体比较广泛的情况下,选择征税对象一般应遵循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有利于调节经济和适当简化的原则。 要保证财政收入就必须选择经常而普遍存在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作为征税对象。 要调节国民经济中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征税对象就不能是单一的,而应该多样化。 但为了节省税收成本和避免税收负担的重复,又必须注意适当的简化。税目,税法规定的同一征税对象范围内的具体项目。 确定税目对于征税对象比较复杂的税种来说是很重要的。 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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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明确征税的范围,体现征税的广度,凡属于列举税目之内的产品或收入即为应税对象,反之则为非应税对象;二是对具体征税项目进行归类和界定,以便针对不同的税目确定差别税率。 确定税目通常采用两种基本方法:一是“列举法”

    ,即按照每一种商品的经营项目或收入项目分别设计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之下划分若干个子目。列举法适用于税源大、界限清楚的征税对象。 另一种是“概括法”

    ,即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概括法适用于品种类别繁杂、界限不易划清的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征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如资源税分布在生产环节,流转税分布在流通环节,所得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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