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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 2004…12…23 14:47:02
农民产权的现实基础
———与李昌平先生商讨
回应与挑战
□李平
李昌平的“月度论文”《怎样实现和保护农民的产权》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前三农问题的症结是农民土地产权残缺,而解决之道是让农民的土地权利通过市场运作和抵押贷款成为真正的财富,让农民成为财富的主人。这一目标无疑是完全正确,但遗憾的是,文章没有意识到这解决之道取决于土地权利的稳定,反而对以稳定农民土地权利为立法宗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不以为然,对承包法中禁止承包地调整的基本原则大加抨击,这无异于对解决之道釜底抽薪。本文将仅就李先生的“解决之道”——土地银行和农民抵押贷款——入手,提出一些不同意见,供探讨。
李先生在文章中一方面极为反对现行政策和法律(尤其是承包法)中限制乃至禁止承包地调整的规定,认为国家无权决定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期有多长、是否调整,如何调整;另一方面又极力推崇把农民的土地纳入现代金融体系,通过土地流转和抵押贷款实现农民土地的潜在财富价值。殊不知:土地调整与土地抵押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的确,正如李先生所说,如果把农民土地这一巨大的财富纳入现代金融体系,农民的财富将大大增加,也可能在极大程度上缩小现有的城乡收入差别。但是,众所周知,要将农民的土地权利纳入现代金融体系,其先决条件就是农民的土地权利必须稳定,必须没有随时被调整的风险。我相信,李先生所说的土地银行和土地信用社不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而是按现代市场规律运作的金融机构。尽管目前的法律不允许耕地使用权的抵押,但即便允许,无论是土地银行,还是土地信用社,发放抵押贷款的最重要依据,就是抵押物(在这里就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安全,是否没有他人对同一抵押物有权利主张,也就是说,贷款是否有风险。如果农民的土地权利像李先生所主张的那样,家中有人出嫁、死亡、进城就收回并调整给人口增加的家庭,那么,没有一家按市场规律办事的金融机构会接受这样的土地权利作为抵押物。道理很简单:假定农户甲以其30年土地使用权向土地金融机构贷款,这家金融机构根本无法判定在这30年内该农户家中是否有人死亡,是否有人会进城,是否有女会出嫁。这一金融机构知道,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它无法拍卖抵押物清偿债务,因为抵押物已经在土地调整机制的运作下落入农户乙手中。常识告诉我们,绝大多数农村家庭在30年内都会出现死亡、出嫁、进城打工等情况。如果允许或者强行规定在出现这类情况时进行土地调整,那么具有风险意识的金融机构根本不会接受这种在30年内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抵押贷款申请。
《农村土地承包法》正是要从根本上稳定农民的土地权利,规定在30年承包期内土地不得调整的原则,除非极个别的特殊情形。贵州“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也正是在此原则下率先走出的一步。如果设想实现农民的土地产权(包括土地抵押权)是一座大楼,那么,无论是承包法的规定还是贵州的实践,都是为这座大楼打下的地基。
中国自身的经验已经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改革以来,中国城市房地产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今天估计有几十万亿的价值,城市居民的财富也因之而大大提高。尽管有多种原因促成这一市场的形成,但不可否认的是,最主要的制度性原因就是城市土地使用权和住房产权稳定,不会因为家庭人口增减而调整。根据我们对亚洲一些与中国农业发展水平相似的国家的农地市场调查,中国18亿亩耕地的30年农用使用权潜在价值的保守估计达5万亿到6万亿之巨。要让这笔巨额的潜在财富真正成为农民手中的财富,只有全面贯彻落实承包法,让农民成为其30年使用权的主人。
也许李先生是看到城市土地使用权和居民住房按揭的抵押实践萌发出对农村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愤慨。我完全同意李先生的观点:不应该在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上制造城乡差别。但是,不可忽视的是,与农村土地使用权相比,城市的土地使用权稳定可靠,不会因为使用权持有人的家庭变故而被国家收回。同理,如果城市住房制度没有改革,还是原来的单位所有制,调入单位分房,调出单位收房,还会有人对单位住房进行耗费不菲的装修吗?会有银行接受这样的单位住房为个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吗?
李先生在“解决之道”中敏感地认识到农村土地这一具有巨大价值潜力的财富。但是,农村土地要真正具有李先生所预见的货币价值,必须依赖于土地使用权市场的发育,而土地市场的发育必须要有稳定的、不受调整的农民土地权利。道理非常简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一个潜在的买主会购买权利不稳定、经常调整的土地使用权。比如,李先生设想,如果抵押人到期不偿还银行贷款,土地银行可以拍卖抵押物——土地。但是,谁会购买这种说不定什么时候就会遭到调整、因而鸡飞蛋打的土地使用权呢?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土地调整和土地抵押都是不相兼容的。
创建时间:2005…3…17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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