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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对债权文书的公证达成合意。由于公证是一种非
诉讼活动,其不具有解决纠纷的功能,所以,凡发生争议的公证事项,公证
机关将不予受理。有鉴于此,在将债权文书送交公证前,债权人与债务人应
对公证和公证事项达成“共识”,以消除争议或纠纷的隐患,进而确保公证
的“成功率”和提高公证的效率。
(2)对债务文书的公证管辖。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12条
第一款的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
证处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根据地域管辖的划分,来确定对债权
文书的公证管辖。例如,当事人可将债权文书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
公证,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对该债权文书的公证事
宜即由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如当事人是法人的,公
证事宜应由该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3)申请公证。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公民、法
人要求公证的,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
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①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
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②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③提交材
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说明的问
题。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①身份
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的,
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②
需公证的文书(如债权文书、还款协议书、清欠计划书等);③与公证事项
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4)受理。当事人
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后,公证处将对该申请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17条的规定,公证处受理的条件是:①申
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提交公证的债权文
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申请
公证的事项无争议。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己对交办公证的债权文书达成一
致意见,而不存在任何争议。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如
债权人申请赋予债权人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这属于 《公证暂行条例》第
4条规定的公证处具有的14项业务之一。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
辖。如债权人将债权文书提交给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公证。对符合上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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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证处即予受理并将受理通知发送当事人。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
当事人应按规定交纳公证费。(5)审查与出证。审查是指公证处依法对债权
文书予以审核与查证。出证是指公证处在审查债权文书的基础上,对符合出
证条件的债权文书,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以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
效力。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5条的规定,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
制执行效力的出证条件是:①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这是指债权文书的真
实性与合法性通过公证形式得以体现,旨在确保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的效
力;②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这确定了赋予强
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也即公证机关仅对以追偿债款、物品或有价
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③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
行义务时应受强制的意思表示。这是指债务人应在债权文书中明确表示愿意
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的承诺。所谓“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债务人不履行
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应受到强制执行。规定这一条件的目的,是为了
化解诉讼与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之间的冲突和保障债权人及时实现权利。对符
合上述条件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将依法制作、审批和出具公证书,从而赋
予该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这就为债权人进一步实施讨债方案创造了
有利的条件。
2。债务人不履行已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应及时申
请强制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1)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
第207条第二款)。所以,在债务不履行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
债权人应向债务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
人的经济居住地 (即债务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与
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债务人的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执行管辖权;
债务人的财产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可由债务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
使管辖权;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债务人管理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行使执行管辖权。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在确定了执行管辖
后,债权人即可及时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
请执行的理由和要求,并附具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经
审查申请执行书和债权文书,认为符合执行条件的,即制订执行方案和开展
执行工作。
上述两种实施方案既可单独使用,又可合作,但债权人在具体实施上述
方案时,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有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遵守
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如无正当理由逾期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
将不予执行。有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见之于 《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
规定;有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起算日见之于有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根据《公
证程序规划(试行)》第38条的规定,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词
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此,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应从公证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公证书规定债务人分期履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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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的补救措施。在一般情况
下,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
行。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如该债权文书不真实、不合法,人民法院
即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遇有上述情形,
债权人应分别情况,采取相应的办法:①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虽被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但在诉讼时效的期间内,债权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债权债务关系;②如果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是
因确权的证据不足或手续不完备造成的,债权人应设法取得充分有利的证据
和依法补办手续,待证据充分或手续完备时,当事人仍可依法向公证机关申
办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③如果债权中仅有一部分为不真
实、不合法的,债权人不应因此而放弃对另一部分合法权利的请求,在条件
允许的情况下,债权人既可诉诸法院保护其合法权利通过公证形式,“再获”
强制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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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攻心
法律攻心是指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有针对性地强调法律
后果,帮助债务人提高认识,依法还债。
在企业拖欠款中,有些债务人长期拖欠并非无力偿还,而是由于法制观
念薄弱,权利到手就不管义务。这类债务人“千年不赖帐、万年不还钱”,
“只要为集体、咋干咋有理”。对这类债务人,应当采用宣传教育的方法,
增强其法制观念,同时启发债务人计算效益帐、损失帐、利益帐,明确指出
一旦提起诉讼,债务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一些以种种理由拖欠的债务人,债务人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攻心,
对其进行《经济合同法》的教育。具体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债权人同债务人应当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列举有关证据;其次,
摆出债权人一方已按合同规定履行了义务的事实;再次,根据法律有关规定,
说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并计算出债务人应承担的利息总额;
最后,分析利害关系,告知债务人,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债务人不
但要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而且要付继续拖欠的利息,花费大量人力、物力、
财力,影响债务人企业的信誉等等。运用法律攻心的办法,帮助债务人明确
利害关系,权衡利弊得失,使其择善从之。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应选派熟知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清债人。企业
最好选用企业法律顾问,或聘请律师、兼职法律顾问进行工作。律师在协商
追欠款时,对方可能提出种种理由和客观原因拖延或拒绝付款。对此律师都
应将对方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及法律的有关规定说清,把采用诉讼以解决
和非诉讼解决的利弊关系讲清,达到追回欠款的目的。债权人切忌选派缺乏
法律知识,或一知半解、信口开河的清债人进行法律攻心。如果这样,不但
会使债务人半信半疑,而且使债务人感到不过如此,从而丧失了法律攻心的
真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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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制裁
信贷制裁,即用金融管理措施制裁债务人,以实现讨债目的。这一方法
的采用一般只限于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
作社,将货币贷给经济组织或个人后,如接受贷款的一方不按期归还本息,
银行有权给予信贷制裁,包括提高贷款利息,从企业收入中扣回逾期贷款本
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依法封存作为贷款的物资
等,如此迫使债务人及时归还欠债。
金融机构应聘用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在代理清债过程中,一般
采用以下几种作法:1。是把清理前的大部分信用贷款协商变更为担保贷款或
抵押贷款;2。是对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实行公证,逾期不还者,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履约;3。是对数额大、逾期不还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的依法提起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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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仲裁能保证公正,
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
发展。
在申请仲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仲裁必须是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载协议。
没有仲载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
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