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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演论-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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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最高级之国家,而朝野所龂龂以争者,尚在政教分立之事,然则古之时,可想见矣。
  此二公例,所赅甚广,然非甚深难明,依历史及现实所有言之,真正国家而外,社会实有此二级。但以其治制不精,国家思想甚薄,讲此学者,往往置之,以为无与政治之数。我辈既以天演术言治,自不能置初级程度不言。且使置宗法不言,则今日所见于非洲之北,亚洲之西,其中各家族社会,何以处之?若夫神权国家,则土耳其回部,及西藏等犹在。此等社会当极盛时,实且不言种族,而专言信向。如回教之法,但使崇信哥兰,便为平等法嗣,祸福同享,生死相依。故自回教观之,天下只有二种人:回教非回教,但是回教,皆兄弟也。
  故类别国家,第一层先分三种:真正国家,一也;宗法国家,二也;神权国家,三也。其西字为1、State,2、Tribe,3、Theo-cracy。宗法之国家,其合也以同种族故、同祖宗故。神权之国家,其合也以同信奉故,同宗教故。至于真正国家,其合也以同利益故,同保护故。是三者,其为合不同,而一合之后,其为合皆至坚。假使所身属之团体有所急难危险,人人自揣,其为救必惟力是视,乃至毁家亡躯,在己既所心甘,在人亦以为荣誉。其胶结之固,必有如此而后可称国家。
  雅里氏之分国家也,以治权操于多寡为起义。吾人之分国家也,以其所由合者为起义。如此分法,不特函括无遗,且与科学分别种类之理最合。何以故?因科学于物,所据以分类者,应取物中要点为之基。治权操于多寡,其关系国家之理,自不及于所以为合者,是以吾法胜也。惟国家类别,与他有机体类别不同,如动物首分有脊无脊。无脊之物,如欲进步而为有脊,于天演界中,不知当经几劫而后能。若夫宗法国家,欲进而为军国国家,固有经千载而未能,亦有历百年而即至者,但看事势所遭如何。故前言三种国家,直无异言同此国家,而有三等天演阶级而已。非绝然三物不得相企者也。尤有异者,所言三种,往往同时并见于一社会之中,而论者但取其最显著者,定其应归何类。以言之?譬如英伦,可谓程度最高之军国国家。军国国家所以为合者,由于保护利益。然问英人以彼之所以为合,则盎格鲁同胞之意,几人人横亘胸中,故其俗谚有云:“血之为物,必粘于水”。此其意即云,同种之人,终较外人为亲也。至于宗教之异,情尤显然。彼不但与多神象教为别甚深,即与回回、犹太等宗,甚至同本异支之基督教,亦立甚严差别。是故我辈称英吉利为军国国家,不过取其实行最著者为言。至于其实,则宗法、神权二者于其社会所以维系其民者,犹有至大之爱力也。
  察深演国家,现象如此。乃反观浅演,其现象又何如?将谓当为宗法、神权国家之时,所谓保护利益之义,凡今日军国国家,所据以立国者,当其时乃无有乎?此虽浅人,有以决其不然也。夫宗法、宗教二物之相入难分,前既已言之矣。此如东方诸国,即如我之支那,其中宗法、宗教二者,几如一物。故孔子有言:“知郊禘之义,治天下如视诸掌。”盖吾国人鬼天神并重故也。且天子当阳,动称以孝治天下,则此邦之为宗法社会而即以宗法为神权,虽有百喙,殆难解免。然遂谓四百兆为合,无有相为保护,同享利益之意,此其说又不尽然。考古社会之将变也,设有人焉在上为政,或在下持论,而谓国家所为,宜特重保护利益之旨,而轻蔑宗法、宗教者,其人必为守旧之人所痛疾,甚至其身不免刑戮,若秦之商君,其最著者也。中国如此,外国亦然。而群目主此义者为Utilitarianism,译曰功利派。虽然痛疾之矣,而无如所值之天时人事,交迫俱来,诚欲图存有不变其立国宗旨而不得者。外有敌国强邻,内有贼民民贼,其民人有屠戮之惧,其国土有蹙削之忧,甚且为人所全胜而克服之。于此之时,全国之民身与子孙皆奴虏矣。是故除非一统无外,欲为存国,必期富强,而徒以宗法、宗教系民者,其为政,轻重之间,往往为富强之大梗。于是不得不尽去拘虚,沛然变为军国之制,而文明国家以兴。证以东西历史,此说殆不可易也。
  是故三等之异,在程度而不在性情。而所谓草昧,所谓文明,即以此判。由草昧以至文明,其中阶级,皆国家所必经之程。其演进也,有迟速之异,而无超跃之时。故公例曰:万化有渐而无顿。凡浅演社会之所有者,皆深演社会所旧经者也。
  曰宗法,曰宗教,曰国家,以斯三者所以为合之不同,其立国之形制亦异。是三者皆本诸天演之自然者也。虽然,吾今更问诸公,观历史与今世现有之国家,将无逾此三种者乎?抑更有其余,而为吾辈所未及者耶?
  窃料诸公于此无难置对。诸公将谓,在欧洲,如并兼以后之罗马,如现时之俄国;在亚洲,如元代之中国,如现时之印度。不识于前三者,果何属也。其国家之成立,其民人之相结,非由同种甚明,亦非由宗教之同其信奉,若云保护利益,则弱肉强食者,不知有何公共之利益,有何相为之保护?而罗马、而俄罗斯、而元、而印度,不得谓非国家也。果使国家为有机之生物,此正如封豕长蛇,吞鹿象而入其腹中,徐徐转化之为本体。此真天演之变也。于前三者自然发达之国家,安所属乎?
  设诸公如此难我,吾诚无可置辨,则不得不于前三者所以为合,各成团体之外,别立一门,为第四种之国家。此第四种之结合,不以同种,不以同教,亦不以同利益保护,惟以压力。不幸历史中此种国家较之前三,尤为多有。其始合也,以威力,以恐怖。其继成也,以驯服,以渐忘。然此种国家言政治者,不以为有机体,不以为官品,而以为无机体,而以为非官品之国家。所以立此别者,良亦有故。盖既以国家为有机体,斯其演进之事,与生物同。生物受自然之陶铸,本天生之种性,与乎外力逼拶之威,而一切之官体渐具,由此有以自立于天地之中,不亡于物竞之剧烈也。人群亦然。其始本于家族神权之相合,逼之以天灾人祸,相救以图自存,于是其形式渐立,其机关渐出,而成此最后之法制。凡此皆演于自然者也。乃所谓第四种之国家不然,以其不然,故不得称为有机体,亦不得称为官品,则直谓之为无机体,非官品可耳。
  虽然,此无机体非官品之国家,其始常由有机体官品之社会出也。何以言之?人类相合,分处为群,境地犬牙相错,争战之事,兴于其中。且其争战也,非若近世文明之战,常终于和约与赔款也,往往志在相灭,则见灭之国,时时有之,宗庙坠地,社稷为墟,宗法、宗教二者皆尽,政府除撤,一切旧有制度,荡然无有存者。亡国臣民,身命财产,皆非己有,一听命于胜者之指挥署置而已,于是而新政府立。其中官吏,无虑皆敌人也。前此分为两群者,乃今合为一群。故不佞谓比如封豕长蛇,吞食鹿象,入其腹中。鹿象机关,至此尽成齑粉,徐徐转变,化合新体。诸公思之,非如此乎?
  诸公须知,吾所将此第四种国家,特为分别立论者,并非于并兼力征之国,有所憎恶诋諆。一缘吾学眼法平等,视一国一朝无异一虫一草,原无所容心于其间。二缘此等并兼力征之事,论其古初,何国蔑有。即如英国,便是旧有诺曼人之所剋灭者。特胜家见胜二种,一世之后,不立区分,故百年之余,合同而化耳。即物穷理之事,于物无所爱憎,而所不能不立此分者,因自然演立之国家,与力征经营之国家,必不可等视齐观,并为一谈。故谓前三种为自然国家,谓后一种为非自然国家。
  且谛而论之,此等非自然国家之中,实具二相:新胜之家,如封豕长蛇,自成有机之体,一切尚循天演之常,且是极为强立之官品,其无机而消散者,独见胜之群,见灭之国耳。譬如回部土耳其之起,乃极强有力之神权国家,组织独立政府,而所克取之基督教诸部,则颓堕委废,无有机体之可言。又如中国元代,太祖起于漠北,能取散沙之众,与之以极灵极有力之机关,于是奋迹欧、亚之间,至世祖忽必烈而破中国。当此之时,元民自有团体,自有国家,而吾族则无有此。又如今之印度,灭之者英人也。岂得谓英人在印为无团体,无机关乎?虽然,有此者自是英人,而印度之民,自是泛然之无机体。此言政治者,所当深著分别者也。
  此会所讲,至此可以总结。盖政治家上观历史,下察五洲,知人类相合为群,由质而文,由简入繁,其所以经天演阶级程度,与有官生物,有密切之比例。故萨维宜谓国家乃生成滋长,而非制造之物。而斯宾塞亦云,人群者,有机之大物,有生老病死[①]之可言,皆此义也。其始由蛮夷社会,而入宗法。宗法既立,欲有以自存于物竞之中,于是变化分合,往往成有机之大团体。又或以宗教崛兴,信奉既同,其众遂合。而以战争之故,有部勒署置之事,而机关亦成。此谓宗法、神权二种国家,方其起也,往往同时而并见,特所主有畸重轻,故言政治者,得以分论。至于历久之余民,识合群之利,知秩序之不可以不明,政府之权不可以不尊,夫而后有以维持其众也,于是公益之义起焉,保民之责重焉。而其立法也,乃渐去于宗法、神权之初旨,而治权独立,真国家之体制以成。其始也,宗法重于国是,神权隆于政柄。其后也,政权最尊,而二者皆杀,此天演之国莫不然。虽时有迟速,期有长短,而其所经历者,固未尝不同也。虽然,三者而外,有其群之演进,非出于自力而受制于外缘者,则以压力强合者也。此不可以自然论。而其国家,亦不可谓有机之体。盖亡国之民,虽有国家,实非其国家。

第四会

  前会大意,是将古今所有国家先分两大类:一为草昧,一为文明。草昧者,其团结成体,或由宗法家族,或由宗教神权。而文明国家,则渐离此二宗旨,而以保护利益为重,是以政权独尊,如今日西国是已。但国家又有一种分法,一为自然发达之国家,一为非自然发达之国家。自然者,如前所言三等;非自然者,乃以兵力并兼。故总前所言,国家共有四种:宗法也,教会也,军国也,并兼也。宗法之合以同种,教会之合以同教,军国之合以同利,并兼者之合以压力。五洲历史,所有诸国,无论如何复杂,皆可以四者区分,以见其性情作用之异。如此区分,于政治学实大有用处。我辈中国人,童年读史,所知者不过自唐虞三代以降所有之国家,历代有盛衰治乱之殊,至于治制,大抵相若。故其意中,以此为惟一之法式,乍见异族所为,往往不胜诡异。乃今世界交通,苟欲图存,势须知彼。学问之事,纵极繁难,不可以已。非如顽固者,但傲然弗恤,便足了事。且风闻朝廷有立宪之意。夫立宪义法固繁,而语其大纲,要不过参用民权而已。不过使国中人民,于政府所为之事,皆觉痛痒相关而已。假使如是,则政治一学,乃人人应得留意之学。而五洲历史,又不可不揽其大凡,非读一部《易知录》,遂无余事者。惟是中国历史治术繁矣,而外洋之历史治术愈繁。读览之际,最苦满屋散钱,无绳索为之贯串。又政治之事,是非得失,殊不知何者当为主义。譬行大沙漠洋海之中,既无望物,又乏罗经,则治之虽勤,终归无补。欧洲近日政界方针,大抵国民则必享宪法中之自由,而政府则必去无责任之霸权。然此今日文明国家则然,至旧日初级社会,其事大异此。当彼之时,社会所争,别有所在。如罗马齐民Plebians,亦尝与其贵族Patricians争矣,而所争者,却非自由。执今世之意见,以观古时史事者,真无当也。是故自由立宪,限制君权,议立大典,定国民应享权利等语,皆五百年来产物,非西国当日所旧有者,不可取论以前之世局。今如有人,谓汉祖入关,为除专制,黄巢革命,乃伸民权,诸公闻之,必将大笑。即在欧洲,以今概古,亦犹是也。
  是故草昧社会之所争,与文明国民之所求,二者其为物大异,而欲知其主义,当察诸社会转变之秋。故其始则宗法与初出之神权争存也。迟之又久,则政权又与神权争存也。如大食之穆护,如希百来之摩西,如罗马之汝马,皆破宗法之局而立神权政府者,他若罗马之沃古斯丁,法兰西之圣路易,乃托神权而立国者。入后神权又衰,于是政权渐出。故山苗尔以民欲立王而大震。王室渐兴,其始也必受命于教王,彼若代行天命者然。王者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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