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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演论-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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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皆由宰相发起;而其身之进退,则视下议院之从违。使其议为院中舆论所归附赞成,言听计从,则其权最大;设舆论与之出入依违,则其人为处危疑之地;乃至院论与之显然反对,则宰相惟有奉身而退,明日他人入代,而组织新政府之事见矣。宰相为政府领袖,而其兴废,依于民情如此。
  吾前者不云乎,一切政府,即在专制,其权力之成,必由群下,不过广狭殊耳。夫政府所建名号,千诡万殊,或国君其视土地,犹私家之视田业;或云天之所立,作君作师,而有符瑞感生以为天命之据。此其真伪诬信,姑不具论,但名号建矣,而所感召谁乎?必有众也。假有众相与不承,彼又乌从而得力?故名号建于上者,其归顺拥戴者存乎下,凡政府皆然。独至立宪政府,其归顺拥戴者,存乎通国太半之民,即不然,亦必有国家思想之众太半归之。
  然则专制、立宪二者,其为群下所拥戴既同,而二者不同安在?应之曰:舆论者,拥戴之情之所由宣也。专制之政府,无以为宣达测视舆论之机关,而立宪之政府有之。一令之行,一官之立,舆情之向背,不独显然可见也,而多寡之数,亦至著明。其向背与多寡,皆于议员之出占投票而得之。
  此谓舆情向背多寡,有议院以为宣达测视之机关者,即无异言国民得此,而有其建立维持破坏政府之机关也。
  此为政治学最紧要之公例,恐诸公不能猝喻,不佞不妨反覆推言,期于必明而后已。今由前路所发明,诸公当晓然,无论何等国家,其中皆有此建立维持、破坏政府之权力。建立者,由无而使有;维持者,由有而使存;破坏者,由存而使亡。此种权力必有所寄,在民,在兵,在本国,在外国;为公,为私,为善,为恶,无不可者。但此种权力,有得其机关,其力有以达者;亦有不得机关,其力散漫隐伏,无以达者。虽然,散漫隐伏矣,而政府之立仆必视之。今假向日维持政府之权力,以有因缘,坐而中变,此即言政府所倚其扶立拥戴以为存者,乃今不愿扶立拥戴之。然坐无机关,此变未由宣达,而居上之人,亦坐无此机关,未由测验,懵然不知。诸君试思此时国家现象,要当何如?曰:此如汽箱,外无汽表,早晚炸耳。炸者何?乱也。炸者何?革命也。此革命而乱者,皆坐无以为宣达测验舆情之机关耳,皆坐无国会议院耳。
  往者俄罗斯,无国会议院之国也,其历史所载,君若相死于非命者最多,此理有必至,势有固然者也。彼俄君臣,未尝不知也。是故不欲其民有国家思想,迷信之以宗教,困阨之以教育,而终则临之以兵,然而其效可睹已。至于英国,则四百年无暗杀之事,此其中亦有天幸。而最足异者,则佐治第三GeorgeⅢ,以风狂不惠之身,享国六十年,而庶政日兴,国日强富。无他,有机关焉,以达此国民众治之力故耳。专制之国,国主当阳,而宰相辅治,宰相之黜陟由人主。立宪之国,人主仰成,宰相当国,而宰相之进退由国民。此英国至今,所以可决言其无革命之事也。虽然,谓英国无革命可,谓英国时时革命亦可。一政府之改立,皆革命也。专制之革命,必诛杀万人,流血万里,大乱数十年十余年而后定。英民革命,轻而易举,不过在议院占数之从违。庄生有言,万死方不死。真立宪制,政如是耳。此国家景命,所以灵长,而有万世不倾之皇室也。
  是故有无议院国会为建立破坏政府之机关,专制立宪二政府不同在此。不佞于政治,本非专门,承诸公厚爱,为此八夕讨论。然此中多采近世西儒成说,而为众论所推服者,非敢臆造。所惜八会,为时过促,于诸制尚不能详。今请为诸公总前所言,而立政治要例十二条如下:
  一、凡有政府,则有约束,约束必以压力,无自由者。
  二、政府以专制为常,以众治为变,如军中惟一主将,法廷惟一士师。
  三、然以一身而御众人,其力常不足者也,故其势不能无待于群扶。
  四、群扶之力,必自靖自献而后可,至其为此之义利公私,乃所不论。
  五、故一国之中,不仅治人、治于人二方面而止,而常有扶持政府者,为之居间,成三方面:治者、扶治、受治。
  六、既能扶之,斯能倾之,亦能造之。是故扶持政府之权力,即建造政府之权力,亦即破坏政府之权力也。
  七、但此种权力,常无机关;或有机关矣,而未正名为扶持政府者。如法之路易十四,几为全国民心之所归,然无机关以达群扶之力。英之可伦谟尔O。Cromwell,以兵众自辅,可谓有机关矣,然其名则为他用,不曰扶持其所立政府者也。此等现象,见于专制之国最多,于吾中国,正复如是。
  八、政界天演,程度既高,则其国不独有扶倾政府之权力,而又有扶倾政府之机关,以宣达扶倾政府之权力。
  九、机关未具,则扶倾政府之权力,其用事也,常至于横决。此一治一乱之局之所以成,而皇室无不终于倾覆之理。机关既具,前之权力,不但宣达有从,又可测视,得以及时,为之剂泄,而乱无由作。此立宪之国所以无革命,而代表之皇室所以不倾。
  十、立宪之国会,于国事无所不闻者也,其实乃无所问,要在建造扶持破坏其见行之政府,以此为其大职而已。
  十一、机关未具,扶倾政府之权力,每患不偏不公,或见或隐。其政府有独治一国之外形,不知其力之实起于下,则转以扶持者为忠顺,破坏者为叛逆,且以其物为天命之所授,而一切矫诬符命之事起矣。
  十二、如此者,谓之君主,谓之专制;而若前所言者,谓之众治,谓之立宪。
注释:
  第 1241 页[*]《政治讲义》,一九○六年(光绪三十二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一九五九年新加坡出版的《严几道先生遗著》中全录此书,係根据严复四子严璿家藏稿本排印的,文字和商务本略有不同,但错字较多。今据商务本排印。商务本中之明显错误和不妥处,据新加坡本校改。本书所译人名、地名,今参照新加坡本,将原名附后,以便读者。
第 1252 页[①]原文如此。
  第 1267 页[①]商务本作“生病老死”,今从新加坡本。
  第 1275 页[①]商务本作“击鲜渔猎”,今从新加坡本。
  第 1283 页[①]商务本作“适通”,今从新加坡本。
  第 1305 页[①]商务本作“扎尔”,今从新加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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