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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门,所以也是很重要的地方长官。府、县 道下为府,府设知府一人,初为正四品,后改为从四品,惟顺天府尹、奉天府尹为正三品。全国共有二百一十五府。府下为县,县设知县一人,称为“亲民之官”,官阶正七品。全国共有一千三百五十八县。
3。边疆制度
清朝前期,在边疆地区也逐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统治制度。由于这些边疆地区都是边远和民族地区,其情况比较复杂,因之所建制度多照顾到当地的情况或需要,与内地制度有所不同。东北地区 在东北地区,盛京(今沈阳)为陪都重地,设立户、礼、兵、刑、工五部,各置侍郎一人为长官,分掌盛京财赋、祭祀、军事、刑狱、工程事务。又设奉天府,置府尹一人,掌盛京地方之事。又设盛京将军一人,掌军政,驻盛京,并设盛京副都统三人为辅,分驻盛京、锦州、熊岳城(在今辽宁盖县西南)。又吉林、黑龙江地方,皆设将军以掌军政,而以副都统为辅。吉林将军一人,驻吉林城(今吉林市)。吉林副都统五人,分驻吉林城、宁古塔城(今黑龙江宁安县)、伯都讷城(今吉林扶余县)、三姓城(今黑龙江依兰县)、阿勒楚喀城(今黑龙江阿城县)。黑龙江将军一人,驻齐齐哈尔城(今齐齐哈尔市)。黑龙江副都统三人,分驻齐齐哈尔城、墨尔根城(今黑龙江嫩江县)、黑龙江城(今黑龙江爱辉县)。内外蒙古 在内外蒙古地区,均实行札萨克制,即盟旗制度。蒙古各部划分为旗,旗是基本行政单位,合若干旗为一盟。旗有札萨克(即旗长),盟有盟长。札萨克为世袭之职,盟长则由中央任命。此外,中央又派大员驻在各要地,以加强控制。在内蒙古地区,设察哈尔都统,驻张家口;设热河都统,驻承德(今河北承德市),设绥远城将军,驻绥远城(在今呼和浩特市),设归化城(今呼和浩特市)副都统,由绥远城将军统辖。在外蒙古地区,设定边左副将军,驻乌里雅苏台城(今蒙古国扎布哈朗特),下有乌里雅苏台参赞大臣;设科布多参赞大臣,驻科布多城(今蒙古国吉尔格朗图),由定边左副将军节制;设库伦办事大臣,驻库伦(今蒙古国乌兰巴托)。
青海 在青海地区,设办事大臣一人,驻甘肃西宁府(今青海西宁市),专掌青海之军政。蒙古诸部族共分为二十九旗,亦各设札萨克治理一旗之事,惟不设盟长,盟会则由西宁办事大臣主持。新疆 在新疆地区,乾隆时征服准噶尔及回部后,为加强对新疆地区的统治,设伊犁将军,驻惠远城(今霍城东南),又设参赞大臣为辅①,总理天山南北路之军事、政治、边防诸务。
在天山北路地区,于伊犁将军下设领队大臣数人,分驻惠远城及惠宁城。②在乌鲁木齐设都统及副都统,掌乌鲁木齐之军政,并在吐鲁番、巴里坤等地各设领队大臣,听乌鲁木齐都统节制。在哈密设办事大臣,掌哈密之各项事务。在塔尔巴哈台(今塔城)设参赞大臣,掌塔尔巴哈台之军政。蒙古族仍按旗编制,设札萨克,由蒙古贵族充任,制度与内外蒙古相同。在天山南路地区,也就是在回部(维吾尔族)地区,于喀什噶③尔(今喀什市)设参赞大臣,节制天山南路各城。在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阿克苏、乌什、库车、喀喇沙尔设办事大臣,在英吉沙尔(今英吉沙县)等地设领队大臣,均归喀什噶尔参赞大臣节制,而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又归伊犁将军节制。维吾尔族仍设各级伯克,由维吾尔贵族充任,以管理各城事务。但废除原有的伯克世袭制,伯克可随时升调,其制与内地的官制基本相同。西藏 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在拉萨设西藏办事大臣(全称“钦差驻藏办事大臣”或“钦命总理西藏事务大臣”(简称驻藏大臣),驻拉萨,进一步加强了对西藏的管理。乾隆年间,清廷又提高了驻藏大臣的职权,明确规定驻藏大臣和达赖、班禅的地位平等。西藏地方的行政、军事、财政长官及各大寺庙的管事喇嘛,都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简选。西藏的对外联系,均由驻藏大臣全权办理。西藏的僧俗人员出境,须由驻藏大臣给予照票,限以往返日期。外国人到西藏来礼佛通商,亦须由驻藏大臣批准。达赖、班禅的财政机构的一切收支,统归驻藏大臣稽查总核。达赖、班禅的继承人问题,也必须由驻藏大臣监临决定。乾隆帝特创金本巴瓶制度①,在大昭寺内设一金本巴瓶,凡遇达赖、班禅圆寂后,找出其呼毕勒罕(化身)若干名②,均由驻藏大臣将其姓名各写一签,贮于金本巴瓶内,然后驻藏大臣亲往监同抽签决定。总之,有关西藏的重要人事、行政、经费、军事及外交等,都由驻藏大臣裁定。
4。兵 制
清朝的军队主要有八旗兵和绿营兵两种,这二者都有定额,大致八旗兵有二十余万,绿营兵有六十余万。八旗兵 八旗是清朝特有的制度,早在入关以前,已有满洲、蒙古、汉军各八旗,实际是二十四旗;但习惯上仍称之为八旗。八旗原来是兵民合一的组织,即既是军事组织,又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八旗成员既是兵,又是民,出则征战,入则务农。但是后来,特别是入关之后,八旗制度就发生了变化,由兵民合一走向了兵民分离,兵是兵,民是民,各有其职。按照制度,八旗子弟都有当兵的义务,凡男子十六岁以上就可以披甲当兵,但不是人人都入伍当兵,而是从各佐领挑选出一部分人来当兵③,另外立营训练,委派官员统领,这就是所谓八旗兵,完全是职业兵。其余留在佐领内的家属和闲散人丁,其任务是从事生产和准备挑补为兵,这就是民。清朝定都北京后,把八旗兵分成为京营和驻防两大部分,人数大约各占一半,即各有十余万人。京营保护皇帝和拱卫京师。保护皇帝的叫作郎卫,即侍卫和亲军。侍卫都是由上三旗子弟才武出众者组成,担任“随侍宿卫”,分为一等侍卫(正三品)、二等侍卫(正四品)、三等侍卫(正五品)、蓝翎侍卫(五、六品),共有五百余人。凡侍卫事务由领侍卫内大臣及御前大臣掌管,御前大臣权位尤重。亲军由满洲、蒙古八旗内挑选,共为一千七百余人,都由领侍卫内大臣统领。拱卫京师的叫作兵卫,计有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步军营、火器营、健锐营、虎枪营等,分别防守紫禁城、内外城及京郊地方。八旗兵在北京以外分驻各地,称为驻防,驻在全国各重镇要地,设有专官统辖。各驻防地的旗兵都是满洲、蒙古、汉军合以为营,组成佐领若干。驻防地设官,最重要的地方设将军,较次要之地设都统或副都统,再次要之地设城守尉或防守尉。绿营兵 绿营兵又称绿旗兵,采用绿色旗帜,是清兵入关后改编和新招的汉人部队。绿营兵配合八旗兵驻守北京和各省。在北京的称巡捕营,隶属于步军统领(或称九门提督,正二品)。在各省的,其最高组织为标,由总督统辖的称“督标”,由巡抚统辖的称“抚标”,由提督统辖的称“提标”,由总兵统辖的称“镇标”,由八旗驻防将军统辖的称“军标”,由河道总督统辖的称“河标”,由漕运总督统辖的称“漕标”。标下设协,由副将统领。协下设营,由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分别统领。营下设汛,由千总、把总、外委分别统领。实际各省绿营的独立组织就是提标、镇标,提督实为地方的最高武职官,为从一品。总兵的地位略低于提督,为正二品。总兵之下,则是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清朝把八旗兵和绿营兵交错分布在京师和各省重镇要地,在全国构成军事控制网,既便于防御和镇压人民的反抗,又便于八旗兵监督和控制绿营兵。
五、社会经济的发展
1。恢复、发展社会经济的措施
明末清初几十年的战乱,使社会经济受到极大破坏,人口流散、土地荒芜、城市萧条。康熙、雍正、乾隆三朝,颁行了一些有利于生产的措施,社会经济由恢复而发展起来。这些措施主要有如下几项:招民垦荒 清廷在顺治年间一再下令,允许各处流亡人民开垦“无主荒田”,所垦土地由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凡农民垦荒,一般可以免税三年,个别的还可以免税五年或六年。但是顺治年间战争正在进行,军费开支浩大,清廷一面宣布招民垦荒,一面又严令地方官吏迫逼赋税,以致三年或六年不起科(征税)的命令不易得到执行。所以农民以垦荒为畏途,裹足不前。康熙帝为了加速对荒田的开辟,从康熙十年(1671年)开始,即陆续放宽垦荒起科年限,将三年宽至四年,又宽至六年,再宽至十年。在平定三藩之后,免去了浩大的军费负担,康熙帝更进一步放松起科令,对于农民开垦成熟应该按限起科的田地,则常常“未令起科”,“不事加征”。这样,康熙年间的垦荒措施得到较好的推行,而且获得效果。到康熙末年,全国荒地基本上“开垦无遗”、“尽皆耕种”。更名地 康熙八年(1669年),清廷下令将明代藩王庄田免价给予原来佃户耕种,佃户“改为民户”,田地“永为世业”,号为“更名(明)地”。这种“更名地”散布在很多省份,数目约为十六万顷,对于鼓励农民从事生产及开荒是有积极作用的。治河 顺治、康熙以来,黄河屡次泛滥成灾,淮河、运河受其影响,也随之梗塞不通。康熙帝即用靳辅为河道总督负责治河,先后完成了许多重要工程,使河患大致平息,黄、淮各归故道,运河南北畅通,被淹没的农田也退水可耕。此外,康熙时还修治了永定河,消除了京东十余县的水患。蠲免钱粮 康熙帝在位期间,屡次下令蠲(juān捐)免钱粮,或一年蠲免数省钱粮,或一省连续蠲免数年钱粮,从康熙五十年(1711年)开始,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蠲免钱粮一年,而分三年轮免一周。计康熙六十余年中,“前后蠲除之数,殆逾万万”。①以后雍正、乾隆年间,清廷继续大行蠲免钱粮。特别在乾隆年间,曾多次“普免天下钱粮”。这对于发展社会经济是有利的。地丁合一 地丁合一是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出现的改革,旨在改变丁税的征收方法。清初的赋役制度因袭明代的一条鞭法,地有地税银,丁有丁税银。丁税银有的按地征收,有的按丁征收,而以按丁征收为主。按丁征收的丁银在清初共有三百余万两,这个数字不很大,但按丁征收丁银所引起的社会问题却很大。由于土地兼并和土地集中进一步发展,贪富不均的情况也在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税,就使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无力负担,因而普遍出现“或逃或欠”的情况。这不仅使封建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又由于农民畏惧丁税的逼迫,或流亡迁徙,或隐匿户口,又造成人口不实的严重问题。因此,为了保证丁税征收,为了掌握人口实数,清廷不得不对按丁征收丁税的方法进行改革。改革的经过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廷决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丁税额数作为定额,以后新增人丁,不收丁税。这就叫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样丁税额数便固定下来了;第二步是实行地丁合一。这种办法先在康熙末年开始行之于广东、四川等省,到雍正元年(1723年)以后,又相继在各省普遍推行起来。所谓地丁合一,就是摊丁入亩,即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而把固定下来的丁税摊到地亩上。具体办法是,把各省丁税原额分摊在各州县的土地上,地税一两分摊若干丁银。地银和丁银合一,叫做地丁银。实行地丁合一在表面看来虽仅仅是一种赋税征收方式的改变,但其进步意义和社会影响却是巨大的。因为自改革之后,原来独立的丁税已不存在,而是丁随地起,田多者,丁税也多;田少者,丁税也少;无田者,亦无丁税。这就消除了“富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①的状况,贫民再也不必因担心丁税而杀生、逃匿。这对家庭人口增长、国家人口统计都有好处。我国自西汉至清初,每次人口统计,其最多时,数字总是在五、六千万之间,这显然是人口不实及人口增长缓慢的缘故。地丁合一之后,人口数字急剧增加,乾隆十四年(1749年)为一亿七千万,嘉庆十七年(1812年)为三亿六千万,道光二十年(1840年)为四亿一千万,这显然是人口统计比较正确及人口增长加快的结果。废除匠籍 明朝有许多官用工匠,被称为匠户,编入专门的匠籍,子孙世代为匠户,不得脱离匠籍改业。明中叶以后,匠户中的绝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