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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大学微言-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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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我就不必自找麻烦了,自然会有将来的贤者去阐述明白。
    话说回来,我们在前面,是在讨论过去在“家天下”帝王制度的各个时代里,即使如《大学》所说,“其所令,反其所好”,而人们却依然服从忍受,好像也是很难理解的事。其实,不只是过去的历史是如此,即使在十七世纪以后,由欧洲开始,二百多年来高唱“民主”和“人(民)权”的西方国家,甚至如现在的美国,他们自己认为是世界上最民主、最有人(民)权的国家。事实上,就存在着有许多法令,多是反其人民的所好。但是,人们依然在遵守流行,并未完全改正过来使其完善。仔细看来,古今中外善恶美丑的事实都是一样,只是各个时代、各个地区的人们,把善恶美丑的外形,粉饰打扮得各有不同而已。
    当我在美国居留做过客的两三年之时间,审慎观察研究他们的各阶层社会,人们最厌恶的便是律师。其次,最恐惧的是医生和医药。号称为世界民主、文明的美国,也难免如老子所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社会。他们的法令也多如牛毛,各州的立法,有的和联邦法律有所不同难免抵触。法官们对于法律的解释,有时候也犯了如中国历代酷吏一样的错误,“周纳罗织”,入人于罪的也不少。因此,作为律师的一行,就有不少懂得钻法律的漏洞,犹如中国明、清时代的一些刁钻师爷或恶讼师一样,也会使打官司的当事人,弄得家破人亡的事确也并不太少。尤其有关税法方面,追缴、追补的多,逃税、漏税的也很公开普遍。这也就是美国式的民主“人(民)权”一面的热闹事。点到为止,也是一言难尽。
    有关于美国医学界方面的“法令”,也是不堪领教。医生、医药的费用,昂贵得很难想像。等候排时间治疗,有时超过一两个月,可以拖死病人,也很平常。他们间接在压榨病人的费用,实际上是把持医药法令,直接在敲政府卫生部门,尤其保险公司的竹杠。如是私人出钱,向医生、医院求治,那就“贵不可言”了!但无论是间接或直接的要钱,其实,就是攫取人民社会的财富而归于已有。但他们是“于法有据”,习以为常,不认为早已根本违犯医德和医药对于人类救苦救难的基本原则了。
    如照我在过去中国几十年前,亲眼看到那个古老的农村社会,现在人所渭的封建社会的医生和药店,几乎和现代西方或美国的医生、药店完全相反。医生如果太摆架子,拖延时间去看病人,当场会为病家及大众所咒骂。药店在过新年的正月初一,绝对不可关门,而且也不许关门,那是千多年来的风俗习惯。不论半夜三更,正月初一或除夕,请医生看病,或到药店买药,绝对没有推迟拖延的行为,不然就会被社会群众所唾弃的。至于民间社会,不论妇女村农,懂得几个祖传偏方或治病方法,给人方便治疗,得到一般老百姓的爱戴,那是天经地义的事。当然,或药不对症,庸医杀人,不免有之,但到底是少之又少。决不像美国式的“民主”法令,以保障人命做借口,随便指为“无照医生”,就绳之于法。我在美国,也随时看到有些病人,明明是被他们医药错误,但也绝对不敢施之援手,甚至也不敢多说,稍一不慎,就会触犯他们的法令,不堪设想。国际间能把新旧中外医药一例公费,减少人民负担的国家,据我所知,只有在八十年代前的中国,已经做到,虽然并未完善。那也确是当时历史上一个难能可贵的善政了。
    总之,我们只是略举美国式的民主“人(民)权”有关法治的一些表面皮毛现象,说明“其所令,反其所好”而人民依然服从也是常事。只是一般来自外国,久居其邦,或为侨民的人们,始终在心理上,存有主、客之别,潜在意识的客气,并没有完全深入观察,就不觉得他们民主、法治的社会,仍然还有许多太不文明的阴暗面,不要只见其“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了!不过,他们到底是历史文化年轻的国家,像一般人群中的青年人一样,容易犯有自傲自满、轻视一切的习气。但也确有“知过必改,善莫大焉”的好处,倒很希望他们真能产生一个雄才大略的领导人,和世界上各个民族、国家,相互合作,共同为人类谋福祉。
    讲到这里,让我穿插一则往事。在一九八五年的冬天,我到美国还不到四个月,有一位担任美国财政部副部长级的人,经过朋友介绍特来访问。在闲谈的时候,他问我对于美国的观感,我说,我刚来贵国,差不多每天都在找房子,由最便宜的十万美元一幢房屋看起,到达两百多万美元一幢的,大约看了大小两百多幢房屋,都需要登堂入室看个究竟;同时也和社会福利的社团有所交往,很忙,没有了解清楚。但他就从这个问题上,再三追问。我就很随便对他说,据我的初步观察所了解,现在的贵国,只有三句活:“最富有的国家、最贫穷的社会,也是世界上负债最大的国家。”但你们不怕,因为国力很强啊!他听完了我的活,特別站起来和我握手说,你说得真透彻,你的观察力太敏锐了!我们很想你能留在美国。我说,请不要见怪,我是随便说说,不足为凭。我原是过客,到了贵国,能得合法的居留,安心暂住一时,已很感谢盛情了!我欢迎你常来我家做客,喝中国茶、吃中国菜,也是一乐也。于是,彼此相互欢笑而散。

    制定法令的基本原则
    我们再回转到《大学》本节中所提,有关建立和颁布法令的基本原则,所谓:
    是故君子有诸己,而后求诸人。无诸己,而后非诸人。所藏乎身不恕,而能喻诸人者,未之有也。(“诸”字古代是通“于”字用)
    这是说,从事政治的当权者或立法者,当你要发布命令,或建立法制的时候,不要忘了自己也是一个最基层的平民群众,也是对象的当事人。只是现在立场不同,处境不一样而已。如果要是我自己接受这个命令,是不是可以做得到、行得通呢?假定人人是我,如果在我自己的心中,也是有所碍难,也是很不妥当的,那就不能随便下令或立法而要求别人遵守了。不过,这几句活的内涵很广也很重要,它是有关法律和政令的法理问题,也就是法律学的哲学问题。人类的社会原本无法,“法由人造”,“令自人兴”。以传统的文化历史来说,三代到西周的时期,姑且统归在礼治的社会。所谓礼治的精神,首先的原则,注重在教化。因为那个时期,文化知识教育,只属于官府和士大夫所有,教育并不普及。平常的人们,客气一点都叫做“庶民”,不客气一点,都算是愚氓,用俗话来讲,也叫做“细民”。“细”字,就是小的意思。“细人”就是小人。如要研究这个字的读音,应该照客家话、广东话来发音,就合于古音了。那么,所谓“庶民”,便是“细民”的变音而已,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意思。礼治,不但在于要求上层阶级的士大夫们,同时也是要教化一般的庶民。所谓“不教而诛之”,则过在士大大们所从政当权的官府,并不完全重责于庶民,这是礼治文化最重要的精神所在。
    到了东周以后,姑且以秦始皇上辈秦襄公时代做代表,来划定界线,从商鞅变法开始,才使主张法治的法家之学,崭然露其锋芒。因此,到了秦始皇建立帝王政权,专门注重法治,法令严密。才有历史上所称秦法綦严的说法。但帝王政体的法治,只是对皇帝以下的上下一切人等来说;独有皇帝本身,自有特权,不受他自己所制定颁布的法律所管。皇帝是“出言为经”、“吐语为法”的一个怪东西。所以秦、汉以后的许多帝王,本来都是前朝依法所称的盗贼或叛臣出身,一旦取得天下,登上宝座以后,便自又颁定法令,依法管理臣民了。早在春秋末期的庄子,就说过这样的话:“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侯之门,仁义出焉。”而在唐代的历史上,记载着开国功臣徐(李)世勣的自白,用庄子这几句名言做注解,便很恰当,也另具有双向的内涵。徐世勣说:
    我年十三时为亡(亡音无)赖贼,逢人则杀。十四五为难当贼,有所不愜则杀人。十七八为佳贼,临阵乃杀之。二十为大将,用兵以救人死。
    千古英雄,大都不外于此例,只是徐世勣肯说坦白话,仍然不失其英雄本色。如从法律的观点来判决他的罪刑,我们也许可以说徐世勣在十三岁时,是一个失去教养的无赖儿童,随便就犯杀人罪。十四五岁有所改变,但碰到对他不合理的人,因气愤才动手杀人。十七八岁,改邪归正,除非在战场上,才杀敌人。二十岁正式参军,因功封为大将,却是用兵来救人了。他在十三岁到十四岁时期,年少失学,岂无被杀者有关原告提出告诉,于法无据,家庭社会自应负责。今又自首坦承改过从新,依例(判例)不问。他自十七八到二十岁时,参加起义有功被封为大将,临阵杀敌功在“党国”,应稽核其屡次累积战功,依法加封“英国公”,以褒忠荩。此判!
    汉代建国初期,大都只注意刘邦初入咸阳,还军灞上,悉召父老豪杰谓曰:“父老苦苛秦法久矣。遂与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
    这只是刘邦在天下未定,收买人心的战略作为上的措施,并非是正式建立刘汉的皇权以后,都是用当时的约法三章来治理天下国家的。汉代建国以后,初期所用的法律,还是因袭“秦法”,但取其便民利国者,稍加修整而已。如汉初的开国丞相萧何、曹参,都是原在秦代的县级单位担任官吏、师爷,他们也都是从小学习秦法,并有从政执法的经验,也可勉强地说,都是法家出身,并非齐鲁儒生一样讲究诗礼,他们都是法家的门徒。
    到了汉文帝即位以后,重视人身,对于原有刑法上的残酷有所不忍,下令加以裁减修正,因此,就贏得历史上万古留芳,有“汉文除肉刑”的德政盛名。但在他儿子汉景帝即位以后,对他父亲皇帝的宽大政策,发现流弊,又稍加收紧,重视法治,这就使后来的历史,虽然赞美“文景之治”,但对汉景帝,便要加上一个“严酷”的微辞了。跟着而来的汉武帝也很注重法治,例如有关李陵败降匈奴一案,司马迁旁观不平,稍为辩解,武帝一怒,便被降罪而妥腐刑(阉割了男性生殖器),你说这有多么冤枉。而且可见,汉法之严,并没有比秦法好过多少啊!所以汉宣帝便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这是真话。注重法治的管理,便是霸道的效用。王道的礼治和道家的“慈俭”,固然是应时良药温和清勤,有时的确难以治愈重病或急症。
    我们如要了解历代传统的法令、法律,大多已经不可考。但《唐律》、《明律》和《大清律例》,并未散失,我觉得很值得研究,也只有从这些文献下手,才可以从它的反面,知道当时社会有关的各种情况,怎么可以只向“法律”本科一面去看呢!但自本世纪以来,我们为了推翻几千年来帝王专制的政体,便向西方文化中学习西洋的法律,初期引进,和日本差不多,是学习欧洲的“大陆法系”为主,稍有参考以英国为首的“海洋法系”的精神。至于如埃及、印度、阿拉伯、罗马、巴比伦、犹太、波斯、希腊等法系,只当作学术上的事,并不实际采用,而且也完全不顾我国传统法系优劣好坏的精神。经过半个世纪以上的演变,还是相当紊乱,一言难尽。总之,直到这个世纪的末期,对于法制、政体等等,可以说也是一个阴晴未定的局面。思之!思之!未免神伤!
    对不起,因为讲到法令问题,便引起一些有关法令的感慨。惟恐牵涉太广,离题太远,便只能如蜻蜓点水一样,略微一提,就此煞住。不然,又便成为“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愈飞愈远,不知说到哪里去了!

    多做好事才是真修行、真学问
    我想,另用一个简捷的方法,来说明“所藏乎身不恕,而能喻诸人者”的道理。大家知道,许多人都很谦虚客气,叫我一声老师,其实,我哪里够得上可为人师的资格。有一次,一位在乡村担任多年警察的人来看我,谈到执行勤务的苦处,他便说:“老师啊!我很想提早退休,能在你身边做事,随便打扫清洁,端茶送饭都可以。”我说:“你是一个诚实君子,多担待一些烦恼苦痛,为地方社会老百姓做点好事,才是真修行,才是真学问。”
    因此,他就谈到由台湾当局各部门向下发布命令,一层一层来个“等因”、“奉此”照转,也许加添上一些意见,或无意见,照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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