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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国公冯胜,国初六国公之一。一三九二年加太子太师。徐达、李文忠死后,为第一名将。一三八七年为征虏大将军,降纳哈出军还,因被告私匿良马,娶蒙古女,收夺大将军印。一三九二年,与傅友德同练兵山西河南。次年,蓝玉诛后,同被召还。一三九五年二月,赐死。谈迁《国榷》记冯胜自杀事说:“去傅友德之死才两月,开边之猛将尽矣”。
明太祖起兵,倚用浙东儒臣,参与谋议,首推刘基、宋濂。明太祖攻下金华礼聘刘基为谋士,常与密议,视为汉之张良。明朝建国后,刘基对明太祖说:“宋元宽纵失天下,今宜肃纪纲”(《明史》卷一二八)。一三七○年封诚意伯,赐归老于乡。刘基恐遭疑忌,不敢归乡,仍留住京师。洪武八年(一三七五年)正月得病,三月,明大祖遣使送归青田故里。四月病逝,年六十五。胡惟庸案起,涂节告发胡惟庸送毒药毒死刘基。明太祖问汪广洋,汪广洋说并无此事。明太祖责汪广洋欺罔。《明史·胡惟庸传》说刘基病中,胡惟庸曾与医者送去毒药,但又说这是受明太祖差遣,真相难明。刘基子琏在胡惟庸案中受牵连,被迫堕井自杀。
金华宋濂,元末荐授翰林编修。明太祖攻下金华,聘为经师。一三六九年,奉诏修《元史》,除翰林,后进为侍讲、学士,承旨知制诰。教皇太子朱标读书,先后十余年。明太祖密使人侦视宋濂行止,然后察问,宋濂俱以实对。一三七七年,年六十八致仕。一三八○年胡惟庸案起,宋濂孙宋慎因事牵连。明太祖处死宋慎,并连坐宋慎叔父宋濂(濂次子)处死。皇后及皇太子力救宋濂,得免处死,流放四川茂州。一三八一年四月,濂行至夔州,自缢死。年七十三。(《国榷》卷七)
以上功臣都是与明太祖共同创业并身居太祖左右的一代名臣勇将,虽然死因或明或暗,但多不得善终。国公以下,爵封侯、伯的名臣,遭显戮者至数十人。《明史·汤和传》说:“当时公侯诸宿将坐奸党先后丽法,稀得免者,而和独享寿考,以功名终”。汤和死于一三九五年,卒年六十。平居极为恭慎,遇太祖面责,即顿首谢罪。五十三岁进封信国公,知太祖不愿诸将久掌兵权,即请解官归里,太祖大悦。死后追封东瓯王。汤和“独享寿考”,在武将中算是例外,在功臣中也是屈指可数。清代史学家赵翼说,明太祖“借诸功臣以取天下,及天下既定,即尽举取天下之人而尽杀之,其残忍实千古所未有。”(《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二)明太祖在位三十年,以前所未有的猛政,刻意诛杀文武名臣,以确保新建的明朝和独尊的皇室,明初统治集团的实力却由此大为削弱了。
三、处治贪污弊政
明太祖起义前即对元末贪官污吏的刻剥深为嫉恨,也深知官吏贪污横行对朝廷统治的危害。他即位后即采取极为严厉的措施,惩治贪污。官吏贪污钱财,银六十两以上的,斩首,并且剥去人皮,实以稻草示众。府、州、县、卫衙左的土地庙,作为剥人皮的场所,称为“皮场庙”。官府公座两旁,各悬挂一个填满稻草的人皮袋,官吏到任上堂触目惊心。又有挑筋、剁指、刖足、断手、刑膑、钩肠、去势等酷刑。各级官吏因贪污治罪不下数万人。一三七六年以前,发往凤阳屯田的获罪官吏,即达万余人。明太祖为惩治贪污又兴起两次大狱。
空印案——元朝早在蒙古太宗时,即有所谓“御宝空纸”。在空白文书上预先铃上皇帝御宝,由中书省臣填充发布,不必再经皇帝用印。各级地方官员也采用类似的办法,由色目、汉人官员填充钤有官印的文书,不必再经蒙古长官亲自用印。相沿既久,习以为常。明初地方官吏沿用旧例,持这种所谓“空印文书”到户部审核钱粮军需,这自然为贪污作弊提供了便利。一三七六年,明太祖因考校钱粮册书,察知此事,认为这是欺罔,将各级主印官员逮捕入狱。自户部尚书至府县守令等署印官长数百人以“抵欺”罪处死。副职以下官吏榜笞一百,流放戍边。湖广佥事郑士利因兄士元涉及此案,上书诉冤说:“自立国之初未尝有空印之律,有司相承,不知其罪”(《明史·郑士利传》)。明太祖命将郑士利与郑士元一起治罪,流放拘役(居作)。
盗粮案——一三八五年,明太祖查处户部侍郎郭桓贪污案。查得郭桓应收浙西秋粮四百五十万石入仓,实入粮钞少收一百九十万石。郭桓及浙西地方府县官吏,通同作弊,受贿五十万贯。明太祖兴起大狱,追查六部及全国十二布政司。共查得偷漏及盗卖仓粮六百万石,并隐漏税粮及鱼盐等项税课,共合粮二千四百余万石(《大诰》)。此案除郭桓及户部官员外,又涉及礼部尚书赵瑁、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麦志德等,并处死。全国各地官吏被处死刑及流刑(迁徒去乡一千里)者至数万人。各地豪富交通官府,隐漏税粮者也都受到严厉处置,据说“民中豪以上皆破家”(《国榷》卷八),明太祖痛恨的豪富也由此又受到一次沉重的打击。
明太祖严惩贪污,被治罪的各级官吏多至数万,虽施政不免严酷,但元末官场积久的贪风,由此而得到抑制,作用还是积极的。
(三)统治制度的制订
明太祖初即位,沿袭元朝的统治制度,分置官属,建立起明朝的统治。在位期间,一再对原有制度进行改革,使朝廷军政大权更加集中于皇帝,地方军政也更集中于朝廷,从而建起一整套皇室专权的统治制度。这种制度,比宋元等朝,权力更加集中,专制统治也更为加强了。
一、皇室分封
明太祖对开国功臣,多有疑虑,以至诛除。与此同时,又建立皇室分封制度,把皇族子孙分封各地称王。
无朝宗室原有投下分封制度,实际上是来源于蒙古国时期对战争中俘获的人口、财产的分配。元代诸王主要是从投下封地分取赋税收入,并非裂土为王。明太祖继承元朝旧制而有所损益,目的还在于依靠朱氏子孙辅翼皇室,以确保朱明王朝的统治。一三七○年四月始封诸王。明太祖对臣下说:“天下之大,必建藩屏,上卫国家,下安生民,今诸子既长,宜各有爵封,分镇诸国。朕非私其亲,乃遵古先哲王之制,为久安长治之计”。群臣对答说:陛下封建诸王,以卫宗社,天下万世之公议。
(《明太祖实录》卷五一)明太祖有子二十六人,长子朱标封皇太子。第九子朱杞及幼子朱楠早亡。其余诸皇子及从孙一人先后封为藩王。一三七○年分封诸皇子为王:朱樉封西安为秦王,朱㭎封太原为晋王,朱棣封北平为燕王,朱橚先封吴王,后改封开封,为周王,朱桢封武昌为楚王,朱桢封青州为齐王,朱梓封长沙为潭王,朱檀封兖州为鲁王,明太祖侄朱文正之于朱守谦,封桂林为靖江王,共九人。受封的藩王每年得禄米万石,可在藩王府置相傅和官属,拥有护卫军少者三千人,多者至一万九千人。首次分封的诸王在一三七○年至一三八五年间先后就藩。
一三七八年第二次分封诸王:朱椿封成都为蜀王,朱柏封荆州为湘王,朱桂先封豫王,后改封大同为代王,朱楧封甘州为肃王,朱植封广宁为辽王,共六人,洪武末年就藩。
一三九一年第三次分封:朱封宁夏为庆王,朱权封大宁为宁王,朱楩封岷州为岷王,后改云南,朱封宣府为谷王,朱松封开原为韩王,但迄未就藩,朱模封潞州为沈王,朱楹封平凉为安王,朱楹封南阳为唐王,朱栋封安陆为郢王,朱封洛阳为伊王,共十人。
明太祖初封诸王时,诏渝全国,说分封是为了“屏藩国家”(《明太祖实录》卷五一)。北方蒙古是明朝的主要威胁。明太祖分封习兵事的皇子于北边军事要地,皆预军务,习称“塞王”。晋王、燕王,皆受命指挥边防大军,筑城屯田,大将军冯胜及傅友德,都曾受其节制,军中大事,二王得直接奏闻。宁王受封后,也拥有军兵,以防御北边。其余诸王中,秦、代、肃、辽、庆、宁、谷、安等王,大体上都分布在东北、北方和西北的一条边防线上。广东、福建、浙江邻近京师南京,不建藩府。山西、河南、湖广等省则藩府较多。长江以北的藩府数又大大超过长江以南。
明初分封王室,仍参据元朝旧制,“列爵而不临民,分藩而不锡土”(《明史稿》列传三,诸王)。诸王虽分封各地,拥有王爵,但藩府之外,没有封地和臣民。由朝廷颁给“宗禄”。除宁王、燕王、晋王拥军防边外,其余诸王只能拥有少数护卫军,随后也被撤消。在明太祖看来,分封皇室子孙控驭各地,防止外姓臣僚跋扈,便足以“外卫边陲,内资夹辅”,长久之计,莫过于此了。
二、中枢官制
明太祖建号吴王,设置官属,即依元朝中书省制度,以李善长为右丞相、徐达为左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又依元制,设御史台,以汤和、邓愈为御史大夫。当时仍在用兵作战,改行枢密院为大都督府。大都督府原是元朝管领钦察两卫军的专设机构,明太祖沿袭此名,命侄朱文正为大都督,指挥全军。这样,明朝在建国前即形成中书丞相总行政,大都督掌军兵,御史大夫司监察的简要的国家机构。
明朝建立后,明太祖与臣下讨论元朝灭亡的教训说:“元之大弊:人君不能躬览庶政,故大臣得以专权自恣。”(《明太祖实录》卷五九)明太祖把巩固新朝加强皇权作为建国建制的指导思想,着手对元朝的旧制进行改革。一三六八年即位后,在南京设应天府,废江浙行中书省,直隶中书省。一三七六年六月又把各地行中书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作为行省的地方政府,长官布政使,官阶正二品,位与六部尚书相等。这一改革主要是削弱中书省的权力,使行省直属于皇帝。中枢设通政使司,管理百官章奏和民间陈诉,废除元朝奏事必经中书的旧制。
一三八○年,胡惟庸案后,明太祖以此事为契机,决定废除中书省丞相制,不再设“代天子理万机”的丞相,皇帝以“至尊之位,操可致之权,赏罚予夺,得以自专”。(《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自秦汉以来,一千六百多年间,丞相一直是与君主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力量。废丞相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皇权专制统治进一步加强了。
丞相制废除后,管理朝廷政务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司所事。六部尚书与都察院(一三八二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之都御史,合称七卿。七卿与通政司的通政使、大理寺(督审刑狱)的大理卿又称为“九卿”。九卿分别理事,互相制约,各自向皇帝负责,所有权力都集中于皇帝。综理军务的大都督府也划分为中、左、右、前、后等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分别由皇帝指挥,不相统属,皇帝掌握了全部军权。
中枢官制经明太祖改革后,基本状况如下:
六部——吏部掌官吏铨选、考课。户部掌户籍土田、赋役实施、财政会计、潜运物价等政。礼部掌制定礼仪、贡举、祭祀、番国边夷朝贡。兵部掌武官升转、军户版籍、军令、武器制备及全国驿传。刑部掌司法行政、刑法实施、考核犯罪、颁行律令。工部掌土木工程兴造、公共工程修葺、屯田管理、手工制造、水陆道路管理。各部设尚书一人,正二品,侍郎二人,正三品。一三九五年明太祖颁布《皇明祖训条章》,规定“嗣君不许复立丞相”,臣下有请立丞相者,处以极刑。有明一代,中枢机构中,不再有丞相一职。
都察院——一三八○年罢御史台,置谏院官。一三八二年始设都察院,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全都御史,正四品。都御史的职责是“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明史》卷七三)又设十二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正七品,察纠内外官吏。在京师巡视京营、仓场、内库,监临乡会试。外出巡按地方,清勾军伍,提督学校,巡查盐政、茶马、漕政、屯政等务。(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