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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粮食产量与生产技术
明初随着农田的垦辟,全国粮食的总产量不断增长。全国本色税粮,一三八五年为二千○八十八万九千六百一十七石,(《太祖实录》卷一七六)一三九三年是三千二百七十八万九千八百石。(《太祖实录》卷二三○)增加约三分之一。与《元史·食货志》所载元文宗时岁入税粮一千二百十一万四千七百○八石相比,增加了两千万石,约一点六倍。
一三九二年山西移民到彰德、卫辉、广平、大名、东昌、开封、怀庆七府垦耕,共五百九十八户。当年收获谷粟麦三百余万石,棉花一千一百八十万三千余斤(《太祖实录》卷二二三)。平均每户生产粮食五千多石,棉花一万九千多斤。这可能是一个突出的事例,呈报数字也可能不实,但也反映出粮棉产量的增长。这五百九十八户移民耕地一万三千一百八十余顷,平均每户二十二顷。如所有耕地均为粮田,每顷产量可达二百到三百石左右,亩产在二石到三石之间。即使低于此数,在当时北方农业生产技术条件下,也还是相当高的水平。
明初对边疆的开发,也是全国税粮增加的重要因素。洪武时,沐英奉命镇守云南,垦田一百多万亩,子沐春继守云南,七年就开辟田地三十万五千多亩,增产粮食四十三万五千八百多石。(明李元阳《云南通志》卷九)平均每亩产量在一石五斗左右。这个亩产量在边疆地区,也是相当高的。
粮食产量的提高还表现在地方官仓存贮粮食的增多。各地官府除征发上交朝廷的税粮运缴京师外,还存留一部分粮食,作为储备。洪武时,山东济南府的官仓蓄积的粮食达七十五万七千石之多,以致年久红腐(《太祖实录》卷二四一)。永乐时,陕西官仓积存贮粮一千九十八万四千多石,可支陕西官军俸粮十年(《太宗实录》卷七七)。宣德时福建汀州府官仓所积粮食,据说可支官军百多年的俸粮(《宣宗实录》卷六七)。
明廷为充实粮食储存以备灾年,曾派遣各地的里甲“老人”携带宝钞赴湖广、江西、山东、福建、南直隶等地民间籴粮。自洪武二十三年(一三九○年)闰四月到次年八月之间,购粮用费多达三百八十一万两千余锭。
可见粮食增产后,各地民间也有较多的储存。
明初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在前代基础上有所提高。元王桢《农书》对当时农业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的应用,曾有系统的记录。明初农业生产工具,仍是王桢《农书》中所描绘的犁、铧、镰、耙、镢、镈、櫌、龙骨水车和开荒用的钢刀等,但农业作物耕作制度、栽培方法、防止虫害、施肥、果树嫁接、农业授时等方面,却有明显的改进。某些地方已实行农业作物的套种增产措施,如桑树与蔬菜的套种。浙闽地区还出现水稻田的套种法,早晚稻苗间种,可获一年二熟。麦田大都施行精耕细作。各种农作物,按品种的不同,耕耘时间各有规定。江浙地区的稻作,注意优良品种的选育。有的农作物实行以虫治虫,以防止虫害。按土地的酸碱度施用不同的肥料。果树的嫁接方法也有提高,如枣树与李树嫁接,获得成功。洪武时俞宗本著《种树书》,记录了当时农业技术的水平。生产技术的改进,需要长期的积累,但在明初几十年的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中,才得以显现出应有的效益。
四、植棉的推广
大约从元代开始,棉花织物与原有的蚕丝织物的发展并驾齐驱,且有取代之势。棉纺织材料,成本低于蚕丝,种植范围广泛,加工工艺简单。棉纺品除不如丝织品华丽美观外,更便于广大民众穿着。早在明朝建国之年,明太祖即命令各地推广棉花种植,规定民田五亩至十亩者,种植桑、麻、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加倍,以解决民间的穿衣问题。棉花的种植在山东、河南、河北等地蚕丝业不发达地区,得到推广。江南地区在元代就已经出现棉布纺织业,松江地区的棉布每年可供给军衣用料几十万匹之多。河南、河北地区移民屯垦也多种棉。一三九二年彰德、东昌等七府的棉花丰收,产量高达一千一百八十万三千余斤(《太祖实录》卷二二三)。军需所用棉花、棉布常常多达数十万斤或数十万匹。明初民间推广植棉,对此后的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手工业
明初的手工业,仍同于前代,存在两个系统,一是皇家消费和军需服务的官工业,一是民间为供应生活资料服务的民间手工业。官府征发匠籍工匠,无偿地为皇家修筑宫室,织造服饰龙衣及其他贵族需用品,同时也制造各种军器。产品不进入市场交换,只求精美,不计成本,不具有商品的性质。官工业征集全国最好的工匠进行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也比较高。民间手工业,仍然与农业结合在一起。但自宋元以来,一些手工业部门逐渐趋向与农业分离,独立发展,出现以商品生产为主的民间手工业。在明代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明初官工业中的劳动者仍是前代匠籍制度下的工匠。人身依附关系很强,除口粮外,别无报酬,行动不自由,社会地位低下,形似工奴,子孙承业,不得脱籍改业。一三八六年明廷改定工匠制,“议定工匠验其丁力,定以三年为班,更番赴京,输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轮班匠。……量地远近,以为班次,且置籍为勘合付之,至期,赍至工部听拔。”(明何孟春《余冬叙录摘抄内外篇》卷四)按照这种新的规定,虽然工匠仍需为官工业作无偿劳动,但是除服役三个月外,其余时间可以自行从事手工业劳动,较元代的无限期服役,有较大的改善,削弱了工匠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轮班匠被称作民匠,多在工部所属的手工业工场服役。
成祖时,轮班工匠外,又有住坐匠。住坐匠不同于轮班服役的工匠,就地服役。每月为官府服役十天。服役期虽比轮班匠为长,但是外地住作匠不必长途跋涉来京,每月服役十天后,还有二十天可以由自己生产手工业品出售。轮班匠和住坐匠在自由时间内生产的手工业产品,投入社会的商品流通中,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
明初民间手工业,还并不发达。广大农村的手工业,仍只是农村的副业。但在某些城镇,已出现一定规模的手工业作坊。如杭州的丝织作坊,景德镇的民窑,手工业生产已脱离农业,劳动者成为独立的手工业工人。
一、纺织业
官工业中纺织业是重要部门。南京设有织染局,拥有织机三百张,每年生产各色绢布五千匹(《明会典》卷二○一)。现存的“明锦”,织造工艺精湛。
民间的丝织业,也很发达。元末明初,浙江钱塘相安里,有“饶于财者”雇工十数人设手工工场,纺织丝绸。这种民营的丝织工场,已具一定规模(徐一夔《始丰稿》卷一)。
官工业主要是丝织业,官府需用的棉布,主要从民间棉纺业取得。一三六九年一次赐给北征军士的木棉战袄,就达十一万件。一三七一年发给在京军士棉布,每名二匹,共十九万一千四百余名,用棉布三十八万二千八百匹。一三七九年发给陕西军士十九万六千七百余人的棉布五十四万余匹,棉花十万三千三百余斤。北平都司卫所士卒十万五千六百余人,用布二十七万八千余匹,棉花五万四千六百余斤。一三八○年给辽东诸卫士卒十万二千一百二十人,棉布四十三万四百余匹,棉花十七万斤。一三八三年给四川卫所士卒五十二万四千余人,棉布九十六万一千四百余匹,棉花三十六万七千余斤。上举一三七一年以来的四个年度,共发军需棉布二百五十九万六千匹,棉花六十九万四千九百斤(俱见《太祖实录》)。可见,明初棉布的生产量,相当巨大。这些棉布主要是从民间棉纺业以“折色”税收形式征收而来,民间棉纺业的棉布产量当然远远超过这个数量。
丝织业所使用的生产工具,仍然沿用元代以来的提花机、绸机、缎机。其中花机需要二人操作,是较高级丝织工具,只有官工业和民间手工工场才能用以纺织贡品或高级锦缎。一般手工业作坊或农民家庭使用的丝织工具,要比花机简陋得多。
棉纺业所使用的工具,包括去除棉籽的搅车,弹松棉花的弹弓,整理棉条的卷筵,纺制棉纱的纺车以及织棉布的织机等工具,虽仍沿用元代棉纺业的旧工具,但渐有改进。搅轧去除木棉籽的辗轴,由木制改为铁制。小型织布机已普遍使用,明初松江等地,几乎家家有织布机。
二、制瓷业
明初制瓷业中,江西景德镇仍然是生产的中心,生产规模大,技术工匠多,工艺水平和瓷器产量都居全国的前列。景德镇的窑场,分官窑、民窑。官窑属于官工业,专门烧造皇家瓷器,宣德时官窑增至五十八座,工匠三百余人,分为二十三作。官窑的产品,工艺高超,所生产的半胎薄釉瓷器、勃青瓷器、三彩瓷器,成为名重一时的艺术品。一四三三年一年烧造的瓷器,就有四十四万三千五百件(《明会典》卷一九四)。景德镇官窑之外,还有河南钧窑、河北磁州窑、真定曲阳窑。宣德时,光禄寺每年需用缸坛五万一千多个,主要由这三个官窑制造。
景德镇的民窑主要生产民用瓷器,部分产品行销南洋各地,有时也承担官窑的生产任务。
三、冶炼业
冶炼业主要是冶炼铁、铜、银等金属的行业,以冶铁业最为重要。铁用以制造武器和农具,宋元以来即是官工业的重要部门。明初的冶铁工业,规模较大。一三七三年全国设置十三个铁冶所,计有江西的进贤、新喻、分宜,湖广的兴国、黄梅,山东的莱芜,广东的阳山,陕西的巩昌,山西的太原、泽、潞。每地设一铁冶所,吉州地区设铁冶所二个。以后又增设河南、四川及湖广茶陵铁冶所。每年向官府输铁共一千八百四十七万五千零二十六斤(《明史》卷八一、《明会典》卷一九四)。铁冶所的生产或停产,常根据官府库存铁量的多少来决定。官营铁矿的采炼工人由民间征调服役。洪武二十八年(一三九五年)曾因内库贮铁达到三千七百四十三万斤,遂命罢各处铁冶所,允许民间自行采炼,岁输课程(实物税),每三十分取其二。一四一四年铁课为三十八万九千六百零五斤。一四三四年增至五十五万五千二百六十七斤。如以铁课率每三十分取二来计算,这年的铁产量当为八百三十二万九千余斤。
永乐时建立的遵化铁厂,规模大,技术高。炼铁炉深一丈二尺,前宽二尺五寸,后宽二尺七寸。矿石入炉后,“用炭火置二扇之,得铁日可四次”(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四六)。铁厂有住坐工匠二百名,民夫一千三百六十六名,军匠七十名,军夫九百二十四名,此外还有轮班匠及罪囚,共有二千余名匠役(《明会典》卷一九四)。
铜、铅是铸造铜币的原料,官府控制较严。明初在江西德兴、铅山置有铜场。宣宗时二县铜场每年可获浸铜五十余万斤(《明宣宗实录》卷四七)。铅矿于洪武时在山东设场,采铅达三十二万三千四百余斤(《续文献通考》卷二三)。
银是贵金属,具有货币价值,官府对银矿的开采和冶炼,控制极严。一三八六年在福建龙溪县银屏山开设银场局,立炉冶四十二座。在浙江的温、处二州,丽水、平阳等县,也设有场局。洪武时福建银场的银课,仅有两干六百余两,宣德时增至四万余两。浙江银场,洪武时银课,只有二千八百余两,宣德时突增到八万七千余两。两地的银产量都以十几倍乃至几十倍的速度增长。由于官府对银矿开采垄断甚严,所以民间私自开采,形成所谓“盗矿”风潮,一些农民或流民深入闽浙银矿地区,隐蔽开采,官府严厉禁止,常常激起武装反抗。
四、军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