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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2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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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滋生人丁免赋 据《清圣祖实录》所载历年人口田亩和钱粮赋税的记录,自康熙二十一年到五十年的三十年间,有了显著的增长。一六八一年(康熙二十年),人丁一千七百二十三万五千余,田地(包括山荡畦地)五百三十一万五千余顷,征银二千二百一十八万余两,粮(米、豆、麦)六百二十七万一千余石。一七一一年(康熙五十年),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余,田地(包括山荡畦地)六百九十三万余顷,征银二千九百九十万四千余两,粮(米、豆、麦)六百九十一万二千余石。由于田地开辟和人口增殖,虽然清王朝多次减免赋税,国家的钱粮征收仍有很大的增长。征银增加七百多万两,粮增加六十多万石。但多年来居民大批流移,各地人民为逃避赋税,人丁与田亩的实际数字均有很多隐瞒。康熙帝说他亲自巡幸的地方,所至询问,“一户或有五、六丁,止一人交纳钱粮,或九丁十丁,亦止二、三人交纳钱粮”。国家赋税增加后,国用已无不足。康熙帝称“朕故欲知人丁之实数,不在加征钱粮”。在普免钱粮一年之后,康熙帝又在一七一三年(康熙五十二年)二月诏谕大学士等:“朕览各省督抚奏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加增之数尽行开报。今海内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见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见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察明,另造清册题报。”(《圣祖实录》卷二四九)康熙帝的这一讯谕,是对人丁税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即将人丁税额固定在康熙五十一年的额数,以后新增人丁,只报实数,不纳钱粮,被称为“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人民丁税负担多少有所减轻,也使隐瞒的现象大为减少。据《圣祖实录》所载,一七一三年各地另行奏报的滋生人丁有六万四百五十五人。实际滋生人丁当不只此数。这可能是由于新制初行,尚未取信于民,因而仍不免隐瞒。次年奏报的滋生人丁数即增至十一万九千余,一七一五年增至十七万三千余,一七一六年增至十九万九千余,此后历年滋生丁数均有增长。一七二一年增至四十六万七千余。所谓“滋生人丁”,依清制当是指年满十六岁的男丁,并不包括妇孺在内。雍正十年(一七三二年)时,滋生人丁超过九十万,他们出生时正是康熙帝实行不加赋之后的年代。“滋主人丁,永不加赋”制的实行,逐渐减除了人口的隐瞒现象,相对地接近于实数。客观上则促使人口迅速增长。但此制实行既久,原来定额的人丁死亡或年满六十岁而被除名,定额数交由本户或亲戚的人丁抵补,这又不免产生种种流弊。
  整饬吏治 康熙帝所制定的垦荒减赋等措施,都必须通过地方官吏来实行。因而,整饬吏治又成为恢复生产和巩固统治的必要措施。一六六七年,康熙帝初亲政时,熊赐履即上疏指出,“蠲赋则吏收其实而民受其名,赈济则官增其肥而民重其瘠。”(《圣祖实录》卷二十二)一六七九年,京师地震。康熙帝告谕群臣,官吏的六项“弊政”是“召灾之由”。一是民生困苦已极,地方官吏谄媚上官,科派百姓;二是大臣朋比徇私;三是用兵地方,诸王将军大臣多掠小民子女;四是蠲免钱粮分数及给发银米赈济,地方官吏苟且侵渔,以致百姓不沾实惠;五是大小问刑官员枉坐人罪,恐吓索诈;六是包衣下人及诸王贝勒大臣家人侵占小民生理。康熙帝指令九卿详议,由吏部立法严禁,务期尽除积弊。康熙帝不时出巡各地,察访官员优劣,对清廉执法的官员予以褒奖,对贪酷官员严予惩办。直隶巡抚于成龙,原任知县,以廉明著闻,擢升至巡抚。康熙帝称赞他“凡亲戚交游相托者,概行峻拒。所属人员并戚友间有馈遗,一介不取”。“历官廉洁,家计凉薄”(《圣祖实录》卷九十四)。其后又擢任江南总督。于成龙前后居官二十余年,死后家无积蓄,据说室中只存绨袍一袭。被称为“天下第一廉吏”。直隶巡抚满人格尔古德执法严明,反对大学士明珠圈占民地,被称为“铁面”,也受到康熙帝的褒奖。满族贵族山西巡抚穆尔赛,在任内科派百姓,每两税银加征“火耗”至三、四钱,多方勒索贪污。康熙帝交九卿议罪。满汉大臣因穆尔赛势大,欲从平易归结。康熙帝大怒说,穆尔赛身为大吏,贪酷已极。九卿会议,并未详明议罪。真有弥天手段。又说:“朕不行立断,谁肯执法?”将穆尔赛判绞刑处死。云南布政使张霖、浙江布政使黄明等,也都因贪污罪处死。康熙帝对满汉官员,奖励廉能,惩治贪污,无所回护,对整饬吏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顺治初年,曾有官员“三载考绩”的制度,但在连年战争中,并未能严格实行。三藩战后,康熙帝锐意整饬,自一六八四年(康熙二十三年)以后,对军政官员多方考核。据《圣祖实录》记载,此后三十多年间,因廉能受到表彰的官员凡七百多人,因老病而“致休”者两千六百余人,因“才力不及”和“浮躁”被降调者有一千五百余人。因“不谨”和“软罢(疲)”而革职者一千五百余人。此外,受到惩处的贪官共五百余人。康熙帝整饬吏治,当然并不能如他所说“尽除积弊”,但对官吏的腐败和贪刻,多少有所限止,作用还是积极的。 
  康熙时,对民间征税的办法也有所改革,以防止地方官吏的贪污侵渔。顺治时曾编修《赋役全书》颁发各地照依执行。另有黄册(户口册)与鱼鳞册(地亩册)作为征税的依据。纳税的户发给“易知由单”,写明应纳的银米数目。征税时用二联的“截票(串票)”,一存地方官府,一发民户收执。在实行中,官吏从中作弊,将截票强留不给,或另立名目,任意科敛,将已完作未完,多征作少征。一六八七年曾命重编赋役全书,并未颁行。但将易知由单停刊。一六八九年另制三联单,一存州县,一付差役追比,一付花户(纳税户)报照。但在实行中仍不免作弊。一七○○年,又改制滚单。每里之中,以五户或十户共为一单,各户下注明田地银米数目。滚单发给里甲的甲首,依次滚催。赋税的征收依靠地方保甲,以限制官吏差役从中侵渔。据说实行后,民以为便。
  康熙帝在他的统治时期,特别是三藩战争之后,全面接受了汉族的封建统治制度和统治方法。在所谓“与民休息”的方针下,经过垦荒减赋,整饬吏冶,成功地巩固了清朝对汉族地区的统治。社会生产从而逐渐得到恢复。清朝国用浙足,正是生产发展的一个标志。虽然社会经济的发展尚未达到明朝盛时的水平(详见另章),但在半个世纪的战乱之后,汉族地区的社会秩序相对地稳定,人民得以重建家园,从事正常的生产。这即足以被人们称颂为“太平盛世”了。广大农民所承受的国家与地主的封建剥削无疑仍是沉重的。但清王朝一再减免赋税,使农民与地主的矛盾不致激化,即使在水旱荒年,农民群众也还得有生路可走,康熙帝也因而被称颂为盛世的“仁君”。旧史学家所称“康熙之治”的实际含义,是满族的奴隶制与汉族的封建制经过长期的反复的斗争之后,虽然在局部范围仍然保留着满族的奴隶制,但整个说来,汉族地区已经建立起了清朝的封建制的统治。   
二、开海与开矿
  顺治时,南明将领据东南沿海开展抗清斗争。清朝下令不准官民出海贸易。郑成功父子据有台湾,清朝在一六六○年(顺治十七年)下令“迁海”,迫使沿海居民内迁三十里。明代与南洋、日本诸国的海上贸易,曾经是国内商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清初基本上中止。只有台湾郑氏继续开展海外经营。三藩战后,康熙帝下令开海,准允沿海居民迁回旧居,开放原来的海禁,以发展海外贸易。又在云南等地开矿,以发展手工业生产。   
开 海
  清朝禁海期间,沿海官民仍在进行走私贸易。康熙帝曾说:“向虽严海禁,其走私贸易,何尝断绝”。据统计,康熙元年至二十三年间,赴日商船每年平均有三十艘左右。三藩战后,一六八一年春,福建巡抚吴兴祚,即奏请“应定西洋、东洋日本等国出洋贸易,以便收税”。当时派往广东处理三藩善后事宜的刑部侍郎宜昌阿,奏请留用原来为尚之信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沈尚达、周文远等一百三十人。但在廷议时,满洲大学士明珠与内阁学士李光地等均持异议,以为“海舡不宜入大海”,“皇上富有四海,宁少此项银两,何用奸人重为地方之累”。康熙帝因“海寇未靖”,台湾郑氏尚未降附,暂停此议。一六八三年台湾郑氏降清,次年七月,康熙帝决定废止海禁,开海贸易。对奉差福建广东回京后的内阁学士席柱说:“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所何待?”又说:“凡议海上贸易不行者,皆总督巡抚自图射利故也。”(《圣祖实录》卷一一六)九月,康熙帝在给大学士等的诏谕中,曾对开海的目的有所说明。他说:“向令开海贸易,谓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民生有益,各省俱有神益。且出海贸易,非贫民所能,富商大贾,懋迁有无,薄征其税,不致累民,可充闽粤兵饷,以免腹里省分转输协济之劳。腹里省分钱粮有余,小民又获安养,故令开海贸易”(《圣祖实录》卷一一六)。
  一六八四年,清朝对海上贸易先后作了若干具体规定:一、沿海广东、福建、江南、浙江、山东与直隶省,听百姓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在海上贸易捕鱼。预行禀明该地方官登记名姓,取具保结,发给印票。二、在江 南、浙江、福建、广东四省设海关,管理来往船只,并征收税银。外国贡船所带货物不再收税,其余私来贸易者,听所差部臣照例收税。三、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各省,先定海禁处分之例,尽行停止。若有违禁将硫磺、军器等物,私载在船出洋贸易者,仍照律处分。
  当时海外贸易发展到日本、东南亚,远至欧洲。东洋即日本,在当时中国对外贸易中居于首位。据日本长崎交易所的记载,清朝沿海城镇,包括上海、宁波、南京,福州、泉州、厦门、漳州、潮州、高州、广州等地,先后都有商船前往贸易。日本在长崎设“唐人馆”,专供中国商人居住。到长崎贸易的华人商船,康熙二十三年为二十四艘,次年增为八十五艘,康熙二十七年多达一百九十二艘,商人船夫共一万余人。日本政府为了限制白银外流,一六八九年(康熙二十八年)颁布“亨贞令”,对中国商船的数量与商品额进行限制,因而此后略有减少。每艘商船到长崎后都要写一份简要报告,后来被辑为《华夷变态》一书。据该书统计,从一六八五年至一七一四年的三十年间,赴日本长崎的“唐船”共计二千五百多艘,平均每年八十五艘多(包括部分南洋商船,大部分是华侨商人)。比前此每年平均三十艘左右增加二倍多。
  东南亚包括巴达维亚(雅加达)、暹罗、吕宋、柬埔寨、越南、爪哇、麻六甲等国。明末清初有大批华侨来到这里垦荒经商。清朝开海后,沿海商人及东南亚的华侨商人,不仅往返交易,而且在中国�;�;东南亚�;�;日本之间,从事海上贩运,转手买卖。其中以雅加达的贸易最为发达。一六八五年,从福州、厦门开赴雅加达的商船“十余艘”,一七○三年增加到二十艘。到其它国家的商船,每年为三、四艘或五、六艘不等。总计每年赴东南亚的商船,大约为三十艘到四十艘左右。
  顺治至康熙初年,欧洲国家,首先是荷兰,接着是英、法、葡萄牙等国,相继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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