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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28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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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为手巾,每一幅可三、四年不敝”。僮锦,“用杂色丝绒织成,五彩灿然,与刻丝无异,可为茵褥。凡贵官富商,莫不争购之”。(沈日霖:《粤西琐记》)僮族人民以土产与汉族商人贸易,商业也逐渐发展。
  僮语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早在宋代,曾出现过依据汉字改制的僮文“七俗字”,行用不广。清代僮族 多通汉语,习用汉文。
  居住在广西地区属于壮侗语族的民族,还有姆佬、毛难等族。姆佬可能是古称僚人的后裔,今称仫佬。主要居住在广西罗城县境。毛难族聚居在广西环江等县。两族在清代,都从事农耕,多己渐习汉语和僮语,通用汉文。
  洞族及其他诸族 洞族聚居在贵州、广西、湖南交界地带,也是古代越人的后裔。语言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因居民结为峒寨,故被称为峒人或洞人。明代以来,称为洞民。今改称侗族。明初设黎平、新化二府统治,新化后并入黎乎。领长官司十三。宣德时,设置流官,土官与流官并存。清雍正时,实行改土归流,进兵古州地区。一七三五年(雍正十三年),洞民与苗族起义反抗。次年,乾隆帝调遣西南各省兵力去古州镇压起义,当地洞民多被迫逃散。清兵设置军屯,驻军屯田。一七四九年(乾隆十四年),广西龙胜地区的洞民二千余人,在吴金银领导下起义抗清,遭到镇压失败。吴金银被俘。
  洞族经营农业,地主占有土地出租,大姓地主成为一方的豪霸。清初以来,大力修建水利工程,促进了农业的发展。由于与汉族往来,清代洞族多习汉文,并陆续设立了传习汉文化的书院、学校。洞族文士参加清廷的汉文科举考试,也曾取得功名。
  居住在贵州境内,同属于壮侗语族的民族还有仲家与水族。冲家古称俚僚。宋代以来,称为仲家,今称布依。元代以来,分居在安顺、兴义及贵州南部地区。经营农业。雍正时,实行改土归流,废除明代的长官司,改设流官。嘉庆时曾爆发了韦朝元、王阿崇等领导的反清起义。水族被认为是越人的后裔。明代以后称水族。主要居住在苗岭山脉以南的龙江与都柳江上游地区。也以农业为主,山区则经营林木及各种特产。雍正时改土归流。水族聚居的荔波县清初属广西庆远府,后改属贵州都匀府。
  贵州西部地区有化佬族,古称仡僚。从事农耕。因长期与汉族交往,习用汉语汉文。也在雍正时实行改土归流。
  黎族 聚居在海南岛上,古称骆越或俚。宋代以来,汉人即称他们为黎族。语言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由于长期与汉族杂居,多通汉语,习用汉文。元代海南岛隶属于海南道宣慰司统治。明初设琼州府,下置州县。清沿明制,仍设琼州府。黎族以农耕为主,若干村落组成一峒,有峒首管理,官府授以职任。峒首以下又有总管、哨官、黎甲等名目。黎族多以黎为姓,其次王姓、符姓居多。
  黎族农耕地区,明朝官府陆续设置官田和屯田。来自湖广、福建、广东地区的豪民,不断霸占田地。黎族土官恃势占田,掠夺黎民。清朝官员贪婪敲剥,也极残刻。当时人即指出:“额粮一石,私收数石,毒加骨髓,祸及鸡豚”(《清朝经世文编》卷八十八)。明朝统治时期,黎族人民曾不断举行武装起义。一五○一年,以儋州符南蛇为首的起义,曾波及三州十县。明清之际,南明抗清武装以海南为据点,黎族人民曾参加反抗清兵。康熙时期,清朝统治海南后,一六八○年(康熙十九年)琼山农民曾与广东海上汉族起义军联合,攻占定安等地。一六九九年(康熙三十八年),琼山县指马峒王镇邦领导农民起义,先后攻破清朝设在黎族居住地的重要军事据点水尾营和薄沙、宝停、乐安等营汛。一七六六年(乾隆三十一年),黎族人民“被客民居住黎村者,重利盘剥,凌虐难堪”(《高宗实录》卷七六○)。在那隆、水满山领导下起事,处死二十余人。各地黎民纷纷响应,汉族地主、商人多逃进乐安城内躲避。
  黎族农民长于种稻,稻田一年两熟,崖陵一带有黎米出售。黎族妇女织的黎锦、吉贝(棉布)、黎布,极具特色,盛销于海南(《黎岐纪闻》)。山区黎族的土特产品,通过墟市流入市场,换回黎族人民所需要的犁、锄、镞等铁制工具,以及盐、酒、针、线等日常物品。
  居住在海南五指山区的黎族人民,明代以来,被汉人称为“生黎”,生产较为落后,并保留着原始的“合亩”制组织。合亩黎语称“纹茂”,意为“大伙做工”,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由若干户有血缘关系的父系小家庭组成。耕地有合亩公有、几户伙有和一户所有三种,但都归合亩统一使用,集体劳动,产品除少量公共开支外,按户平均分配。每个合亩都有一父系长辈担任亩头,负责主持生产、分配及处理合亩内外的一切公共事务。合亩内各户称亩众,互相帮助,猎得野兽者,也将兽肉平均分给各户。合亩制在山区黎民中,一直保存到现代。
  畲族 畲族自宋元以来即称为畲民。明清时大部分居住在福建宁德地区和浙江温州、金华等地。广东、江西境内也有少数畲人散居各地。畲族从事耕作,以种植水稻为主。地主占有土地剥削佃农。元初畲民陈吊眼、黄华等曾领导人民起义。明代多次爆发起义,以反抗明朝官府的统治。明廷设置畲官,由畲族人受任。清沿明制,仍置畲官统治。乾隆时,浙江青田县令吴楚椿曾著《畲民考》,详载浙江畲民状况。畲族与汉族杂居,习用汉语文。
  番族 清人统称台湾地区的少数民族为番族。又称平原地区从事农耕者为“熟番”,山林中以狩猎为生者为“生番”或“高山番”。今统称为高山族。不同地区的高山族又有阿美、排湾、泰雅、赛夏、布农、雅美等称谓。郑芝龙据台湾后,大批汉人进入台湾,与高山族共同垦殖,农业逐渐发展。清康熙时设台湾府后,乾隆时又设南北理番同知,分别统治南北两路“番社”邵高山族村社共三百数十社。高山族人民遭受清官府和本族富人的压榨,曾先后参加了朱一贵、林爽文领导的起义,以反抗清朝的统治。
第六章 封建经济的衰落
  清王朝发展到乾嘉时期,已经是一个疆域辽阔的大国。明末社会经济的衰退和混乱,得到一定的恢复和稳定。但是历史发展到清朝,中国已经处于封建社会的末期。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已经是极其衰朽,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的要求。而原先处于落后状态的满族统治阶级,它的经济和财政措施,又是力图巩固这个衰朽不堪的经济基础。在这种条件下,以农民为主体的中国劳动人民,仍然承受沉重的封建剥削。代表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资本主义的萌芽,不能不受到严重的阻碍。整个社会经济,陷在发展迟缓的状态中。
  这时的世界上,西方一些国家已经先后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它们企图把中国当作原始积累的场所。作为抵制和防范的手段,清王朝加强了对外贸易的限制和管理。与此同时,存在于中国民间和友邻国家的经济往来,在清王朝禁海政策的限制下,也不能不因之受到一定的影响,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
第一节 农业与农民
  封建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主要体现在土地和农民的身上。农业生产、地权分配、租佃关系和农业雇佣关系,这是土地和农民状况的四个重要方面。
  清初至嘉庆约二百年间的农业生产,在耕地面积、农田耕作和农作物等方面部有一些变化。其中有的变动较大,如耕地的恢复、农田水利的增进以及某些农作物的推广等;有的变动很小,甚至看不出有什么变化,如农具的使用、耕作的技术等等。整个看来,农业生产方面的变动是不显著的。二百年间,基本上是一个发展迟缓的状态。
  这二百年中地权的分配,有一个先是土地集中部分地趋于缓和后又全面地再度集中的过程。而在土地集中的过程中,官僚和商人对土地的兼并表现得相当突出。
  进入封建社会末期的清王朝,在土地制度上,依旧保留着人身依附相当严重的租佃关系。这不仅出现在随着清王朝而来的旗地制度和明王朝遗留下来的佃仆制度中,而且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于一般民田。数以亿计的佃农,除了沉重的纳租义务以外,还负担着各式各样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枷锁。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早已出现的农业雇佣进入清代以后,在数量上有进一步的发展。随着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某些地区,特别是经济作物地区,出现了一些雇工较多的富农,他们和雇工之间的关系,接近于租地农场主和农业工人的关系。但是,这种经营形式,在整个农业中,比重很小。绝大部分农业雇工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依然保存浓厚的封建性质。
(一)农业生产
一、耕地
  清朝建立初期,面临着土地荒芜、农业残破的局面。在和明王朝作战及其以后镇压农民起义的过程中,清朝军队对人民进行了野蛮的屠杀,对土地进行了严重的破坏。“一户之中止存一二人,十亩之田上种一二亩者”,几于随处可见。(《世祖实录》卷十三)这种局面,对清王朝的统治,也是不利的。因此,当清王朝的政权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以后,它的首要任务就是恢复生产。而对当时大量荒废土地的开垦,便成为当务之急。
  关于开垦荒地的法令,从顺治元年(一六四四)起,便陆续颁行,而以顺治六年(一六四九)四月的一道“谕旨”,规定较为详尽。它要求各道、府、州、县官对各处逃亡人民,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由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俟耕至六年之后,方议征收钱粮。
  这个“谕旨”中,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招徕开垦的人,必须编入保甲。只有在编入保甲以后,才“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如果开垦上地的流民,未经赴官报明,没有编入保甲,那么开垦就变成“盗耕”,不但得不到“永准为业”的印信执照,而且还得按耕地“一亩以下苔三十,每五亩加一等”治罪。这就说明清王朝招垦荒地,恢复生产,其着眼点在于巩固封建社会秩序。如果因开垦而使封建社会秩序受到不利的影响,这时开垦便转变成为禁垦。广东的垦荒情况,就是一个例证。雍正五年(一七二七),那里抛荒的地亩数以万计,地方督抚一方面叫喊”报垦之数无几”,一方面却又把已经入山开垦,种植麻靛的穷民从山里赶出来,仅仅因为他们在开垦之先没有报官,编入保甲。
  第二,开垦之田,在一定期限以后,需要缴纳田赋。这个期限最初定为六年,不久因筹措军费,缩短为三年。到了康熙初期,又由三年改为六年,中期又改为三年。改动的频繁,表明清王朝的垦荒还包含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义。
  对新垦土地征收田赋,在当时的统治阶级中,就有广泛的议论。康熙二十年(一六八一),安徽巡抚涂国相说:垦荒所需人力工本,数借于耕种熟田,定限三年起科,即使岁岁成熟,犹不能补偿所费工本,如果碰上水旱灾伤,那就不但“生息全无,反有剜肉医疮之困”。直隶灵寿知县陆陇其根据直隶垦荒的情形,对六年起科,也提出否定的意见。他说:北方地土瘠薄,荒熟不常。常常是在六年起科之时,所垦之地,已枯如石田、荡如波涛,而所报之粮,一定而不可动。所以小民视开垦为畏途,宁听其荒芜而莫之顾。从这里可以看出,清王朝之所以改动频繁,也反映垦荒农民对起科的不胜负担。
  对垦荒的农民,清王朝也有一些扶助的措施。支借耕牛、种籽,就是比较重要的一项。在这方面,从顺治以迄康熙、雍正,历朝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有的是支给实物,有的是折支现金;有的按亩计算,有的按人支给。不管怎样规定,如果认真执行,对缺本的垦荒农民,总是有些好处的。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往往成为病民的手段。顺治时,已经有人指出:牛、种未发之先,即有衙役之需索;发给之时,又有奸役猾胥之侵扣;既发之后,复有纷至沓来之催征。康熙时报垦是“册籍有费,驳查有费,牛、种工本之外,复拮据以应诛求”。雍正时由于州县以至督抚,层层需索,以致“垦荒之费,浮于买价”。因此,一遇旱涝,官家牛、种的催索,逼得农民不得不再度逃亡。所谓“始而开荒,藉此牛、种,继而复荒,亦因此牛、种”。
  但是,清王朝统治者对垦荒的成果却竭力加以鼓吹。他们说,康熙时期,已经是“地无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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