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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妓院上缴税收甚丰,主要用来作为军费。而中国官营娼妓业,最早的记载通常被追溯到齐桓公。此举的用意,后人猜测不一。清代有人认为桓公设女闾是“征其夜合之资以充国用”,似乎并无实据,但女闾的官营娼妓性质不会改变。因为从后世长期存在的官妓情况看,官方设置她们不仅不指望从她们身上弄钱,相反还要为她们费钱。 官营娼妓的传统在中国持续了约两千年之久。 至唐代,可考的史料大为丰富。官营娼妓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形,前人谓之“宫妓”与“官妓”。两者的区别其实也很简单——前者供天子独自享用,后者则为各级文武官员服务。宫妓主要是提供音乐舞蹈曲艺等以娱天子(天子当然也可以“赐”群臣同观共乐),故有教坊之设,以资培训与管理,性服务应是次要的——天子的性对象实在太多了。官妓最常见的服务是以色、艺为官员们佐酒助兴,例如新进士们挟妓宴游的“曲江之会”,一直是今文主们艳羡不已的风流佳话。 两宋时代官营娼妓仍然兴盛。邓之诚《骨董琐记》里说:“宋太宗灭北汉,夺其妇女随营,是为营妓之始。后复设宫妓,以给事州郡官幕不携眷者。”就是让官妓为单身的官员服务。南宋时有名的“瓦舍”(当时对妓院的称呼),据说也是从随军营妓发展而来,吴自牧《梦粱录》中说:“瓦舍者……不知始于何时。……今贵家子弟郎君,因此荡游破坏,尤甚于汴都。杭城之瓦舍,城内外不下十七处。” 官营娼妓业在元、明两代依旧持续不衰,至清代始被革除。
无处不在的性感——商业与风化第9节 古代的“圣娼”
几乎所有谈到娼妓起源的论著都会首先提起古代巴比伦的圣娼。这方面留下的史料,主要是希罗多德在《历史》中的一段记述: 巴比伦人有一个最丑恶可耻的习惯,这就是生在那里的每一个妇女在她的一生之中必须有一次到阿普洛狄铁(Aphrodite,希腊神话中的爱神,希罗多德这里的意思是指巴比伦神话中的爱神Mylitta)的神殿的圣域内去坐在那里,并在那里和一个不相识的男子交媾。…… 据希罗多德说,当时塞浦路斯也有圣娼的风俗。后来更传播到小亚细亚诸国和埃及、波斯等处。又据古代阿拉伯旅行者《中国印度见闻录》中的记述,在印度也有类似的圣娼,称为“佛陀之娼”: 一个妇人,如果事先许了愿,那么,当她生下一个美丽的女孩以后,就要带着女儿,去到佛陀面前,把她献给佛陀。此后,这个母亲还要在街市上为她找一间房子,挂上彩帘,让她坐在椅子上,等待来客。不论是印度人,或是外国人——如果他们所奉宗教的教义可以容许这种行为的话——只要付出一笔赏钱,就可以玩弄她。这个女子,靠了此等营生,把每次积攒起来的金钱,送去给寺院的方丈,作为资助寺院的费用。 许多人想当然地将娼妓定义为“卖淫的女子”,其实只要一涉及娼妓的早期情况,这个定义就会遇到困难——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许多娼妓是不为自己谋求金钱报酬的,何以言“卖”?故较全面的定义应是“为男子提供性服务的女子”。有时她们提供此种服务,所获的报酬不是金钱。比如古代巴比伦等地的“圣娼”,她们为异国男子提供性服务,得到的报酬是被认为为神尽过义务、受男子欢迎而赢得族人敬爱,这有利于她们择佳婿而嫁,这就是服务于此而获酬于彼了。 至少从原则上说,官妓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大体上,政府对她们实行某种供给制,即所谓“官给衣粮”。各地官妓只须为官府执役即可,并无赢利的压力。官妓虽能从官府获得衣粮而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但作为狎客的官吏仍会送给她们钱物以博取她们的欢心。以常理而论,“缠头之费”对她们来说应该还是很重要的。“曲江之会”中那些少年及第的新进士,意气骄奢,又极易赢得诸妓的青眼,“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遍长安花”,自然要及时行乐,尽情享受人生。他们作为未来的官员,有特权享受官妓的侍奉。关于妓女的义务,可能存在着广泛的误解。一般人往往一说起“妓女”立刻就联想到“卖淫”、“睡觉”和“性交”,而实际上这种联想在古今中外都只是对一部分下等妓女才大致正确。有的现代论著也从上述想当然的联想出发,认为官妓有义务为官员侍寝,比如“唐代地方官妓是官给衣粮,她们向官员献身是一种义务,一般是不收费的”,等等。其实,官妓对官员的义务,乃至后来私妓对狎客的义务,都不是如“献身”那样直截了当。 官妓们通常的义务是在官员们宴饮时佐酒助兴,具体包括劝酒、司令、奏乐乃至歌舞,以及与官员们说笑聊天等等,这其间当然会有打情骂俏、眉目传情乃至拥抱爱抚等情状,但这与上床性交还差得很远。事实上,后来的私妓,一直到本世纪初的妓女,只要不是那种最下等的,她们与狎客之间的情事,或者说她们为狎客所尽的义务,在大部分情况下,也只是如此而已。要理解、想像古代官妓和后来私妓中的中上等妓女为狎客所提供的服务情况,其实也很简单——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就与近年政府一再明令禁止的“三陪”非常相似。 那么官妓与她们侍奉的官员之间究竟是否会发生性关系呢?答案是:有时候会,但这不是她们的义务。当地的高级军政首长,位高权重,若要召唤管区的官妓来传寝,按常理推断是可能的,但这似乎也要那妓女情愿才行。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官员要想和官妓发生性关系,还必须经过一个类似“恋爱”的追求过程,在此过程中,他需要向妓女献上殷勤——诸如赠送钱物、为她写诗、帮她扬名等等,以求赢得苦心。在唐、宋时代笔记小说中记载的大量官员文主与妓女的恋爱故事和传说,表明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 再看后来私妓与狎客之间的性关系。许多现代论著中都想当然地将妓女与狎客之间的关系看成赤裸裸的金钱与肉体关系,即卖淫的关系。但事实上,对于中高级妓女而言,情况远非如此。一般狎客在她们那里能得到的,仍然只是“三陪”,与官员和官妓的情形相似。如要想得到妓女的“献身”,狎客同样必须大献殷勤,仍不外送钱赠物、写诗吹嘘、大摆排场之类;而对于妓女中的“高级”人物来说,靠上述这一套还不够,还必须以风度、仪态、能力乃至学识魄力之类济之,方能打动芳心,遂其所愿。这其间仍是一个热恋、追求的过程。如果妓女看不上某狎客,那他就是花钱再多,也无法强求妓女与他发生性关系。从大量明、清时代以娼妓为主题的笔记,以及清末《海上花列传》、《九尾龟》等长篇小说中,都可找到上述情形的无数例证——反例却可以说几乎一个也没有。 官妓和后来的中高级私妓对于狎客的义务,只是“三陪”之类成她们与狎客之间,性关系既不是必须的,更不是可以强迫的——必须由狎客殷勤追求赢得芳心才可建立,这就是那一行中的“游戏规则”。所以,对于这些妓女而言,不应该将她们理解为“男人可以合法与之性交的人”,而应理解为“男人可以合法与之接触并将恋爱行为指向她的人”。
无处不在的性感——商业与风化第10节 宋朝酒店里的“三陪女郎”
两宋时代,官妓制度依然盛行,而私营妓女则至少在唐代就已经出现。在一千年前,妓女们就已经开始承担商业促销的义务。宋代的酒楼,普遍以妓女的美色来促进业务——让妓女在酒楼陪客侑酒。宋人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二,记北宋首都汴京(今河南开封)酒楼盛况云: 凡京师酒楼……南北天井两廊皆小阁子,向晚灯烛荧煌,上下相照,浓妆妓女数百,聚于主廊上,以待酒客呼唤,望之宛若神仙。 又如周密《武林旧事》卷六记南宋杭州城“和乐楼”等十一座官营酒楼用官妓陪客: 每库(那时酒楼常被称为“库”)设官妓数十人……饮客登楼,则以名牌点唤侑樽,谓之“点花牌”。……然名娼皆深藏邃阁,未易招呼。 而“熙春楼”等十八家“市楼之表表者”(私营酒家之有名者)则用私妓侑酒: 每处各有私名妓数十辈,皆时妆玄服,巧笑争妍。夏月茉莉盈头,春满绮陌,凭槛招邀,谓之“卖客”。 吴自牧《梦粱录》卷二十亦记有这方面情况: 自景定以来,诸酒库设法卖酒,官妓及私名妓女数内,拣择上中甲者,委有娉婷秀媚,桃脸樱唇,玉指纤纤,秋波滴溜,歌喉婉转,道得字真韵正,令人侧耳听之不厌。 接着是当时著名官妓11人和私妓22人的名单。这些妓女的名字,正是那个时代的性感名字,不妨抄录一些:官妓如金赛兰、范都宜、唐安安、倪都惜、潘称心、梅丑儿、康三娘、沈三如等;私妓如钱三姐、季惜惜、吕双双、胡怜怜、沈盼盼、普安安、徐双双等。 此外还有一些卖唱、卖艺的流动私妓,可能是较为下等的妓女。耐得翁《都城纪胜·酒肆》还记载有一种“庵酒店”,是“有娼妓在内,可以就欢,而于酒阁内暗藏卧床也”,这种可以和客人在酒阁内成就云雨之欢的陪酒女郎,应是较下等的私妓。 酒楼用妓女陪客侑酒,其实和今天夜总会之类场所中的光景差不多。都不外以色促销,或酒色兼营;惟一的区别,只是三陪售色的程度。
无处不在的性感——商业与风化第11节 庆典中的性感
庆典中有美女出场,这也不是现代人才想出来的新花样,而是同样古已有之。只是古代在这类场合出场的美女通常是名妓。比如南宋时的杭州,在与酒有关的庆典仪式中,官妓与私妓要联手出场,《梦粱录》卷二“诸库迎煮”记其事云: 临安府点检所,管城内外诸酒库,每岁清明前开煮……各库预颁告示,官私妓女,新丽妆著,差雇社队鼓乐,以荣迎引。……其官私妓女,择为三等…… 当然,前面我们已经看到,妓女们与酒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酒业中的庆典仪式,几乎也就是她们自己的庆典仪式,她们为之出力是容易理解的。
无处不在的性感——商业与风化第12节 仲春之会
仲春之会是中国古代由官方召集的男女狂欢之会。 《周礼·地官媒氏》记载“媒氏”之官的职责云:“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这种青年男女可以歌舞狂欢、自由觅偶并且发生性爱的节日,是上古时期生殖崇拜的遗风,晚至春秋时代,各国仍有举行。在古代文献记载中,宋国的桑林、楚国的云梦等地,都是举行仲春之会的地点。《诗经》中的一些篇章,如《桑中》、《东门之》、《溱洧》等等,也都与仲春之会有关。 仲春之会中的青年男女,可以暂时超越在性爱方面的戒律和礼仪,自由地寻求爱侣,满足情欲(即所谓“奔者不禁”)。古代文献中关于殷人的始祖契、周人的始祖弃的身世神话,都说他们是因其母亲“神交而孕”才诞生的──实际上就是私生子,神交又都发生在举行“高之祀”的日子里;而古代文献记载的时间、地点等资料和现代学者的研究结果都表明:“高之祀”与“仲春之会”极可能是同时同地举行的,因此契、弃的身世神话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仲春之会的情景和性质。使人类原始冲动中的多配偶(polygamous)倾向有所宣泄,正是仲春之会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在世界许多民族中都有起类似作用的狂欢集会。 仲春之会的男女狂欢还带有巫术性质。因为男女之间的性爱活动在古代被用来向上天祈求风调雨顺、五谷丰登。这一上古遗风也在后世保留了很长时间,汉代《春秋繁露》卷十六中讲到求雨之法,就要求“吏民夫妇皆偶处”;直到梁武帝大同五年(公元539年),以七事求雨,其第六仍是“会男女”。 正因为仲春之会有上述这些重要功能,所以古人对此非常重视,要由官方来召集,无故不参加者还要受罚。这一上古遗俗的流风遗韵,至今仍可在中国境内一些少数民族的节日中窥见。 但是,我们还可以看到更具有说服力的历史场景。 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妓女经常在城市的节庆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比如,作为贵宾的王公,会有一个或几个美丽的裸体妓女来欢迎他——这是当时“相当普遍的风俗”。而当贵宾逗留本城期间,会有市政当局出钱,雇请本城最美丽的妓女们为贵宾服务,让他们寻欢作乐。又如,外邦使节如果莅临某城市,市长往往会公款设宴招待,席间总是要让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