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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刘教授丝毫没觉得冯见雄在吹牛,也没有插话,只是摆出一副虚心聆听的样子。
没办法,冯见雄创造奇迹的事情已经做了太多了,以至于和他合作过的人都习惯了。
冯见雄便吃了两口菜,继续说道:
“你看,这次最高院的《解释》草稿里面,对于‘发明专利的申请审查程序、及救济流程’,就有一定的插手具体条文我就不一个个字读了,你也是懂行的,都明白。我就说重点。
你也应该知道,往年最高院从来没有插手过专利的申请、以及有效/无效过程中的事务,最多只是直接引用国知局的涉案结论,进行相关的专利诉讼判决。这一块儿,按照原先《专利法》明文规定,是100%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就是国知局说了算了。
但现在这次,尽管最高院法理上依然没有越权,却在解释里面调整了‘国知局究竟怎么依法行使《专利法》授予的行政职权’、作出了一定的指手画脚尝试……”
刘教授眼神一眯,听得很仔细。
他知道,法院系统出的“司法解释”,虽然理论上也可以是包罗万象的,但实际操作中,更多只是解释那些“涉诉条款”。
通俗地解释,就是那些打官司的时候会用到的条款。
而“非涉诉法条”,司法系统一般是很少专门去解释的。
就用《专利法》来举一个简单通俗的例子好了。
比如,《专利法》第三条:国w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m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这条一般来说就属于“非涉诉法条”。
因为其规定的内容,属于“行政授权”,也就是定“哪个衙门依法可以管哪些事儿”。
除非是极端个别的理论情况下(比如要是有个人打行政诉讼,想指控某个国家机关无权过问专利审批事宜,那还是可能用到的),否则,一般是不会有人把这条法条用在打官司上的。
而打官司用不到的法条,法院系统想去解释,这就有些敏感。
一般情况下,是极少捞过界的。
刘教授仔细咂摸了一下,觉得快说到戏肉了,便又敬了冯见雄一口酒,示意他说下去:“那这里面,你看出哪点儿有风险呢?”
冯见雄扯过一张机密文件,郑重地指着上面的两行字:“你看这里,这条解释的大意,是说以后‘发明专利申请人提交申请、并实质审查后,被审查员驳回、且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修改后,依然不能通过的。
如当事人不服该决定,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复议。而在复审委复议过程中,克服了原驳回理由的,复审委可以直接改判其通过实质审查、并授予专利权’这一条,可是不符合《专利法》原本的精神的!也是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
冯见雄说的这条解释,乃至相关法条,文字比较长。
若是落在业余看官眼里,恐怕连文字本身都得绕得云里雾里。
不过刘渊明是业界大拿,自然几秒钟就知道冯见雄在说的是啥了。
只是,刘渊明也没看出这条解释有什么问题和风险。
他又仔细对照了一下,很快发现:根据最高院准备新出的这个解释,似乎原本的专利审查不服救济流程,确实被微调了一下。
刘渊明不敢确定症结所在,便用商量的语气问:“好像,原本按照《指南》,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并经过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陈述修改程序后,依然被驳回的。如果当事人方面不服,向复审委提出复议申请的,复审委复议后觉得不服理由成立、原驳回决定不当的,可以‘发回重审’。
而现在照那个改法,似乎复审委觉得原驳回决定不当的,就可以直接改判该申请通过实质审查了?”
“总结的不错,就是这样。”冯见雄点点头。
“可是虽然这么改越权了,关我们什么事儿呢?”刘渊明心痒难耐,实在想不通这条虽然改了,但会导致什么风险。
第64章 好大一盘棋
一件发明专利的申请(注意,这里特指“发明”专利,根据《专利法》,技术型的专利申请是分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两大类的,发明的含金量要高得多,审查也严格得多),在递交到国知局之后,具体国知局内部会怎么审查、怎么走流程?
如果全部写出来,诸位不学法的看官肯定会烦得大脑爆炸。
所以,用不精确、但易懂的话大致概括一下,大约是这样的:(大家千万别当法律看,我这是为了小说的结构,做了处理的。想学法的,请直接去看法律解读的教科书。)
首先,当事人提交了一个发明申请、然后国知局先粗粗看一下是否属于“发明”的依法受理范围,受理范围没问题,就发《受理通知书》。
然后,进入初步审查阶段,初审阶段跟“实用新型”的审查是一样的,也就是审查员不会进行“全面检索”。
所谓“全面检索”,就是在国家专利库内、以及一切市面上可以找到的现有技术文件里,找其他相关技术,确定你这个申请的专利技术到底有没有新颖性、创造性。
初审不进行全面检索,也就意味着只要你的技术文理上通顺、技术上可以操作、实现你描述的效果,那初审就算通过了。至于别人有没有跟你一样的,初审是不太管的。(除非明显属于现有技术)
然后又过了三个月,就可以提前申请进入“实质审查”。(或者也可以不申请,用够一年半的“后悔期”,然后发明的内容会对社会公众公开,最晚距申请日起3年必须进入实质审查。具体原理就不解释了,真要解释光这个点就能写几万字)。
这时候就要“全面检索”了。
如果审查员检索后,发现你的技术确实非常新颖、非常有创造性,市面上确实前无古人,那就可以直接通过“实质审查”、给发专利证书了。
但实际上,这是不太可能的。
因为如今这个时代,每一个发明的创新量其实都已经非常微小。
或者说,仅仅比现有技术稍微进步改良了那么一点点,企业就会急着注册新发明。
这就导致一个问题:大多数时候审查员会觉得你这个技术,其实也没多少新的点。
这时候,“尊敬的审查员”就会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让申请人修改自己的申请文件,或者进行书面的答辩辩论、陈述你自己之所以觉得你创新的理由。
这种通知书/修改/答辩的博弈,还至少得持续两轮,有时候是三轮。
三轮答辩修改下来,审查员还是不给你通过的,这时候就能发《驳回申请》的决定文书了。
当然,当事人这时候依然可以再对“驳回”表示不服。
只是事不过三,这次再不服,找国知局的一线审查员已经没用了。
《专利法》第41条、《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在这个时候,为申请人提供的救济途径,是找“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
按照旧法,找到“复审委”再次“上…访”后。如果复审委觉得申请人还是不占理(也就是认为一审的审查员占理),那就直接发《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通知书》。
这种情况是最简单的,也就没后面什么事儿了。
但复杂的是另一种情况,那就是复审委觉得“一审驳回得有道理,但你这玩意儿再给你一次机会改改,还能抢救一下”。
这时候,复审委也会下《复审通知书》,只不过内容是让申请人再改改。
如果申请人这一次改得特别争气,改过之后复审委的人看了觉得很完美到了这一步,新法和新解释,与旧法和旧解释的分歧就出来了。
本来旧解释的规定,是复审委看完,哪怕觉得“非常满意、龙颜大悦”,那也是不能直接放过滴。
因为复审委只是一个行政复议的机关,不是一个常备审查机关。它就不该管这个事儿。
复审委此时此刻的正确做法,是“发回重审”。
也就是,“虽然我觉得可以”,但我无权“直接说可以”。我要让第一次说“我觉得不行”的那个人再看一遍,让当初说“我觉得不行”的那个人亲口改口说“我觉得可以”。
而现在,根据新解释,却变成了复审委“我觉得可以”之后,就直接改判“我觉得可以”了。
可以说,新旧解释、细则、指南的差距是很细微的。
哪怕是内行人,也根本注意不到这么一点国知院内部几个办公室、组成部门之间的具体分工细节,能产生多少法律风险。
刘教授这种国内排名前50的知产法领域专家学者都没看出来,就是这个点隐蔽性的明证。
而最高院出这个解释时,本心其实也是好的他们是为了好心节约一些国家的行政审查资源,提高行政效率。
或许法释办的专家一拍脑门,觉得“既然当事人是有道理的,何必再多此一举再发回重审一次呢?直接改判他有权,不是更节约国家资源么?”
而如今看来,只有冯见雄看出了这背后的可阴之处。
……
那么,找到了这个点之后,究竟能怎么利用、然后捞钱呢?
冯见雄为刘教授举了一个例子:“看不出来这背后的可利用之处?那我换个容易懂的说法好了虽然你是搞知产法的,但民诉法、刑诉法应该也懂一些吧?”
刘教授应声承诺:“那必须的!基本的三大诉讼法怎么可能不懂!你也太小觑我了!”
冯见雄虚抬了一下手,示意对方稍安勿躁:“别急,那我举个例子。相信你都知道民诉法里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吧?
也应该知道,在两审终审制中,二审法院只有在遇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只有法律适用错误’这大类情况时,才能‘二审直接改判’的吧?
而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那是绝对不可以直接改判、哪怕你重新搜集了新证据都不行,必须是‘发挥一审法院重审’的吧?”
刘教授点点头:“这个我当然知道。”
冯见雄也继续和颜悦色地追问:“那你知道为什么法律要这么立么?这背后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刘教授想都不用想:“那还用说?当然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搞证据突袭了谁都知道,一审并不是最终盖棺定论的,哪怕输了还有上诉机会。而二审才是最终盖棺定论的,输了就基本上彻底没救了(不考虑检察院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那些都不是原被告可以控制的)。
所以,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审案件,二审都可以直接终审改判的话,就会导致一个很可怕的后果:大家都不会再把对自己最有力的证据,在一审时拿出来,甚至宁可因此导致一审输掉。而到二审的时候,再把这些偷偷藏下来的证据补充进去,搞证据偷袭,在盖棺定论的这次审判中一举搞定对手。
因此,如果二审可以直接改判证据不足的案子,两审终审制的根基就会被连根拔起、形同虚设,一审就彻底废掉变成儿戏了、没人会重视一审……”
刘教授说着说着,似乎醒悟到了什么,突然住了嘴,表情也哆嗦起来。
他的思维,像是直截了当跳跃回了《专利法》,也就懒得继续往下说民诉法的事儿。
“你……你是说,《专利法》里面的‘国知局普通审查员’就相当于民诉里的‘一审法院’,而‘复审委’就相当于‘二审法院’?本来按照旧法,‘二审’的复审委发现问题要‘发回重审’,现在却可以‘要求当事人改正后、确认没有问题即可直接改判通过’?
这样,也就同样会导致和民诉法里同理的法律风险,那就是一审的时候不拿出全部实力、但是二审时证据突袭?……”
刘教授一开始越说越激动,还以为自己已经想通了冯见雄的策略。
甚至有那么一瞬间,刘教授脑海中闪过了一丝不甘心:
就这样?这个思路和计策虽然很阴,但以爷本身的学术素养,专心想个半年还是想得通的嘛!
就为了这么一个点子,给冯见雄300多万一套房子,实在是太亏了嘛!
幸好,这种自得的想法只是一闪而逝。
因为刘教授很快发现这种说法还是讲不通,似乎背后还有一个连环套的关键点无法突破。
说不定,还不止一个毕竟,一个面壁者,只有突破了眼前这面墙壁,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