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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的特点及分类
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首先必须拥有或控制一定的特质条件,如场地、设备、周转用资金等。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或其他权利,称之为资产。
资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资产的实质是经济资源能够为企业提供未来的经济效益。这种经济源体现在企业对它的使用和支配权利上,在使用和支配过程中,资产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资产必须具有为企业服务的潜能或某些特定的权利。只有这种资源才可以列为资产。(二)资产必须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资产能够为企业提供经济得奖,这种能力是排他性的。如果各个会计主体都能分享一种利益,利用一种利益,这就不是企业的资产。拥有是指企业对资产的所有权,是所有者或债权人投入的,或是企业购入的;控制是指企业虽没有取得所有权,但在一定时期或一定条件下可以自主支配,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三)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或其他权利。作为一项资产,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如资产中存货是有形的,而商誉、专利等是无形的,虽没有可见的实体,但这种无形资产同样可以为企业带来效益。(四)资产可以用货币计量。对会计核算而言,只有能够用货币表现的经济事项才可以计量、计算。如果资产不能用货币计量,则企业就难以确认和计量它的价值,它在未来转化为费用时也就难以进行计量。
一般地,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类会计准则概况
目前,已经公布并实施的资产类会计准则只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该准则已在1998年6月24日正式出台,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投资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是有其特定的背景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开放,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为企业提供了投资的环境和投资的方向。同时,税法也对投资所产生的利益提出了纳税的要求。鉴于近几年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有些上市公司在其主要经营业务发生困难时,经常利用出售或购买股权投资等方式,通过获得投资收益使某一年度的利润达到预达的利润,并达到配股的要求。但是,投资收益是否能确认为收益并计入利润表,应根据应际的交易或事项的具体情况而定,而我国原有会计制度对投资的核算规定得较粗。因此,制定投资的具体会计准则被提到了议事日程。经过借鉴国外准则和国际准则,并与我国实际相结合,投资准则已公布、实施。
尚未公布的资产类具体准则(有征求意见稿)有以下五项: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其中,应收款项和递延资产仅我国有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下面将对这五项内容作简要的分述。
(一)应收款项。目前,在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中,均没有针对应收款项的专门会计准则,但在其会计实务中,对应收款项会计处理却有一套较成熟的做法。国际会计准则中虽然也没有关于应收款项会计处理的专用设备准则,但在第13号“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中涉及到应收款项的有关规定,我国财政部会计司于1995年5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应收款项(征求意见稿)》。该稿共包括九个部分,即(1)引言;(2)定义;(3)应收账款;(4)应收票据;(5)债务重组;(6)预付款项;(7)其他应收款;(8)应披露的事项;(9)附则。
由于在以后各节中未对应收款列为一节来进行中外比较,所以只在这里对其进行简要的比较。(1)对于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是采用总价法还是修价目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和征求意见稿所采用的是总价法。其他国家的做法也一般采用总价法。(2)坏账准备的核算方法。美国税法不允许企业将预提的坏账费用在税前列支,而计提坏账准备在会计上都是一个普遍惯例,坏账比例由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坏账费用是一项永久性差异。日本会计准则未对计提坏账的比例作出规定,基本上由企业根据自己所处的经营环境确定,但在会计实务中一般都按税法的规定来计提坏账准备。应当注意到,日本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按每一客房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与对该客户的应付账款的差额计算。法国税务局法不允许预提坏账费用在税务局前列支,因此,法国企业会计一般都采用直接冲销法来核算坏账。我国与日本大体相同。税务局法允许税前列支预提坏账费用,但比例受限制,即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5‰计提。
(二)递延资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递延资产(征求意见稿)》已于1995年5月发布,国际上和其他国家都未对递延资产的会计准则做出专门的规定。有的在相联关的会计准则和规定中有所涉及、有的则根本未涉及。递延资产项目的国际比较将在本章第6节具体阐明。
(三)存货。我国已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征求意见稿)》、本准则规范了存货的相联系关会计业务,包括存货的确认、入账价值的确定计价方法、期末存货价格的调查等内容。在本章第二节中对我国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以及美、英、法、日等国的相关内容作详细的比较。
(四)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可以多功能次层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而且在更新替换之前,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不变,其价值则因不断使用逐渐地转移到已生产地的产品中。我国已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征求意见稿)》。其中规范了准则的范围、确认条件等内容。在本章第四节中,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和美、英、日、法等国的相关法规和惯例进行具体的比较研究。
(五)无形资产。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无形资产在企业竞争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我国于1995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于1999年重工业新修订并出台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也有其第17号意见书《无形资产》,澳大利亚已出台了会计准则《商誉会计》,以上各国和国际准则关于无形资产的相关内容的比较将在以后的文章中向读者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