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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东坡传-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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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殊死之战。
    皇帝问道:“为什么会闹得这么人仰马翻?为什么所有的大臣,御史,全朝的
读书人,都群起反对新法呢?”
    王安石回奏说:“陛下要知道,陛下是要师法先王之道,为了事功,不得不清
除这些反对旧臣。在反动的旧臣与陛下之间的夺权之争,是不可免的。倘若他们获
胜,朝廷大权将落在他们之手,若陛下获胜,朝廷的大权则仍将在陛下之手。那些
自私的大臣,全都是存心阻挡陛下行先王之道。就是因此才闹出这一番纷乱。”
    有年轻好胜志在国富兵强的皇帝在上,有对自己的财政经济学说坚信不移的宰
相在下,实行王安石激进的政治财政改革已经如箭在弦了。实行新政的动机是不容
置疑的。宋朝承五代残唐纷争杀戮的五十年之后,一直没有强盛起来。而且,西夏、
契丹(后来称辽)、金,不断侵略中国的边境。中国与这些北方部落短期交战之后,
遂订约言和。和约的条款对中国皇帝也是忍垢蒙羞的条款,因为那些番邦虽然承认
中国的皇帝,但那是中国皇帝按年赐予他们金银绸缎换来的,每年付出的财帛要由
十万到二十五万缕。这自然使国库财力大量外流。国内行政一向松弛泄沓!政府经
费则捉襟见肘。王安石自命为财务奇才,能凭耍弄纳税征兵制度便可以给国库筹集
款项。我相信藉在中国西北用武而恢复国威,是王安石政策中打动君心的要点,因
为王安石当政时曾在西北由中国发动战争数次,其中有数次胜利,一次惨败。为继
续作战,皇帝需要金钱,为了筹款,国家财政制度必须改变。可是,我们不必怀疑
力主新政者真纯的动机,我们先看看那些财政经济改革的严重后果吧。
    王安石到达京都不久,司马光就和他在神宗面前争论起来,这次争论就总括了
双方基本的歧见。这时国库已到真正空虚的地步,到了春季的祭天大典,皇帝竟想
免去赐与臣子的银两绸缎,这样可以给皇家节省一笔钱。这件事弓起司马光和王安
石之间一次争论。王安石认为国库空虚完全为朝臣不知理财之道的结果。
    司马光反驳他说:“你之所谓财政,只是在百姓身上多征捐税而已。”
    王安石回答说:“不是。善于理财者能使国库充裕而不增加捐税。”
    司马光说:“多么荒唐!总之,一国有其固定量的财富。这笔财富不是在百姓
手中,便是在政府手中。不论你实行什么政策,或给此政策什么名称,你只是把百
姓手中的钱拿过一部分交给政府罢了。”
    皇帝有几分持司马光的说法,于是在随后一两个月内把新政暂行搁置。
    不必身为经济学家,尽可放心相信一国的财富方面的两个重要因素只是生产与
分配,谅不致误。要增加国家的财富,必须增加生产,或是使分配更为得当。在王
安石时代,增加生产绝无可能,因为那时还没有工业化的办法。所以一个财政天才
之所能为,只有在分配方面。因为王安石基本上关心的,是充裕国库,而增加国家
财富的意思,也就是提高政府的税收。王安石看得很清楚,富商与地主正以自由企
业方式获利,他不明白政府为什么不应当把他们的利润抢过来而由政府自己经商,
自己获利。那结论是可想象而知的。他用的名称的确很够新奇,他要用资本削减垄
断,叫“钱平”;他要取之于富归之于贫以求均富;他要阻止农民向地主高利贷款。
在春耕期间由政府借款予农民,在收割后由农民归还政府,自然是仁善之举。王安
石能使皇帝深信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但是历史上记载,经过了一段
踌躇,王安石才决定实行借款予农民的理论,这理论是一个小吏提出的,就是:投
资五十万两白银,每年政府可赚二十五万两,因为一年两收,则百分之二十或三十
的利息可以一年收两次。
    我们无须把这些新政的细节详予说明。总之新政是由神宗熙宁二年(一0 六九)
开始,大约八年之后闹得天怒人怨,王安石自己本人和皇帝都十分已烦,二人彼此
之间也不愉快。现在仅略述其大要于后。
    最重要与最为人所熟知者共有九项,为方便计,今归纳为三组。有三种国营企
业、三种新税、三项管制人民的登记制度、三种国营企业是均输法(国营贸易局),
市易法(国营零售店管理局),以及利息二分实收三分(加上申请和登记费)的青
苗法。三项新税收是免役税、国产消费税、所得税。登记制度是把国民组织起来,
编成十家为一组的征兵单位,亦即保甲;重新登记土地和马匹(方田均税法与保马
法)。大体说来,这些方案近乎现代的集体经济政策。
    国营企业自神宗熙宁二年(一O 六九)以首先设立全国或省际的批发机构开始。
深信政府有厚利可图,神宗皇帝拨了五百万两现款,三千万担谷子作为由政府接收
省际贸易的货品和原料的经费。但是这套办法立刻遇到了困难。当年二月,朝廷先
创立制置三司条例司,负研究条款之责并予以公布。在条例司的官员之中就有苏子
由。苏子由上奏折指出,朝廷若接收全国贸易,自由企业会立即瘫痪,只因各地的
批发商人无力与官家竞争。政府与商人必将互相掣肘,而且他否认国库会有利可图。
私人商业有相沿已久的信用关系及其它办法,政府经营时则无此种便利。必须先成
立庞大机构以高薪雇用大批官员,并建筑美仑美美的官衙。结果不是从事以供与求
为基础的商业经营,而是视佣金多寡来处理,按私人交情厚薄而分配利润,照亲疏
远近而订立合同。子由力陈,由于官僚作风的无能,官方无力压低物价,只能以高
价买入,远比正常商人购货时价钱高,所以自然失败无疑。
    所谓官营的均输法,亦即政府批发生意,因此搁置了一年,从长计议。后来朝
廷用一个新名称提出一项修正计划。批发与零售的分界不是一个呆板硬性的规定,
主管大公营商店的贸易局分设在大城市,如成都、广州、杭州。为了这些贸易机构
的发展,朝廷又由国库拨出一百万绢,由京都地方的货币中拨出八十七万缕。为成
立这些机构所举出的理由为:“富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
“宜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为,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
民。”领导者是一个极为能干的官员。他向政府所呈报的利润越厚,则上级认为他
越干练。这个能干的官员名叫吕嘉间,成了全国的市易务官,全权控制全国的小商
人。京都市易务的规矩是,小贸易商必须做该机构的会员;可以把货物与该处的资
财联合经营,或由官方出钱收买他们店铺的存货;商人若想歇业,可把存货售与官
家;也可用部分存货作为抵押向官方借钱,半年付息一分,或一年付两分。非该处
会员,也可把货物卖与官家,价格由官家规定;最后是,不论官家需用何等货物,
统由该处办理。
    政府吸收小商家,为此一制度最弱的一点,而私人营业几乎完全停顿。数年后,
贸易和商业大为减少,按理论朝廷获利甚大,而实际上朝廷税收受损却到可惊的程
度。皇帝在百姓心目中已经降低为与小民争利的贩夫走卒,皇帝知道后,大为不悦。
最后,京都市易务和商税的丑闻传到了皇帝耳朵里,皇帝下令停止新法中最为人厌
恶的几项。
    但是变法中最为人所知道的是青苗法。直到今日,每逢人谈到王安石的变法时,
先想到的是这一项。这一项措施影响到全国每一个村庄,也是引起朝中轩然大波的
主要原因。这一项措施本身确实不错,有些近似现代的农民银行。王安石年轻做太
守时,曾在春耕时贷款予农民,收割时本利收回。他觉得这个办法对老百姓确实有
帮助,因为他任职地方政府,能知道借款确有其需要,并且还要经官方适当的调查。
在陕西省,官方亦曾试办,也颇为成功。而且由于这项办法由陕西春耕时开始,所
以农民借款仍叫“青苗”贷款。
    在年成好时,当局知道必然会丰收,就贷款与农人购买农具和麦苗;一经收割。
官方就去收麦子以供军需,且有利息可赚。据制置三司条例司所说:“诸路常平广
惠仓钱谷,略计贯石可及千五百万贯石以上,敛散未得其宜,故为利未博。今欲以
现在斜斗,遇贵量减市价朵,遇贱量增市价来。可通融转运司苗税及钱搬,就便转
易者,亦许兑换,仍以现钱,依陕西青苗钱例,愿预借者给之。随税输纳外斗,半
为夏料,半为秋料。内有请本色或纳时价贵愿纳钱者,皆从其便。如遇灾伤,许展
至次料丰熟日纳。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贷,则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陈不接以
邀倍息。又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俭物贵,然后出朵,所及者不过城市
游手之人。今通一路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
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为民。而公家无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
助之意也。”
    这项美丽纯正的计划原本是为农民之利益而设,结果竟一变而为扰民,弄得农
民家败人亡,到底何以演变至此一地步,我们到后面再看。不过我们应当说明的是,
这个新措施本乃常平仓古法的延续,但后来渐渐把古法取而代之。由宋朝开国始,
政府在各县一直保持此类谷仓,用以稳定谷价,谷贱伤农,政府则收买剩余的稻谷。
在歉年时,正相反,稻谷之价高涨时,官方则将稻谷抛售,用以平抑粮价。诚然,
主管粮政的当局不见得行政效率能永远很好,因为不少官吏谷价低贱时,不见得愿
意收买。甚至在英宗治平三年(一0 六六)常平仓公布的数字显示,官家一年内收
购五百零一万四千一百八十石谷物,卖出为四百七十一万一千五百七十石。现在,
仓凛的财货都已变为青苗贷款的本金,常平仓的正常功用自然终止了。
    青苗法的基本问题是,这种贷款必然会变成强迫贷款。王安石不容人有异议,
如今必须成功不可。他必须向神宗表示此种贷款极为成功,深受农民欢迎。他不容
许属下放款松懈。他不能了解农民不需要此项贷款,每逢预备贷出的款项不能如数
贷出时,他就暴跳如雷。他开始把办理贷款成绩好的官员提升,把他认为懈怠者处
罚。每一个官员无不注意自己的成绩,最关心的就是由报表上显出好成绩。此等对
众官吏竞赛的刺激办法,很像现代的推销政府公债。主办贷款的官员一知道自己若
不能将款如数贷出,便会因“阻碍变法”的罪过行将革职或降职时,被王安石称之
为能吏的官员,便将款项开始在官方压力之下强行分配。每家都得向官家借债,每
一期三个月,每个人在一期得交付百分之三十的利息。也有善良的官吏深知这种贷
款对贫民为害之大,也知道若本利不能缴还,必难免牢狱之灾。因此依照朝廷的明
文规定,正式向民众宣布,此等贷款,依据圣旨,纯属志愿;心里对会因“阻挠变
法”而降级,早有准备了。
    免役法亦复如此。官方的本意与实施情形,也是大相径庭。但是这一项措施,
可以说是王安石变法中最好的一项。后来苏东坡的“蜀党”当权时,他一派中所有
的人都打算把王安石的新法全予推翻,苏东坡所支持新法中唯一的一种,就是免役
法。
    在宋以前,中国实行征兵制已经很久。王安石提出的就是老百姓要付税以代替
兵役。换言之,这条措施就是以募兵组成常备军代替征兵制。不过,仔细研究一下
免役法的规定,其结论恐怕难逃政府从税收以裕国库的目的,至于使人民免于征兵
之利益,则已由实行保甲制度而归为泡影,而保甲制度较之征兵制则弊害更多。免
役法慎重研讨一年之后,条文终于公布了。条文中规定凡过去免于征兵之家仍须付
免役税;例如,寡妇,家中无子女,或只有独子,或虽有子女而尚未成年者,尼姑
与和尚道士,都须纳一种税,名之为“助役金”。各地区在免役配额之外,须多缴
纳百分之二十,以供荒年百姓无力缴纳时应用。由此种税征集的款项,则充政府雇
兵与雇用其他人员之用。正如苏东坡在青苗贷款措施上所说,百姓将因拖欠而入狱,
而受鞭答之苦,也正如司马光当时所指出将来必然发生之情况——凡无现款以缴纳
春秋之兔役税者,必强迫而出售食粮,杀其耕牛,代其树木,方可以缴纳此项捐税。
再者,在前项征兵法中,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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